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不同价”的平等权分析
“同命不同价”的法理学探究

“同命不同价”的法理学探究作者:刘玥彤来源:《商情》2013年第13期【摘要】随着“同命不同价”现实争议与理论争议日益激烈,各派言论层出不穷。
“同命不同价”符合捍卫生命最高价值和维护人人平等的法律追求,是对受害者死亡所造成的现实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制度,允许因个体差异导致的赔偿差异,但赔偿标准的设定有待立法改进,以更好地实现实质平等。
【关键词】命价;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实质平等;生命无价“人之所宝,莫宝于生命”,这是中国古代学者对于生命至高无上地位的评价。
然而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关系的日渐复杂,人与人之间的利益交集日益错综紧接,个体的生命与许多现实的利益联系在一起,用金钱或者其他衡量手段来计算生命价值的现象不可避免地出现,对于人的死亡赔偿的制度就是典型表现之一。
“人人生而平等”,理应具有同样至高无上的价值的生命却在众多的法律判决中获得不同等的对待,导致这种结果有我国城乡体制等造成的深层次原因,而现在仅从法律层面上去剖析“同命不同价”的法理内涵。
不论是“同命同价”论还是“同命不同价”论者,最具争议的部分皆是对死亡赔偿金的定位和确定。
通说认为,死亡赔偿金并非是对死者的赔偿,而只能是对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人既亲属的精神或财产损害的赔偿,实际上是死者生命权丧失给继承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性质上属于所失利益,其具有未来性,故计算起来的难度和争议会比其他赔偿款项大。
由上述法律最本质的价值追求出发,笔者从以下三方面对死亡赔偿制度作分析。
一、死亡赔偿金的定性和请求权要弄清楚死亡赔偿到底赔的是什么,就必须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正如前面所说,在对“命”的定性上有三类观点:一是价值等同的生命本身,二是对声明背后利益关系的赔偿,三是贵贱有别的生命。
而关于死亡赔偿的性质,目前最重要的观点有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按照抚养丧失说,赔偿义务人赔偿的范围就是死者生前在其收入中用以或者应当用以抚养被抚养人的份额,因受害人的死亡而导致对受害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那些人从受害人处将来所继承财产减少的损失,则不属于赔偿之列;而依据继承丧失说,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是因受害人死亡丧失了未来不断获得的收入,而这些财产本来是可以作为受害人的财产为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
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确定(下)

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确定(下)——对“同命不同价”的解读佟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同命同价/同命不同价内容提要: 本文以类型化的分析方式, 结合不同观点, 探索人身损害赔偿的根本目的, 并通过对生命价值的研究, 得出不存在独立于物质赔偿与精神抚慰金之外的其他赔偿类型, 民法传统的赔偿模式具有合理性。
同时, 论证了受害人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应指死者亲属的抚养费, 而非其他。
此外,本文还对人身损害的整体不可能具有“同价性”及其背后的社会原因以及“同命同价”口号所具有的社会误导性进行了具体解读。
二、对“同命不同价”的正确解读如果前述解决的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人格尊重问题, 那么下文将探讨二元论是否能实现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人格平等问题。
一元论和三元论虽各有不同, 但都强调人身损害的“同价性”与损害赔偿的“同价性”, 而二元论对此却持反对态度。
“同命不同价”常被前两者形容二元论对平等的人格采取不平等待遇。
那么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否真的可以做到“同命同价”? “同命不同价”是否真的属于人格歧视? 我们还需要进一步解读。
(一) 人身损害导致的物质损害就其整体而言不具有“同价性”基于前述对人身损害赔偿内容类型化结果的阐述, 不难发现, 其中前两项属于物质赔偿,后一项属于精神赔偿, 任何人身损害赔偿都包含在上述类型之内。
而且讨论同命是否应当同价,不应狭隘理解为赔偿金钱价值实际相等, 而是赔偿的标准同一, 或者说按照同样的计算公式。
如何解读“同命不同价”, 应结合上述内容做具体分析。
1.因伤害导致的直接费用支出, 由于采用同一标准计算, 应属于“同命同价”, 对此学术界并无争议。
虽然在每一个具体伤害案件中从医疗费、护理费到丧葬费数额会因人而异, 但其计算标准都是在必要前提下的“实报实销”, 即一个受害者是否应开刀、应住多长时间医院、是否需要后续治疗、是否需要安装假肢等等, 都取决于恢复健康的实际需要, 而与其身份、地位、居住地域等不存在直接关联。
破解“同命不同价”难题的理论路径

破解“同命不同价”难题的理论路径作者:张旭东来源:《现代法学》2008年第06期摘要:现行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关于城乡差别的死亡赔偿标准引发了社会对“同命不同价”问题的质疑。
现行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系采取“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所以“继承丧失说”是导致“同命不同价”问题的理论根源。
“死伤损害说”是批判包括“继承丧失说”在内的人身损害差额化赔偿的一种理论学说。
该学说主张将死伤本身作为损害加以把握,将生命被剥夺本身作为一项概括的非财产损害,且对体现生命价值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应努力地实现类型化和定额化。
摒弃死亡赔偿的“继承丧失说”,转而以“死伤损害说”实行死亡赔偿金城乡一体的定型化,是破解“同命不同价”难题的理论路径。
关键词:死亡;赔偿;路径中图分类号:DF 31文献标识码:A“生命权是宪法价值的基础和核心,集中体现了人的价值与尊严”[1]。
作为基本人权的生命权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平等的。
从法律层面上讲,法律应当对人的生命价值给予充分关注,在权利上给予充分保障,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人与人的平等,体现法律的公平价值。
然而,司法实践和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同命不同价”现象,这反映出我国生命权立法在生命权的平等保护方面存在着不足。
如何寻求新的理论支点,破解现行难题,成为当前立法、司法及学界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同命不同价”:对死亡赔偿金的城乡差别标准的质疑“同命不同价”问题的讨论,源于新闻媒体对某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报道。
2005年12月15日,3名女生在重庆市郭家沱同乘一辆三轮车时,被一辆失控侧翻的卡车压住身亡。
事故赔付处理时,责任单位按照规定的赔偿标准计算,给予两位城市户籍的受害人近亲属20万元的赔偿,而对另一名农村户籍受害人的近亲属仅同意给予不超过5.8万元的赔偿[2]。
随后,在2006年4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受害人赵某、金某同乘一辆夏利轿车时,该轿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两人当场死亡。
司法解释与社会公平——对“同命不同价”的另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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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成伤害的, 应当赔偿 医疗费 、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残废者生活补助费 等费用; 造成死 亡的 , 并应 当 支付丧葬费 、 被抚养生活费等费用” 。其中, 虽没 有死亡赔偿金或死亡补偿费的明确规定 , 但一般 认为被抚养生活费具有死亡赔偿 金性质。立 法 中正式 出现死亡 补偿的提法 , 国务院 19 年 1 是 92 月 1日公布施行 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
维普资讯
20 0 6年 第 6期
N o. , 6 2006
学
术
探
索
20 0 6年 1 2月
De c., 06 20
Ac ade i m c Expl r i o aton
司 法 解 释 与 社 会 公 平
对“ 同命 不 同价" 的另 类 思考
关键词 : 城乡差距 ; 死亡赔偿金 ; 社会公平
中围分类号 : P 1 D S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 6 2X(06 0 一O 5 —0 10 —73 20 )6 O6 6
20 05年 1 2月 1 5日凌晨 , 庆 的 3名 少 女搭 重 乘同一辆三轮车时遇车祸丧生, 由于城市和农村 户 口计算死亡赔偿金的基数不同, 农村户 口的死 亡赔偿金 数额仅为城市户 口的四分之一。这一 事件经媒体的渲染后引起 了社会 的极大关注, 使 被称为“ 同命不同价” 的话题再度成为焦点, 引起 了人 们对 最 高 人 民法 院 一 则 司法 解 释 中有 关 死 亡赔偿 金 条 款 的几 乎 呈 一 边 倒 的 批 评 。 网 友刘 海明的博客里 以《 天堂里有 没有 户 口之别》 为题 作了读后让人心酸的评述 : 倘若知道 自己的农 “ 村户 口如此 贬值 , 如天堂 里也有 城 乡户 口之 假 别, 该有何 感想 , 会不 会走关 系、 花钱, 买那里 购 的天堂里 的城市户 口, 万一 以后 再遭遇不测 , 能 让家人 多得一 点赔偿 金? 根据 《 国民商法 律 ” 中 网》 第九十九期《 在线调查》 对这一 问题的调查结 果 :12%的人认为合法合理 , l. 9 因为有《 人身损害 赔偿司法解释》 为依据 , 且城镇 居民和农村居 而 民的工资收入和生活水平不同 , 获得 的赔偿 自然 不同;26%的人认为合法不合理 , 4. 9 因为对相同 的生命赋予不同的价值衡量很不慎重 ; .1 35 %的 人认为合理不合法 , 因为这样做 的后果是让 “ 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 大打折扣 ;25 %的人认为不 4 .1 合法 也不 合 理 。 少 学 者 则 在 认 可 城 乡 二 元 结 ①不 构这一现实的基础上 , 对这一司法解释作了比较
论死亡赔偿中的“命价”赔偿

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第七条 规定 , 自然 人因侵权行为致死 ,或者 自然人死 亡后 其人格或者遗体遭 受
侵害 , 死者 的配偶 、 父母 、 子女和 近亲属可 以 向人 民法院起诉
请求赔 偿精神损害 。 十条规定 . 第 精神损 害的赔偿数额 根据 以 下因素确定 : 侵权人 的过错程度 ; 侵害的手段 、 场合 、 为方 式 行
美 国法律哲学 家埃德 ・ 博登海 默是 这样解释法律平等 的 :
“ 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 同含义 的多形概念 , 它所指的对象可 以是政治 参与的权利 、 收入分配 的制度 , 也可 以是不得势群体 的社会地 位和法律地位 , 它的范围涉及法律待遇 的平 等 、 机会 的平 等和人类 基本 需要的平等 。 是 , 但 法律平等 的本质含义应
i epce , tesmeft wt h r e n teetni — t te fl ra zt n o oi ut e s x etd “h a a i tepi ”i h xes n e h c o o h ul elai fsca jsc. i o l i
Ke y wor : De t c mpe ai n;The a e f t ds ah o ns to s m ae;Sa e m prc ie;Lies v
情节为标准 ,对 因受 害人 被侵权致死所造成 的其 亲属精神损
害进行抚慰 , 由法官酌定 。 数额 我们发现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基
准并不统一 , 在城乡和地域差别 , 存 因而最后 的数额也 会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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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农 机
2 1 年 3月 0 1
而异 , 至差别较 大 。同命 不同价” 甚 “ 的症结 便在此 。但 由于死 亡赔偿金赔的本就不是“ 价” 而是可预计 的损失 , 以难 以 命 , 所
对“同命不同价赔偿模式”的社会学分析

科技视界Science &Technology VisionScience &Technology Vision 科技视界(上接第188页)解课文的同时能够灵活运用句型是学习的关键。
在做这种题型的练习时,教师可以稍稍给与提示,但一定要避免学生翻书。
在做完练习①②③之后,如果课堂时间足够,还可以让学生用填在横线上的词语造句,这样能使学生得到更多的练习。
4结论第二语言的学习不同于母语,在没有语言环境的情况下,只有多学多练才能逐渐掌握,最后变得熟练。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们就必须做到:设计引人入胜的导入语来最大限度的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乐于学习;课后练习的设计一定要有针对性,且要符合学生的学习特点和学习程度。
[1]石田敏子.日本語教授法[M].大修館書店,1988.[2]中日交流标准日本语中级下[M].人民教育出版社,1988.[3]赵天民.浅谈精读课文的导入方法[J].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2009(2).[4]崔佩芬.浅谈几种课文导入法[J].教法学法新探,2008(10).[5]沈家贤,宁晓洁.多媒体辅助教学在大学英语教学中的应用[C]//外国语言文学与外语教学探索.2011(3).[责任编辑:杨玉洁]社会生活中,以外事故时有发生,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央视工作人员因为喷泉漏电的原因致其死亡,最后获得赔偿195万元人民币。
我们网络上看到过多起喷泉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
但是赔偿的数额远远低于了195万元。
其实对于一条生命而言195万元并不算多,但其与其他喷泉事故伤人案的赔偿金额的巨大悬殊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
我们回顾近年来,国内公共场所发生的意外事故,就会发现“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广泛存在。
甚至更有甚者在同一起事故中,赔偿额度竟可以从十几万到上百万不等,让人觉得啼笑皆非。
这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上个月发生在湖南临武县瓜农被城管殴打致死的事件。
当地政府的强力干预下,终于有了这样的结果:邓正龙的家人获得89.7万元的赔偿。
“同命不同价”中的法与理--关于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反思(傅蔚冈)

“同命不同价”中的法与理——关于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反思傅蔚冈浙江大学法学院上传时间:2007-8-15关键词: 死亡赔偿金/填平损失/平等/合理差别内容提要: 当下的死亡赔偿金制度招致了学术界和公众的广泛批评,死亡赔偿标准的不统一是主要原因,因此才有“同命不同价”的质疑。
但是中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是建立在继承损失说的基础之上,所以该制度的最主要的缺陷并不是在于标准的不统一,而是在于定额化的死亡赔偿金制度抹煞了个人之间的区别,从而违背了死亡赔偿金制度原有的填平损失的功能。
解决死亡赔偿金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不是制定一个统一的赔偿标准,而是要让死亡赔偿金能够体现被害人的收入状况,从而维护被害人的继承人的权利。
一、引言“同命为什么不同价”? 2005 年底的一个案例引发了公共知识分子和大众对当下死亡赔偿金制度的质疑。
基于此,有学者和律师专门为此上书最高人民法院,建议消除城乡差别待遇,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事实上,法学界一直在反思死亡赔偿金制度的标准。
(2)而且,从法律角度而言,死亡赔偿金制度并不是如公共媒体所说的是对生命价值的补偿,因此,在这个时候大众的逻辑就和专业逻辑发生了理解上的断裂:媒体和公共知识分子对死亡赔偿金制度的批判在很多时候并不准确,甚至是南辕北辙。
为什么会发生这种冲突和对立? 如何看待死亡赔偿金制度中的不同标准? 这将是本文所要探究和解决的问题。
笔者希望通过这样的学术讨论,能够促使死亡赔偿金制度朝着一个更为合理和公正的方向努力,并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秩序内的“同命不同价”引发农村女孩和城市女孩“同命不同价”的规定源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 条,该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 年计算。
但6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 岁减少1 年;75 周岁以上的,按5 年计算。
浅析死亡赔偿金中的“同命不同价”问题

律 若 干 问题 的 解 释》 采 用 了 继承 丧 失 说 的 立 场 , 对 死亡 赔 偿 金
1 死 亡赔偿金的概念和性质
具体是对受害人 的近亲属的损害赔偿 。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占理论主流并深切影 响立法实
选择的是客观标准 ,即把城镇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
足 之 处在 于 :
在被害人死亡后,有权 向加害人提 出赔偿。数额 为被扶养人 这也是不符合抑强扶弱 的传统道德观 的。另外 ,把处于弱势 在受害人生前依法可获得的金额 ,或能够维持一般生活水平 地位的被扶养 人的利益与其他近亲属利 益同等对待 ,而不是
的必要金额。
给予优先照顾, 这也有悖于恤孤济贫 的伦理道德底 线。 ( 2 ) 在救济方面 , 因为计算方式上的变化 , 使得被扶养人
可 得 财 产 也 就不 尽 相 同, 所 以应 结 合受 害 人 生 前 的 难。事故发生后, 另外两位女孩 的家属分别获得了 2 O余万元 水平 不 同 ,
的赔 偿。然而 , 因何源是农村户籍 , 其父母只获得 5 . 8 万元的 收入 能力等因素计算实际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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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的平等权分析
【摘 要】《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学界正为“同命同价”的到
来欢呼时,新的“同命不同价”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也让人
们重新思考,宪法平等权的真谛。平等权伴随生命权而存在,而生
命权侵害后的不平等待遇,使得这两大基本人权保护甚是不足。
【关键词】平等权;生命权;同命不同价
近年来,同命不同价的争论备受关注,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探
讨。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对死亡赔偿金作出了城乡差别对待的规定
后,同命不同价的争论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一、财产性补偿
“同命不同价”在民法上看来只是简单的财产性补偿和精神抚
慰。民法上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被害人因侵权
行为死亡后,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已经消灭,因此,死亡被害人
不能以主体资格主张民事权利;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被
害人,即死者近亲属。依据这样的理解,“命价”的法律内涵便是
死者生前所扶养的人因丧生活来源丧失,而需要得到填补的抚养
费,以及近亲属因此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这样的解释给“命价”
的计算带来了操作上的可能性,故此“同命不同价”也寻找到了理
论的支持,城乡差别便成为合理合法的区别对待。然而,这样的操
作依然蕴含着巨大的弊端甚至危机,人们始终在反思,作为被侵权
主体,生命权这一人之最根本的权利遭受侵害时既无救济可言。所
谓,“无救济则无权利”,那么,生命权的保护力度着实令人担忧。
尤其在目前,社会群体对生命权漠视的现象颇多如“小悦悦事件”、
“药家鑫案”等等。
二、生命权的救济空白
生命权神圣不可侵犯,对生命的漠视就是人性的泯灭,但是法
律的规定又似乎忽略了这一基本的理念,引起了民众的质疑。生命
权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权,已经被世界161个国家在宪法中作出明文
规定。“尊重生命诚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施政之基本指标,将落实
与宪法并保障之早已蔚为潮流”。其他国家虽然并未明文规定生命
权,但是生命权作为其他权利存在的载体,宪法只要是“一张写满
权利的纸”,那么必定隐含了生命权的踪迹。生命权是与生俱来的,
是宪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据统计在世界上142个国家的成文宪法
中,有117部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利,达到82.4%,同样意味着公
民的生命权平等,平等的生命权不能获得平等的价值衡量即“同命
不同价”。与宪法平等权相违背。
三、“同命不同价”的平等权分析
随着时代的进步,同一侵权事故在中发生的死亡事故,基本上
得到了同一的赔偿金额,即使有所差距但也在民众感情所能接受的
范围,如抚养遗孤的需要,赡养父母的需要。但是这样差别并非很
明显。邵阳沉船案中,受害人家属获得统一的政府补偿20万元,
对于有抚养子女赡养父母者,只是在此基础上略高一点。经历了数
年的讨论,“同命不同价”虽然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是依然存
在诸多不平等的现象。如江苏丰县校车事故遇难学生每人获赔50.2
万,上海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将承担65万元的一次性死亡赔偿金加
上政府帮扶金和社会性捐助最终可得96万元,甘肃正宁校车案每
人43.6万元赔偿金,甬温动车事故每人获得91.5万的赔偿,信阳
客车大火最低赔偿46万。通过这系列大型事故的比较可见,死亡
赔偿金额因时空的变化有比较大的差距。宪法上平等的合理差别的
依据,在各国时间中主要分为以下几种,一是根据经济能力的差距
而负担轻重不同的税费,二是,根据年龄的差别而给予不同的责任
权利的分配,三是,根据特殊的职业要求而加强或限制其某些权利
或义务,四是,依据历史原因给予不同民族合理的差别的对待。平
等权的差别对待,往往是衡量强者与弱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中的
倾斜,弱者可以从分配倾斜中获得一些补偿,这样可以公众情感所
接受,而弱者从内心感到满足和幸福。可见“时空”差异显然违背
了宪法平等权的内涵。
罗尔斯认为差别原则不同于补偿原则,但他却可以达到补偿原
则的某种目的。依据罗尔斯的平等观来分析侵害他人生命权后的救
济,弱势地位的群体需要得到更多的补偿,况且,在现实生活中,
强者有能力凭借自己的能力去争取到更多的资源,而弱者更多的是
借助他人的帮助才能保障自身的权利。正如阿克曼所认为的,“社
会一定要给残疾人更多的教育、财富或任何其他为达到完全平等结
束控制所必须的东西,因为残疾人受到了无可避免的控制”而然,
享受社会资源更少的个体,在解决死亡赔偿金的问题上也可以基于
这一理论来支撑自己的诉求。从人的天赋来看属于自然偶然性,从
出身来看属于社会偶然性、从人生的运气来看属于幸运偶然性,这
些因素往往影响着各种侵害生命权赔偿案件的结果。这些因素从道
德上来讲都被认为是不平等的。处理生命权赔偿问题,关系到生者
的生存权问题,属于宪法实质问题,死亡赔偿金至少要满足死者生
前需要抚养或赡养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平等权反对以不合理的标准区分不同人群,在处理侵犯生命权
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者个人的法律人格转移,近亲属成为权利
请求者,我们可以理解为生命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移。法律上具
体的权利请求人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他们在社会中作出区别对
待,应当依据宪法中合理差别对待而达到实质平等。学界主流观点
认为,实质上的平等主要是为了“抑强扶弱”。在现实经济、政治
当中,弱者在发展资源上少甚至无,丧失生活支柱的人生活都难以
维持,所以在请求死亡赔偿上,考虑到请求人的弱势地位,适当拔
高赔偿额度,是可以被大众所接受的,冯亚冬教授曾说过:“平等
只是弱者发出的呼唤”。从道德层面上讲,保护弱者属于法与道德
的重合,所以从社会弱势群体保护出发,能使得每个人都能感觉到
平等,消除人们内心因不平等而产生的压抑和自卑甚至仇视社会的
不满情绪。
四、结语
“同命不同价”渐渐淡去往日的城乡的不合理差别意味,但新
的不平等现象始终难以困扰着人们,如何把握死亡赔偿金的差别额
度,才是宪法上平等权的最终体现。从形式的平等走向实质的平等,
就是要从立法平等走向司法平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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