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少女“同命不同价”案简析
同命不同价现象与法律平等原则

司法解释与社会公平——对“同命不同价”的另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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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伤害的, 应当赔偿 医疗费 、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残废者生活补助费 等费用; 造成死 亡的 , 并应 当 支付丧葬费 、 被抚养生活费等费用” 。其中, 虽没 有死亡赔偿金或死亡补偿费的明确规定 , 但一般 认为被抚养生活费具有死亡赔偿 金性质。立 法 中正式 出现死亡 补偿的提法 , 国务院 19 年 1 是 92 月 1日公布施行 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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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第 6期
N o. , 6 2006
学
术
探
索
20 0 6年 1 2月
De c., 06 20
Ac ade i m c Expl r i o aton
司 法 解 释 与 社 会 公 平
对“ 同命 不 同价" 的另 类 思考
关键词 : 城乡差距 ; 死亡赔偿金 ; 社会公平
中围分类号 : P 1 D S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 6 2X(06 0 一O 5 —0 10 —73 20 )6 O6 6
20 05年 1 2月 1 5日凌晨 , 庆 的 3名 少 女搭 重 乘同一辆三轮车时遇车祸丧生, 由于城市和农村 户 口计算死亡赔偿金的基数不同, 农村户 口的死 亡赔偿金 数额仅为城市户 口的四分之一。这一 事件经媒体的渲染后引起 了社会 的极大关注, 使 被称为“ 同命不同价” 的话题再度成为焦点, 引起 了人 们对 最 高 人 民法 院 一 则 司法 解 释 中有 关 死 亡赔偿 金 条 款 的几 乎 呈 一 边 倒 的 批 评 。 网 友刘 海明的博客里 以《 天堂里有 没有 户 口之别》 为题 作了读后让人心酸的评述 : 倘若知道 自己的农 “ 村户 口如此 贬值 , 如天堂 里也有 城 乡户 口之 假 别, 该有何 感想 , 会不 会走关 系、 花钱, 买那里 购 的天堂里 的城市户 口, 万一 以后 再遭遇不测 , 能 让家人 多得一 点赔偿 金? 根据 《 国民商法 律 ” 中 网》 第九十九期《 在线调查》 对这一 问题的调查结 果 :12%的人认为合法合理 , l. 9 因为有《 人身损害 赔偿司法解释》 为依据 , 且城镇 居民和农村居 而 民的工资收入和生活水平不同 , 获得 的赔偿 自然 不同;26%的人认为合法不合理 , 4. 9 因为对相同 的生命赋予不同的价值衡量很不慎重 ; .1 35 %的 人认为合理不合法 , 因为这样做 的后果是让 “ 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 大打折扣 ;25 %的人认为不 4 .1 合法 也不 合 理 。 少 学 者 则 在 认 可 城 乡 二 元 结 ①不 构这一现实的基础上 , 对这一司法解释作了比较
“同命不同价”与“同命同价”孰是孰非?

——以交通事故为例的法经济学视角分析
张广辉∗ 杨志明∗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 济南 250100)
内容摘要:“同命不同价”与“同命同价”的赔偿标准引起了学术界的很大争 论,本文则以交通事故为例进行了系统的分析,首先从法学的角度对二者的根源进 行了探讨,而后通过引入卡拉布雷西事故责任模型,在不考虑责任问题和考虑责任 问题情形下,对二者进行具体的分类讨论,得出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考虑,“同命 不同价”赔偿制度下社会的总成本小于“同命同价”下的社会总成本,并且通过一 些现实的思考来支持“同命不同价”的命题,在文章的最后指出文章分析的局限, 为进一步的研究明确了一个方向。
许多学者对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赔偿方式等都进行过深入的研究,有的 学者通过对“城镇居民”、“农村居民”认定标准的分析,以及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身份的划 分对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的影响,分析了“同命是否同价”问题各种不同观点(王福泉,2007); 有的学者通过分析影响死亡赔偿金数额的因素、依据死亡赔偿金性质分为的扶养丧失说和继 承丧失说,反思了我国死亡金赔偿制度中存在着的计算方式与制度设计初衷相背离的问题, 并对此力求寻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张楠,2008);大多数学者研究的是从赔偿主体、赔偿 金额为出发点,思考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责任归谁、衡量如何赔偿才不显失公平。有的学 者从法律角度运用侵权法归责原则,通过与国外关于交通事故归责问题相对比,分析我国交 通事故中的强势主体和弱势主体发生交通事故时归责问题(刘新辉,2004);有的学者研究 了交通事故定责规则及其相关问题的法理学思考(刘黎明,2001);有的学者基于“同命不 同价”和“同命同价”研究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问题(孙鹏,2007;佟强,2008;黄 建中,张小奕 2007);有的学者从社会学、生物学的角度分析,死亡赔偿请求权的理论依据, 得出补偿费是对生命损害本身的赔偿,而不是对死亡引起的未来财产损失的赔偿(石春玲, 2005);有的学者研究了人身损害赔偿中死亡赔偿金的“继承丧失说”,与“同命不同价”这 一社会现象联系,解释我国现行有关死亡赔偿制度中赔偿金额是财产损失赔偿,即对未来收 入损失的赔偿,寻出现行死亡赔偿金城乡差别标准的理论依据(张旭东,2008);。针对“同 命不同价”与“同命同价”赔偿金额差距悬殊的现象,笔者认为不能单纯从法理学角度通过 对受害人是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的赔偿标准来简单的分析,而应该从法经济学的角度通过 对整个社会的成本收益分析来最小化社会成本。
法律讲堂杀害少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近日,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少女被害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该案中,一名年仅16岁的少女在放学回家的路上,遭到一名男子持刀抢劫,并在抢劫过程中被残忍杀害。
此案震惊了整个社会,引发了人们对未成年人安全的担忧。
二、案件审理1.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仅用一天时间就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犯罪嫌疑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警方已对其依法刑事拘留。
2.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过侦查,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在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犯有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并提出了相应的证据。
3. 法院审理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同时,犯罪嫌疑人在抢劫过程中,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鉴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判决。
三、法律解读1. 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2. 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二)抢劫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三)抢劫致人死亡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抢劫过程中,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3. 未成年人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形式的虐待。
失足少女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中学女学生小丽(化名),因家庭环境复杂,长期受到家庭暴力,导致心理扭曲。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小丽结识了社会闲散人员小王(化名),两人很快陷入了一段扭曲的感情。
在交往过程中,小王利用小丽的单纯和善良,诱导她参与盗窃活动。
在一次盗窃过程中,小丽因害怕被警方抓获,被迫成为了小王的帮凶。
最终,两人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分析(一)小丽的行为定性1. 小丽的行为属于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小丽的行为属于从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小丽在犯罪过程中,仅起到协助作用,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属于从犯。
(二)小丽的主观恶性1. 小丽在犯罪过程中,因害怕被警方抓获,被迫参与了盗窃活动。
这表明小丽在主观上存在恐惧心理,对犯罪行为有一定的抵触情绪。
2. 小丽在家庭环境中长期受到家庭暴力,导致心理扭曲。
这使得她在犯罪过程中,更容易受到他人诱导,难以抵制诱惑。
(三)小丽的法律后果1. 小丽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小丽的行为属于盗窃罪,且数额较大,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
2. 小丽在刑罚执行期间,将接受教育改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应当依法进行教育改造,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三、案例分析结论(一)小丽的行为具有可塑性。
虽然小丽在犯罪过程中,因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犯下了盗窃罪,但她在主观上存在恐惧心理,对犯罪行为有一定的抵触情绪。
这表明小丽具有一定的可塑性,有望通过教育改造,重新融入社会。
(二)家庭教育和社会环境对失足少女的影响。
法律讲堂三人死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命案。
三名年轻人在一起聚会时,因琐事发生争执,其中一人情绪失控,持刀将另外两人刺死。
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和道德的思考。
二、案件经过1. 案发当晚,三名年轻人在某酒吧聚会。
期间,他们因一些琐事发生了争执。
2. 争执过程中,其中一人情绪失控,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将另外两人刺伤。
3. 受伤者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4. 案发后,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将嫌疑人抓获归案。
三、案件定性1.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嫌疑人持刀将他人刺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
嫌疑人持刀将他人刺伤,致人死亡,其行为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3.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一人犯数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因此,嫌疑人应被判处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数罪并罚。
四、法律讲堂1. 案例分析本案中,嫌疑人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情绪失控,最终导致他人死亡。
这一案例反映出,冲动是魔鬼,一时冲动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后果。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避免因一时冲动而犯下错误。
2. 法律知识普及(1)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罚为死刑。
(2)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
(3)数罪并罚:一人犯数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时,应当先并后罚。
3. 法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我们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避免因一时冲动而犯下错误。
同时,我们要珍惜生命,尊重他人的生命。
在遇到争执时,要保持冷静,寻求合理的解决方式。
同命不同价之我见
感叹 : 同命不 同价 , 城乡差异大。 实际上 , 争议背后有着深层的制度起源, 那就是我国的死亡赔偿
金 制 度 。我 国最 高 人 民法 院法 律 解 释 [0 3 0号 第 2 2 0】2 9条 对 死 亡 赔
偿金 的计算方法作 了具体的规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上一年 “
度 城 镇 居 民人 均 可 支 配 收入 或 者 农 村 居 民人 均 纯 收 入 标准 , 二 十 年 按
计算 但六十周岁 以上的 , 年龄每增加一年就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 以上的, 按五年计算。 其中城镇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纯收入按 ” 照政府统计部 门公布的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以及 经济特 区和计划单
然 这 些 都 是 争 议 中反 映 出来 的急 需 廓 清 的 问题 , 是 透 过 这 些 问题 , 但
、
争 议 的起 源
“ 同命为什么不同价” 05年底 的一个案例引发了公共知识分子 20
和 大 众 对 当下 死 亡 赔 偿 金 制 度 的质 疑 三 名 搭 乘 同一 辆 三 轮 车 的花
批 判 。 不仅 不利 于对 受 害人 合 法权 益 的公 平保 护 , 加 了 实务操作 的 困难 , 且 因此 引发 了关 于 同命 不 同价 的激 烈争 论 增 而
本文着眼于现行死亡赔偿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 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和社会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进行分析, 死亡赔偿金兼有对 受害 人之 财产损 害和精 神损 害赔偿 的双 重性 质 , 所谓 的 同命 不 同价 实 际上是 一 个伪命 题 , 目前 当务之 急是对 现 行 死亡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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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少女“同命不同价”案简析
学院:水利水电学院学号:姓名:
摘要:在同一条街,搭乘同一辆三轮车,3名花季少女同时遭车祸丧生,3个家庭体味着同样的悲痛,可是,仅仅因为女儿是农村户口,赔偿金额却相差一倍。
该案中“同命不同价”的赔偿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赔偿对于原告一家是否公平呢?
关键字:同命不同价解释公平城乡
1.案情简介
2005年12月15日凌晨6时许,在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街道租房居住的何青志夫妇,到农贸市场卖猪肉,其女何源与两同学乘同一辆三轮车,结伴去学校上学。
当三轮车行驶到郭家沱长城公司上坡路段时,迎面驶来的一辆满载货物的卡车刹车不及,车辆失控,发生侧翻,压住三轮车,致车上三学生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自愿选择协商解决方式。
在有当地政府、交警等参与下,2005年12月17日,各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两位城镇户口女孩的家人各自得到了20余万元的赔偿。
14岁的何源虽然从出生时起就随父母在属于重庆主城区的郭家沱街道生活,但因是农村户口,何青志夫妇只得到5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和4万元的补偿金。
从2006年1月起,何源等三少女因车祸遇难却遭遇“同命不同价”赔偿,经新闻媒体报道后,激起了社会上对“同命不同价”话题的大讨论。
2.案件法律依据
2006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两位庭长在与网友交流时,就重庆首例“同命不同价”案做出回应。
民一庭庭长纪敏说,该案赔偿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当时,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相关规定,因侵权致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赔偿是否有失公平
3.1.依据有缺陷
社会舆论对这起案件给予了高度的关注,认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加剧了城乡二元结构的对立,违反了《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民法通则》“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等法律规定。
有学者以为虽然该《解释》的制定出台有一定的依据,但更多的却是缺陷的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解释》违背法理的精神。
而《解释》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不但与形式正义原则相违背,而且人为的造成“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合理期望利益的不平等,更是对实质正义原则的漠视。
在同一部法律之下,对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城镇户口进行细分,不仅有违法律公平,也违背起码的伦理道德,因为人的生命是生而平等的,赔偿金以户口区分,在事实上打上了不平等的烙印,这势必违背法律正义的精神。
(2)《解释》违背了我国现行法律有关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作为《解释》的上位法《宪法》、《民法通则》等均确认公民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肯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从未规定可以因户籍等不同而有所区别。
《国家赔偿法》以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基数,不区分城镇或农村。
《解释》对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城镇户口来进行细分,无论是与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还是与其他相关法律《民法通则》和《国家赔偿法》等基本精神都是相违背的。
(3)《解释》在适用上存在瑕疵。
在城乡壁垒打破公民迁徙自由流动加大的形势下,死抱呆柱严格执行“同命不同价”规定则难以体现立法意图和司法精神甚至相反。
3.2.“同命不同价”是一种误导
我国民法专家、人大法学院教授史际春表示同样遇难却获得不同赔偿就因此来判断“同命不同价”这种结论方式完全是一种误导。
史教授说,首先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法用价格标准来衡量的。
我们现在所说的赔偿并不是人生命的价格而是劳动力的价格。
劳动力的价格差别很大,美国一个小女孩被烧死的案子可以赔到40亿,就是这个道理。
我国有的农村人均年收入只有1000元,在这种生活水平的地区,获赔5万元,可能比发达城市获赔50万元得到的满足程度要高,5万元对于一个贫困家庭的作用可能比50万元对于一个富裕家庭还大。
所有的人身损害包括健康、身体、生命道理是一样的。
史教授还说,按照劳动力价格差异获得不同赔偿是国际通用理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是参照了这一通用做法。
对于目前我国大量外来人口生活在城市,他们的户口在农村但是生活需要和消费水平很多已经接近城市居民,是否应考虑对这些人员赔偿标准参照城市居民这一问题,史教授认为,同样是受害者,城市居民供养生活在城市的老人和抚养孩子的需要,远远要超过偏远农村,所以生活需要和消费水平还是有非常大的差别。
目前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就是人养活自己以及受害者所供养的人所需要的支出来决定的劳动力的价格。
4.我的看法
我认为在该案件中,原告的获赔标准很不公平,应该与另外两个城镇户口的死者家人获得同等数目的死亡赔偿金。
暂且不论赔偿依据是否有缺陷,虽然《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同样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本案中,14岁的何源从出生时起就随父母在属于重庆主城区的郭家沱街道生活,根据第三十条,其死亡赔偿金可按照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而不需按当地农村标准计算。
即使是按照3.2中史教授的说法,我认为此次赔偿仍然不公平,因为死者仅为中学生,其生产力价值是未知的,并且从公平的角度来说,他们三人的生产力价值应根据三人日常表现判定,而不应该根据户籍来衡量。
综上,我认为此案原告获赔标准不公平。
5.《侵权责任法》应用于本案
侵权责任法于 2010 年 7 月 1 日实施,其中第 17 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因此根据该条标准上述案例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户口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标准对两位不同户口但是在同一时间和同一车辆内遇难的两人进行计算死亡赔偿金,也即本案中的何源可以获得与另外两人相同的死亡赔偿金。
参考文献:
[1]. 刘杰. 对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现象的法律思考. 现代商贸工业,2009.9
[2]. 丁海波. 浅析《侵权责任法》中的“同命同价”原则.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03
[3]. 彭佳,李琼. 浅议“同命不同价”现象—以死亡赔偿金制度为视角. 湖北经
济学院学报,2010.06
[4]. 最高任命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
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5]. 重庆“同命不同价”案受害人家长败诉评析. 法律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