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再就业培训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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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18•【字号】•【施行日期】202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务派遣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2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一)严格审批标准。

对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单位的资质开展实质性审查,严把行政许可“入口关”:在注册资本方面,确保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在场所设施方面,经营场所地址真实,与开展业务相适应,并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网络设备、网络服务和劳务派遣业务管理方面的信息管理系统等基本设施;在管理制度方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健全规范,制订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等;在专职管理人员方面,引导劳务派遣机构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人力资源管理师等与劳务派遣业务相关的专业管理人员。

(二)优化审批服务。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办理材料,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通过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等线上渠道申请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经营情况年度报告、设立分支机构报告与备案等行政服务事项,全面推行使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实现劳务派遣业务“一网通办”。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现将《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日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更加重视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加强社会保险制度建设,认真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加快劳动保障立法、基础和能力建设步伐,协调推动各项劳动保障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积极促进就业再就业(一)全面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

层层分解中央确定的“105145”的目标任务。

全年城镇新增就业人员10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逐级落实目标责任,按月通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落实和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

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做好法律规定与现行政策的衔接。

采取跟踪调度、督促检查等措施,推动政策落实。

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强化援助的针对性、措施的规范性和机制的长效性,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建立完善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的援助机制。

全面解决下岗职工并轨遗留问题。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8.15•【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要求,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应对疫情保主体促就业10条政策的通知》(赣人社规〔2022〕1号)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促进2022年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10条措施的通知》(赣教高字〔2022〕1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尽快尽早就业,现就做好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申请条件及标准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招用2022届高校毕业生(含2022届春季高校毕业生,下同)、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此项政策与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发放期限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四、申请材料1.《江西省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吸纳2022届高校毕业生)》(附件1);2.企业与被吸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1份(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由实际用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劳务派遣<外包>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原件和复印件1份);3.被吸纳人员的高校毕业证。

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并核验被吸纳人员的高校毕业证信息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如共享获取核验不到,需提供高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4.工资支付凭证(加盖公章);5.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花名册电子版(附件2)。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1.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人社局,各高校: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做好我省2024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

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1.强化统筹部署。

各级教育、人社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将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中之重、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统筹做好2024届就业工作部署安排,落实落细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各项工作要求,确保工作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加快推动各项促就业政策落地见效,要结合实际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主动研究,用足用好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支持本地企业吸纳更多毕业生就业,确保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的总体稳定。

2.强化协同联动。

省级教育、人社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组织、发改、财政、国资、工信等部门沟通衔接、分工合作、协同联动,充分发挥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资源力量,凝聚促就业工作合力。

把高校毕业生作为公共服务的重点群体,争取更多岗位、资金、服务等公共资源向高校毕业生倾斜。

要组织各级各类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业孵化基地等深度参与,形成共同服务毕业生就业创业局面。

3.强化高校责任。

高校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主体,各高校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主要负责同志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江西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最新

江西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最新

江西省残疾(cán jí)军人优抚方法最新江西省优抚对象抚恤(fǔxù)标准:三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给予临时困难救助。

在审查进入低保范围时,要贯彻实事求是的原那么, 将家庭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优抚对象及时纳入低保。

优抚对象所享受的抚恤金或生活补助金不得计入其家庭收入。

因灾、因病、因子女上学导致生活困难的,要按照规定及时给子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下岗失业的参战退役人员等优抚恤对象实现就业(jiù yè)或再就业后,不停顿其原已享受的抚恤补助金。

四是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按照?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住建厅关于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住房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民优〔2022〕24号),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优先租住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或购置限价商品住房,或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将居住在农村且属住房危险经济(jīngjì)困难农户的重点优抚对象全部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安排落实。

五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城镇登记失业参战退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后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方法。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

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对各类企业(单位(dānwèi))招用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城镇参战退役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参战退役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对参战退役就业困难人员灵敏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实缴额50%的社会保险补贴(详细标准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当年通知为准)。

所需补贴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六是缴纳医疗保险费和落实医疗优惠优待。

对参加城乡居民根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困难的,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纳入城乡低保的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给子解决,其他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8.31•【字号】赣人社发〔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发〔2019〕31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更好服务稳定就业工作,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现就我省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四届历次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服务对象需求为导向,完善城乡统筹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扩大服务供给,创新运行机制,提供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以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就业增长,以就业增长支撑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二、工作目标以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为根本,优先保障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健全统筹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推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

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发挥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多元参与,形成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合力。

创新服务理念,优化服务流程,丰富服务手段,全面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主要任务(一)明确覆盖全民的公共就业服务范围1.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常住人口全覆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现将《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一月二十八日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针,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坚定信心,开拓进取,继续把两个确保放在首位,逐步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抓紧完善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全面推进劳动保障各项事业的发展。

一、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其他生活保障工作(一)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认真办好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进中心、签协议。

继续坚持按三三制原则筹集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并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实行重点监控,防止群体性突发事件。

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做好破产关闭企业和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中的职业安置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转岗分流,创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

(二)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实行下岗职工再就业目标责任制,层层抓落实,力争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

进一步落实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开展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

总结和推广发展社区服务业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经验,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度检查及部分鉴定所站集中换发许可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人社字[2014]232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4.06.06【实施日期】2014.06.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度检查及部分鉴定所站集中换发许可证的通知(赣人社字〔2014〕232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管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按照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规定,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提升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服务水平,构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确保考核鉴定质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2014年度检查工作,对部分鉴定许可证即将到期的鉴定所站,将同步更换许可证。

一、年检范围2013年12月31日前经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所(站)(以下简称“鉴定所站”)。

二、年检内容鉴定所站2013年度开展实施考核鉴定工作的基本情况。

包括以下方面:(1)鉴定所站负责人、经办人、考评员、工作人员基本信息;机构岗位设置和规章制度、档案资料管理、鉴定实施要求、质量管理等。

(2)2013年度开展考核鉴定人数、等级、职业(工种)名称以及获取证书人数。

鉴定职业(工种)是否在批准资质的范围内。

(3)鉴定所(站)场地设置、设备、检测仪器名称、数量等,是否符合考核鉴定相应职业(工种)要求。

(4)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构建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的情况,考、培分离工作措施、社会各界的反映。

三、年检材料参加年检的鉴定所站需提交以下材料:1.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度总结报告。

2.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各项管理制度。

3.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基本情况表(附件1)4.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考评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及考评员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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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教学大纲和课时计划要求授课,保质保量地完 成培训任务。
3.学员培训结束后,应组织对学员进行考核鉴定。对参加短期培训班(12月)的学员,由 培 训机构会同认定机构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发给江西省劳 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就业 培训合格证》;对参加中、长期培训班(3个 月以上)的学员,培训结束后,由再就业培训机 构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 统一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后发给《职业资格证》 。
4.建立健全培训学员档案,学员结业后应及时将学员资料纳入劳动力市场信 息网并进行跟 踪服务。
5.培训基地应严格按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 培训收费标准 。
当前页码:2

六、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每年应对再就业培训基地组织检查评估,对评估 不合格者,责 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再就业培训基地资格。 二○○二年九月六日
一、再就业培训基地主要承担企业下岗职工、“协保”人员和失业人员的再 就业培训,以 提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企业下岗职工、“协保”人员和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 ,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其早 日实现再就业。
二、全省各级(各类)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办培训机构和大 专院校可申请作 为再就业培训基地。
三、再就业培训基地可作为实施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培训机构,参加政府购 买培训成果项 目的投标及培训,并受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委托,承办下岗失 业人员的免费培训项目。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再就业培训基地认定工作的 通知
【文 件 号】赣就局[2002]18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2-09-06
【实施时间】2002-09-06
【时 效 性】有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发 [2001]32号) 精神,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培训工作力度,扩大再就业培训规模 ,规范再就业培训基地运作, 现就做好再就业培训基地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四、再就业培训基地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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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再就业培训基地的单位应提交申请报告并填写《江西省再就业培训基 地认定表》( 见附件一)和《江西省再就业培训基地认定评分表》(见附件二 )进行自评。报当地设区市劳 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认定,省属再就业培训基地 由省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认定;
2.各设区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进行实地 考察;
3.各设区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将已认定的再就业培训基地报省劳动就 业服务管理局 备案,并由省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统一颁发《江西省再就业培训 基地》证书及牌匾。
五、对再就业培训基地的基本要求
1.培训基地应根据企业用工信息、劳动力市场需求以及国家经济发展趋势或 劳动保障部门 指定的职业培训项目开设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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