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的理论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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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政府架构框架参考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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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概述.................................................................................................................................................................... 1 5.2 参考模型............................................................................................................................................................ 2 5.3 架构开发............................................................................................................................................................ 3 5.4 架构治理............................................................................................................................................................ 3 5.5 架构评估................................................................................................................................

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与实践

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与实践

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与实践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及社会制度建设,在国际上已经被普遍接受和实施。

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成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化改革的重要里程碑。

本文将探讨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探索。

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可以从三个层面进行分析:法治理论、民主理论和效率理论。

法治理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落实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措施,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披露和发布。

因此,政府部门在信息公开时必须严格遵照法定的程序及标准,除非法律明文规定不公开的信息,否则一切信息都应该公开。

同时,政府部门要承担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的义务,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信息内容。

民主理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重要的民主制度建设,它可以加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联系,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公开度和互动性,促进政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政府部门在决策制定中应当充分考虑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响应公民的关注和诉求,倾听社会声音,使政府更好地服务于公众,提高公共治理的质量和效果。

效率理论则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能够促进政府的高效治理和社会的资源优化配置。

透明度和公开度的提高有助于预防腐败和权力寻租现象,有效减少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纠纷,使政策决策制定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有效性,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社会公平正义。

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探索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探索是一个难得的机遇,它不仅能够促进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的提高,还能够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以下是政府信息公开实践探索的几个方面。

一、不断加强制度建设。

政府应当从立法、规范制定、人员培训、机制设计等各个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全面规范,确保信息公开的法定程序及标准实施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政府还应当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实行信息共享和交流,促进政府部门间和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和协作。

我国关于电子政务视角下政府信息公开的研究综述

我国关于电子政务视角下政府信息公开的研究综述

我国关于电子政务视角下政府信息公开的研究综述摘要:本文通过定义及其重要性、现状及影响因素、立法及制度框架和负效应及其控制四个方面,梳理和综述了我国学者在电子政务视角下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研究。

关键词:电子政务政府信息公开研究引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詹姆斯·麦迪逊曾如是阐述:“如果一个大众化的政府没有大众化的信息或获取信息的方式,那么它不过是一出闹剧或一出悲剧的序幕或二者皆是。

”信息公开是电子政务研究的重要内容。

作为电子政务领域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政府信息公开,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电子政务在中国的不断普及而被提上议事日程。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推行政务公开的力度,一部专门规范政务公开的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后,社会各方更是对政府信息公开予以了高度的关注。

我国学术界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定义、范围、现状及对策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我国学者关于电子政务视角下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研究进行阐述。

一、电子政务信息公开的定义及其重要性对于政府信息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定义,学术界很早就达成了共识。

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建议稿》中,政府信息被定义为“政府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形式行政管理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的其他组织在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周汉华,2003)而政府信息公开则指政府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公开其政务活动,允许用户通过查询、阅览、复制、下载、摘录、收听、观看等形式,依法利用其所控制的信息。

(蒋录全,吴瑞明,王浣尘,2004)关于电子政务视角下的政府信息公开,有学者从电子政务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的角度进行了研究。

杨海洋认为,电子政务的目标之一就是政府机构通过运用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向公众提供电子化的信息和服务,实现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有效沟通和互动。

实施电子政务的前提和基础是政府信息公开。

(2003)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即政府信息公开的正效应的阐述是学界研究的热点之一。

政务公开内容

政务公开内容

政务公开内容
政务公开内容包括政府机构的组织结构、职责范围、工作计划、预算、财务收支情况、政策法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公共服务、公共资源配置、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公共安全等方面的信息。

具体包括:1.政府机
构的组织结构和职责范围:包括各级政府机构的组织结构、职责范围、人
员编制、工作职责等信息。

2.工作计划和预算:包括政府机构的年度工作
计划、预算、财务收支情况等信息。

3.政策法规:包括政府机构发布的各
种政策、法规、规章等信息。

4.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包括政府机构对企
业和个人进行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

5.公共服务:包括政府机构
提供的各种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等信息。

6.公
共资源配置:包括政府机构对公共资源的配置和管理,如土地、水资源、
矿产资源等信息。

7.环境保护:包括政府机构对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
行动计划等信息。

8.社会保障:包括政府机构对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
行动计划等信息。

9.公共安全:包括政府机构对公共安全的政策、法规、
行动计划等信息。

正确把握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的关系

正确把握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的关系

正确把握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的关系正确把握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的关系——《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解读之一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将其掌握的信息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开。

它既包括政府信息公开,也包括行政权力及其运行过程的公开。

政务服务是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基本表现形式,通过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

要准确理解《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科学内涵和基本要求,把《意见》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就要正确把握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的关系。

政务公开是政务服务的基本前提。

当前,政务公开已成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它要求政府的施政理念、施政方式、施政行为都要向社会公开,促进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证行政权力正确行使。

政务服务作为政府施政的重要内容,也应当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这在实践中已经形成共识。

因为假如没有政务公开,人民群众就不清楚自己享有哪些政务服务,不知道按何程序、需要什么材料向政府部门提交申请,也无法判断政府提供的政务服务是否到位。

这就给权力寻租提供了可能性,为权力行使留下了暗箱操作的空间,让群众无法对权力运行的过程进行有效监督。

因此,政务服务应以公开为前提,让群众广泛知晓政务服务的办理主体、依据、流程、条件和办理结果、监督渠道等,以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

从这个意义上讲,推进政务服务的公开,是政务公开深化的重要领域和内容。

政务公开也是政务服务的重要内容。

公开透明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目标,巩固和深化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有利于群众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促进政务服务建设。

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务公开是政务服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一种表现方式,公开就是一种服务。

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进程的推进,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越来越重要。

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建设

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建设

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建设
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建设旨在确保政府信息的透明度、便民性和规范性。

这种体系的建设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1. 法律法规建设: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标准和要求。

这些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哪些信息属于公开范围、公开的程序和时限等内容。

2. 信息分类和归档标准:确定政府信息的分类标准和归档要求,确保信息的组织、存储和检索是规范和高效的。

3. 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网络平台或门户网站,使得公民可以方便地查找和获取政府信息。

这些平台应当用户友好,信息分类清晰,并提供多种检索方式。

4. 信息发布标准和规范:设定政府信息发布的标准和规范,包括信息的格式、排版、语言表达等,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清晰,并且易于理解。

5. 信息保护和安全标准:建立政府信息保护和安全的标准体系,保障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同时保护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

6. 监督和评估机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及时进行改进。

7. 培训和宣传: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的培训,同时开展宣传活动,提升公众对政务公开的认知和参与度。

政务公开标准体系的建设是推进政府信息透明、规范运作和民主参与的重要保障。

它不仅有助于提升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也能够增强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行政公开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行政公开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行政公开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作者:汪红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4期摘要: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这一国策的确定与实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观念深入人心。

虽然行政公开制度得以确定下来,但是并没有形成完善的理论框架;本文从行政公开的定义、行政公开来源的理论基础、行政公开的意义着手,尤其指出我国行政公开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行政公开;行政机关一、行政公开的定义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各种形式的政务公开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掀起,但目前为止行政公开的还没有通说的概念。

如何界定行政公开的定义,学者们进行了讨论:有的把行政公开定义为:“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按照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主动或根据公众申请公开行政信息,方便公众查阅、阅览、下载等方式的总称,并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有的把除法律明文规定之外,应对政府行为予以公开,“行政法规、规章、行政决策以及行政机关做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除依法应保密以外,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上面的这些认识是不够全面的,本文认为行政公开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职权或者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于涉及行政活动的全部行为,除了涉及国家的秘密、个人的隐私、商业的秘密等之外,都应按照法定程序向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公开展示,否则行政关系人不可依救济程序保护其权益。

二、行政公开的理论基础在现代行政法上,行政公开通常被视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行政权力的行使者向社会提供公共信息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需要:(一)人民主权的观念来源于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人民主权思想是行政公开的基础,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人民是国家权利的所有者,行政机关是为人民服务的,于是人民就有权了解其一切活动情况,并对其实施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4.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施行日期】2019.05.1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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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企开鸶疆★●暴政府自利性属性应该得到承认,经济人假说同样适用于政府。

对政务公开进行自成系统的理论研讨,有助于该学科的尽快成熟与发展。

一、政务公开的动因即使得政府公开其政务信息的因素。

公众与政府的信息不对称,加之个别官员违规操作、暗箱操作与不当操作,造成政府信用缺失。

政治代理人可能利用其信息优势谋取私利,群众意见。

泥牛入海”的现象依然存在。

如上因素是政府公开政务信息的根本原因。

而政务信息数据化则直接提供了技术上的便利。

二、政务公开的依据即赋予公开合法地位并使其赖以执行的政策或文件。

我国目前未有一部系统调整公开行为的正式文件。

有关思想,只是散见于一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与其他文件中。

如前所述,我国加入、vT o后为兑现承诺,使得w T0的透明原则成为国内政务公开的国际依据。

在国内,以下几条途径可资作为公开的依据:①通过《宪法》肯定“公开”的思想;②制作《信息公开法》、《保密法》等;③制作《行政程序法》(在程序的制度建构中,公开应成为核心原则);④制作支持公开的辅助性文件,如电子签名法等。

三、政务公开的主体即哪些行政机关负有公开行政信息的义务。

原则上,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义务向民众进行行政信息公开。

政务公开应具有广泛性,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还包括政党组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社会性组织、政治性团体等。

这些组织都构成了社会主义政治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主要载体。

他们的活动和设置的调整,都关系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完口孙博善。

因此,政务公开的主体应具有广泛性:凡是构成社会主义政治统治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并与民主政治发展直接相联系者,都应该纳入到政务公开的范围。

在此,从主体定义上来说,政务公开实质等同于政治公开。

政务公开的主体或政务信息公开的主体应该是其行为者或形成者。

现行文件的开放主体应该是现行文件的形成机关,包括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执政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只有通过政务公开,才能还政府及其领导干部一个清白。

明确了政务公开的主体,就可以治一治某些机关拖沓庸懒、被动消极的“不作为”症。

四、政务公开的内容实际上是指政务公开的界线和标准,也就是指在特定的时期,政务公开的主体所公开的内容是以什么标准来确定的。

这一标准实际上决定了公开主体确定公开与保密之间的界线:选择并决定哪些必须公开,哪些不必要公开,选择并决定公开的先后顺序等等。

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动态的,是随着环境的变化及接受者关注点的变化而变化的。

当然,这主要取决于政务公开者主观选择及公布者的各种能力等诸多因素。

一般来说,随着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及接受者关注和参与意识的不断强化,政务公开的内容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细,对保密设置要求也会越来越宽松。

五、政务公开的客体有观点认为,“除国家机密外的其他政务信息,都应公开”。

本课题组认为此种思想仅可作为原则,而在实务操作中必须予以拓展。

将各类应公开的政务信息“一网打尽”的出发点是好的,然而运作起来却要复杂得多。

如各成员国政府之间签署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和条约也应加以公布,以利于提高各成员方经济政策与经济管理行为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防止成员之间进行不公开的贸易。

但其公开主体就未必明确,应予以探讨。

一般看来,办事职责、办事纪律、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等均应当向公众公开。

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中规定向申请者公开的内容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为职务上原因而制作或取得的文件与信息(包括文字、图画、录音带、录像带、电子磁盘等)。

档案是政府宝贵的资源,然而多数档案却躺在档案馆无人问津,亦无从发挥其价值。

且其受我国《档案法》调整,三十年的保密期限使得资源共享成为镜花水月。

除却档案的公布外,公务员的选任、考核与个人财产等也要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政。

误”也要公开,发挥其警示的作用,杜绝类似失误、错误的再次发生。

其他的诸如电子身份、学历认证等,公开也是一个方向。

六、政务公开的对象即政务向谁公开,谁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有关公开政务的申请。

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有关法律明确规定,无论任何人均有权提出此申请。

政务公开的目的是使国家政治行为被公众了解,以便于参与和监督,从而达到政治运作规范有序的状态。

因此,政务公开必须有接受对象,也就是向哪些人公开的问题。

目前学术界甚至包括政务公开的文件都认为政务公开是面向社会普遍公众的,也就是老百姓应知道政务公开主体在做什么事务和活动。

实际上这种理解是有失偏颇的。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政务公开主体以外的所有组织、团体和作为个体的社会公众都是政务公开信息的接收者。

因此,这种政务公开的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既包括组织与组织,团体与团体之间的关系,也包括组织、团体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当然从政务公开的主体形式来看,绝大多数是限于组织形式,也就是以各级政府机关形式做出的行为,而作为客体的接收者则既可以是组织形态,也可以是个人。

我国旅行社德磊鬻瓣问题浅议随着全球性绿色浪潮逐渐兴起,人们对环境的关注程度日益高涨,选择环保旅游或绿色旅游的旅游者日渐增多。

而绿色法规的实施和各种绿色组织的建立,无不要求旅行社实施绿色营销。

另外,面对众多的旅游业竞争对手,旅行社绿色营销正在成为影响旅游者选择购买旅行社产品的主要因素。

因此,绿色营销成为2l世纪大势所趋,旅行社实施绿色营销势在必然。

口杜宗斌郭淑梅一、我国旅行社绿色营销存在的主要问题1.旅游者环保观念淡薄,绿色需求不足。

一方面,我国国民的整体素质不高,旅游者环保意识欠缺,有相当一部分人不知道什么是绿色旅游产品,而旅游者的环保意识是旅行社绿色营销中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旅游者愿意购买绿色旅游产品,期望旅行社实施绿色营销,但绿色营销使旅游产品成本上升、价格上涨,当价格上涨幅度超过了旅游者的心理预期时,旅游产品则滞销。

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国民经济收入水平较低,旅游者平均可自由支配收入不高,多数旅游者因无力承担旅行社较高的绿色旅游产品价格而缺乏绿色需求。

2.旅行社自身存在问题。

(1)我国旅行社七、政务公开的目的即政务公开主体通过公开行动和努力所最终要达到的目标或境界。

从某种纯粹的意义上讲,任何政治社会都存在国家政治事务或管理体制事务的公开情况。

但它仅限于让社会公众及相关者“知道”或。

了解。

的意义上,而我们今天所说的政务公开是指建立在法制规范意义上的,是社会民主的一种表现形式。

如果说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存在着某种政务公开的情况,但那是与专制政治相联系的,并不具有现代民主的成分。

现代意义上的政务公开则体现为一种公民权利。

政务公开的目的就是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政务公开则是实现该权利的一种途径。

八、政务公开的禁区即哪些行政信息不应当予以公开。

对某些行政信息的获取加以限制主要出于以下原因:①保护国家利益,如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经济利益、国际关系、立法程序;②保护第三方利益,如隐私、版权、商业秘密、司法程序;⑧保护决策过程,如一些有待进一步研究或仅供。

内部使用”的信息;④避免给信息提供部门造成过重的负担,如过多的访问要求或所提要求涉及比较陈旧的信息。

隐私权与知情权本来就是一对矛盾,这很容易让人想起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科斯的重要发现一权利的相互性。

依据该理论,公民一方面希望知道更多别人的事情,一方面又不希望自己的事情让别人知道,两者之间必然产生相当的矛盾与冲突。

香港大学研究者在上世纪90年代做的一项调查显示,香港市民对被公开个人照片、电话号码及地址等资料最为反感。

而行政机构由于工作需要掌握了大量个人信息,因此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如不注意保障公民的隐私,则很可能使大量个人资料流入社会,给公民造成不好的影响。

所以,在制订《行政信息公开法》时应当制订保护公民隐私不受侵犯的条款或另行制订《隐私法》。

九、政务公开的渠道即政务公开的实行所赖以依存的中介形式或媒体。

公开的渠道应直达公众,会议、公报、固定的政务公开栏、便民手册、公开电话、电子触模屏、互联网、新闻发言人、决策听证会、公共媒体的变通形式(如公共汽车的公益广告)等都可以成为政务公开的渠道。

不应忽视的还有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介,水门案件留给美国与全世界的教训I和启示从~个侧面说明了新闻媒体在政务公开与监督中不可估量的作用。

十、政务公开的期限即行政机关应在多长日寸间内对民众的申请予以答复或将所形成的文件公诸于众。

应规定一个合理的回应或公示期限。

不允许相关行政机关在时间上任意或无限期地拖延,以保证公民的知情权。

十一、收费政策即民众若提出公开行政文件的申清或要求复制相关行政文件,是否应收费,若收的话应收多少费用。

在制定收费政策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利益,如全体公民对信息服务费用的可承受性、公共部门信息的开发潜力等。

十二、审核与诉讼权即当公开请求被提出或对其发生争议时,对其进行审查核定或诉诸法律的程序性规定。

行政机关应组织一个审核委员会(包括相关的专家学者),审核民众提出的有关公开行政文书的申请,决定是否向申请者公开有关的行政信息。

对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决定,申请者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依规定向法院提出诉讼。

十三、网上公开的规范性即公开与网络结合所带来的范式问题。

相关法律应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如何利用电子网络公开行政信息,以便利民众。

◆(作者单位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嘉应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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