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变动管理规则一、引言上市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的股份变动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股东权益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变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则。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定义1.董监高: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股份变动:指董监高持有或处分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3.关联交易:指与董监高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交易。
四、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股份变动行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2.信息披露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董监高股份变动的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了解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
3.禁止操纵市场原则: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以操纵市场的方式进行股份变动,不得对公司股价进行人为操控。
五、股份变动程序1.提前披露:董监高在进行股份变动前应提前向公司董事会和证券交易所递交书面申报,并披露相关信息。
2.公告公示:上市公司应及时通过证券交易所向投资者公告董监高股份变动的决定、时间和数量等重要信息。
3.限制交易:在董监高持有或处分公司股份期间,禁止其进行关联交易和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4.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董监高股份变动情况,并说明其合规性。
六、违规处理1.内部处罚: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董监高,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内部处罚措施,如责令其停职、降职等。
2.行政处罚:如果违反本规则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有关监管部门可以对董监高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证券从业资格等。
3.法律追究:对于涉嫌犯罪的董监高,司法机关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监督与问责1.内部监督:上市公司应设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董监高股份变动行为的监督。
2.外部监督: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等应加强对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变动行为的外部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置违规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性文件关于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见附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票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以下统称“特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以及本制度第四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大股东、特定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五条公司大股东、特定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六条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及回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事项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需要遵循以下规则:
1. 公告和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披露其所持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包括个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股份。
同时,公司也应在股东大会、半年报和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持有情况。
2. 减持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重大事项披露期间、财务报表披露期间以及业绩预告期间禁止减持本公司股份。
此外,上市公司也可以根据需要设定其他减持限制。
3. 减持透明度:减持行为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告,并尽快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同时,上市公司也应在指定披露媒体及时公告董监高减持情况。
4. 强制减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享受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期间,不得减持公司股份,除非符合相关规定的强制减持情形。
5. 处分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内幕信息后,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直到该信息公开。
6. 监管和处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行为违反规定将受到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管并可能面临罚款、市场禁入等处罚。
以上规则旨在确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持有和变动行为的透明度,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发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上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07.05.11
【实施日期】2007.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配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实施,我司已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7年5月9日联合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并又于5月11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
目前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工作已正式启动,为做好高管的信息申报、核对及股份首次解除锁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相关文件
请各上市公司认真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操作指南》等相关文件,掌握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的业务办理流程。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特制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的其他时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
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并于《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二章买卖公司股票的申报第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天业通联重工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性文件关于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见附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职务、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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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鸥卫浴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07年7月,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广州海鸥卫浴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办事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帐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衍生品种的行为:(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未按规定合并深圳证券帐户而产生股份管理、上市交易方面的不便,由其自行承担后果。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第七条 买卖计划事前通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限制转让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禁止交易窗口期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短线交易禁止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二)本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一条 买卖行为事后申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当天以书面方式向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申报。
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可转让股份法定比例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可转让股份数量计算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深交所上市A股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的股份法定额度(计算公式如下);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上年末(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5%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当年新增(减少)股份的处理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或减少)的,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当年有效,不滚存到下一年度,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下一年度按该股份总数的25%重新计算。
第三章信息披露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主管的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七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帐户、离任职时间、关联人及关联人证券帐户等):(一)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的2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本人及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当天以书面方式向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申报,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及时披露。
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二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一经发现将及时报告董事会、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
公司、深交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深交所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交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二十六条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规定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账户中登记的本公司股份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八条 在锁定期内,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不受影响。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与后者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州海鸥卫浴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