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范本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范本(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第三方检测活动,保障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促进检测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三方检测是指非被检测方委托,独立进行检测的组织或个人的活动。
第三条第三方检测应遵循公正、独立、保密、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第三方检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第三方检测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第三方检测应具备相应的人员、设备、方法和环境条件,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性。
第二章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设立第七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依法注册,并取得相关资质认证。
第八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具备合适的实验室设施,包括检测设备、仪器仪表、试剂和标准物质等。
第九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设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过程的可控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聘请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从事检测工作。
第十一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实施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检测工作进行质量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及时向被委托方提供检测结果和报告,并确保报告的真实准确。
第三章第三方检测的程序和方法第十三条第三方检测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第三方检测应根据被检测物的性质和检测要求,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和程序。
第十五条第三方检测应保证检测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避免样品污染和损坏。
第十六条第三方检测应按照客户委托的要求,对样品进行称重、编号、标签和记录等操作。
第十七条第三方检测应制定和实施样品保管和管理制度,确保样品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第三方检测应确保检测过程的可追溯性,包括检测设备和仪器的标定和校准记录等。
第十九条第三方检测应编制检测方案和操作规程,并保留相应的检测记录和原始数据。
第四章第三方检测的报告和认证第二十条第三方检测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编制检测结果报告。
第二十一条第三方检测应在报告中明确说明检测的目的、方法、结果、评价和建议等。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是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检测服务进行的重要法规。
为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有效管理第三方检测机构是必不可少的。
为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1.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
对于符合条件的机构,应当充分保障其获得认定的机会。
同时,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应当被及时取消认定。
这种认定的原则能够保障各方利益,避免片面性和私利性。
2.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
只有具备相关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的机构,才能够进行准确可靠的检测工作。
为此,应当明确规定机构所需具备的技术要求和设备要求,并进行评估认定。
3.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具备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是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可靠的基础。
为此,应明确规定实验室质量管理的要求,包括设备校准、标准品的使用、数据的管理和评审等方面。
4.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保障检测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检测结果对于各方的利益都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测过程的公开、公正、透明。
具体方面包括受检样品的接收、检测方法的选择、检测过程的记录和结果的报告等。
5.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纠纷处理机制。
在一些复杂的检测情况下,难免会出现检测结果的争议。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应当建立一个独立的纠纷处理机制,对双方的申诉进行公正、公开的处理。
6.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机构的合作交流。
检测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因此,应鼓励和促进第三方检测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的合作交流,提高检测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7.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检测结果对于各方的利益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如果检测机构的工作出现差错或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对于检测结果的解释和应用,也应当给出明确的规定。
8.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测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与人员的水平和素质有着密切的关系。
2023年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

2023年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第三方检测是指由独立于被测对象和检测机构之外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测试、认证等活动,以提供客观、公正、可靠的检测结果和服务。
第三方检测可以有效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的提升,在国际贸易中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管理第三方检测,2023年发布了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一、目的和适用范围该规定的目的是规范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运作,保证检测结果的公正、可靠性,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适用范围包括所有从事第三方检测的机构,无论是公立机构、私营机构还是非营利机构。
二、资质认定和管理对于从事第三方检测的机构,必须依法获得资质认定。
资质认定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申请机构的人员、设备、实验室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全面评估。
资质认定需要定期进行复评,以确保机构的能力和水平能够持续满足要求。
三、持证实施和过程监管获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必须持证实施,机构的证书应明确标明检测的范围和有效期。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随时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测工作,不得违法违规操作,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质量控制和保证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建立和实施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设备校准、方法验证、质控样品使用等环节。
机构对每一项检测活动应有记录和追溯能力,确保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和可重复性。
机构还应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根据需求不断提升检测水平。
五、结果认可和信息公开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监管部门应建立结果认可的机制,与第三方检测机构合作,建立信任和合作关系,共同推动检测水平和质量管理的提升。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相关的检测机构名录、资质认定信息、检测标准等,方便公众查询和选择。
六、违法违规处罚对于违法违规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监管部门应及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如警告、罚款、吊销证书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5篇)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管,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____《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是指经农业部或者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并通过国家计量、资质双认证的法定检验机构。
第三条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依法指导、协调、监督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其从事检验检测人员能够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主要职责:(一)承担生鲜乳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纠纷的调查、鉴定和评价。
当买卖双方对生鲜乳质量发生争议时,负责委托对生鲜乳质量的争议进行检测仲裁。
委托开展生鲜乳分等分级的检验测试工作。
(二)接受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委托,对检测人员、生鲜乳收购站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工作。
(三)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数据和检测报告应当客观、公正,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其检测手段和检测结果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认定第六条申请生鲜乳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法人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向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条件(一)在自治区境内依法设立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
(二)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三)依法经计量、资质认证。
第八条申报材料(一)第三方检测机构考核申请书(二)检测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四)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目录)(五)计量、资质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六)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____份)(七)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自治区以上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证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三者均为复印件)(八)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九)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十)其他证明材料第九条根据检测任务的需要,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确定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布局和数量。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范文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管理,加强对第三方检测活动的监督,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独立、公正、公开的原则,为社会提供专业、可靠的第三方检测服务。
第三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要求:(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专业的技术能力和设备设施;(三)具备独立的检测实验室和人员;(四)拥有合法的财务和经营管理体系;(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第四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检测资质,同时遵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
第五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以公正、准确、及时的方式提供给委托方。
第二章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与管理第六条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法人资格证明;(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四)经营许可证;(五)检测设备和人员情况介绍;(六)财务和经营管理体系的证明;(七)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将资质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并接受其审核和评估。
第八条驳回资质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向申请机构出具书面说明,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九条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应当进行资质的评估和续期手续。
第十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如换址、法人代表变更等。
第三章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第十一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运行和管理。
第十二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检测设备和仪器,并按照要求进行校准和维护。
第十三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检测方法和标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和可靠。
第十四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储存,并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第十五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比对,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项目工程第三方检查评估管理制度

项目工程第三方检查评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保障工程进度和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项目工程中第三方检查评估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三条第三方检查评估是指由独立于工程实施主体和设计单位的专业评估机构或专家组织,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进度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项目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五条第三方检查评估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保证评估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和风险等因素,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第三方检查评估,并明确第三方检查评估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第三方检查评估管理机构或相应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项目工程的第三方检查评估工作。
第八条第三方检查评估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实际需要确定专门的检查评估组织机构,包括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专家组织等。
第九条第三方检查评估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评估人员,具有相关的学历和资格,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配合第三方检查评估管理机构进行工程检查评估,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在确定进行第三方检查评估后,应当与第三方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合同,并明确评估范围、内容、方法和要求。
第十二条第三方检查评估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评估计划,包括评估组织结构、评估程序、时间安排、费用预算等,并报请项目建设单位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第三方检查评估管理机构应当派遣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评估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评估人员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用合理的检查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工程施工质量、进度管理、工程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评价和建议,并提出相关改进措施。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附件7:京福闽赣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福铁路客运专线闽赣段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测管理,推进过程控制标准化,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工程验收试验的规程规范、铁路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和公司《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二条为加强第三方检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第三方检测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组员:公司安质、工程部部长、指挥部指挥长、设计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
第三章检测项目第三条第三方检测的项目有以下三种1.公司与质量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签订的检测合同中明确的项目,如桥梁桩基。
2.各标段施工单位与质量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签订的委托检测合同中明确的项目,如隧道衬砌和路基基桩等。
3.建设过程中公司及指挥部认为需要增加或抽验检测指定委托的项目。
第四章检测方法第四条桥梁基桩检测采用瞬态激振法(低应变)和声波透射法,隧道衬砌采用地质雷达检测,路基基桩采用无损检测(低应变、大应变)、桩身无侧限抗压强度检测、荷载试验(单桩、复合地基)等。
第五条第三方检测在施工单位按规定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验的基础上进行。
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因第三方检测而减少相应检测频次,降低检测质量。
第五章检测单位组织机构第六条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进场后应组建第三方检测项目部,检测站项目部应配备独立的办公、生活、交通、通讯等设施,食宿自理,不得与施工单位一起办公和食宿,不得借用施工单位交通工具。
第七条各检测单位进场后在一周时间内将项目部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组织机构等报送所在标段的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公司所属指挥部及公司安全质量部。
第八条各检测单位应按照投标承诺、合同要求和标段施工进展情况合理安排进场人员和设备,确保进场检测设备数量、状态、性能以及人员数量等满足投标承诺及施工现场进度的需要,同时加强仪器设备维护与校准,确保检测设备状态良好。
第三方检测工作管理规定

第三方检测工作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管内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公司管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第三方质量检测工作,依据《关于开展隧道衬砌等铁路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的通知》(铁建设〔2011〕172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隧道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铁总建设函〔2014〕637号)、现行检测技术规程规范、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结合公司管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第三方质量检测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是指按照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由公司通过独立招标程序确定委托的、依法持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所从事的现场检测活动。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活动应遵循科学、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内铁路建设项目桥梁桩基、路基及支挡结构、隧道衬砌、房建桩基、钢结构、通信铁塔等由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的工作范围。
第五条实行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后,施工单位按规定应实施的自检工作不变,施工质量责任不变;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不变。
第六条第三方检测单位不得参与本标段内施工单位的现场检测自检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第七条组织机构公司管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管理归口公司安质部,建设指挥部负责管段内第三方检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工作职责(一)安质部:1.制定公司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2.指导现场指挥部召开第三方检测单位首次进场会议,每半年组织1次第三方检测单位履约情况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和考核。
3.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实体质量抽检等工作。
4.审核第三方检测单位的验工计价及竣工结算。
5. 组织第三方检测招标工作。
6.每季度分析实体工程质量。
对第三方开展评估(二)工程部:负责组织指挥部、设计、咨询、监理和施工单位研究质量存在较大问题或安全存在较大风险的不合格工程实体的处理方案,组织对处理方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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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附件7:京福闽赣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福铁路客运专线闽赣段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测管理,推进过程控制标准化,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工程验收试验的规程规范、铁路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和公司《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二条为加强第三方检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第三方检测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组员:公司安质、工程部部长、指挥部指挥长、设计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
第三章检测项目第三条第三方检测的项目有以下三种1.公司与质量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签订的检测合同中明确的项目,如桥梁桩基。
2.各标段施工单位与质量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签订的委托检测合同中明确的项目,如隧道衬砌和路基基桩等。
3.建设过程中公司及指挥部认为需要增加或抽验检测指定委托的项目。
第四章检测方法第四条桥梁基桩检测采用瞬态激振法(低应变)和声波透射法,隧道衬砌采用地质雷达检测,路基基桩采用无损检测(低应变、大应变)、桩身无侧限抗压强度检测、荷载试验(单桩、复合地基)等。
第五条第三方检测在施工单位按规定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验的基础上进行。
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因第三方检测而减少相应检测频次,降低检测质量。
第五章检测单位组织机构第六条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进场后应组建第三方检测项目部,检测站项目部应配备独立的办公、生活、交通、通讯等设施,食宿自理,不得与施工单位一起办公和食宿,不得借用施工单位交通工具。
第七条各检测单位进场后在一周时间内将项目部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组织机构等报送所在标段的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公司所属指挥部及公司安全质量部。
第八条各检测单位应按照投标承诺、合同要求和标段施工进展情况合理安排进场人员和设备,确保进场检测设备数量、状态、性能以及人员数量等满足投标承诺及施工现场进度的需要,同时加强仪器设备维护与校准,确保检测设备状态良好。
第九条检测单位应根据检测规范和投标承诺,结合标段实际,制定完善的内部工作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
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统一着装、统一标识。
第十条各标段施工单位委托检测的项目,施工单位应联合监理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认真审查委托检测中标单位的企业资质、组织机构、进场人员资质情况,防止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场。
第十一条检测工作不得转包、分包。
第十二条第三方检测单位应根据委托检测项目的需要与否,建立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建设及管理标准按公司制定的《试验室建设标准》实行。
第六章检测人员要求第十三条检测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业检测工程师必须符合投标承诺,同时根据标段实际情况设立相应部门和检测小组。
第十四条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统一着装、统一标识,进场后尽快熟悉相关技术图纸、技术标准、设计标准等内容。
第十五条检测人员应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数据说话的工作原则,及时主动地做好检测工作。
第十六条若检测单位更换检测人员,应提前上报监理单位、合福铁路公司安全质量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更换。
第十七条检测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检测人员必须常驻检测现场,如离开现场3天以上时,须报公司指挥部同意。
第七章检测前的准备工作第十八条检测单位应熟悉本标段设计文件和标段范围内各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建立针对本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根据有关检测技术规范、标准等认真编制检测规划,报所在监理单位总监审核后实施并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备案。
第十九条检测单位应根据标段特点,编制检测大纲和实施方案,报所在监理单位总监和公司所属指挥部审核后实施,同时报公司安全质量部核备。
第二十条检测规划(计划)于进场后15日内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审批后,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指挥部核备。
检测大纲和实施方案根据检测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编制、完善后报监理单位及指挥部审批,报公司安全质量部核备。
第二十一条检测单位应根据检测规划、检测大纲和实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合理编制年度和分月检测计划并实施。
第八章检测报验要求第二十二条基桩报验条件桩头的处理标准如下:1.桩头必须凿除到设计标高;2.桩顶面应平整,密实、并与桩轴线基本垂直,桩头浮浆必须全部凿除;3.对于采用低应变法检测的基桩,应在桩头磨好四个平面,如下图所示:低应变检测桩头处理示意图4.对于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的基桩,其桩身混凝土强度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方可报验。
检测前,施工单位应事先在声测管中注满清水,并用塞子塞好,以免掉入杂物;所检测基桩桩身混凝土的强度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方可报验。
第二十三条隧道衬砌检测前,施工单位必须清理隧道内检测通道,台车退出检测区域,给检测单位提供必要的检测条件。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提前一周将待检计划报监理、检测单位。
施工单位在被检项目具备检测条件后,填写检测报验单,提前24小时电话通知驻地监理和检测单位。
第二十五条驻地监理和检测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的报检电话通知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赶到检测现场,三方共同在施工单位的报检单上签字确认。
若监理、检测单位在接到通知后无故未能准时到达现场,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考核处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测单位,及时提供检测单位所需的施工过程中的有关技术资料,以保证检测结论的准确性。
第九章检测要求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驻地监理全过程见证检测并在检测记录上签字。
施工单位对检测记录予以确认签字,对拒绝签字的,由检测单位注明理由。
各监理单位应派人对现场检测实施全过程旁站监理。
在监理人员未到场前,检测单位不得进行检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按照规范和相关要求,做好检测现场的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在工作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检测单位应加强检测行为管理,确保检测过程不受外界干扰。
除针对性检测或检测规程有明确规定外,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确定具体的检测部位、测点位置或抽取样品,不得由施工单位指定检测部位。
因客观条件限制而影响随机抽样的,应在检测报告中作详细说明。
第三十条检测人员应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数据、结果承担质量责任。
第三十一条检测过程中涉及检测方法的重大变化必须报监理单位审核、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章检测报告第三十二条检测单位必须及时完成现场检测工作,并按时提供中间报告(初步结论通知单)和最终检测报告,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正式检测报告原件至少一式六份,必须打印,并由相关人员(检测人员、旁站监理)签字、加盖检测专用章、CMA章和单位公章。
第三十三条检测单位应在检测结束后,及时将检测结果向指挥部、施工、监理单位通报,要求低应变检测、声波透射、荷载试验、隧道衬砌无损检测、钻孔取芯和动力触探等结果通报不超过24h。
第三十四条每周五17:00前,检测单位应将本周检测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后上报公司及所属指挥部。
第三十五条每月30日前检测单位应汇总分析本月检测情况和检测结果,在监理例会上进行通报,将分析资料报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公司及所属指挥部,同时上报次月检测计划。
第三十六条每季末(最后月30日前)和每年12月20日前,检测单位应将本季度、年度检测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将分析资料报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公司所属指挥部,同时上报次季度和次年检测计划,其中桥梁桩基桩身质量检测和隧道衬砌质量无损检测资料应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工程管理部。
第三十七条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漏报、瞒报,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向监理工程师、公司指挥部、安质部报告,并协助制定解决方案。
桥梁基桩检测应及时提供和汇总超声波检测基桩按1%的比例进行低应变对比检测的检测报告(不作为评判基桩质量依据),并在所有现场基桩检测工作完成20天内,编制完成基桩超声波检测与低应变检测对比检测报告,一式五份交甲方。
第三十八条检测报告内容(报告格式见附件)1.基桩检测报告(含路基)检测报告应内容全面、数据真实、结论准确,用词规范。
报告内容包括:委托方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名称,基础形式,设计要求,检测目的,检测依据,检测数量,检测日期;地质条件描述,包括土层分布及主要物理力学指标;被检桩(点)的编号、布置和相关施工记录;检测方法及原理,检测仪器设备,检测过程叙述;现场检测及数据处理分析、典型波形曲线图、检测结论;检测中异常情况的说明;检测机构认为有必要说明的问题;检测、分析、校核、审批人员(技术负责人)签名,加盖检测机构报告专用章(包括骑缝章)和计量认证章(CMA章)。
2.隧道衬砌检测报告委托方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名称,设计要求,检测目的,检测依据,检测数量,检测日期;被检隧道里程、测线布置和相关施工记录;检测方法及原理,检测仪器设备,检测过程叙述;现场检测及数据处理分析、典型剖面图、检测结论;检测中异常情况的说明;检测机构认为有必要说明的问题;检测、分析、校核、审批人员(技术负责人)签名,加盖检测机构报告专用章(包括骑缝章)和计量认证章(CMA章)。
3.报告档案管理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齐备,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范。
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按年度统一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单独建立不合格检测台帐。
凡在检测中出现结果不合格或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应及时登记不合格检测台帐,并于报告当日将试验检测不合格报告单报送监理单位和公司所属指挥部,不得隐瞒不报。
第十一章质量缺陷和问题的处理第三十九条按信息化管理要求,配置有关设备和人员,及时录入有关数据,对检测中发现的重大质量缺陷和工程隐患必须在24小时内同时报公司、指挥部及监理单位。
第四十条对在检测过程中发现的III、IV类桩或隧道衬砌存在的质量问题(缺陷),检测单位应在核实无误的情况下,将检测结论报驻地监理的同时,2小时内向公司安全质量部、工程管理部汇报,同时向公司所属指挥部汇报。
由公司负责组织对缺陷桩和隧道衬砌质量问题(缺陷)的处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对III、IV类桩,由第三方检测单位按标准规定实施钻芯法核实,施工、监理单位全程见证。
钻芯法检测结果与超声波法或低应变法一致,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钻芯法检测结果为合格桩,所发生的费用由检测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对因声测管堵塞造成该桩不能检测或不能完全检测,则按检测规程的要求采用钻芯取样法进行完整性检测,钻芯取样法所需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对检测结果有争议且不能达成一致时,则由公司委托其他方检测机构进行复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