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重大行政决
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4.19
•【字号】徐府发〔2023〕6号
•【施行日期】2023.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规定》的通知
徐府发〔2023〕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徐汇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徐汇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023年4月19日。
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加强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应当遵守本规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在出台前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断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本地实际和重要工作,制定决策事项目录,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五大法定程序简介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的五大法定程序分别为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其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属于决策草案形成阶段的程序。
公众参与程序是指除依法不予公开的重大决策事项外,应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特别注重征求公众、行业协会商会、民营企业等意见;专家论证程序,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风险评估程序,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
合法性审查程序是决策必经程序,在决策草案提交讨论前,应当有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对于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后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审查时间。
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是决策必经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即会议形式只能是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
对会议议事规则也提出了要求,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都要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
决策应当按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应当及时公布。
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是必经程序。
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证政令畅通,进一步提高中央、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9号)《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3〕36号)《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毕委办字〔2013〕3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检查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监督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明党的纪律,维护中央、省委和市委权威,确保政令畅通,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富裕和谐美丽新XX提供有力保证。
第三条监督检查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加强统筹、协调推进,坚持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坚持完善制度、严密程序,坚持拓展成果、形成机制。
第二章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第四条县级建立由县委书记任第一组长,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督办督查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县城乡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有关领导为成员的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中央、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监察局,由县监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执行重大决策部署和开展监督检查的第一责任人,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质量技术监
督局行政审批流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4
【实施日期】2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流程》的通知
各市、县(区)质监局,宁东质监局,行政许可评审中心,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机关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落实质监部门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切实提高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过程的高效、便民,经自治区质监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对现有行政审批流程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流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质监部门还应参照本流程对本单位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精简规范。
自治区质监局2008年2月25日印发的《行政审批工作规程》(宁质技监[2008]21号)自本流程印发之日起予以废止,其他行政审批相关制度、规定与本流程不符的,以本流程为准。
自治区质监局办公室
2014年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将申请书及所需的相关材料送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以下简称质监窗口),质监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方面:(一)依法行政的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二)以本局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四)大额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五)动用大额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六)依法行政建设的重大措施;(七)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
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
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局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
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务会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第六条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务会议决策程序。
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局领导通报。
第七条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决策。
第八条本局各工作部门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政策法规股应当为局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性咨询、论证、听证、公示等有关服务.第十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
第四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四)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五)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六)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七)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八)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九)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十)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十一)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部门职能确定,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程度高或者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决策调研;(二)咨询论证;(三)公众参与;(四)风险评估;(五)合法性审查;(六)集体讨论决定;(七)公布结果。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事项听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事项听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6.12.20•【字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事项听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公示征求意见,现将《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事项听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12月20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事项听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事项决策听证行为,增强决策的可行性和透明性,从制度上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质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重大事项听证,是指需要听证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策前,通过举办听证会的形式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和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组织听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二)事关社会公众利益和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地方标准、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三)涉及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中事关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措施;(四)其他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行政相对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事项因情况紧急必须即时决定的,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不组织听证。
第五条重大事项的听证工作,由承办起草重大事项方案的省局机关处室或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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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结合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定职责权限,对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局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局依质监法定职责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局按照区政府部署,牵头或参与的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局党组领导局重大行政决策及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制定工作,指导、监督行政决策事项的执行落实。
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指导、协调以及决策咨询落实的检查、督促工作。
局法制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局各科队负责承办行政决策相关工作。
第五条行政决策的信息公开,由办公室依法进行。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制定和实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重大行政措施。
(二)编制和修改行政管理和服务重要总体规划。
(三)局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章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第一节决策启动第七条下列人员或部门可以提出行政决策建议:(一)局主要负责人。
(二)局分管领导提出并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
(三)各科室队提出并经分管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八条局主要负责人提出或同意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交局党组讨论通过后,启动决策程序,并指定局相关科室队作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机构。
第九条局办公室应当向决策事项承办机构贯彻传达局党组重大行政决策启动决定,由决策事项承办机构起草决策方案。
决策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决策建议拟解决问题、建议理由、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经费预算、可行性分析、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等,并应当附有决策方案起草说明。
第二节决策论证第十条决策事项承办机构负责决策方案的论证工作。
第十一条决策事项承办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咨询会,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咨询。
专家或专业研究机构咨询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咨询报告。
第十二条决策事项承办机构应当就决策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对决策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对财政经济、社会稳定、人身财产安全、环境生态或法律纠纷等方面的风险和可控程度作出评估,并相应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措施。
第十三条决策事项承办机构应当就决策方案通过座谈会、网络及OA系统等方式征求局相关科室队意见。
各方应当及时将相关意见书面反馈给决策事项承办机构。
针对不同意见进行充分协商;对反馈意见不予采纳的,决策事项承办机构应当在决策方案说明中载明。
第十四条决策事项承办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意见以及局相关科室队意见修改形成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十五条决策实行公开征求意见制度。
决策事项承办机构将上述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决策事项具体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走访等形式,或通过公众媒体或者网络征求意见的方式向公众征求意见。
通过公众媒体或者网络征求意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的方式向公众征求意见的,征求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决策事项承办机构应当将电子邮箱、电话、地址等联系方式公开,设臵网上回复功能,收集公众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下列情形应当组织听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
(二)编制重要规划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
(三)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事项。
(四)局党组认为需要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十七条决策事项承办机构组织听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八条决策采取座谈会形式征求公众意见的,承办机构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
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代表。
第十九条决策事项承办机构对征集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归类和分析,在征求意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并予以公开。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众参与的基本情况。
(二)公众意见的概述。
(三)公众意见采纳与否的情况及理由。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三节合法性审查第二十条决策事项承办机构依据征集的公众意见和建议所完善的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形成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将以下材料一并提交局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一)提请党组审议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草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四)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报告、征求意见汇总材料、听证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局法制科应当自收到决策事项承办机构提交审议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认为材料齐备的,启动合法性审查程序;认为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退回决策事项承办机构补充材料。
第二十二条局法制科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局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起草过程是否符合本程序规定。
第二十三条局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邀请相关法律专家、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论证。
合法性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局法制科应当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草案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补充相关材料和必要程序、合法性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间。
第二十五条局法制科审查决策草案后,提出下列书面审查意见:(一)决策草案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建议提交党组审议。
(二)决策草案应当调整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列明各方意见,提请党组决定。
(三)决策事项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内容、程序存在重大法律问题,或者公众对决策草案存在重大分歧的建议暂不提交审议。
第二十六条局法制科将合法性审查意见交决策事项承办机构,承办机构自收到合法性审查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呈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认为可以提交党组审议的,提交局办公室;认为暂不能提交党组审议的,决策事项承办机构应按要求补充相关工作。
第四节审议决定第二十七条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集体审议形式包括党组会议和党组扩大会议。
讨论重大决策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
会议应当对决策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后再次审议或暂缓审议的决定。
决策通过后应当明确执行单位。
第二十八条决策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应当依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决策通过后,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局网站或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程序第一节决策草案建议第三十条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人员或部门可以提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建议。
参照第八条规定指定决策事项承办机构。
第三十一条决策事项承办机构提出决策草案建议申请,局办公室做好协调,按程序向区政府提出决策建议。
第三十二条区政府启动决策建议,指定局为决策承办单位的,由局办公室提出建议,局领导决定指定决策事项承办机构。
决策事项承办机构按照第九条的规定组织起草决策方案,也可委托有关专家或专业研究机构起草决策方案。
第三十三条局各科室队应当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及安排确定本年度纳入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及组织听证的事项,每年年初将决策事项、听证目录提交局党组审议,局办公室将审议通过的决策及听证事项信息汇总到法制科,由法制科统一报区法制局备案。
局各科室队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有属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的或年初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需要修改的,要及时向办公室提出,经局党组审议通过后,报法制科备案,由法制科报请区法制局新增或修改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
第二节决策论证第三十四条决策事项承办机构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组织专家论证会,从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库中聘请专家。
第三十五条决策事项承办机构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六条决策事项承办机构应当就决策方案征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局办公室配合做好相关联络、协调工作。
决策事项承办机构应当收集各单位书面反馈意见,组织局相关科室队对反馈意见进行研讨,提出是否采纳意见的建议,交主管领导决定。
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决策事项承办机构应当与反馈意见单位充分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在决策方案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决策事项承办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意见以及其他职能部门和区政府的意见修改成决策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八条决策事项承办机构应当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将决策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及组织听证,并按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并予以公开。
第三十九条决策事项承办机构应当在征集意见完成后15日内拟定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并送交局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局法制科合法性审查的内容按照第二十二条进行。
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决策事项承办机构补充相关材料和必要程序。
第四十条局法制科应当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特别是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草案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补充相关材料和必要程序、合法性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间。
局法制科应当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局党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移交局决策事项承办机构。
第四十一条决策事项承办机构按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局党组决定通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后,决策事项承办机构应收集以下材料,并按程序向区府办报送材料,办公室做好协调:(一)提请区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草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四)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报告、征求意见汇总材料、听证报告等。
(五)局法制科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区府办、区法制办退回补充材料的,由局办公室或局法制科交决策事项承办机构补正。
第四章决策执行、决策后评估第四十三条局行政决策承办机构为决策事项执行机构。
决策事项执行机构应当根据执行任务、执行责任要求,制定执行方案,落实执行措施,跟踪执行情况,确保执行的效果和进度。
对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决策事项执行机构应当按程序在3个工作日内将决策执行方案、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向区府办报备,办公室做好协调。
决策事项执行机构应当跟踪决策执行情况,确保执行的效果和进度,执行效果和进度纳入局年度工作总结。
第四十四条实行决策后评估制度。
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组织:(一)评估组织机构为决策事项执行(承办)单位。
(二)评估应当定期进行,一般为一年一次。
(三)可以委托未参与决策制定阶段的相关论证、评估工作的专业研究机构进行。
(四)通过局网站、区政府网站等媒体征询公众意见,并就意见采纳情况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