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片面共同犯罪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
在首先介绍了共犯的概念,然后解释了片面共犯的概念和特点。
在对片面共犯的共犯性进行了分析,明确了成立要件,并讨论了共犯行为的认定、违法事实认定以及结果认定。
在结论部分总结了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展望了片面共犯的发展趋势,并为共犯学科的研究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通过本文的探讨,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片面共犯的特点和相关法律规定,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并推动共犯学科的进一步研究和发展。
【关键词】片面共犯, 共犯性, 成立要件, 共同犯罪, 认定, 研究, 展望, 参考1. 引言1.1 介绍共犯的概念共犯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多人共同实施某一犯罪行为或犯罪活动的行为主体。
共犯关系是指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主体之间不同于一般的犯罪关系,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犯罪关系。
共犯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常常是缺乏必要的办案两犯如首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或一些联合犯等行为。
共犯关系主要包括两个要素:一是联合实施犯罪活动的行为要素,即实施犯罪活动的人在行为上相互依存、联系,共同执行犯罪行为;二是共犯意志要素,即实施犯罪活动的人在心理上相互依存、联系,共同实施犯罪活动。
通过这两个要素形成的共犯关系,构成了共犯关系。
在刑事法律规定涉及犯罪共犯的法律关系,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犯罪活动的实施作出有效的制裁。
1.2 解释片面共犯的概念和特点片面共犯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参与者虽然未必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通过提供帮助、支持或协助等方式,起到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作用。
片面共犯通常并非犯罪计划的主要策划者或执行者,但其行为或态度却对犯罪行为的实现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片面共犯的特点包括:一是与主观故意相关,即片面共犯必须具备一定的心理状态,了解并认可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
二是与客观行为相关,指片面共犯的实际行为或实质上的支持、帮助等方式对犯罪行为的实现起到了实际作用。
浅析片面共同犯罪

浅析片面共同犯罪摘要: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片面共同犯罪(简称片面共犯)是不是共同犯罪,应该如何处理这一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本文通过介绍片面共犯在各国面临的理论争议,认识剖析片面共犯的内涵,并对其具体存在形式进行分析。
关键词:片面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实行犯帮助犯一当前对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争议所谓片面共同犯罪,亦称片面共犯,即指参与犯罪的人中一方有同他人实施犯罪的共同故意,暗中配合他人实行犯罪,而另一方却不知道有人配合自己实施犯罪,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
简言之,是指一方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犯罪并参与犯罪,而他人并不知情的犯罪形态。
对于片面共犯,中外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
有人否定片面共犯概念,认为不存在片面的共同犯罪,有人认为应肯定片面的共同犯罪,但对其存在范围有争议。
在美国,存在与片面共犯相对的概念,即潜在同谋犯( potential ccompolice)。
潜在同谋犯的规则是,只要帮助者认识到他在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而被帮助人不知情时,也构成犯罪。
共同犯罪所谓的共同犯罪意图仅指犯罪意图的相同性质,而不要求彼此知道,只要有一方共犯知道自己在与他人共同加功于犯罪行为即可。
所以,潜在同谋犯规则并不违反共同犯罪要求共同意图这个原则,只不过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共同犯罪。
英国刑法在一定范围内也肯定片面共犯的存在,根据《1972年刑事审判法》,在”促成”的情况下可构成片面共犯。
在日本刑法学界内部出现不同观点。
主张片面共犯的学者认为,共同加功的意思属于犯人心理的事项,其相互交换或共犯者的双方有此交换,不过是外界的事项,作为共犯的主观要件的此意思,在此片面的场合,尚可成立,即在这种场合,对于有此意思的一方,产生片面的效果。
否定片面共犯的学者认为,共犯以共犯间的意志联络为要件,所谓片面的共犯,由于欠缺共犯成立的重要条件,应该完全否定它。
在我国刑法学界,有与日本大致相似的争议。
传统观点认为片面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现在不断有学者深入探讨,提出了不同的共同犯罪的范围,有个别学者怀疑片面共同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片面共犯是指在共同犯罪活动中,一方主观上未必具有故意或某种犯罪动机,但由于其行为具有必然性或促成性,对犯罪的实施起了辅助作用,因而应当以共犯参与犯罪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了片面共犯的概念,也明确了其共犯参与犯罪行为的要件和证明标准。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进行浅论。
要判断片面共犯的共犯性,首先需要确定其与主犯之间的关系。
在刑法学中,通常将共犯划分为从犯、干犯和共同犯三种类型。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对主犯的犯罪行为没有直接参与,但在犯罪过程中给予了协助、支持或者提供了条件的人。
干犯是指在共同犯罪活动中,与主犯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
共同犯是指在共同犯罪活动中,与主犯共同策划,并参与了犯罪实施过程的人。
要判断片面共犯的共犯性,需要看其具体参与犯罪行为的方式与方式。
要判断片面共犯的共犯性,还需要确定其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必然性或促成性。
根据刑法学的观点,共犯对于犯罪行为起到了辅助、推动或促成的作用,对于犯罪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或促成性。
必然性是指共犯的行为对于犯罪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的促成作用。
促成性是指共犯的行为虽然不能直接导致犯罪的实施,但在犯罪过程中有一定的促使或促进的作用。
要判断片面共犯的共犯性,需要具体分析其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必然性或促成性。
要判断片面共犯的共犯性,需要满足一定的证明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对共犯和主观犯罪参与人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活动的性质、目的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这就要求在刑事审判中,需要通过收集、审核、分析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论证和辩论,最终确定被告人的罪责。
在判断片面共犯的共犯性时,需要充分考虑相关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并非是绝对的,而是根据共犯参与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要判断片面共犯的共犯性,需要分析其与主犯的关系、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必然性或促成性,并遵循一定的证明标准进行判断。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所谓片面共犯,简单来说就是指在从事犯罪活动中,存在一些人没有直接参与其中,但是对整个犯罪活动起到了必要的支持、协助或暗示,从而引导真正的犯罪人员完成犯罪行为。
如此看来,片面共犯在犯罪活动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事实上,在一些犯罪行为中,片面共犯的人数,往往比真正的犯罪人员还要多得多。
那么,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是什么呢?下面就由本人来浅谈一下。
片面共犯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到犯罪行为中去,但是其起到的支持、协助或暗示也同样对犯罪行为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犯罪行为的共犯应该进行共同犯罪的处理,而片面共犯其实就是犯罪中的共犯之一。
从法律角度上来讲,这种共犯的行为属于渎职性质,以致罪证语焉不详,但是,在实际的犯罪行为中,片面共犯往往是极难被发现的,因此其处理难度很大。
但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对片面共犯的处理也是必须的。
1、有共同犯罪的意图要成为片面共犯,首先必须要有犯罪的共同意图,即两个人或以上,先行达成共同犯罪的意图,然后通过片面的支持、协助或暗示等手段来引导真正的犯罪人员,完成犯罪行为。
这种共同的犯罪意图,不一定是言语上的交流,也可以是默契的默示。
2、对犯罪活动的支持、协助或暗示作为片面共犯,其行为必须是对犯罪活动的支持、协助或暗示。
具体来讲,这些行为可以是情节多种多样的,例如提供信息、交通或者住宿等方面的帮助,或者是通过信号或口头暗示等方式,引导真正的犯罪人员,完成犯罪行为。
3、在犯罪行为时具有一定的现场作用虽然片面共犯可能没有直接参与到犯罪行为中去,但是在远程引导之外,往往还需有一定的现场作用。
举个例子,比如一个犯罪行为需要绕过一些安保措施,如果没有人在现场辅佐,那么这个行为很可能会遭到失败,因此在这个时候,片面共犯就需要在现场提供一定的协助,比如帮助打开某些重要的门锁,或者是干扰警方的行动等等。
三、总结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这些都是我们在实际应用当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
片面共犯是指在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中,主观方面存在着一方对犯罪的具体目的或手段等关键环节实施行为,而另一方没有实施行为,但对这些行为有所了解并默认,并乘机予以配合,使犯罪得以成功实施的情形。
片面共犯性是共犯之一,属于一种行为犯罪特殊形式。
片面共犯主要的成立要件有三个方面:犯罪行为的共同实施、共谋、具备主观上的共同犯意。
片面共犯的成立要件之一是犯罪行为的共同实施。
共同实施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环节中,多名犯罪参与人共同执行犯罪活动,彼此之间具备一定的分工协作关系。
在片面共犯中,虽然只有一方实施了关键行为,但另一方的行为对犯罪的实施起到协助作用,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或保护。
片面共犯的成立要件之二是共谋。
共谋是指共犯双方有关于犯罪活动的共同意图,即双方共同商定了犯罪目标、犯罪手段等关键要素。
在片面共犯中,共谋是一方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另一方默许并提供必要的协助,二者之间有明确的默契和默示的行为意思表示。
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的共同实施、共谋以及具备主观上的共同犯意。
片面共犯的存在使得犯罪行为的实施更加隐蔽,同时增加了打击犯罪的难度。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认定和惩治片面共犯,保护社会正义,维护法律尊严。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片面共犯是指在犯罪活动中,与主犯共同犯罪而没有完成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
他们参与犯罪活动,但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行为。
他们通常提供支持、指导、协助和保护主犯,协同作案,共同实现犯罪目标。
片面共犯的共犯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他们在犯罪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起着必不可少的辅助作用。
他们可能提供关键的情报、提供必要的工具和资源,提供庇护和保护等。
他们与主犯共同分担犯罪目的,共同享受犯罪利益。
他们参与犯罪活动是出于对犯罪的认同和利益诉求,明确知晓并同意参与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成立片面共犯性需要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实施共犯活动;二是故意为主犯实施犯罪行为提供协助;三是明知或应知主犯将实施系列犯罪行为;四是对这种实施系列犯罪行为危害却不以为然,毫无阻拦;五是参与者与主犯有一定的关联性或合作关系。
在实施共犯活动方面,片面共犯在犯罪活动中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他们可能提供犯罪计划和策划,协助主犯选定犯罪目标和实施方式,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工具,提供庇护和保护等。
他们的协助对于主犯的犯罪行为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没有他们的支持和帮助,主犯的犯罪行为将无法进行。
对于片面共犯来说,他们明知或应知主犯将实施系列犯罪行为,但对此却毫不以为然,没有任何的阻拦和制止行为。
他们对主犯的犯罪活动持默许态度,对主犯的犯罪行为表示支持和赞同。
这种态度体现了他们对犯罪行为的认同和利益诉求。
他们可能因为个人的利益或其他因素而选择参与犯罪活动,共同享受犯罪利益。
成立片面共犯性还需要片面共犯与主犯之间有一定的关联性或合作关系。
这种关联性或合作关系可以是经济利益的关联,比如共同分享犯罪所得;也可以是帮助或庇护的关系,比如提供住所、身份证明等。
片面共犯与主犯之间的这种关联性或合作关系对于实现犯罪目标是必不可少的。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片面共犯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也是涉及到共犯性的一种形式。
它是指刑法中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中,与主体行为相配合而实施犯罪的行为人。
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值得探讨。
片面共犯的共犯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共同性、辅同性和附从性。
共同性是指共犯行为是主体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缺乏共犯行为主观故意,不为实施主体犯罪行为而单独存在。
共同性要求共犯行为与主体行为在时空上、目的上有一定的关联,相互勾连,构成一种整合关系。
共犯的存在对主体犯的实施起到积极促进作用,有利于主体犯罪行为的完成。
辅同性是指共犯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协助或为条件、基础,为主体行为的实施提供帮助和支持。
辅同性要求共犯行为不仅是辅助主体犯的实施,而且是积极参与其中的一种行为。
共犯行为的实施对主体犯的实施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增加了主体犯的实施成功的机会。
片面共犯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共同意图、共同行为和共同犯罪结构。
共同意图是指犯罪中的共犯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
共同意图要求共犯类似于共谋,要有互帮互助的一种合作关系。
并且共犯的故意和目的必须与主体犯的犯罪故意和目的一致,共犯们相互协作,共同实现犯罪目标。
共同行为是指共犯必须有形式上的共同参与,并在实施中具有一定的辅助作用。
共同行为的实施可以包括实际行动、言语行为和默示行为等。
共同行为要求具备明显的行为性质,并在实施犯罪行为中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有利于主体犯罪行为的完成。
片面共犯的共犯性体现在共同性、辅同性和附从性三个方面。
共犯行为对主体犯的实施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增加了主体犯的实施成功的机会。
片面共犯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共同意图、共同行为和共同犯罪结构。
共同意图要求共犯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共同行为要求共犯有形式上的共同参与,并在实施中具有一定的辅助作用,共同犯罪结构要求主体行为和共犯行为构成一种整体结构。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片面共犯是刑事法中的一个概念,指的是共犯在犯罪中扮演辅助角色,虽然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却在某种程度上参与了犯罪活动,为犯罪的实施提供帮助和支持。
本文将从片面共犯的定义、成立要件和共犯性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片面共犯的概念有更加深入的理解。
片面共犯是指犯罪中的共犯角色有明显不对等的情况。
与直接犯相比,片面共犯的行为不是直接导致犯罪结果的主要因素,但是在犯罪中起到了一定程度的辅助作用。
比如说,某人为了帮助他人实施一起盗窃案,提供了相关的案发工具和逃亡计划,但本人并没有亲自参与实施盗窃行为,只是提供了帮助和指导。
这种情况下,提供帮助的人就可以被认定为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共犯必须具备犯罪共同意图。
也就是说,他们之间存在共谋关系,共同计划或者共同意图实施犯罪行为。
共犯必须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发挥一定的辅助作用。
这种辅助作用可以是提供必要的帮助、支持或者协助实施犯罪行为。
共犯必须知道并认同实际犯罪人的犯罪目的和行为,即他们知道自己所参与的活动是可能会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的。
共犯的行为必须与实际犯罪人的行为构成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共犯的行为必须是实际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一部分或者必要条件。
片面共犯的共犯性表现为一定的法律上的行为特征。
片面共犯应该具有一定的犯罪责任。
虽然片面共犯的行为不是直接导致犯罪结果的主要因素,但是他们作为犯罪行为的辅助者,在法律上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片面共犯与直接犯之间应该具有关系亲密和合作紧密的特点。
也就是说,片面共犯和直接犯之间互相依存,相互制约,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片面共犯的行为应该对案发的发生起到一定的作用。
虽然片面共犯的行为不是直接导致犯罪结果的主要因素,但是他们的行为对案发的顺利进行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片面共犯在刑事法中扮演着较为特殊的角色。
虽然他们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是他们在某种程度上为犯罪的实施提供了帮助和支持。
片面共犯的成立要件包括共同意图、辅助作用、认知犯罪行为和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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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片面共同犯罪
摘要: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片面共同犯罪(简称片面共犯)是不是共同犯罪,应该如何处理这一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本文通过介绍片面共犯在各国面临的理论争议,认识剖析片面共犯的内涵,并对其具体存在形式进行分析。
关键词:片面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实行犯帮助犯
一当前对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争议
所谓片面共同犯罪,亦称片面共犯,即指参与犯罪的人中一方有同他人实施犯罪的共同故意,暗中配合他人实行犯罪,而另一方却不知道有人配合自己实施犯罪,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
简言之,是指一方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犯罪并参与犯罪,而他人并不知情的犯罪形态。
对于片面共犯,中外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
有人否定片面共犯概念,认为不存在片面的共同犯罪,有人认为应肯定片面的共同犯罪,但对其存在范围有争议。
在美国,存在与片面共犯相对的概念,即潜在同谋犯
( potential ccompolice)。
潜在同谋犯的规则是,只要帮助者认识到他在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而被帮助人不知情时,也构成犯罪。
共同犯罪所谓的共同犯罪意图仅指犯罪意图的相同性质,而不要求彼此知道,只要有一方共犯知道自己在与他人共同加功于犯罪行为即可。
所以,潜在同谋犯规则并不违反共同犯罪要求共同意图这个原则,只不过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共同犯罪。
英国刑法在一定范围内也肯定片面共犯的存在,根据《1972年刑事审判法》,在”促成”
的情况下可构成片面共犯。
在日本刑法学界内部出现不同观点。
主张片面共犯的学者认为,共同加功的意思属于犯人心理的事项,其相互交换或共犯者的双方有此交换,不过是外界的事项,作为共犯的主观要件的此意思,在此片面的场合,尚可成立,即在这种场合,对于有此意思的一方,产生片面的效果。
否定片面共犯的学者认为,共犯以共犯间的意志联络为要件,所谓片面的共犯,由于欠缺共犯成立的重要条件,应该完全否定它。
在我国刑法学界,有与日本大致相似的争议。
传统观点认为片面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现在不断有学者深入探讨,提出了不同的共同犯罪的范围,有个别学者怀疑片面共同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事实上,争议的焦点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共同犯罪的主观联系”。
共同犯罪的成立,中外刑法学界有两种学说:一种为犯罪共同说,一种为行为共同说。
犯罪共同说认为,成立共同犯罪,除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之外,必须要有共同的犯罪意思联络,否则不发生共犯关系。
行为共同说认为,共犯关系的发生,仅以双方的共同行为即可,至于其意思如何,则在所不问。
若依行为共同说,片面共同犯罪肯定是共同犯罪。
但根据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成立持犯罪共同说,需理解共同犯罪的主观联系以区分犯罪形态。
传统的肯定片面共犯的学者(亦称积极说)认为,”共犯之观念,不以双方的故意为必要,共犯者一方,虽无与他人共同之认识,而他之一方,有此共同之认识时,仅此一方可生共犯关系。
易言之,得认有一方
的共犯也。
”即对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的一方以单个人犯罪定罪处罚;对有共同犯罪故意的一方,以他方的共同犯罪人论处。
其原因为:第一,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有共同犯罪故意的一方,其主观上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又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的。
第二,如果对有共同犯罪故意的一方不以他方的共同犯罪论处,则将失去对其追究刑事犯罪责任的法律根据,因为他暗中实施的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并非是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独立犯罪行为。
肯定片面共同犯罪的,对存在的范围也有争议。
有认为存在片面教唆犯与片面帮助犯的,有认为只存在片面帮助犯(从犯)的,有认为存在片面教唆犯和片面实行犯的。
在此范围中的争议,通说以从犯处理。
但这种学说必须在承认片面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的基础上,其正确与否也不能肯定。
否定片面共犯的学者(亦称消极说)认为,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依法定原则,共犯者间须有共通之故意,才能发生共犯关系。
共同犯罪的主观联系不仅要求犯罪人之间存在合意,而且必须是相互的,也就是说,各个共同犯罪人之间不仅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性质、法律后果有认识,而且对其他犯罪人的行为有概括的认识。
但否定片面共犯的学者也没解决好其刑事责任。
二、片面共犯的存在形态
尽管关于片面共犯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有着不同意见, 但学者普遍借用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来分析片面共犯的存在形态。
对共同犯罪
人的分类按不同的标准有着相异的结果, 在理论上可将共同犯罪
以分工为标准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 以作用为标准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这是两种分类的结合。
我们以分工为标准的共犯分类来分析片面共犯的存在形态。
关于片面共犯的存在形态, 学界也有着不同看法。
台湾学者高仰止则认为: 共同正犯与教唆犯皆无片面共犯之可言, 只有帮助犯始有片面共犯之情形发生。
实行犯可以成立片面共犯。
实行犯是犯罪构成行为的具体实施者。
按照片面共犯的理论,如果存在片面实行犯, 应该是指在其它实行犯不知情的情况下, 暗中配合其行为并直接参与实行犯罪,
同样实施了犯罪构成的行为的人。
作为片面实行犯存在的证据, 我们能够找到案例就可以充分说明。
以故意杀人为例: 甲知道乙与丙有仇, 并计划杀死丙, 而甲也想利用乙杀死丙。
某一天假发现乙携带菜刀去往丙家,便尾随。
乙用力砍杀丙一刀之后以为将其杀死扔刀离去, 但乙的砍杀并不致命。
甲在乙走后发现并没有死, 就又给了丙致命一击。
此案中,甲便是在乙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了犯罪, 而且他的行为也是直接实施犯罪构成的行为。
当然也有人认为这种情况可以按个人实施的行为直接单独定罪, 没有必要认定为片面
共犯。
但是片面共犯毕竟认识到自己是在利用他人, 虽然也有足够的犯罪构成行为, 但是在与他人行为的共同作用实施的犯罪。
其行为与他人的行为相协调、补充, 不同于一般的单独实施犯罪行为。
在定罪量刑时, 片面实行犯实施了全部的犯罪构成, 可以独立定
罪, 但是综合考虑其实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而与之共同犯罪,主管恶性更为严重, 对其应该考虑按相应罪行法定刑较重的部分
处罚。
帮助犯是公认的片面共犯形态。
片面帮助犯是指其明知另一方正在实行犯罪而给予其帮助, 从而有利于其实行行为的完成, 但
另一方对此一无所知。
帮助犯一种较为典型的片面共犯存在形态, 也是引发片面共犯理论的事实根源。
而刑法关于这一方面的经典案例就是: 行为人知道某人要杀人, 而在其必经之路上提供刀子,
使其利用刀子杀人。
片面帮助犯在犯罪中就是起帮助的作用吗? 有学者指出, 片面帮助行为在片面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非一定
就是次要的、辅助的, 完全可能起主要作用。
这种观点有其合理性。
首先, 片面帮助犯的帮助只是我们用来分析片面共犯的一种形态, 片面共犯真正的处理还是要按独立犯罪来办。
其次, 片面帮助犯只是形式上的称谓, 其在犯罪中真正起到的作用可能是主要的。
例如在案例中提供的犯罪工具中涂抹剧毒, 可以说”帮助者”在案件
中起到了真正的致命作用。
对于片面帮助犯的定罪量刑, 首先是按独立犯罪来确定相应的罪名; 在量刑时如果在犯罪中起到决定作
用的应按相应罪行法定刑较重的部分处罚,在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的, 则可按相应罪行法定刑较轻的部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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