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权监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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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和所载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和所载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和所载物监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58.12.31•【文号】•【施行日期】195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和所载货物监管办法(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交通部对外贸易部通知发布一九五九年三月一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对外贸易管制制度的有效实施,便利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的运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船舶除经交通部会同对外贸易部特准的以外,只准在设有海关的港口停泊和装卸客货。

第三条船舶到港和离港的时间,由港务机关预先通知海关。

第四条船舶在港口内停泊和装卸客货的地点,由港务机关会同海关指定。

船舶在港口内移泊,须由港务机关征得海关的同意。

第五条船舶从到港起至离港止,应当受海关的监管。

海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检查。

船舶在港口停留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必须暂时离港,来不及向海关申报的时候,可以先行离港;但是回港后,必须立即由船长向海关报明离港的原因和情况。

第六条船舶装卸货物、旅客行李、国际邮袋和其他物品,须经海关许可,并且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第二章船舶的报关、检查和放行第七条船舶进口的时候,船长应当向海关送交船舶进口报告书一份(格式略)和下列文件:(一)进口载货清单一份;(二)进境旅客清单一份(包括通运旅客,没有进境旅客的免交);(三)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一份(格式略);(四)船员清单一份;(五)海关需要的其他单据证件。

在同一航次连续到达我国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的船舶,除在第一个港口外,到达其余港口的时候,可以免交船舶进口报告书和上述(三)两项所列的单据。

第八条船舶申请出口或者开往我国其他港口的时候,船长应当向海关送交下列文件:(一)出口载货清单一份;(二)出境旅客清单一份(没有出境旅客的免交);(三)船员清单一份(没有更动的免交);(四)使用人民币结余清单一份(见本办法第十八条);(五)海关需要的其他单据证件。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2019年修订)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2019年修订)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1995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5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管理,便利船舶进出口岸,提高口岸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载船员、旅客、货物和其他物品,由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机关依照本办法实施检查;但是,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务监督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以下简称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是负责对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实施检查的机关(以下统称检查机关)。

第四条检查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港务监督机构负责召集有其他检查机关参加的船舶进出口岸检查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船舶进出口岸检查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检查机关不登船检查。

船方或其代理人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时,应当按照检查机关的有关规定准确填写报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第六条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港务监督机构审批。

拟进入长江水域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经上海港区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港务监督机构审批。

民航法中的航权使用及监管问题

民航法中的航权使用及监管问题

民航法中的航权使用及监管问题民航法是指对民用航空的法律法规体系,其中包含了对航权的使用及监管问题的条款和规定。

航权使用及监管是民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涉及到航空公司、航空器、民用机场等多个方面的运作。

本文将就民航法中的航权使用及监管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航权使用是指航空公司通过民航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获得的经营权利。

在现代民航业中,航空公司以商业化运作为主,通过航权使用可以获得经济效益。

民航法规定了航权的取得条件和程序,以确保航空公司的经营合法性和安全性。

航权的取得条件主要包括经济实力、航线规划和安全保障等方面。

航空公司需要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来支撑航线经营的成本和风险。

同时,航空公司需要具备科学合理的航线规划,以满足市场需求并保证航班的效益。

此外,航空公司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安全保障能力,包括航空器的安全维护和航班的安全运行等方面。

在航权使用过程中,民航法规定了航空公司需要遵守的各种规定和要求。

例如,航空公司需要遵守国内外的航空运输规则和标准,确保飞行安全和服务质量。

航空公司还需要按照民航法规定的程序提交经营计划、市场调研报告等文件,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航空公司还需要与相关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包括航空管制部门、机场管理部门等,以确保航权的顺利行使。

航权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也不容忽视。

首先,航权的分配和调整需要考虑到市场需求和公平竞争原则。

有些航线可能存在供求不平衡的情况,航空公司之间的竞争可能导致航线过度供应或者价格战等不良现象。

此外,航空公司需要针对不同的航班进行航权的管理和调度,以提高运行效率和资源利用率。

航权使用还需要注意航空运输与环境保护的平衡,减少航空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在航权的监管方面,民航法规定了相关部门和机构对航权的监督和管理。

航空公司需要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监管部门负责审核航权的取得和行使情况,监测航空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安全运行情况。

监管部门还负责处理航空公司之间的纠纷和违规行为,保障航权使用的公正和合法性。

空运行业的航空器航班运行监管与审查

空运行业的航空器航班运行监管与审查

空运行业的航空器航班运行监管与审查航空运输业是全球贸易和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之一。

空运行业的航空器航班运行监管与审查是确保航空安全和顺畅运作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从监管机构、监管标准、运行审查等方面论述航空器航班运行监管与审查的重要性与实施方式。

一、监管机构航空器航班运行监管与审查的首要机构是国家民航局。

国家民航局是负责管理国内航空运输和航空运行的监管部门,其职责包括监督航空运输企业的运行安全,确保航空器和航班符合国际标准和国内法规。

此外,国际民航组织(ICAO)也扮演着重要的监管角色。

ICAO制定了《国际民航公约》和各类标准文件,指导各成员国的航空器航班运行监管与审查工作,确保全球航空运输的安全与有序。

二、监管标准为了确保航空器和航班的安全与合规,航空器航班运行监管与审查需要遵守一系列国家和国际标准。

1. 航空器运行标准航空器运行标准包括航空器飞行操作规范、飞行员培训要求、航空器维护保养规程等方面。

航空器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运行,保证其飞行安全和客户的舒适度。

2. 航班运行标准航班运行标准主要涉及航班计划、机组配备、航线选择、天气条件等方面。

航空公司必须根据标准合理安排航班任务,确保航班的准时、精确和安全运行。

三、运行审查航空器航班运行审查是对航空公司运行状况及其航班计划的评估和监测。

它旨在发现运行中的问题和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纠正和改进。

1. 运行监测运行监测是通过使用数据采集系统和分析工具,实时监测航空公司的航班运行情况,发现运行中的异常和风险点。

监测结果可作为改进运营和应对突发情况的依据。

2. 运行评估运行评估是对航空公司运行状况和航班计划进行定期性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飞行操作、航班安排、机组管理和维护保养等方面,以确保航空公司符合监管标准和安全要求。

四、航空器航班运行监管与审查的挑战与改进航空器航班运行监管与审查面临着诸多挑战。

例如,技术手段不断更新,要求监管机构及时掌握并应用新的监管标准和相关技术;航空市场竞争激烈,要求监管机构保证公平竞争和运营质量;空中交通量不断增加,要求运行审查具备更高的效率和准确性。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1.13•【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74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便利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我国口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口岸(以下简称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船舶进出口岸的检验检疫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船舶进出口岸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二章入境检验检疫第五条入境的船舶应当在最先到达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第六条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到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海关申报,填报入境检疫申报书。

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海关更正。

第七条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船方必须立即向入境口岸海关报告。

第八条海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确定以下检疫方式,并及时通知船方或者其代理人。

(一)锚地检疫;(二)电讯检疫;(三)靠泊检疫;(四)随船检疫。

第九条海关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锚地检疫:(一)来自动植物疫区,国家有明确要求的;(二)发现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三)装载的货物为活动物的;(四)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五)废旧船舶;(六)未持有有效的《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七)船方申请锚地检疫的;(八)海关工作需要的。

国际航空公司管理制度规定

国际航空公司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国际航空公司的正常运营,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员工和航空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际航空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飞行员、乘务员、地勤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国际航空公司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运营的规范化、标准化和高效化。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国际航空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各部门,各层级应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推动公司发展。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战略决策、重大投资、财务预算等事项。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总经理及各部门的工作,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第七条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第八条各部门应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的工作目标和计划,确保各项业务顺利开展。

第三章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第九条国际航空公司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方面。

第十条招聘制度: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招聘规定,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人才。

第十一条培训制度: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考核制度:公司应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表现、绩效等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晋升制度:公司应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制定合理的晋升制度。

第十四条奖惩制度:公司应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者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者给予处罚。

第四章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国际航空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第十六条财务制度: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预算、审计等工作。

第十七条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应加强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成本控制制度:公司应建立健全成本控制制度,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九条国际航空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运营安全。

国际货运安全监管制度

国际货运安全监管制度

国际货运安全监管制度货物贸易和物流运输在现代全球化经济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国际货运安全和减少潜在风险,国际货运安全监管制度被广泛实施和采用。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货运过程中的人员、设备和财产,同时促进国际贸易的畅通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货运安全监管制度是一个综合性的框架,由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制定和执行。

其核心目标是确保运输过程中货物安全,防止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和非法交易对货物运输带来的威胁。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国际货运安全监管制度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运输方式、货物种类和相关行业。

首先,国际货运安全监管制度覆盖了几种常见的运输方式,例如海运、航空运输和陆上运输。

每种运输方式都有其特定的安全要求和监管措施。

例如,海运中货物必须符合国际海上危险品规定,并使用合适的包装和标记以确保安全运输。

航空运输中也存在严格的安全标准,包括空运危险品的规定和限制。

陆上运输中则需要考虑驾驶员的合格性和车辆状况等因素。

其次,在国际货运安全监管制度中,不同种类的货物也被分类和管理。

特别是危险品的运输,需要严格遵守国际危险品运输规则。

这些规则涉及到货物的包装、标记、装卸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此外,有些特殊的货物,如生物和医药品,也有专门的安全监管要求,以确保其质量和完整性。

国际货运安全监管制度还涵盖了相关行业的监管。

例如,货运代理人、货运公司和物流服务提供商在运输过程中需要遵守一定的运输安全准则和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员工培训、设备维护和风险评估等方面。

通过监管和监督这些行业,国际货运安全监管制度能够增强整个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在国际货运安全监管制度中,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扮演着重要角色。

国家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监督和管理货物运输活动。

同时,国际组织如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民航组织(ICAO)和国际货运协会(FIATA)等也在制定国际标准和推动行业合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对于建立统一的国际货运安全监管制度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9.18•【文号】•【施行日期】2012.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有关航运公司:为加强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监督管理,规范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2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监督管理,规范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外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据本办法对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协调并实施境外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航运公司应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境外接受船旗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办法规定的报告、协助、处理和跟踪等工作。

第二章报告和评估第五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实施境外船舶安全检查。

(一)长期在境外航行、停泊和作业,且超过二十四个月未接受船旗国监督检查的;(二)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的;(三)在境外发生事故、重大险情、严重违章,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四)因其他原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

第六条当发生第五条中第一款至第三款中的一项或多项所述情形时,航运公司应于10日内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最近一次《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二)最近一次《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三)船舶自查报告;(四)船舶事故、重大险情或严重违章情况报告(如适用);(五)被滞留情况报告(如适用);(六)最近一次船舶检验或临时检验报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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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权监测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为提高国际航权资源使用效率,规范航权申请及使用行为,根据《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国际航权资源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和《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航权监测管理,是指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我国航空公司国际航权使用情况进行记录,依据记录情况对失信行为实施航权准入限制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民航局运输司具体负责国际航权监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民航局对国际航线使用情况实施月度监测,并按以下情形记分。

(一)一类国际航线
1.航班换季后,对已经备案通过且执行不足三个月的航班计划的航点、班次、开航时间信息进行修改、增加、删除操作,每操作1次记0.1分,每日同一记录修订多次不重复记分。

因受政治动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或因航空安全、航班正常和特殊保障等方面实施运行限制的影响,增加、
变更和取消航班计划的,航空公司提供相关证明后可不计分。

2.定期航班计划总执行率未达月度平均执行率的,客运航班每低一个百分点记1分,全货运航班每低一个百分点记0.5分。

客运达到90%所有航空公司不扣分,货运达到60%所有航空公司不扣分。

月度平均执行率=当月所有航空公司一类国际航线实飞班次/当月所有航空公司一类国际航线计划班次。

航空公司计划班次以执行前最后一次备案的航班计划为准。

(二)二类国际航线
1.取得航线经营许可后未开航,自经营许可列明的计划开航月份的隔月开始记分,客运航线每条航线每月记5分,全货运航线每条航线每月记2分;
2.航线开航后,已配置但未充足使用的班次,客运航线自该班次计划执行月份隔月开始记分,每班每月记0.5分。

货运航线每月记0.2分。

第五条根据航空公司申请,批准延期开航的,延长期不超过三个月,延长期内保留航权且不记分。

如逾期仍未开航,自期满之日起该航线经营许可失效,当月按延期月数累计记分。

第六条根据航空公司申请,批准暂停航线经营的,暂
停期内保留航权且不记分。

如逾期仍未复航,逾期当月按暂停月数累计记分。

第七条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民航航线航班管理信息系统”()公布月度记分情况,次月清零。

记分公布前,当月航权受理窗口关闭。

第八条每月按照如下记分档次实施航权准入申请限制:
(一)21分-30分,当月及未来1个月不受理新增航线、增加航班量、加班申请;
(二)31分-40分,当月及未来3个月不受理新增航线、增加航班量、加班申请;
(三)41分-50分,当月及未来6个月不受理新增航线、增加航班量、加班申请;
(四)50分以上,当月及未来1年不受理新增航线、增加航班量、加班申请;
第九条航空公司对记分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民航局提交证明材料。

民航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反馈结果。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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