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应如何定性
本案应如何定性

本案应如何定性2014年3月24日,洪某独自驾驶租借来的小轿车行驶至旧镇镇桥闸附近时由于躲避前方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由于洪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于是洪某便打电话叫来林某与洪某的姐夫即王某,三人经过协商决定由王某冒名顶替洪某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小轿车驾驶员,并打电话报保险公司出险,同时报警。
经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情况进行估损,理赔金额为5万余元,后因被公安机关侦查发现,骗保未能得逞。
分歧意见:本案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洪某、林某、王某故意虚构保险标的,企图骗取保险金,三人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未遂);第二种意见认为,洪某、林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企图骗取保险金未能得逞,其行为不应构成保险诈骗罪,而应构成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洪某、林某、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评析: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保险法》规定,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五种情形: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首先,保险诈骗罪是特殊主体,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构成。
所谓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成为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成为受益人。
本案中,洪某、林某、王某不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肇事车辆只是租借来的,三人与车主均没有法律上或约定上的共同财产关系,对保险金没有享有请求权,可见,洪某、林某、王某三人既不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也不是受益人,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构成。
地役权、相邻关系案例

如何定性地役权纠纷【案情】2000年11月,上栗县某村民委员会将448.8平方米集体土地使用权分为三股分别转让给原告易某和被告黄某以及另一邓某用作建房使用。
因转让给原、被告的土地相邻,且转让给被告的土地另一侧有通行道路,村委会在与被告签订转让协议时便约定,被告在以后建房时应在后墙留1.3米作为原、被告的公共通道,双方签订转让的面积包括该1.3米的通道面积。
后被告在建房过程中,亦留出了1.3米作为公共通道。
但后来被告房屋竣工不久,被告却以该通道系自己己购买为由在该通道上安装铁门,并在该通道上建一卫生间,致使原告无法从此通行。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建造在双方共同通道上的卫生间、铁门,不得阻止其出入。
【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村委会要求被告留出的1.3米通道己包括在转让的土地面积中,村委会非城市规划部门,且城建部门未在被告后墙规划公共通道,故村委会在转让土地使用权给被告时,要求被告在此留一通道供原、被告出入,是对被告行使土地使用权的侵权行为,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被告在自己购买的土地上建造卫生间、安装铁门属合法行为,是合理行使使用权,对原告不构成侵权,故应驳回原告诉请。
第二种意见认为,村委会与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属于合法民事法律行为,应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在通道上安装铁门、建卫生间阻碍原告出入,是对原告的侵权,对于原告的诉请,应依法予以支持。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定性,定性准确后判决才会柳暗花明。
首先笔者认为本案不属于相邻关系纠纷。
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对不动产进行使用时,彼此间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是不动产所有权的当然内容,是不动产所有权内容的当然扩张或限制,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
在本案中,村委会与被告约定留1.3米作为通道只是对以后原告通行“便利”的约定,原告出入并非只有该一条通道可行。
公安人员帮助犯罪嫌疑人伪造立功行为的定性及犯罪形态问题.

公安人员帮助犯罪嫌疑人伪造立功行为的定性及犯罪形态问题李某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张某是某城关派出所民警,与李某是亲戚关系。
2009年9月份,李某为能得到从轻处罚,叫张某帮忙提供立功机会,张某当即表示找机会给李某提供抓捕逃犯的线索。
10月9日,张某从王某处得知自己经办的一个故意伤害案网上逃犯隐藏在某出租房内,便把逃犯相关信息告诉了李某,叫李某向公安举报网上逃犯。
后李某、张某和公安人员在王某的带路下将网上逃犯抓获归案。
最后张某伪造了李某向公安机关举报网上逃犯隐藏之处并协助公安人员抓获逃犯的立功材料,从而致使李某被提起公诉时被认定有立功情节。
分歧意见一、本案的定性问题。
关于本案如何定罪,主要存在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了帮助伪造证据罪。
理由是张某作为司法人员,帮助李某伪造立功证据,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司法活动,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且依照刑法第307条规定,帮助伪造证据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了徇私枉法罪。
理由是张某属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情,利用职务便利,故意伪造了李某立功证明,使他得到从轻处罚,其行为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了司法权威,构成了徇私枉法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了滥用职权罪。
理由是张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出具虚假的立功证明导致庭审中被公诉人认定立功,构成了滥用职权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理由是张某作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公安人员,以帮助犯罪分子李某伪造立功证据的方式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构成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二、本案的犯罪形态问题。
关于本案的犯罪形态主要存在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犯罪未遂。
张某虽然帮助李某伪造了立功材料,但虚假立功材料在法院判决前被发现而没有被采用,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达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目的,因而属于犯罪未遂。
纪检办案如何定性及量纪指南

纪检办案如何定性及量纪指南分为三部分讲:第一部分是违纪构成第二部分是定性第三部分是量纪第一部分违纪构成第一节、违纪构成的概念违纪构成,即违纪行为的构成,是指党纪处分条规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构成违纪行为所必需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违纪构成与违纪行为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一定区别的概念。
违纪行为是违纪构成的基础,而违纪构成则是违纪行为的具体化。
违纪行为概念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是违纪行为?违纪行为有哪些基本特征?而违纪构成概念回答的问题则是:违纪行为是怎样构成的?构成违纪行为必须具备哪些要件?也就是说,违纪行为的基本特征是划分违纪行为与非违纪行为的原则标准;而违纪构成则是划分违纪行为与非违纪行为,此违纪行为与彼违纪行为的具体标准。
从上述可见,违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特征:(一)违纪构成是党纪处分条规加以规定的。
违纪构成是违纪行为的规格和标准,它不仅表明违纪行为是怎样形成的,而且规定构成违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某一行为是否符合违纪构成,是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违纪行为,进而判断行为人是否应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据。
因此,为了保护党员和党的组织的合法权利,正确惩处违纪行为,违纪构成必须由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制定、颁布的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办法加以规定。
党纪处分条规对违纪构成要件的规定,有的比较详细,有的则比较简单。
比如,党纪处分条例第83条、85条比较详细地分别规定了贪污行为和受贿行为的构成要件,而第161条只是规定了盗窃行为的名称,没有详细地规定这种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
这并不是说,这种违纪行为没有确定的构成要件,而是这种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人所共知的。
(二)违纪构成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任何一个违纪构成都包含一系列要件。
这些要件,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反映行为人主观方面特征的主观要件,另一类是反映行为人客观方面特征的客观要件。
违纪构成是由这两类要件共同组成的有机整体。
本案如何定性处罚更准确

,
该 电器 厂存在 两种违 法行 为 。电
器厂主观上 存在 出厂 销售未 经强制性 认 证 电子镇 流器和 冒用他人厂名 的两 个主观 故意 , 观上 实施 了两种 违法 客 行为, 分别违 反 了 认证 认可 条例》 和 产 品质量法 的有 关规定 。 第二 , 该 电器 厂两 种违法 行为性 质不 同。 然 虽 违法 主体相 同,但违法 客体 不 同 , 造 成违 法后 果也不 同 , 此之 间不存在 彼 吸收 、包容 的 关系 ,应分 别定性 、分 立两个 案件 进行处 罚 。 第三 , 依据 产
一
同意第三种意见
福建 省龙 岩 市 质 监 稽 查 大 队钟
昌 、 建省 漳州 市质监 局苏天 祥 、郭 福
玮斌 认为 :
我们赞 同第 三种意 见 ,理 由:第
一
个主体 以一 个 目的 ,实 施 了数 个具
“ 择一处 罚 ” 择 重处 罚”或 “ 、“ 数行 为 有一 定 连续性 的违法 行为 ,应择 重处 并罚 ” 行分 析和认 定 。 据相 关理论 罚 ;一个 主体为 了不同 的 目的实 施 了 进 根 解 释 ,本 案 中 当事人 的两 种违 法 行为 数个性 质不 同的违法行 为 ,应分 别处 应 属 于 聚合 的行政 违 法行 为 。也就 是 罚 。简而概 之 ,一主体 一 目的一 类产 说 ,“ 经 3 未 C认 证 ”和 “ 冒 ”这 两 种 品多违 法行 为 ,宜一 案从重 处罚 。 假
种 行为 分别 有各 自的法 律 责任 ,相 互 之 间互不 影 响、互不 重叠 。( 证认 可 《 认 条例 和 产 品质 量法 ) 于两 种违 法 ) 对
同车人坠车死亡,该案该如何定性?

同车人坠车死亡,该案该如何定性?作者:曾令顺苏志强来源:《山东青年》2014年第10期一、基本案情2014年2月,朱某驾驶着一辆小轿车带妻子李某去游玩,当车辆在行驶至某路段时,该路段路面坑洼,朱某未完全采取减速措施,致使后排乘车人李某在车辆颠簸时由于车门突然打开而摔出车外,坠车死亡。
朱某在明知该车车门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载人上路行驶,后公安机关对此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朱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分歧意见对于本案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李某坠车属于意外事件,朱某不构成犯罪。
朱某和李某是夫妻,本案又没有证据证明朱某有谋杀李某的主观故意。
虽然,朱某明知车门不严有问题,但是车门不严并不必然导致李某肯定坠车,李某的坠车对于朱某而言是不能预见的。
所以,李某坠车纯属于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一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罪过。
二是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引起的。
所以本案属于意外事件,朱某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害人李某坠车是朱某过失行为造成的,朱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才构罪。
本罪客观表现为:(一)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人死亡的实际后果,(二)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行为,这种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对行为致他人死亡的后果是没有预见的。
(三)行为与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本案中,朱某作为司机也是车辆的所有人,其对所驾驶的车辆车门关不严的情况是明知的。
因此,在正常行驶过程中,作为了解车辆安全性能的司机,就应当预见到车门不严可能会发生乘车人坠车的危险。
那么车辆在通过坑洼路面时,危险系数加大,就更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这种危险后果。
根据朱某的供述可知,其当时车速在70-80千米/小时,过沟时采取了减速的措施,但是减少到什么程度自己并不清楚。
药事管理与法规案例

(三)非药品冒充药品
• 案例定性: • 本案例中“京都念慈庵蜜炼川贝枇杷膏”
的批准文号并非药品的批准文号。 • 但是,其功能中却声称具有治疗疾病的作
用。系以非药品冒充药品。 • 因此,依照《药品管理法》之规定“以非
药品冒充药品的为假药”定性为假药。
(四)反应停事件
• 反应停(沙利度胺,Thalidomide) 右旋体 可以缓解妊娠反应,左旋体有强烈的致畸 作用.(1960s)
(八) 药品标签和说明书不符案
• 某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在 B药品批发企业冰箱内发现该企业购进A药品生产 企业生产的“人血清蛋白”99瓶,每瓶内包装标 签载明:
•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1097008,规格 20%•5g。”
• 说明书载明:“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1097009, 规格:蛋白浓度20%,装量为10g/瓶。 ”
藏克十五味龙胆花丸违法广告案
• 该广告的违法行为: • 1.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该广
告广告词宣称,服用“藏克”1-3盒,即可得到有 效治疗,并宣称止咳平喘当天见效。 • 2.广告利用三个患者以自述形式夸大使用药品疗 效。 • 3.作为非处方药广告,该药品广告没有标明“请 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4.篡改广告审批内容。
• 问题: • 什么是医疗机构制剂?医疗机构制剂的特点? • A、B两所医院的行为是否违法?
• 答案见教材P152-153
(六)火锅店违法使用罂粟案
• 在火锅底料、麻辣烫汤汁、烧烤调味粉里添加罂 粟壳或罂粟粉提鲜一直是坊间流传的公开秘密。
•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工作安排,要求严厉 打击添加罂粟壳、罂粟粉等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 为。
案件审理工作定性处理与条规说明

三、具体案件的定性与条款适用
❖ (三)贪污行为 ❖ 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
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 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 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党籍处分。
❖ 《纪律处分条例》是规范各类违纪行为的总 章程,包括政治类违纪行为、违反廉洁自律 类违纪行为、贪污贿赂类违纪行为、失职渎 职类违纪行为等 。
❖ 单行法规往往没有罚则的,在处理时要归结 到《纪律处分条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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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准确认定违纪行为标准
❖ 什么是违纪。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 德,危害党和国家、人民利益的行为,属于 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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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案件的定性与条款适用
❖ 1、受贿行为的对象 受贿行为的对象是财物,就是收受了他人送给的
财物。但关于“财物”的内涵和范围,主要有三种不 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财物”仅限于货币、金钱、有 价证券,以及可计价的实物和商品。
第二种观点认为,“财物” 不仅指有形的可以用 金钱计量的钱物,可包括无形的可以用金钱计量的物 质性利益,如债权的设立、债务的免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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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案件的定性与条款适用
❖ (一)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 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经商办企业的。
❖ 这类问题与新颁布的《廉洁从政若干准 则 》也密切相关,应当注意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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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案件的定性与条款适用
❖ 2、要注意把握:贪污行为客观方面的要求 贪污行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具体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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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如何定性
作者:陈瑞勇黄曙红黄立聪
来源:《山东青年》2015年第11期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8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酒后骑电动车从某小区门口尾随李某到华轻工业区路段,将李某按倒在地,并用手压住李某的嘴、鼻等处对其进行猥亵,后又使用暴力抢走李某的黄色手提包(包内有158元现金、一条银项链、一个钱包等物),后藏身于某公司南侧空地的香蕉园内,并将手提包扔在其身后的围墙外,后被出警到现场的民警抓获。
分歧意见:本案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抢走被害人手提包后被追赶时没有扔掉手提包,而是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将手提包扔到围墙外的行为,可以看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王某又使用暴力手段抢走他人财物,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主观上具有猥亵妇女的故意,客观上采用暴力强制手段强制猥亵被害人,致被害人受伤(轻微伤偏重),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已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一是王某辩解其以为被害人的手机放在手提包里,因害怕被害人报警而抢走其手提包,该辩解有一定合理性,王某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好认定,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二是王某虽然一开始想调戏被害人,但其从后面掐住被害人脖子、捂住被害人的嘴巴后遭到被害人反抗,被害人还大声呼救,王某便无其他强行接触被害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为轻微,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综上所述,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评析意见: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首先,抢劫罪的定义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且故意的内容必须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要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只能从客观证据出发,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认定。
王某尾随被害人至其楼下,先是搭被害人的肩,在被害人呼喊时,两次对其捂嘴。
特别是在被害人倒地,脚被卡在摩托车下面时,王某绕过车尾对被害人捂嘴,在被害人继续呼喊时,其要离开现场时才将被害人的手提包拿走,并在逃跑过程中,将手提包扔掉。
对此事实过程的发生,王某辩解其以为被害人的手机放在手提包里,因害怕被害人报警而抢走其手提包。
王某见到被害人没有立即实施抢劫或抢夺,在与被害人肢体接触后也没有立即实施抢劫或抢夺,而是两次对在呼喊的被害人进行捂嘴,阻止其呼叫,后在要逃离现场时才拿走被害人的手提包。
其次,王某是做承包土方工程工作的,经济能力较好,抢劫被害人的可能性低。
(二)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未遂)。
王某酒后途遇被害人,即产生猥亵被害人的想法,继而尾随被害人至其住处的楼下,在对被害人搭肩后,因被害人呼叫,王某害怕被害人报警才逃离现场。
王某主观上具有猥亵妇女的故意,客观上采用暴力强制手段强制猥亵被害人,致被害人受伤(轻微伤偏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制猥亵妇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
(作者单位:龙海市人民检察院,福建龙海 36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