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文交所交易规则
天津市文物市场管理条例

天津市文物市场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七号]【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01.08【实施日期】1997.01.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七号)《天津市文物市场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月8日天津市文物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1月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文物市场管理,保障文物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保护国家珍贵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文物市场管理工作。
公安、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物市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文物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第五条从事文物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文物商品经营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文物商品,是指国家规定可以在市场流通的下列物品:(一)1911年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和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以及雕塑品、家具、书画、碑贴、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
(二)1911年至1949年间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前项所列物品项目中具有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
具体品类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和工艺美术家的作品。
第七条文物商品按照销售范围分为内销文物商品、外销文物商品和特许出境文物商品。
天津文交所清理整顿工作基本完成

天津文交所清理整顿工作基本完成
天津文交所清理整顿方案近日出炉。
至此,全国开展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业务的文交所的清理整顿工作基本完成。
但是艺术品份额持有人对天津文交所的方案表示强烈不满。
1 月14 日,天津文交所发布《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协议转让暂行规则》,同时对《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进行修订。
协议转让标的挂牌前,由出让方或其委托的服务机构向天津文交所提交《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挂牌申请书》。
艺术品份额协议转让交易单笔申报数量不得少于5 万份。
所有艺术品份额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流通转让,最终将通过要约收购、竞拍等方式退市。
对于这一处理方案,艺术品份额持有人表示强烈不满意,他们更希望天津文交所可以效仿深圳文交所按投资人成本价进行回购。
在所有开展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交易所中,深圳文交所最早表示摒弃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文交所按投资人成本价回购艺术品份额。
之后,其他交易所纷纷以深圳文交所为模板,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方案得到多数投资人的认可与接受。
与此同时,该方案也令各文交所蒙受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
天津文交所自开业至今运行两年之久;艺术品份额价格表现最为疯狂,曾经创下1 元至17 元暴涨的神话;投资群体最为广泛,天津市政府的官方数据称有5 万人开户。
现在天津文交所给出的方案,令一些投资人无法接受。
投资人认为是对原来交易规则进行了根本性修改,交易价格必定不能回到他们的心理价位,在协议转让以及要约收购中,最终很有可能会导致他们浮亏变成实亏。
天津市交易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交易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市金融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有关要求,为继续加强全市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规范整改工作,严格规范各类交易所的设立、运营及交易活动,建设依法合规管理体系,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类交易所设立和日常经营活动以及外地交易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及日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从事权益类和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市场或交易中心等的设立和管理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易所,是指经批准在本市依法登记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所。
第四条交易所监管遵循科学审慎、风险可控原则。
大宗商品类交易所应坚持现货贸易,建立满足现货贸易需要的物流配送体系,提高实物交割率。
权益类交易所应坚持非公众权益类产品交易,构建场外柜台交易市场服务体系。
各类交易所都应坚持依法运营、规范发展,坚持为实体经济服务。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天津市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市金融办、天津证监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银监局、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各类交易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天津市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
市金融办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各类交易所的设立、运营及业务活动进行统筹监督管理,负责统计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第六条各类交易所的设立、运营及交易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各类交易所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监管,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天津文交所调高开户门槛再开张“T+0”变“T+T”

天津文交所调高开户门槛再开张“T+0”变“T+T”
佚名
【期刊名称】《文化产业导刊》
【年(卷),期】2011(000)008
【摘要】7月4日,暂停开户三个月的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重新开门纳窖,开户门槛由之前的50万提高至l00万元。
此外,包括申购方式、涨跌幅限制等新的交易细则也于昨天开始实施。
据文交所公告,除将开户标准上调至lOO万元外,文交所还将按提交申请顺序及会员发展计划审核入会申请。
【总页数】1页(P78-7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1.21
【相关文献】
1.我国再调高乳制品准入门槛 [J], 胡笑红
2.各地文交所将面临整顿天津文交所成试点保留 [J],
3.天津文交所遭遇两难 [J],
4.中国文交所运行障碍——以天津文交所为例 [J], 张经纬
5.天津市河北区:召开创文再动员再部署工作推动会 [J], 本刊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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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产权交易中心金融企业债权资产交易规则(试行)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金融企业债权资产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债权资产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中心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债权资产是指来源于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企业所有的债权类资产及其衍生资产,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付款,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第三条金融企业债权资产交易业务原则上实行经纪会员代理制。
交易中心在网站上公布经纪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经纪会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自觉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对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交易相关业务及服务。
第四条从事债权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债权资产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六条转让方转让债权资产,应当具有转让该转让标的的主体资格,保证该转让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并应依照相关法、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七条转让方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债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二)《转让委托代理合同》;(三)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四)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五)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六)资产评估报告(如有);(七)转让标的设置其他权利的,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八)转让标的权属关系复杂的,交易中心可要求转让方就转让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九)交易中心及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转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债权资产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挂牌转让;(二)动态报价转让。
转让方应在交易前明确交易方式并填报《债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第十条挂牌转让是指交易中心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债权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行为。
天津产权交易规则

天津产权交易规则
首先,天津市产权交易规则规定了产权交易的范围和对象。
产权交易的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车辆产权等各类产权,交易对象为具有产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次,天津市产权交易规则规定了产权交易的基本程序。
产权交易的程序包括交易申报、交易公告、交易报名、交易竞价、交易定价、交易成交和交易结算等环节。
交易方须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办理相应手续,确保产权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再次,天津市产权交易规则规定了产权交易的交易方式和交易规则。
产权交易可以通过竞价、拍卖、协议等方式进行,产权交易的最终价格由市场供需决定,交易方需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
交易方须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标的物鉴定、履约保证等义务,确保交易的诚信性和可行性。
此外,天津市产权交易规则还规定了对产权交易的监管措施和制度。
相关部门将对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对交易参与方的信用评价和违规处理。
同时,建立健全相关的争议解决机制,对交易纠纷进行调解和仲裁。
最后,天津市还鼓励并支持产权交易的发展,通过政策优惠和税收激励等方式,推动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相关部门还将加强对交易市场的信息化建设,提供便捷的在线交易服务平台,提高交易效率和透明度。
总之,天津产权交易规则旨在保护产权交易市场的公平、透明和有序进行。
通过规范交易程序、加强市场监管和建立完善的争议解决机制,提高产权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同时,通过政策支持和信息化建设,推动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促进资源配置的优化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以SWOT分析法看天津文交所

交易共 同市场” 2 0 1 2年在海南三亚正式成立 。 逐步实现“ 共同 市场” 成员机构 间统一交易模式、 交易规则、 收费标准、 会员体 系, 促 进文 交所 良性 发 展 。
4威 胁
我 国文化市场不成 熟,缺乏统一的标准。我国的文化产 业市场化程度 比较低, . 艺术 品的鉴定和评估 没有国家通行的 统一标准 ,也缺乏专门的专业权威机构对文 化艺术品进行价 格评估 ,致使银行对文化艺术品的质押融资十分慎重。倘若 去国外的机构做价格评估,就与成立文交所争取独立定价权 的初衷矛盾 。
艺术品的产 品包 , 既有 日常经营, 又有成熟的商业模式, 此时,
文 交 所就 能成 为帮 助 画 廊 融 资的 一 个 平 台 。 哪里有利润哪里就有资本的融入,天津文交所成立后创 造的 1 7倍 利润 的投 资传 奇 现 在 仍 为业 界 人 士所 津 津乐 道 , 但 浮于表面 的泡洙繁荣掩盖不 了实质上的危机,文化艺术品与 市场闲余资本的对接是一条 正确发展的道路 ,天津文交所还
以S WO T分析法看天津 文交所
吴 娟 娟
( 厦 门大 学 艺术学 院美术 系 福 建 - 厦门 3 6 1 0 0 5 )
摘 要 天津文交所作为 一个新 生代 的文化产 品交易平 台, 是推动文化产 业发展 , 推进 文化创 新的一种有效尝试, 但
因为成立时间较短 , 还存在 一些不足之处。本文通过 S WOT分析法对天 津文交所进行优劣势分析 , 从 而对天津文交
所 的合理构建提 出 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
文化产权交易所
天津文交所 机遇
文献标识码: A
中图分类号: G1 2 4
在 市场 经 济 发 展 不 断 扩 大 的 今 天 ,如何 丰 富金 融 市 场投 资和融资的渠道显得十分重要 。原有的银 行、 证券、 地产等投 资渠道 不是利润低就是风险大,投资渠道过 于狭窄 。在这样 的大环境下 ,投资艺术 品的高回报率正是广大 的投资者对文 化艺术产品的热衷追逐的原因,天津文交所 也因市场强烈的 需 求而 生 。 下面将通过 S WOT 分析法分析研 究天津文交所 当下所具 有的优势以及存在的不足 , 提 出 自己的建议和意见。 1 优 势 1 . 1 政 府扶 持 文化艺术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鼓励和支持 文化艺术产业做大做强。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作为响应国 家号召的具体实践, 得到 了天津市政府 1 . 2交易规则比较完善 天津文交所开展的艺术 品份额交易是一种创新型的文化 艺术品交易模式 , 采取“ T + 0 ” 交易制度, 当天买入的份额在当 天就可以卖 出, 有助于随时对其投 资方向进行修正, 合理利用 资金。利用互联 网的交 易模式 , 不受地域 限制的局限性, 增加 产 品交易的透 明度和公平性。 l - 3 可靠的安全保 障 资金管理安全: 通过与招商银行的合作, 实行电子化交易 平 台来为客户服 务。进入市场交易后 ,采取由第三方管理资 金, 而第 三 方 由银 行 担 任 。 文化艺术 品保管安全: 采用恒温恒湿的保管条件 , 使上市 艺术 品拥有 良好 的保存条件 ,并与专业财产公司人保财险合 作, 对 发售上市的艺术品上保 险。 除此之外,天津文交所有着其特有的鉴定评估流程优势 多重把 关。 艺术品上市之前须报送天津 市文化主管部门, 并采用“ 双盲” 的鉴定方式对艺术 品进行鉴定评估。在艺术品 正式上市之前还 需要上市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带给受众更 可靠 的安全保障。 2弱势 管理不完善, 运行机制不成熟 , 由于文交所是一个新兴事 物, 政府并没有出台很成熟 的管理与监管措 施, 天津文交所文 化艺术 品的产权 交易还处于试验阶段 ,市场的行情 极易受到 金融市场波动的影响,一旦 出现操作上的失误便会造成极其 严重 的后果。 针 对 文 交所 的监 管 ,难 度 却 是 很 大 。既 要 监 管 文 交所 和 工作人 员, 以及产 品代理商 , 还要监管评估专家 , 至于市场上 的炒作则更是难 以监 管。 3机 会 3 . 1国情发展趋 势机遇 十七届六中全会 提出文化 强国意识 ,在党 的十八大报告 中, 大力发展文化产业 己成为重 中之重 。 2 1 世纪, 文化产业将
文交所整顿细则

人民网·天津视窗11月10日电:交易规则朝令夕改、上市品种暴涨暴跌、艺术品估值不清不楚,让原本是金融创新产物的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下称文交所)及艺术品份额交易,给人的印象如今却是一个“乱”字。
文化部产业司副司长李晓磊近日在第三届国际艺术授权博览交易会高峰论坛上表示,目前对于文交所的管理有些缺位,国家将进一步完善对文交所的管理。
一位业内人士透露,监管部门对于文交所或将有三方面整顿:一是关停一批不规范的文交所;二是一部分转型为文化产权交易所;三是保留几家做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试点,其中包括天津文交所。
对此消息,天津文交所的创始人和股东之一、国家文化软实力重点课题组首席专家雷原并未予以否认。
他表示,天津文交所是这一创新模式的先锋,获得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试点的牌照理所当然。
天津市政府副秘书长陈宗胜在2011中国金融年度论坛上透露,天津文交所经过国家发改委考察,认为其完全符合六中全会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方向。
文交所整顿细则将出作者:上海天津或将成试点来源:收藏投资导刊2011-12-07 13:59:00【大小:+-】【打印】【评论】财经时评: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将先前各地演绎得如火如荼的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推到了被清理整顿的案板上。
据悉,中宣部等有关部门近日将出台针对全国各地文化产权交易所的具体整顿细则。
据权威人士透露,上海文交所和天津文交所可能成为艺术品交易的试点,未来只有具有国资背景的几家文交所可以通过审批。
文交所山雨欲来风满楼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中明确规定,“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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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2011年6月修订)目录第一编 总 则 (4)第一章 基本原则 (4)第二章 市场参与人 (5)第一节 艺术品持有人 (5)第二节 投资人 (5)第三节 发售代理商 (6)第三章 份额标的物的鉴定、评估、展示、保管及保险 (7)第四章 份额的发售与承销 (8)第五章 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9)第六章 份额的退市与重新上市 (10)第七章 份额登记和资金结算 (11)第二编 艺术品份额发售与上市 (12)第八章 份额发售、承销、上市 (12)第九章 信息披露 (16)第十章 监管与处理 (18)第三编 艺术品份额交易 (20)第十一章 交易市场 (20)第一节 交易品种 (20)第二节 交易系统 (20)第三节 投资人与交易权 (20)第四节 交易时间 (21)第十二章 份额的买卖 (21)第一节 一般规定 (21)第二节 申报 (22)第三节 成交 (25)第四节 特殊处理制度 (27)第五节 要约交易 (28)第六节 要约收购 (29)第七节 期满交割 (31)第十三章 其他交易事项 (32)第一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 (32)第二节 上市、停牌、复牌与退市 (33)第十四章 交易信息 (36)第一节 一般规定 (36)第二节 即时行情 (37)第三节 份额指数 (37)第四节 份额交易公开信息 (37)第十五章 交易行为监督 (40)第十六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42)第十七章 交易纠纷解决 (43)第十八章 交易佣金 (43)第四编 登记结算 (43)第十九章 登记结算机构 (43)第二十章 份额账户和资金账户的管理 (46)第二十一章 份额的登记 (46)第二十二章 份额的查询 (48)第二十三章 资金结算 (48)第二十四章 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48)附 则 (49)第一编 总 则第一章 基本原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文化艺术品的流通,保护艺术品持有人与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自愿、有偿、诚实守信原则,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以下称本所)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接受天津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管,组织文化艺术品交易。
第三条 在本所进行的艺术品份额交易适用本规则,其他交易模式本所另行规定。
凡参与本所文化艺术品份额交易的艺术品持有人、发售代理商、投资人等,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艺术品份额交易模式是指将份额标的物等额拆分,拆分后按份额享有的所有权公开上市交易的方式。
份额标的物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同一份额代码所指向的艺术品或艺术品组合。
第五条 法律允许流通的文化艺术品(以下称艺术品)可进入本所交易。
第六条 本所为艺术品份额(以下称份额)的集中交易提供平台、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职责,监督管理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
本所对艺术品权属、真伪、品质等均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本所制订具体管理制度与规则,以保障本规则的实现与具体落实。
本规则是本所份额交易模式各项管理制度与规则的总纲,本所份额交易各项管理制度与规则作为本规则的相关实施细则必须遵循本规则。
第二章 市场参与人第一节 艺术品持有人第八条艺术品持有人是指将其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艺术品在本所申请上市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艺术品持有人应遵守本所的各项管理制度与规则,保证其申请上市的艺术品来源合法,权属清晰无瑕疵,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艺术品。
艺术品持有人将依法不得处分的艺术品发售上市交易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条艺术品持有人在发售上市过程须完整披露其艺术品的来源和瑕疵等相关信息,确保提交的文件和信息真实、完整、有效。
未说明艺术品的瑕疵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艺术品持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艺术品持有人要求对其身份信息等保密的,本所予以保护,但法律规定必须披露的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份额在本所发售成功,艺术品持有人相应份额的所有权转移至该份额的投资人,发售所获收益归艺术品持有人所有,收益按发售上市协议的约定分期支付。
第十三条艺术品持有人应根据本所相关规定及发售上市协议的约定承担发售上市的相关费用。
艺术品持有人在本所转让其持有的艺术品,艺术品持有人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二节 投资人第十四条投资人是指符合本所合格投资人标准规定的条件,经本所同意成为投资人会员,在本所开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投资人享有对艺术品和份额交易信息的知情权,包括但不限于艺术品的基本情况、发售上市过程中披露的重要信息、交易过程中披露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投资人按本规则规定享有份额交易权,购买并持有份额即成为该份额标的物的共有人。
共有人应遵守本所共有人公约,依其所购买的份额与其他共有人按份共有份额标的物,对份额标的物享有相应份额的所有权,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第十七条投资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与本所签订的各项协议和本所颁布的各项规则、制度、公告等。
第十八条投资人应充分了解市场信息及拟发售上市份额的实际状况,对自身的交易行为负责,并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第三节 发售代理商第十九条发售代理商是指符合本所发售代理商会员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代理艺术品持有人进行艺术品发售上市,承担相应连带保证责任,在本所规定范围内对未售出份额进行包销。
第二十条发售代理商负责编制与份额发售上市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向本所办理发售份额的申报手续,负责处理、协调份额发售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严格按本所最终确定的发售时间安排予以发售。
第二十一条发售代理商有权要求艺术品持有人提供与份额发售有关的所有资料文件。
发售代理商对艺术品持有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发售代理商有权要求艺术品持有人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二条在份额发售代理过程中,发售代理商对艺术品持有人及拟发售上市的份额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发售代理商有权要求艺术品持有人依照发售代理协议的约定向其支付合理的发售代理费用。
发售代理商对其所收取的发售代理费用应依法纳税。
第三章 份额标的物的鉴定、评估、展示、保管及保险 第二十四条 在本所申请上市的艺术品,必须经过专业鉴定评估机构或专家鉴定评估,鉴定评估后,艺术品持有人须将申请上市的艺术品存放于本所认可的场所,上述程序中发生的全部费用由艺术品持有人或发售代理商承担。
第二十五条 投资人获得份额时即视为同意并承诺遵守共有人公约,一致授权本所作为代理人,代为选定份额标的物的保管场所和保险机构,代为办理保管、保险等事宜,由本所决定份额标的物展示时间、场所等,本所将上述事宜向投资人公示。
第二十六条 投资人按其所持有的份额享有对份额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份额交易时返还请求权随之转移并替代份额标的物的交付。
第四章 份额的发售与承销第二十七条 在本所上市的艺术品包括下列法律允许流通的艺术品:(一)书法;(二)绘画、雕塑;(三)工艺美术品;(四)玉器、珠宝;(五)金属器;(六)陶瓷;(七)家具;(八)综合艺术品;(九)其他艺术品。
第二十八条 份额发售与承销前,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艺术品持有人及其委托的发售代理商向本所提交《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艺术品份额发售上市申请书》;(二)本所对艺术品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天津市文化主管部门;(三)发售代理商代理艺术品持有人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鉴定评估机构或专家对艺术品进行鉴定评估;(四)艺术品持有人与发售代理商协商确定该艺术品发售价格区间并签订发售代理协议;(五)艺术品持有人将申请上市的艺术品存放于本所认可的场所,非经本所同意不得查看、提取;(六)发售代理商提交份额上市审核申请,经艺术品份额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艺术品持有人、发售代理商与本所签订发售上市协议,本所将发售上市材料报政府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审核通过的份额在本所的交易系统采取网上竞价申购的方式发售。
第三十条 为份额发售出具相关文件的机构和人员,应按行业公认的业务准则和道德规范,严格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份额的上市与交易第三十一条 本所的份额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二条 在本所进行交易的份额在规定期限内上市交易,规定期限届满份额标的物以竞价方式退市,期限届满日如非交易日或停牌日则期限相应顺延。
第三十三条 在本所发售成功的份额,申购日后第10个交易日在本所挂牌上市。
第三十四条 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份额买卖的投资人必须在本所开立份额账户,在本所指定的存管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开通份额交易资金支付功能。
第三十五条 投资人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参与份额交易。
第三十六条 本所交易费用包括发售上市费、交易佣金等,以上费用的费率由本所根据具体情况制订。
费率的变更须经相同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所确定的份额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在本所交易的份额的登记。
本所指定的存管银行负责交易资金的结算。
第六章 份额的退市与重新上市第三十八条 份额上市后,出现本所规定的退市条件时,本所按相关管理办法对其作退市处理。
第三十九条 当持有同一份额标的物全部份额的全体投资人就该份额标的物达成一致要求份额退市时,全体投资人应共同向本所提出申请,依本所的规定程序正常退市。
第四十条 当单个投资人持有同一份额标的物的全部份额时,该份额正常退市。
第四十一条 份额达到规定期限后竞价成功的,该份额正常退市。
第四十二条 份额上市交易后,如发生份额标的物毁损灭失等特殊情况,经本所确认后对其做非正常退市处理。
份额非正常退市后,属于保险责任的,本所代投资人向保险机构索赔,保险机构赔付后赔偿款由本所按所持份额比例支付给投资人。
第四十三条 正常退市的份额标的物自退市之日起满1年可重新申请上市。
第七章 份额登记和资金结算第四十四条 本所确定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份额登记业务。
第四十五条 份额交易资金结算方式为实时清算,日终划拨。
第四十六条 本所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管银行,办理资金划拨业务。
第四十七条本所确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办理投资人之间份额的实时登记和资金的日终结算,存管银行负责交易资金的日终划拨。
第第二编 艺术品份额发售与上市八章 份额发售、承销、上市第四十八条 艺术品持有人及其委托的发售代理商申请份额发售须向本所提交《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艺术品份额发售上市申请书》及以下文件资料:(一)艺术品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二)艺术品基本介绍及图片或影音资料等;(三)艺术品已有的鉴定评估意见书;(四)艺术品来源证明文件;(五)艺术品报价及历史交易记录、同类艺术品成交价格等参考信息;(六)本所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