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亡赔偿金标准的确定——从“同命不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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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残疾死亡赔偿金看“同命不同价”问题

从残疾死亡赔偿金看“同命不同价”问题

从残疾死亡赔偿金看“同命不同价”问题作者:钟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3期摘要对于残疾死亡赔偿金“同命不同价”的热议已经持续很多年,社会舆论、学者观点一直莫衷一是。

本文从残疾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损害赔偿性质切入,分析在“同命不同价”问题上的争论,深入探讨《侵权责任法》调整范围内“两金”的财产损害赔偿性质以及“命价”的双重含义等问题。

关键词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同命不同价作者简介:钟辰,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专业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8-097-022005年重庆一起同班同学“‘两金’获赔差一倍”的案例引发舆论的一片哗然。

这个案例一经报道立马将2004年5月刚刚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推到了风口浪尖。

为此,《中国青年报》专门撰文发表评论“农村孩子的一条命只值城里人的半条命!”于是,“同命不同价”开始被人们广泛热议。

本文拟从不同观点的争论引入对残疾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损害赔偿性质的分析,深入探讨“命价”的双重含义,从而阐释“同命不同价”现象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一、“二元论”计算标准,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纵观现今针对“同命不同价”展开的热烈争论,主要的交锋点还是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

正是这其中的“二元论”赔偿计算标准,引发了对这个问题的热议。

对“同命不同价”持否定态度的学者据此提出质疑:其一,“同命不同价”违宪。

有学者认为区分城镇与农村的户籍差异,导致城镇与农村残疾死亡赔偿金(以下简称“两金”)相差高达4倍,这违反了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其二,二元标准强化了地区之间、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拉大了社会差距等。

与此同时,另一派学者则认为:首先,城乡经济差异导致的“二元论”赔偿计算标准并不是“同命不同价”产生的唯一因素。

论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

论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

救 治 疗 情 况赔 偿 本 条第 一 款 规 定 的 相 关 费 用外 ,还 应 当赔偿
丧 葬费 、 被 抚 养 人 生活 费 、 死 亡 赔 偿 金 以及 受 害 人家 属 办 理 丧
属 补偿 的意 义 , 其 中不 存 在 任何 合 同行 为 中所体 现 的对 价 , 更 不 可 能像 人 身 保 险 金 一样 被理 解 为 对 死 者生 前 投 入 的一 种 扩
2 0 1 3年 1 月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人 文社 会 科 学 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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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0卷 第 1 期
n a lo f Hu b e i n j v e r s i t v o f Ec o n o mi e s ( Hu ma n i t i e s a n d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论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
胡 胜 兰
( 河北大学 , 河北 保定 0 7 1 0 0 0 ) 摘 要: 近年来 , 因死 亡 赔 偿 金 引起 的 纠纷 越 来 越 多 , 由于 我 国 相 关 法 律 对 死 亡赔 偿 金 的 分 配 及 其 相 关 问题 没
有 做 出明确 的 规 定 , 司法 实践 中法 官 对 于 死亡 赔 偿金 性 质及 其 他 方 面也 存 在 分 歧 导 致 判 决 结 果 的 不 统 一 .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了法 院判 决 的公 信 力 。统一 死 亡 赔 偿 金 的 确 定标 准 , 解讨 的 热点 。 本 文提 出 了死 亡 赔偿 金 的 确 定 标 准及 其应 该 注 意 的 问题 , 希望通过分析寻求公平 , 寻 求 一 个 最佳 标 准 以减 少

简论从残疾死亡赔偿金看“同命不同价”问题

简论从残疾死亡赔偿金看“同命不同价”问题

简论从残疾死亡赔偿金看“同命不同价”问题论文摘要对于残疾死亡赔偿金“同命不同价”的热议已经持续很多年,社会舆论、学者观点一直莫衷一是。

本文从残疾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损害赔偿性质切入,分析在“同命不同价”问题上的争论,深入探讨《侵权责任法》调整范围内“两金”的财产损害赔偿性质以及“命价”的双重含义等问题。

论文关键词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同命不同价2005年重庆一起同班同学“‘两金’获赔差一倍”的案例引发舆论的一片哗然。

这个案例一经报道立马将2004年5月刚刚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推到了风口浪尖。

为此,《中国青年报》专门撰文发表评论“农村孩子的一条命只值城里人的半条命!”于是,“同命不同价”开始被人们广泛热议。

本文拟从不同观点的争论引入对残疾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损害赔偿性质的分析,深入探讨“命价”的双重含义,从而阐释“同命不同价”现象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一、“二元论”计算标准,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纵观现今针对“同命不同价”展开的热烈争论,主要的交锋点还是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

正是这其中的“二元论”赔偿计算标准,引发了对这个问题的热议。

对“同命不同价”持否定态度的学者据此提出质疑:其一,“同命不同价”违宪。

有学者认为区分城镇与农村的户籍差异,导致城镇与农村残疾死亡赔偿金(以下简称“两金”)相差高达4倍,这违反了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其二,二元标准强化了地区之间、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拉大了社会差距等。

与此同时,另一派学者则认为:首先,城乡经济差异导致的“二元论”赔偿计算标准并不是“同命不同价”产生的唯一因素。

不同国籍、行业、年龄也会导致赔偿金的差异。

其次,即便取消了城乡二元标准但城乡经济的客观差距仍然存在。

如果使用统一标准则只能“就高不就低”,如此虽然解决了各个地区内部的城乡差异矛盾,却仍存在着各地区之间的差异,而这样的差异势必形成攀比之风。

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确定(上)——对“同命不同价”的解读

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确定(上)——对“同命不同价”的解读

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确定(上)——对“同命不同价”的解读内容提要: 本文以类型化的分析方式, 结合不同观点, 探索人身损害赔偿的根本目的, 并通过对生命价值的研究, 得出不存在独立于物质赔偿与精神抚慰金之外的其他赔偿类型, 民法传统的赔偿模式具有合理性。

同时, 论证了受害人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应指死者亲属的抚养费, 而非其他。

此外,本文还对人身损害的整体不可能具有“同价性”及其背后的社会原因以及“同命同价”口号所具有的社会误导性进行了具体解读。

关键词: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同命同价/同命不同价人身损害[1]赔偿标准近年来在民法理论中出现了颇大争议, 导火索为一起对比强烈的典型伤害赔偿案,[2]由该案而引发的讨论首先见诸新闻媒体, 后来逐渐扩展至司法界、理论界和社会大众。

各方对此观点尖锐对立, 媒体将争议焦点概括为人身损害赔偿是否应该“同命不同价”。

到目前为止, 争论虽然仍在继续, 但其影响非比寻常, 已经影响到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存废,[3]甚至对未来相关民事立法也将存在深远影响。

由此可见, 法律真正完成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还需取决于全社会对“同命不同价”争论的结果,此争论上升到人格是否平等的问题, 而探讨人格平等, 则需要解决法律对人格的尊重程度问题。

本文拟沿着这一逻辑主线展开讨论。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类型化(一)关于人身损害分类的争议;由于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取决于损害本身, 因而损害的类型决定了赔偿的类型。

由此出发,人身损害分类与赔偿机制的争议观点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二元论。

在传统民法中, 人身损害所导致的损害一直被确定为两类——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非财产损害)。

[4]前者指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受害人的物质损失, 如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后者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所遭受的精神痛苦。

这种划分概括了人身损害的全部损失, 不承认在此之外还另有其他损害情形和其他赔偿类型, 法律也一贯以此为标准建立相关的赔偿类型机制。

死亡损害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法律分析

死亡损害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法律分析

死亡损害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法律分析作者:李玲玲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05期摘要:由于我国法律对于死亡损害赔偿规定的不够完善,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的规定使民众产生了命价赔偿的误解,“同命不同价”这一伪命题成为了人们争论的焦点。

实际上,作为死亡损害赔偿项目之一的死亡赔偿金,其主要赔偿的对象并非死者而是死者近亲属、赔偿的内容并非命价而是死者的预期收入。

为了完善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理应把目光转向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以期为死亡赔偿金的计算确定一个较为精细的公式。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平等;同命不同价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4-0121-032006年1月8日,邬某在成都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邬某的近亲属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同年7月9日,法院判令被告李某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向受害人农村户口的邬某之近亲属赔偿死亡赔偿金16.77万元,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高出11万余元。

该法院的主审法官解释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虽然确立了城乡二元化的赔偿原则,但未明确是以户籍登记为准还是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邬某虽然属于农村户口,但是由于其在成都市区已经连续居住数年且以非农收入为主,因此可以将邬某等同为城镇居民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此案判决结果公布后,社会上不少人建议,最高法院应当尽快考虑修改城乡二元化赔偿原则,将标准统一以实现同命同价[1]。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第29条规定自2003年颁布后遭到了无数人的“批评”:有人指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与宪法相违背[2];又有人指出我国的城乡户籍制度本来就有缺陷,应当借此机会对我国的城乡户籍制度进行修改;还有人认为生命本来就是平等的,“同命不同价”是对生命的亵渎。

论同命不同价

论同命不同价
笔者上网略一搜索:关于涉及“同命不同价”的探讨已经超过百万条,内容无非是通过案例、通过理论、通过有关地区的实践来说明“同命不同价”的错误之处,条条口诛笔伐,加上两会期间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人员又承诺近期要解决这一问题,各大新闻媒体又推波助澜,部分有关法律人士又在乍胆放言,一时间,“同命不同价”似乎成了历史的罪人,并且已经成了被判处死刑即将执行的罪人。然而,我们能不能在排除哗中国多数收入较低人群之宠的情况下,去仔细分析我国法律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现状及合理性,能够为立法和司法提出符合国情和法理的优秀的值得推敲的建议?应该可以,但是,如此讨论“同命不同价”似乎只能起到矫枉过正的结果。不妨看笔者的观点是否正确。
摘自: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编《民事律师实务(“民商法律师实务”丛书)》
其一,《国家赔偿法》的赔偿标准,不能适用于普通的民事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1款第3项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于是,《国家赔偿法》在规定死亡赔偿金总额时并未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是统一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这个基本标准确定。就是说,凡需要国家赔偿的,不论死亡人的户籍如何,也不管死亡人所在地区,均按照一个标准--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死亡赔偿金。这一点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可以得到证实。 笔者认为,用国家赔偿法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相比,本身没有可比性,因为,国家赔偿产生的基础是国家权力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造成人身损害,其产生的前提基础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为了履行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机关完全属于城镇范围,如果用一种不太恰当的话来讲,实际上是公民被迫履行国家公务职责,只不过国家公务是法律规定的正常工作,而被限制人身自由或遭受人身损害是被动接受国家公务,如此看来,国家赔偿法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本身就是定型化赔偿和填补损失原则的一种体现,是建立在国家公权力行使基础上的,与民事上的私权力没有可比性。更何况这种定型化的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也是矛盾百出,一个普通公民可能对这种赔偿认同,一个能够创造很多财富的公民受到这种灭顶之灾后,几乎难以平心静气地去接受。

从同命不同价到同命同价的两次判决

从同命不同价到同命同价的两次判决
作者: 作者单位: 刊名: 英文刊名: 年,卷(期): 被引用次数: 魏杰
农家参谋 ADVISER OF PEASANT FAMILIES 2008,(2) 0次
本文链接:/Periodical_njcm200802052.aspx 授权使用:西安交通大学(xajtdx),授权号:5c37fd98-f868-4b48-a0c8-9ea700f6fcfa 下载时间:201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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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园地・2008年第2期
・37・
从“@命不@价”到 @命@价"的两次判决
2007年10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对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作出了改判。在北京务工11 年的江西省南昌县农民陶红泉在遭遇车祸死亡后, 一审法院以陶系农业户口为由,判决肇事方赔偿 7.86万元死亡赔偿金。7个月之后,二审法院以陶的 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在北京为依据,终审 判决肇事方按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 17.653万元。由此,一审“同命不同价”的赔偿被终 审改判为“同命同价”的赔偿。 来京务工11年一朝车祸身亡 1995年初,陶红泉从南昌县农村老家来到北京 从事个体屠宰业。2006年10月16日晚上的一场车 祸.让他的生命永远定格在3l岁。当晚他驾驶三轮 摩托车行驶到朝阳区朝阳北路青年路路口时,与北 京宣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辆大型作业车相 撞,陶红泉死亡。事故发生后,经朝阳区交通支队认 定,陶红泉与大型作业车驾驶员刘江,对交通事故负 同等责任。 2006年12月,死者陶红泉的家属胡海香等人聘 请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为代理律师向 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北京宣鹏混 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及车辆承包人张某赔偿各项损失 共计46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7.653万元。对死 亡赔偿金的计算,是按照北京市2005年城镇居民人 均可支配性收入17653元为标准、以20年计算,然 后再按照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提出。 一审判决按农村居民标准 一审开庭时,两被告均提出,陶红泉为农业户 口.在北京没有固定工作。不能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 算他的死亡赔偿金。2007年3月23日,朝阳区人民 法院双桥法庭作出一审判决,以“陶红泉系外地来京 务工人员,在京并无固定工作、住所及收入,原告方 要求按照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数额于法无 据”为由,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被扶养 人生活费,加上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判处被告赔 偿22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7.86万元,比按北京 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少了近10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刘晓原律师认为一审法院按农 村居民标准来判赔死亡赔偿金是适用法律 交了上诉状。 二审改判赔偿金多10万 在二审庭审时,刘晓原律师提出,陶红泉从江西 农村来到北京务工已经11年,他从事个体屠宰业,虽 然没有购房.但办理了暂住证,并一直在朝阳区大黄 庄租房居住,这些事实都由一审时提供的暂住证和屠 宰公司出具的证明予以佐证。因此,应当认定陶红泉 生前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其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 活费,应当按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和判赔。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刘晓原律师的 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陶红泉依法办理了暂住 登记,根据暂住证可以认定陶红泉的经常居住地为 北京。主要收入也来源于北京,上诉人要求按照本市 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 活费,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原判决对此适用法律 有误,本院予以改判。 据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0月23日 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死者家属胡海香等人获得 死亡赔偿金17.65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4.1703万 元,丧葬费8202元,交通费486.5元,住宿费8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共计44.77215万元。 期望新司法解释尽快出台 终审法院的判决,除了没有支持陶红泉之妻胡海 香的误工费外,对上诉人一审提出的其他赔偿费用基 本上予以了支持。刘晓原律师对记者说:“胡海香作为 —个29岁的农民.虽然在家务农没有固定工作,但在 农村却是个壮劳力,丈夫遭遇车祸身亡后,她在北京 奔波数月,对她难道就不应该进行误工补偿吗?”他认 为,这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 尽管如此,刘晓原律师和陶红泉家属对终审“同 命同价”的判决还是感到满意的,但让刘晓原感到苦 涩甚至悲哀的是,改判的依据仅仅是一纸暂住证。他 说:“社会各界对暂住证的批评由来已久,而且目前 不少城市已经逐步取消了暂住证,但法院在审理此 类案件时,如果农业户口的当事人不能提供暂住证 等证据证明已在城市打工多年,法院仍然会按农村 居民标准来计算赔偿金。这种满足一定条件的‘同命 同价’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同命同价’。” 早在去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 就表示将就“同命不同价”问题出台新的司法解释。 刘晓原律师对新的司法解释充满了期待。“我希望可 以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实行全国统一的赔偿标 准,不论是城里人还是农村人,死者的生命应当是等 价的,按照城乡统一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才能体 (魏杰) 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同命不同价

同命不同价

“同命不同价”——对我国死亡赔偿制度的思考09物流管理/朱文辉/L509140562005年12月15日,在重庆同一条街搭乘同一辆三轮车的3名花季少女同遭车祸丧生,但给其中是农村户口的一名少女的赔偿为5.07万元,而对两个城市户口的少女家庭的赔偿却为20余万元。

同样都是一条生命,因死亡的身份不同而赔偿标准不相同,生命的价值是否应当有所不同,为什么造成这种同命不同价的后果,怎样才有可能实现同命同价?那么还是让我们从我国对死亡赔偿制度现状开始了解吧。

一、我国对死亡赔偿的法律规定现状1986年,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这是我国第一部涉及到人身损害死亡赔偿的法律。

但死亡赔偿规定得较为模糊、原则,不便于操作。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于人身损害死亡赔偿的金额计算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规定死亡赔偿的范围为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生活费,数额的标准为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992年1月1日,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死亡赔偿规定了非常具体的赔偿项目,第一次详细规定了人身损害死亡赔偿的范围和具体的计算办法。

第一次提出了死亡赔偿的范围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

规定了对国家赔偿中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操作性强,规定死亡赔偿的项目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全国统一,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

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规定死亡赔偿金为精神损害范畴。

200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印发《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市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主要收入来源和经常居住地在城市的农村居民,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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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代 商 贸 工 业
N O.1 2, 2 013
Mo d e r n B u s i n e s s T r a d e I n d u s t r y
2 0 1 3年 第 1 2期
论死亡赔偿 金标准 的确定
— —
从“ 同命 不 同价 ’ ’
张 琪 悦
( 厦 门大 学法学院 , 福建 厦门 3 6 3 1 0 5 )
3 . 1 . 2 法 律 因素
表可读性 , 对 监 督 机 构 有 积 极 作 用 。 对 会 计 人 员 会 计 人 员 根 据 企 业 的 经 济 业 务 和 会 计 准 则 与 制 度 都 属 于 国 家 的 法 律 范 畴 。 所 以 选 择 哪 性 质 , 分为三个层 次 : 会 计制 度 、 会计 准则 和会 计制 度补 充 。
2 “ 同 命 不 同价 ” 的 法 律 依 据
3 对“ 同命不 同价 ” 的 质 疑 在 我 国 法 律 中 的体 现
在 反对的声音 中 , 很 大一 部 分 是认 为 “ 同命 不 同价 ” 的 2 0 0 3年 颁 布 的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形 成 过 程 与 结 果 均 为 违 宪 。宪 法 是 国 家 的 根 本 大 法 , 具 有 案件适 用法律 若干 问题的解 释 》 第2 9条 规 定 : “ 死 亡 赔 偿 金 按 照 受 诉 法 院 所 在 地 上 一 年 度 城 镇 居 民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或 最 高 的 法 律 地 位 与 法 律 效 力 , 是 一切 普通 法律 、 中 央 及 地 方 者农 村居 民人均纯 收入标准 , 按2 O年 计 算 。但 6 0周 岁 以 上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制 定 基 础 。一 切 关 于 同命 同 价 或 不 同 价 范, 制度具 有很强 的强制 性和 统一性 , 方 便 管 理 。 通 过 市 场 内容 不 一 致 性 。 第 二 , 目 前 我 国 的 社 会 制 度 和 会 计 准 则 的 对 资源进 行优化 是市 场 经济 的主要 特 点 , 市 场 可 以 公 平 的 类 别 很 多 , 既 有 一 些 企 业 要 实 行 企 业 的 会 计 制 度 也 有 不 少 进 行竞争 , 因此 经 济 主 体 就 应 该 具 有 一 定 的 自主 权 利 , 国 家 企 业 要 逐 步 并 轨 到 新 的 制 度 上 来 。所 以 企 业 往 往 不 知 道 到 对 此不能 管理过死 , 而 准则只是 一种 规范 , 正 好 满 足 这 一 需 底 要 执 行 哪 一 个 制 度 。 求 。我 国 经 济 体 制 已 经 改 革 , 而 会 计 政 策 应 该 满 足 经 济 的 会 计 准 则 和 制 度 应 该 加 强 一 致 性 。在 不 同 阶 段 的 建 设 需 求 而 建 立 或 发 展 。所 以 准 则 的 出现 就 存 在 必 然 性 。但 是 中 , 应 随一方变化 而 适 当改 变 , 允 许 存在 重 复 , 但 不 可 以 有 我 国处 于 市 场 经 济 初 级 阶 段 , 需 要 稳 定 的 发 展 需 要 国 家 指 较 大 冲 突 ; 对于两 者 分 工应 该 明 确 , 保证 信 息 真实 , 确 保 报 导, 而且具有理 论基 础 , 因此一定要保证 会计制度 的执行 。
管 因同一原 因、 在 同一事故 中丧生 , 三 女 生 获 得 死 亡 赔 偿 金 却 相 去 甚 远 。 这 一 现 象 引 发 了社 会 广 泛 关 注 与 高 度 争 议 。 因地域差异 而不 同 是较 为 常见 的现 象 。由此 看来 ,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同命 不 同 价 ” 是合理 、 可接受 的 。
分析 死亡赔偿金 性质入 手 , 从 法 律 经 济 学 角度 , 尤其是社 会成 本 的观 点 , 分 析 探 讨 同 命 同价 与 不 同价 的 合 法 、 合 理 性依 据 ,
及 此 项规 定 的 完善 。
关键 词 : 同 命 不 同价 ; 死亡赔偿金 ; 生命 权 ; 法 律 经济 学 ; 社 会 成 本
中图分类 号 : D9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2 — 3 1 9 8 ( 2 0 1 3 ) 1 2 - 0 1 4 2 — 0 2
1 案 情 简 介
的, 年 龄 每 增 加 1岁 减 少 1年 ; 7 5周 岁 以 上 的 , 按 5年 计
” 这样 的立 法规 定是 以人 口的户 籍所 在 地 为依 据 , 与年 2 0 0 6年 , 在 重 庆 市 发 生 的 一 起 交 通 事 故 引 发 了 社 会 广 算 。 龄 的 差 异 而 有 不 同 , 即 使 是 相 同 、 类 似 的 情 形 中 , 由 于 全 国 泛 观 众 。 搭 乘 同 一 辆 三 轮 车 的 三 位 女 学 生 在 遭 遇 车 祸 后 不 自治 区 、 直辖 市 , 以及省 级行 政单 位 中的市 、 县 等 地 幸丧生 。两位城 市 户 籍 的女 生获 得 2 O多 万 元 的 死 亡 赔 偿 内 各 省 、 金; 而另一位农 村 户籍 女 生仅 获得 6 . 8万 元 损 害 赔 偿 尽 方 因上一年 度职工平 均工资标 准不 同 而导致 人身损 害赔 偿
摘 要 : 人 身损 害赔偿标 准的确定 , 尤 其 是 死 亡 赔 偿 金 的 制 度 的 明晰 , 是 我 国 立 法 及 司 法 实 践 中 尚 未 解 决 和 急 需 完 善 的 问 题 。从 “ 同命 不 同 价 ” 这 一 既 存 事 实展 开 讨 论 , 分 析 我 国现 存 法 律 对 于“ 同命 同 价 ” 及“ 同命 不 同 价 ” 的规 定与依据 , 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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