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3: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新框架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新版精品资料】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根据国务院第207次常务会议精神,6月8日,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
《资本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资本办法》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一、请介绍《资本办法》出台的国际背景。
答:全球金融危机以来,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改革方向,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积极推进国际金融监管改革。
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起草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巴塞尔III),确立了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监管的新标准,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2019年前全面达标。
2011年11月,二十国集团戛纳峰会要求各成员国带头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并建立了国别评估机制。
作为二十国集团、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正式成员,我国实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既是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也是推进中国银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实施《资本办法》对于我国银行业发展有哪些现实意义?答:2012年1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要求,推动银行业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建立全面审慎的资本监管和风险管理体系.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将“推动实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列为今年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有序推进改革开放,不断提高资本和拨备水平,风险防控能力持续增强,为抵御金融危机的负面冲击,实现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国际和国内的宏观经济环境存在很多不确定性。
银行业稳步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强化资本约束机制,不仅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趋势,也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我国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一是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风险管控能力。
《资本办法》严格了资本的定义,扩大了资本对风险的覆盖范围,构建了更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增强银行体系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二是有助于引导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
初级银行从业考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真题练习试卷 附答案

初级银行从业考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真题练习试卷附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20分钟,本卷满分为10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一、单选题(本题共90小题,每题0.5分,共计45分)1、由于市场利率变动的不确定对银行造成损失的风险属于()。
A.利率风险B.汇率风险C.股票价格风险D.商品价格风险2、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的是()。
A.个人消费贷款B.个人信用卡透支C.个人综合贷款D.个人生产经营贷款3、()是衡量银行资产质量的最重要指标。
A. 资本利润率B. 资本充足率C. 不良贷款率D. 资产负债率4、下列文件中属于担保类文件的是()。
A.贷款备案证明B.保险权益转让相关协议或文件C.已缴纳印花税的缴付凭证D.法律意见书5、下列关于货币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货币体现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B.货币是一般等价物,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一般商品C.货币是商品经济内在矛盾的产物D.货币是价值表现形式发展的必然结果6、金融市场最主要、最基本的功能是()。
A.经济调节功能B.融通货币资金功能C.定价功能D.优化资源配置功能7、不良资产考核内容包括对不良资产的()的考核,并从横比、纵比两方面反映被考核银行的进步度。
A. 余额和户数B. 比例和户数C. 余额和比例D. 发生和清收8、从银行()角度计算的银行资本是风险资本。
A. 成本会计B. 监管C. 内部风险管理D. 获利能力9、某银行员工甲与员工乙共同负责业务印章及重要凭证的保管,甲保管保险箱钥匙,乙掌握密码,某日,甲员工请假看病,下列说法符合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要求的是()。
A.甲估计外出时间不长,不会用到业务印章和相关凭证,因此未做移交就外出看病B.甲根据银行业务印章、重要凭证等管理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正式移交钥匙后外出看病C.甲将保险箱钥匙委托第三名员工保管D.考虑到时间不长,甲将保险箱钥匙交于乙暂时保管10、()是指客户把持有的外币储蓄存款、外币现钞按银行对外公布的现汇、现钞买入价卖给银行,由银行兑付相应的人民币。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制度变迁及特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制度变迁及特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一、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变迁的历程我国最早以资本充足率指标监管商业银行机构的制度可以追溯到1992年《深圳市银行业资产风险监管暂行规定》,该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发布并于1993年1月起实施。
该规定主要是参照1988年巴塞尔协议Ⅰ的要求制定的。
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结合我国的实际和深圳银行业的实践情况,参照国际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标准,颁布了《资产资本成分和资产风险权重的暂行规定》,明确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定义和资产的风险权重,并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和标准。
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从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同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保险和信托业的监管地位,中国人民银行强调要把对银行业的监管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以银行风险监管为核心的系统性监管和依法管制上来,并首次提出降低国有独资银行不良贷款的要求。
1996年,中国正式加入巴塞尔协议成员国,同年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检测指标和考核方法》中对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进行了细化,提出了具体要求。
2002年1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法在商业银行全面实施。
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成立,承担起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中国银行业监管体系由以人民银行为单一核心的分业监管体系过渡至以人民银行为货币政策制定为核心、以中国银行监会为监管主体的多元化分业监管体系,标志着货币政策职能和银监管职能的分离与完善。
2003年12月颁发《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中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需要说明的是,这三部法都充分吸收和借鉴了1998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框架,其中《中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增加了商业银行违反资本充足率要求的惩罚条例,标志着监管当局对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实质性进展。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1.引言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1.4 参考资料2.管理框架2.1 业务连续性管理的重要性2.2 管理框架的基本原则2.3 监管机构的角色和职责2.4 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和要求3.风险评估与管理3.1 业务连续性风险评估3.2 风险管理计划的制定和执行3.3 灾难恢复计划的制定与测试3.4 关键任务和关键人员的保护与组织4.业务连续性测试与演练4.1 测试策略与方法选择4.2 测试计划的制定与执行4.3 测试结果的分析与整理4.4 演练活动的组织与管理5.周期审查与持续改进5.1 业务连续性管理的周期审查5.2 控制措施的效果评估与整改5.3 风险管理计划的动态更新5.4 持续改进的措施与方法6.公共危机事件应对6.1 公共危机事件与应对原则6.2 天灾与外部事件应对措施6.3 突发事件与内部事故应对措施6.4 公共危机事件的应急预案7.与外部机构的合作与沟通7.1 监管机构的报告和信息披露7.2 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协同合作7.3 与托管机构和支付清算机构的合作7.4 与其他合作伙伴的沟通与协调附件:附件5.业务连续性检查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商业银行法》:为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和金融市场利益而制定的法律。
2.《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监管机构规定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方面的准则,旨在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
3.《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保障合法存款人的权益。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并附件)

第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
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
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调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第一节 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
银监会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推动我国银行业落实“十二五”规划,转变发展方式,增 强银行体系稳健性,提升银行监管有效性,中国银监会起草了《商 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坚持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成功经验,充分考虑国 内银行业经营和风险管理实践,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 三大支柱为基础,统筹考虑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的 新要求,体现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银行监管 新理念,构建了符合国内银行业实际的资本监管框架,实现我国 资本监管制度在更高水平与国际标准接轨。
第三条
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包括
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
管要求。
第五条
本办法中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
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
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
4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安
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
银行深度拆解新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发布,银行行为变化及资本测算

、深度拆解| 新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发布,银行行为变化及资本测算银行证券研究报告/行业深度报告2023年02月20日独立、直接穿透;二是新增杠杆调整要求,要求银行在执行穿透时要将产品本身杠杆加回,目前货基杠杆1.06,非货杠杆1.13,影响较小。
并且国内《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实施多年,且针对目前资管产品底层披露机制与新资本管理办法之间存在的不适配性,下阶段监管或将针对性出台更为细致的操作指引,新资本管理办法仍留有10个月的整改期,届时新实施的穿透要求带来的风险权重变化将有限。
4、针对地方政府债,一般债权重由20%调低至10%,专项债维持20%,各档次银行均适用。
地方债投资者结构来看,预计银行共持有一般地方债约12万亿,利好银行对一般政府债的持有意愿,一般债和专项债的定价可能在未来会发生差异。
商业银行自营投资结构来看,整体商业银行自营总投资中,地方债占39.6%,该比例在大行+股份行、城商行、农商+农合中分别为49%/28.1%/15.6%。
⏹内评法影响(六家银行使用内评法):基本沿用巴Ⅲ最终版内评法调整,与巴Ⅲ最终版资本底线72.5%保持一致,低于现行的80%。
对资本影响测算:预计核心一级资本可以提升0.17%。
我们测算:零售贷款可以缓释资本0.24%;对公贷款缓释0.03%。
同业存单拖累0.02%;金融债拖累0.03%;次级债拖累0.06%;一般地方债缓释0.01%。
综合考虑贷款和金融投资,上市银行(剔除六家内评法银行)将节省资本1.2万亿,核心一级资本预计提升0.17个百分点至9.29%。
⏹投资建议:2023年银行股震荡上行,两条主线选股:修复逻辑和确定性增长逻辑。
第一条选股主线是修复逻辑:地产回暖+消费复苏,看好招行、宁波、平安、邮储和兴业。
第二条选股主线是确定性增长逻辑:收入端增长确定性最强的仍是优质区域城商行板块,看好宁波、苏州、江苏、南京、成都和常熟。
从节奏上看,修复逻辑上半年占优;确定性增长逻辑下半年占优。
关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的说法

关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的说法文章标题: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的全面解读导语: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对于确保金融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进行全面解读,探讨其内涵以及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的影响。
一、资本充足率的简介资本充足率是衡量商业银行储备能力的重要指标,也是金融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核心)资本/风险加权资产。
其中,核心资本包括股本、留存收益和其他普通股(Tier 1资本),风险加权资产则是根据不同资产类别的风险权重计算而得。
在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中,商业银行需要满足准确计算和有效管理资本的要求,以确保其在面对经济周期波动和风险冲击时具备足够的抵御能力。
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主要通过“三个框架”来实现。
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的三个框架(一)第一框架:资本底线要求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首先确保银行资本不低于一定的底线要求,以防止银行因资本不足导致经营困难甚至破产。
资本底线要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 总资本充足率要求:商业银行的总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以确保其具备一定的抵御风险的能力。
2.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4.5%,以确保其核心资本的充足程度。
(二)第二框架: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中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是确保银行风险敞口和资本充足率之间准确匹配的重要环节。
风险加权资产计算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资产分类和风险权重分配:各项资产按照其风险类别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风险类别给予相应的权重,以准确反映银行所承担的风险程度。
2. 风险权重计算方法:我国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两种风险权重计算方法。
标准法是根据监管机构统一规定的权重计算方法进行,而内部评级法是由银行自身根据内部评级模型进行的风险权重计算。
(三)第三框架:补充资本和资本类工具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机构规定了补充资本和资本类工具的要求。
最新银行从业法律法规考点:我国的银行监管框架

最新银行从业法律法规考点:我国的银行监管框架最新银行从业法律法规考点:我国的银行监管框架导语:你在备考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时,是如何理解第二十章:我国的银行监管框架?如果你觉得自己理解的不够到位,我们就一起看看下面的内容吧。
第二十章银行监管体制第二节我国的银行监管框架考点:我国的银行监管框架1.我国银行监管的历史1984年以后.我国银行监管治理随着金融监管体制的演变和监管重点的变化而随时调整、演化。
其演变过程可以划分为四个主要阶段。
(1)初步确立阶段(1984—1993年):(2)探索形成阶段(1994—1997年):(3)改革调整阶段(1998—2003年);(4)形成完善阶段(2003年至今)。
2.银行监管的'四个层次银行自我监管;外部监管;行业自律;市场约束。
3.我国当前银行监管的框架完善的审慎监管框架主要包括三大部分:一是审慎全面的监管规则:二是行之有效的监管工具:三是科学合理的监管组织体系。
银行业监管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作为一部专门的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界定了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原则和职责。
其他监管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
银行业监管的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
目前主要的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以管理办法与管理指引的形式发布。
银监会成立以来,先后发布实施了600多份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充实和完善了监管规则体系,初步形成了涵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风险的审慎监管法规框架,为银行业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提供了监管规则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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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新框架—资本监管制度改革述评王胜邦后危机时代,在各国纷纷出台针对此次危机所暴露出金融体系弊端漏洞的金融改革方案的同时,以制定商业银行监管标准著称的巴塞尔委员也在针对原有商业银行监管体系存在的风险资本制度设计缺陷、风险资本未能有效约束银行体系杠杆效应及资本监管标准过低等问题先后于2009年7月份发布的《强化新资本协议框架的建议》、2009年12月发布的《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征求意见稿)后,在2010年7月26日和9月12日召开的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GHOS)会议就资本监管改革的一系列关键问题达成了共识,提出了被全巴塞尔Ⅲ正式出台后,刚刚实施巴塞尔Ⅱ不久的国内银行业纷纷发出国内监管将更加严厉,商业银行未来将需大额补充资本,长期则探寻战略转型的声音。
那么,未来巴塞尔Ⅲ最终出台后到底会对中国银行业产生哪些影响?中国银行业是否应该尽早做好准备以应对新的监管要求?为此,本刊从解读巴塞尔Ⅲ,重点探析其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入手对其进行分析,以期对中国银行业有所裨益。
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改革是危机之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9年初以来,巴塞尔委员会主导的资本监管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
主要成果反映在巴塞尔委员会2009年7月份发布的《强化新资本协议框架的建议》、2009年12月发布的《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征求意见稿)中。
2010年7月26日和9月12日召开的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GHOS)会议就资本监管改革的一系列关键问题达成了共识。
这些共识在2010年11月召开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首尔峰会的批准。
巴塞尔委员会于2010年12月公布资本监管改革的最终方案。
资本监管制度改革的目标从全球范围内来看,本轮危机之前的资本监管制度正处于1988年资本协议向新资本协议的过渡期间。
欧盟、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已经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包括美国和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仍采取基于1988年资本协议的资本监管制度,将于近期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
本轮危机暴露出现行资本监管制度存在明显缺陷,具体包括五方面。
风险资本制度设计缺陷导致资本未能充分反映银行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1998年资本协议仅覆盖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新资本协议将风险覆盖面扩大到操作风险。
本轮危机表明,现行风险资本要求未能充分捕获由流动性急剧萎缩导致的交易工具价格过度波动、资产证券化的系统性风险、场外衍生品和证券融资业务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表外业务扩张带来的集中度风险和声誉风险等。
资本工具实际吸收损失的能力有限。
虽然西方商业银行名义资本充足率很高,但总资本中相当一部分是债务资本工具;这些工具只能在特定条件下和一定程度上承担损失,相对于危机造成的巨额损失只是杯水车薪;在普通股不足以吸收损失的情况下,绝大多数损失最终转嫁给纳税人。
风险资本要求未能有效约束银行体系的杠杆效应。
高财务杠杆是银行体系脆弱性的重要源头,资本充足率主要关注银行资产组合的结构性风险,却忽略了银行另一个重要风险源——规模扩张,使得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出现了背离,银行体系的杠杆效应明显上升。
本轮危机期间,金融机构恐慌性抛售金融工具,压低了金融资产价格,持续的去杠杆化过程扩大了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
现行的风险资本要求未明确考虑银行的系统性风险。
银行的风险通常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称为个体风险,如单个借款人违约的风险、单笔交易工具市场价格不利变动带来的损失等;另一类称为系统性风险,即所有银行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因子,如经济周期转换的风险等。
现行风险资本要求主要考虑基于个体风险因子设定的,没有考虑到经济周期转换、金融市场持续大幅度波动等系统性风险给银行造成的损失。
资本监管标准过低导致资本无法吸收危机期间银行的实际损失。
本轮危机中,欧美国家政府被迫通过购买不良资产、直接注资等方式对银行体系提供特别支持,以恢复银行的资本基础,实际上为银行过度风险承担支付了成本。
这表明按照8%最低资本监管标准计提的资本,不足以覆盖严重危机时期银行实际遭受的损失。
为彻底校正危机暴露出的缺陷,2009年3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资本监管改革的目标:在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的基础上建立更加稳健的资本监管制度,包括:扩大资本覆盖风险范围、建立更稳固的资本基础、缓解亲经济周期效应以及引入不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杠杆率监管指标。
2009年9月份召开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匹兹堡峰会要求巴塞尔委员会2010年底前完成资本监管改革工作,提高银行资本的数量和质量,降低过高的杠杆率;各国应实施更高水平和更佳质量的资本要求,建立反周期资本监管制度,对高风险产品和表外活动实行更高的资本要求。
2010年6月份召开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多伦多峰会进一步指出,资本质量和资本数量应同步大幅度提高,以增强银行体系吸收损失能力。
资本监管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根据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确定的资本监管改革方向,巴塞尔委员会对现行资本监管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提出了一系列实质性建议。
具体包括:扩大资本监管的风险覆盖面,增强风险捕捉能力。
(1)大幅度提高交易业务的资本要求。
(2)改革资产证券化的资本监管方法,提高“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并降低对外部评级依赖性,要求银行履行尽职审查职责。
(3)大幅度提高场外衍生品交易(OTC)和证券融资业务(SFTs)交易对手信用风险(CCR)的资本要求,推动银行强化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鼓励对场外衍生品进行“标准化”,并通过中央交易对手进行交易,降低风险传染性。
(4)在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框架下明确了商业银行全面风险治理架构的监管要求,提升银行内部风险治理的有效性。
巴塞尔委员会定量测算结果表明,上述有关风险权重规则的调整导致国际化大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总量平均上升20%,欧美部分广泛参与交易业务和场外衍生交易业务的大银行风险加权资产甚至成倍上升。
修改资本定义,强化监管资本基础。
主要内容包括:(1)界定并区分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功能:一级资本应能够在银行持续经营条件下吸收损失,其中普通股(含留存收益,下同)应在一级资本中占主导地位;二级资本仅在银行破产清算条件下承担损失。
(2)对普通股、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分别建立严格的合格标准,以提高各类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
(3)引入严格、统一的资本扣减项目,并要求从普通股中扣减,而不是从一级资本或总资本中扣减。
资本扣减项目包括少数股东权益、对未并表的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商誉、其他无形资产、递延税资产等八项。
(4)取消专门用于抵御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原始期限不低于2年的短期次级债券),简化资本结构。
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弥补资本充足率的缺陷。
为遏制商业银行的杠杆率累积,巴塞尔委员会基于简单、透明及总量指标的原则,提出了杠杆率(资本占总资产的比例)计算方案。
分子(资本)采用普通股或核心资本,分母(资产)包括表内外风险暴露,对表内项目的计量尽可能采用会计信息(同时考虑不同经济体会计方法的差异),尽量减少扣除项目,对表外项目采用100%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并采用适当方法反映衍生产品内嵌的杠杆率,以最大限度地反映银行杠杆效应。
建立反周期超额资本要求,缓解亲经济周期效应。
为降低银行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正反馈循环,巴塞尔委员会计划从四个方面建立反周期资本监管框架:(1)引入了若干保障措施应对最低资本要求的周期性波动。
(2)采用更具前瞻性的贷款损失拨备制度,引导商业银行在预期损失的框架下采用更加稳健的拨备做法。
(3)建立资本留存超额资本,提升银行吸收经济衰退时期损失的能力。
(4)建立与信贷过快增长挂钩的反周期超额资本要求,确保银行在信贷快速扩张时期积累充足的经济资源,应对经济衰退导致的风险。
对大型银行提出附加资本要求,降低“大而不倒”带来的道德风险。
根据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匹兹堡峰会要求,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了宏观审慎监管工作组,研究对大型银行实施附加资本要求的具体建议。
该工作组提出从资产规模、相互关联性、可替代性三个方面评估大型复杂银行的几种备选方法,正在研究对国际化大银行实施附加资本要求的统一标准。
金融稳定理事会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有限制的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允许各国监管当局根据对单家银行的可处臵性的评估结果,对统一的附加资本要求进行调整,目前尚未提出最终方案。
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增强银行体系吸收损失的能力。
为保证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的合理性,2010年上半年巴塞尔委员会开展两项重要的定量分析,一是自上而下的资本充足率标准,二是资本充足率调整的长期经济影响,通过分析资本充足率长期变化趋势、研究危机期间银行体系的损失分布,评估资本充足率标准提高的长期成本和收益,为确定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提供实证支持。
根据这些分析结果,7月中旬,巴塞尔委员会提出将普通股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设定为5%、6%和10%;此外,商业银行还必须用普通股来满足2.5%的留存超额资本;若信贷高速扩张,银行还需计提0〜2.5%的反周期超额资本。
确定资本监管制度实施过渡期,降低对全球经济复苏的负面影响。
为避免阻碍经济恢复的进程,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联合成立宏观经济评估组(MAG),并发布研究报告称,总体平均而言,普通股充足率提高1个百分点,4年半后(18个月)GDP增速最多下降0.19%,提高资本监管标准不会对全球经济复苏产生重大冲击。
根据该研究结论,并考虑到跨国实证分析中的不确定性和各国实际资本充足率水平的较大差异,2010年7月20日,巴塞尔委员提出了为期7年的过渡期方案,要求2018年1月1日前全面达到新的资本监管标准,过渡期内分步实施。
关于资本监管制度改革的争论与共识各国监管当局以及全球大型银行都高度关注资本监管改革,并通过不同方式影响资本监管改革进程。
有关各方对资本监管的具体建议存在一定分歧,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资本扣除项目。
巴塞尔委员会定量影响测算结果表明,实施严格的资本扣除政策,对不同国家银行普通股充足率水平产生重大且不同的影响。
总体而言,对欧美国家银行的负面影响将远远超过新兴市场。
为此,欧美国家希望放松资本扣除规定,但新兴市场国家坚持按照审慎原则进行资本扣除。
杠杆率计算和监管。
由于西方银行表外资产数量巨大,且衍生品的内嵌杠杆率很高,按照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杠杆率计算草案,西方国家银行的杠杆率很低;而新兴市场的银行由于坚持传统的业务模式,杠杆率水平相对较高。
因此,发达经济体的监管当局以及国际化大银行希望采用宽松的杠杆率计算方法;但新兴市场的监管当局认为,必须按照严格标准约束银行体系的杠杆效应。
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由于不同经济体实际资本充足率水平差异很大,各国监管当局围绕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的设定展开了激烈交锋。
国际金融学会(IIF)2010年6月发布的研究报告称,大幅度提高资本监管标准将对美、欧、日三大经济体的经济增长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但巴塞尔委员会的研究认为,总体而言提高资本监管标准不会对实体经济增长产生重大负面影响,驳斥了IIF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