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死亡赔偿金应视为“准遗产”适当参照遗产继承规则在近亲属间进行分配

行 了相应 的规定 , 进一 步 明确 了死 亡赔 偿金 系财 产损 害赔 偿 , 是 新修 改的 《 保 险法》 第 四十二 条规定 : “ 被保 险人死 亡后 , 有下列 情 以弥 补受 害人 因死亡 而减 少的实 际收入 及家庭 收入 等实 际损失 。 形之 一的 , 保 险金 作 为被 保 险人 的遗 产 , 由保险人 依照 《 中华人 民
来 是可 以作为 受害人 的财 产为其 法定继 承人 所继承 的, 因加害 人 承 人有关 ; 二是遗 产 是受 害人 死亡 时遗 留的个 人合 法财 产 , 而 死 的 侵害 行 为导 致受 害人 死亡 从而 使得 这些 未来 可 以获 得 的收入 亡赔 偿金 是 通过 法律 拟算 的受害人 在余 命年 岁 内应 当取 得 的合
分得 的数 额 。
关键 词 死亡 赔偿金 近 亲属 准遗 产 遗产 继承 作 者 简介 : 肖印海 , 贵 州省 沿河县人 民法院 。
中图 分类 号 : D 9 2 0 . 4
一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9 - 1 0 1 — 0 2
他人 生命 导致 受害 人死亡 , 受害 人生前扶 养 的未成 年人 或者没 有 空难 死亡 赔偿金 能否 作 为遗 产处 理的复 函 ( [ 2 0 0 4 ] 民一他 字第 2 6 劳 动 能力 、 又 没有 其他 生活 来源 的成 年近 亲属 , 因此 丧 失了生 活 号 ) 作 出规 定 : “ 空难死亡 赔偿金 是基 于死者 死亡对 死者近 亲属 所 获得 空难 死 亡赔偿 金 的权利人 是死 者近 亲属 , 而 非 资源 的供给 来源 , 受有 财产 损害 , 侵 权 责任 人应 当对 该项 损害 予 支 付 的赔 偿 。 以赔偿 。 在 财产 损 失 以外 , 由于直接 受 害人 因加 害人 的侵权 行 为 死 者 。 故 空难死 亡赔 偿金 不 宜认定 为遗 产” 。 从 上述 法律 规定 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各位记者、各位朋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今天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下面,我就本解释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等问题,向各位作简要介绍和说明。
一、《解释》制定的背景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侵权案件历来是仅次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一个主要案件类型。
侵权案件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又居于突出的地位。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类型和数量上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给审判实践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民法通则》对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审理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虽有所补充,但仍不能适应当前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尤其是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准,至今没有统一的规范可供遵循,客观上使有些案件难以依法及时处理,也影响了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广大法官和社会各界希望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和统一侵权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这一司法解释,不仅是依法公正、及时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需要,而且也是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
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主要是以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为依据。
《办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办法》规定的赔偿标准明显偏低,不能充分体现填补受害人损失的损害赔偿原则;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就各种侵权类型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定了各不相同的标准,当然有的规定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但是对不同侵权类型的人身损害分别规定不同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不利于法制统一,不利于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赔偿标准:交通事故一般可以分为三种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致残赔偿、死亡赔偿。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热门城市:洞口县律师四会市律师邛崃市律师乐平市律师赫章县律师新宁县律师阳西县律师蒙城县律师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车辆几乎成为了每个家庭的必需品,但随之而来的是频繁的交通事故,所以,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就成了大众的关注点,那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是怎样的,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一、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的定性。
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再次对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予以确认,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而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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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 西 大 学 法 学 院 山 西 太 原 0 3 0 ( )0 6 )
要 】 文 章 认 为 死 亡 赔 偿 金 是 对 侵 犯 生 命权 产 生 的 损 害 赔偿 内容 的 总称 它应 由死 者 财 产 损 失 赔 偿 金 额 和 精 摘 【 [ 2 0 0 3 12 0 号 中所 指 的 死 亡 赔 偿 金 实质 为 神 损 害赔 偿 金 额 两 部 分 构 成 它 是 对 死 者 的赔 偿 而 非 对 继 承 人 利 益 的赔 偿 ~ 继 承 利 益 损 害赔 偿 金 关 【 键 词 】 死 亡 赔 偿 金 ;继 承丧 失 说 ;继 承 利 益 损 害 赔 偿 金 1 A D 文 文 【 章编 号 】 0 0 4 2 7 6 8 ( 2 0 0 9 ) 10 0 0 5 0 0 3 【 献 标识 码 】 I 中图 分 类 号 】 9 2 3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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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消法 》 《 法 》 受 害 人 死 亡 赔 偿 的 结 构 设 计 与 办 辙 因 为《 被扶 养 人生 活 费 以 及 死 亡 赔 致 均 包 括 丧 葬费 偿 金 或 者 死 亡 补 偿 费 因此 在解 释 上 立 法 机 关 倾 向 于 认 为 死 亡 赔偿 金 具 有 精 神 损 害赔 偿 的性 质 1 9 9 4 年通 过 的 《 家赔偿 法 》 2 7 条 第 3 项 规 定 : 造 成 死 国 第 亡 的 应 当支 付 死 亡 赔 偿 金 丧 葬 费 总 额 为 国 家 上 年 度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的 2 0 倍 对 死 者 生 前 扶养 的 无 劳 动 能力 的 人 还 应 当 规 定 首 次 用 财产 损 失 的 计算 方 法 概 括 的 确 定 死 支付生 活 费 亡 赔 偿 金 明 确 了 其 内涵 是 对 受 害 人 收 入 损失 的 赔 偿 据 此 关 于 死 亡 赔 偿 金 的定性 又 形 成 了 和 先 前 视 为 精神 损 害 赔 偿 的 不 同思 路 2 0 0 1 年《 高 人 民 法 院关 于 确 定 民 事 侵权 精 神 损 害赔 偿 责 最 ( 任 若 干 问 题 的解 释 》 以 下 简 称 法 释 [2 0 0 1 17 号 ) 的 出 台 却将 对 死 亡 赔 偿金 的 理 解 从 物 质 又 拉 向 精 神 被 诠 释 为 精 神 损 害抚 慰 金 其 第 9 条 规 定 精 神 损 害 抚 慰 金 包 括 以 下 方 式 : ) 致 人残 疾 的 为残疾 赔偿 金 ;( 二 ) 致 人 死 亡 的 为 死 亡 赔 偿 ( 金 ;( 三 ) 其 他损 害 情 形 的 精神损 害抚 慰 金 2 0 0 3 年 法 释 [2 0 0 3 12 0 号 对 死 亡 赔 偿 金 的 理 解 又 开 始 回 归 物质 第 1 7 条规 定 : 受 害 人 死 亡 的 赔 偿 义 务 人 除 应 当根 据抢 救 治 疗 情 况 赔 偿 本 条 第 款 规定 的相 关 费 用 外 还 应 当赔 偿 丧 葬 费 被 扶 养 人 生 活 费 死 亡 补 偿 费 以 及 受 害人 家属 办 理 丧 葬 事 宜 支 出的交 通 费 食宿费 和误 工 损 失 等其 他 合 理 费 用 通 过 上 面对有关法律 法规 和 司法解 释 的梳理 我们可 以 现 对 死 亡 赔 偿 金 的 定 性 经 历 了从 财 产 性 赔 偿 到非 财 产 性 发 损害 赔 偿 再 回 归 财产 陛赔 偿 的 发 展 过 程 但 由于 其 间概 念 使 用 上 的混 乱 赔 偿 项 目 和 赔偿 标 准 的 不 统 使得 对 死 亡 赔 偿 金 的 争 论 并 没 有 因法 释 [2 0 0 3 12 0 号 的 出 台而 尘 埃 落 定 同时 学 者 们在 这 过 程 中 多是 随 着 司 法政 策 风 向 的改 变 而 对 死 亡 赔 偿 金 的性 质加 以 注释 较 少 从 死 亡 赔偿 的法 理 基 础 上 对 之 进 行合 理 解 释 因 此 下 文 将作 这 方 面 的 尝 试 即 拟 从 死 亡 产 生 的损 害救 济 中分析 各 种赔偿 内容 以 明 确 死 亡 赔 偿 金 究 竟 是 对何 人 而 言 的 赔偿
论死亡赔偿中的“命价”赔偿

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第七条 规定 , 自然 人因侵权行为致死 ,或者 自然人死 亡后 其人格或者遗体遭 受
侵害 , 死者 的配偶 、 父母 、 子女和 近亲属可 以 向人 民法院起诉
请求赔 偿精神损害 。 十条规定 . 第 精神损 害的赔偿数额 根据 以 下因素确定 : 侵权人 的过错程度 ; 侵害的手段 、 场合 、 为方 式 行
美 国法律哲学 家埃德 ・ 博登海 默是 这样解释法律平等 的 :
“ 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 同含义 的多形概念 , 它所指的对象可 以是政治 参与的权利 、 收入分配 的制度 , 也可 以是不得势群体 的社会地 位和法律地位 , 它的范围涉及法律待遇 的平 等 、 机会 的平 等和人类 基本 需要的平等 。 是 , 但 法律平等 的本质含义应
i epce , tesmeft wt h r e n teetni — t te fl ra zt n o oi ut e s x etd “h a a i tepi ”i h xes n e h c o o h ul elai fsca jsc. i o l i
Ke y wor : De t c mpe ai n;The a e f t ds ah o ns to s m ae;Sa e m prc ie;Lies v
情节为标准 ,对 因受 害人 被侵权致死所造成 的其 亲属精神损
害进行抚慰 , 由法官酌定 。 数额 我们发现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基
准并不统一 , 在城乡和地域差别 , 存 因而最后 的数额也 会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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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农 机
2 1 年 3月 0 1
而异 , 至差别较 大 。同命 不同价” 甚 “ 的症结 便在此 。但 由于死 亡赔偿金赔的本就不是“ 价” 而是可预计 的损失 , 以难 以 命 , 所
论死亡赔偿金与生命权保护

赔 偿金 性 质 是 对 间接 受 害人 的 财 产 损 害 赔 偿 , 规 定 采 纳 此
了“ 继承 丧 失说 ” 以及 “ 额 赔 偿 说 ” “ 额 赔 偿 说 ” , 差 和 定 结合
的 折 衷 说 。 由于 死 亡 赔 偿 金 的 计 算 范 围 太 小 , 现 不 出 对 体
生命权 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 由于实践 中死 亡赔偿 金存在 且
覃 家 壬
( 国政法大学 , 京 中 北 12 4 ) 0 2 9
[ 摘
要 ] 高人 民法院法释 [0 3 2 最 2 0 ]0号规 定的 死亡
法 致人 死亡 时特 有 的财产损 害赔 偿 项 目, [ I 6 ” ] 6在 = ' 5 我 国 的法 律实 践 中 主要 起 着 弥 补 间 接 受害 人 即因 受 害人 死亡 而遭 受损 失 的人 ( 常 为 近 亲 属 ) 通 的损 失 的作 用 , 一种 重要 的 民事责 任形 式 。 是
【 e od ]o est nt et ;cmpnai h a g f rpr ;r h o f; qai K yw rscmpnai dah o e st nt tedmae o et i t fi euly o o o o op y g le t
论死 亡赔 偿 金 与生命 权 保 护①
一
、
一
生命 是 人 的最 高 价值 , 专为 对人 类有 价值 的东 西提供保 障 的法 律 制 度对 人 类 的生 命 更 是 给 予 了 强 有力 的保 护 。在 法律 起源 之初 , 行 的是 同态报 奉 应, 以牙还 牙 , 以血 还血 , 夺人 性 命 者 要 处 于极 刑 。 如 “ 马早 期 《 二 表 法 》 有 对 人 私 犯 的 具 体 规 罗 十 就 定 , …毁 伤 他人 肢 体 而不 能 和解 者 , 人 亦得 依 … 他 ‘ 同态 复仇 ’ 而毁 伤 他人肢 体 。 [PO同态 报 应满 足 ”l S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死亡赔偿金问题

( 德国的立法例 三) 德 国与前 述法国等 国不 同,没有真 正程 序意义上 的附带 民事诉讼 ,但在刑事诉讼 中 可 以提 出附带 民事请求 ,该请求在程序 上依 附于刑事 诉讼 ,受到刑 事诉讼程序 的许 多限 制和牵 制,如关于受 害人或他的继 承人 只能 对犯罪行 为产生 的财产 权方面的损 失享 有请 求权 ,就是这种 限制 的一个表现 。鉴于附带 民事请 求不具有独立 的程序意义 ,所 以 《 德 国刑事诉 讼法典 》规 定,如果 附带 申请不适 合在刑 事诉讼程序 中处理 ,特别是 如果审查 这一 申请会拖延 程序 ,或不 能许 可这一 申请 时,也可 以对 申请 不作裁判 。此 时,受害人 可 以在 民事法 院另行提起 民事诉讼 ,该 民事 法院的判决不受刑事案件判决的约束 。
用上,尊重 民事 实体法适用上 的统一性 ,如 《 意大利刑法典 》 1 5条规定: 根据 民法 , 第 8 “ 任 何物质的或非物 质的损害 ,不法 行为者应根据 民 法 的 规 定 由对 其 行 为 负责 的 人 予 以损 害 赔
偿 。 ”
经济与法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死亡赔偿金问题
杨 艳 伟
;  ̄ 经 贸大学 - .L J 河北 石家庄 006 50 1
摘要 :长期 以来 ,由于法律规定 的模糊和司法实践的不统一 , 法律界人士对于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应如何适用 的问题一直存在着比较大 的争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 , 民权利 意识的强化,要求依法保 护 自身合 法权益 的呼声越来越高 ,而相关司法解释和实践又与社会情势、公众情绪甚 公 至基本法理相抵 触,以致公众难以接 受立法者和 司法者对这 一问题 的态度 , 其冲突的焦点在于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中死亡赔偿金这一问题 的认 识及
侵权死亡赔偿金

浅议侵权死亡赔偿金摘要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高速发展的经济生活和社会建设等原因,导致侵权死亡案件屡屡发生。
当前我们的法律法规中都对侵权死亡赔偿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中又存在着一些不是十分合理的地方,并且在实践中我们又该如何更加合理的运用这些法律法规。
本文就这些问题作出了浅显的讨论。
关键词侵权死亡赔偿金法律价值作者简介:杨倩,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05-02一、目前,法律法规中有关侵权死亡赔偿问题的规定1.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2.《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修订后的《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
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建立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司法解释[2001]3号、司法解释[2001]7号和司法解释[200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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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在因不法侵害他人生命权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中,最重要的是死亡赔偿金赔
偿责任。对死亡赔偿金,我国《国家赔偿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等都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都有阐述,但是,对其性
质立法上规定并不明确,各司法解释也有很大差异,理论上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涵盖的范围等几乎没有讨论。这种情形使得在实际生活中,对死亡赔偿金的归属
可能会产生很大争议,最典型的是死亡赔偿金是否得为遗产,死者的债权人是否
有权请求侵权人支付死亡赔偿金。对此,本文拟做以下研讨。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⒈死亡赔偿金是死因赔偿
死亡赔偿金是因不法侵害他人生命依法应支付的一定的金钱。此种赔偿是以
生命权侵害为原因的赔偿,不以填补受害人丧失之生命为目的,即该赔偿不是对
生命权损失的赔偿(生命权无法通过赔偿救济),而是以填补死亡事故造成的其
他损害为目的,是对其他受损利益的救济。因此,行为人基于民事主体死亡而给
付的赔偿属于死因赔偿。
事实上,当某一具体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受到侵害时,与其相关的各种利益都
可能受到损害。而法律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并非是对所有利益损失的救济。侵权民
事责任通常只是对绝对权侵害时承担的责任,如对人身权和所有权的侵害等。而
对如合同权利等相对权来说,因只在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产生,所以,一般只有
与主体有相对权法律关系的人才可能造成相对权损害,第三人对他人的债权并无
法定义务。基于该原理,如果对死者享有债权,则因主体死亡而使债的关系消灭,
债权人只能通过执行死者的遗产使自己的权利得以实现,不能向造成债务人死亡
的侵权行为人主张赔偿。生命权受到侵害的人如果是某的法定代表人,则该的权
利也会受到损害,但基于法人本身的特性,法律一般并不认为该损害应由侵权人
承担。自然人死亡后,基于近亲属间的特定身份关系,其人格要素对其遗属(配
偶、父母、子女等)仍然发生影响,并构成其精神利益的重要内容。所以,死者
的近亲属可以原告身份向侵权行为人主张死亡赔偿金。
⒉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问题。
在立法上,除了《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或
出现法定情形时,保险赔偿金为遗产外,我国很多法律、法规也都规定了死亡赔
偿金,但这些规定对该赔偿金的性质及归属并没有明确。依据我国《继承法》的
规定: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从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规
定分析,它既不是对死者财产损失的赔偿,也不是对死者生命的赔偿,也就是说
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亡者本人的赔偿,因此,该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
如何认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标准呢?依《国家赔偿法》第27条规
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
工资的二十倍。”有人认为该赔偿是对死者工资的赔偿,而工资属于遗产,据此
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事实上,工资的获得是以付出劳动为代价的,《国家
赔偿法》的规定只是以工资作为确定赔偿的参照标准,不能认为是对死者工资损
失的补偿。
⒊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死亡赔偿金的目的是对死者近亲属由于失去亲人而产生的精神损害的补偿,
并不包括对其他损害的赔偿。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抚慰这一结论在最高人民法院
的不同司法解释中得到了确认。例如在20XX年3月10日施行的《关于确定民事
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和第9条规定中依该解释,对死
者进行的侵害行为,其近亲属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
的方式中“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在20XX年1月10日公布的《关于审
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第4条规定死亡赔偿范
围包括:收入损失,医疗护理费,安抚费,丧葬费,其他必要费用。其中,第(三)
项中规定“安抚费,是指对死者遗属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这是一种典型
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抚慰金的观点还可以通过下面对死亡赔
偿金范围的讨论得到进一步论证。
二、死亡赔偿金的范围
从一般意义上说,死亡赔偿金属于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金。这种精神抚慰
金以死者亲属由死亡事件所受的精神痛苦为填补对象。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赔偿
的请求权人应以死者的近亲属为限。不具有近亲属关系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债权
人),无权请求死亡赔偿。不法侵害他人生命权事实发生后,如果受害人没有近
亲属,则侵权人并不承担死亡赔偿金。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并无死亡赔偿金的
分配规定,实际生活中可能会出现赔偿金分配纠纷问题。根据死亡赔偿金的抚慰
性质,应当考虑各近亲属与死者的身份关系、共同生活关系以及实际生活状况合
理分配。
从我国法律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第27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
条,《产品质量法》第44条等)及有关司法解释中分析,死亡赔偿金仅指对死者
近亲属的精神损害的补偿,并不包括被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用,也不包括
丧葬费。
被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赔偿属于对间接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是因侵权
行为人侵害他人生命权后,造成被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来源丧失而确立的赔
偿。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权人“造成公民死亡的,并应支付丧
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该“必要生活费”赔偿
性质上属于财产损害赔偿。需要明确的是,该赔偿请求权人可以是与死者有法定
扶养关系的人,也可以是与死者有事实上扶养关系的人。从这个意义上讲,死者
的近亲属在请求死亡赔偿金的同时仍然有权提出“必要生活费”赔偿,两种赔偿
性质不同,前者为精神抚慰,后者为财产赔偿。
丧葬费是死者近亲属为埋葬死者遗体或骨灰而支出的实际费用,是侵权致人
死亡的特有赔偿项目,在性质上也属于财产损失,所以,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是
两种赔偿。而《国家赔偿法》第27条的规定,一方面认为“死亡赔偿金”与“丧
葬费”不同,另一方面又将二者合并计算,造成了理解上的混乱。
对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数额,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
解释,死亡赔偿金的数额都有客观标准;实际生活中,因矿难事故或空难事故而
引起的死亡赔偿通常都有统一标准,而不论死者的身份如何,这种方式体现了人
格平等精神,也与精神抚慰金性质相符合,这一点与财产损害赔偿有明显不同。
一般说来,在航空公司未列明赔偿细目和未明示排除某项赔偿项目的情况
下,其支付给受害人家属的一次性赔偿金应包括了在有关法律中规定的所有赔偿
项目。因此,受害人家属在领取这种一次性综合赔偿之后,不得再就其他损失请
求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死者生前与保险公司签订有人身保险合同,死者的
近亲属对侵权责任人的死亡赔偿金请求权,并不因保险金的赔偿而受影响。因为
它们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赔偿,彼此之间不具有可替代性。
基于此,应当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不是对
死者本身的赔偿,该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死者的债权人等无此赔偿请求权。
我国立法以及司法解释应就死亡赔偿金作出统一规定,以便解决纷争。
尹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