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法规
【发文字号】泸市府发[2011]11号
【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27
【实施日期】2011.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
《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医疗保障体系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有关规定,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
(二)以居民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三)坚持居民参保自愿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四)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县区运行,先建立市级基金调剂制度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四条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其他城镇居民,包括
学生(含大学、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术学校,下同)、未满18周岁非在校少年儿童、婴幼儿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可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农村户籍在校学生、失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不得重复参保。

第三章基金筹集和政府补助标准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源:
(一)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助资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筹集资金。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3%。

学生和未满18周岁非在校少年儿童、婴幼儿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215元;年满18周岁以上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370元。

筹资标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适时调整公布。

第七条政府补助标准
(一)学生和未满18周岁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补助200元,在此基础上属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每人每年再补助15元。

(二)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补助200元,在此基础上,属城市低保对
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再补助90元。

(三)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的“三无人员”,由政府医疗救助资金和其它渠道资金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

要多渠道筹措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加大财政对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

补助对象中,同时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补助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