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北京地区住宅日照间距标准

北京地区住宅日照间距标准通常满足日照要求的标准日是冬至日,而日照间距是指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为保证后排房屋在冬至日底层获得不低于一小时的满窗日照而保持的最小间隔距离。
根据规定,住宅间距应该不小于楼高的0.74倍,同时满足采光、通风等要求。
如果住宅的前后排房屋之间南北方向平行布置,则前后排房屋之间的最小间距为南向房屋高度的0.7倍。
如果住宅的前后排房屋之间存在一定角度,则根据房屋之间的距离和角度等因素进行计算。
此外,对于被遮挡的住宅楼底层单元和大寒日不足2小时的日照时间,按照每套房屋面积分别给予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需要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北京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北京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一般参考国家相关的建筑标准以及地方性的规范和规定。
以下是可能参考的一些国家标准和规范:
1.GB 50003-2011《建筑设计规范》:该标准是中国国家标准,
规定了建筑设计的基本要求和规范,其中可能包含关于日照计
算的相关内容。
2.GB 50189-2015《建筑物内日照设计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建
筑物内日照设计的要求,包括如何进行日照计算等。
3.GB 50009-2012《建筑结构荷载标准》:虽然主要关注建筑的
结构荷载,但在建筑设计中也包含了一些关于自然光照和采光
的内容。
此外,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一些地方性的规定,因此在进行建筑日照计算时,建议联系当地建设和规划管理部门,以获取最新的、适用于北京市的规范和标准。
请注意,建筑日照计算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可能涉及到建筑的方位、高度、周围环境等多个因素。
在实际项目中,最好由专业的建筑设计师或日照工程师负责进行计算和评估。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1总则1.1为规范建筑日照计算的数据条件、计算参数、计算过程和结果表达,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对北京市市域内所有城市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含公寓)、老年人居住建筑、托儿所生活用房、幼儿园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等有日照要求的生活居住建筑进行日照计算等工作。
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北京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16410平方公里,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北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城市建设用地。
目前的城市建设中有大量公寓项目其中有些是用于短期出租,有些贝刑普通住宅没有本质的区别。
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中关于“住宅建筑”的定义,这些公寓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因此我们的适用范围包含了该类公寓。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第5.0.2条中,对住宅和老年人居住建筑分别提出了强制性的日照标准;在附表 A.0.3的设置规定中,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和医院病房楼提出了日照标准,在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中一般也有对应的规定,因此本标准把这些建筑列为日照计算的对象。
1.3建筑日照计算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术语2.1建筑日照Solar Access of build ing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地段、建筑物围护结构表面和房间内部的状况。
2.2建筑日照标准Standard of Building ' s Solar Access根据北京市所处的建筑气候区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大寒日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的时间。
2.3日照标准日Day of solar access calculat ing在制定建筑日照标准时,为了测定与衡量日照时间,根据城市规模、建筑气候分区等因素在一年中选择的某个或几个特定日期,北京市采用大寒日和冬至日。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建筑日照计算标准1 总则1。
1 为规范建筑日照计算的数据条件、计算参数、计算过程和结果表达,制定本标准。
1。
2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对北京市市域内所有城市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含公寓)、老年人居住建筑、托儿所生活用房、幼儿园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等有日照要求的生活居住建筑进行日照计算等工作。
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北京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16410平方公里,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北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城市建设用地.目前的城市建设中有大量公寓项目,其中有些是用于短期出租,有些则和普通住宅没有本质的区别.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05中关于“住宅建筑”的定义,这些公寓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因此我们的适用范围包含了该类公寓.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
0.2条中,对住宅和老年人居住建筑分别提出了强制性的日照标准;在附表A.0。
3的设置规定中,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和医院病房楼提出了日照标准,在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中一般也有对应的规定,因此本标准把这些建筑列为日照计算的对象。
1。
3 建筑日照计算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 术语2。
1 建筑日照Solar Access of building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地段、建筑物围护结构表面和房间内部的状况。
2。
2 建筑日照标准Standard of Building’s Solar Access根据北京市所处的建筑气候区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大寒日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的时间.2.3 日照标准日Day of solar access calculating在制定建筑日照标准时,为了测定与衡量日照时间,根据城市规模、建筑气候分区等因素在一年中选择的某个或几个特定日期,北京市采用大寒日和冬至日。
关于北京日照间距相关规定

关于北京日照间距的相关规定(2009-09-01 15:02:46)转载标签:杂谈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2002年11月7日第一条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合理使用城市土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二层和二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民住宅(含公寓,以下称居住建筑)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疗病房、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影剧院等建筑(以下称公共建筑)。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1、单元户型为3个或3个以下居室时至少有1个居室,单元户型为4个或4个以上居室时至少有两个居室,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的范围内。
2、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范围内的居室窗数,必须大于该居住建筑全部居室窗数的一半。
第四条两栋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1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按下列规定执行:1、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于18米。
2、一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2米。
3、两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0米。
4、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与3层或3层以下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由规划管理机关按规划要求确定。
第五条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时,须按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板式居住建筑群体布置时,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一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第七条单栋塔式居住建筑在两侧无其他遮挡阳光的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
第八条多栋塔式居住建筑成东西向单排布置时,与被其遮挡阳光的板式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1、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计算,并根据其不同的长高比,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二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2、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等于或大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2。
关于北京日照间距的相关规定

关于北京日照间距的相关规定关于北京日照间距的相关规定(2009-09-01 15:02:46)转载标签:杂谈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2002年11月7日第一条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合理使用城市土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二层和二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民住宅(含公寓,以下称居住建筑)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疗病房、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影剧院等建筑(以下称公共建筑)。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1、单元户型为3个或3个以下居室时至少有1个居室,单元户型为4个或4个以上居室时至少有两个居室,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的范围内。
2、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范围内的居室窗数,必须大于该居住建筑全部居室窗数的一半。
第四条两栋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1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按下列规定执行:1、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于18米。
2、一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2米。
3、两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0米。
4、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与3层或3层以下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由规划管理机关按规划要求确定。
第五条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时,须按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板式居住建筑群体布置时,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一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第七条单栋塔式居住建筑在两侧无其他遮挡阳光的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
第八条多栋塔式居住建筑成东西向单排布置时,与被其遮挡阳光的板式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1、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计算,并根据其不同的长高比,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二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2、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等于或大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2。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建筑日照计算标准1 总则1.1 为规范建筑日照计算的数据条件、计算参数、计算过程和结果表达,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对北京市市域内所有城市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含公寓)、老年人居住建筑、托儿所生活用房、幼儿园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等有日照要求的生活居住建筑进行日照计算等工作。
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北京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16410平方公里,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北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城市建设用地。
目前的城市建设中有大量公寓项目,其中有些是用于短期出租,有些则和普通住宅没有本质的区别。
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05中关于“住宅建筑”的定义,这些公寓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因此我们的适用范围包含了该类公寓。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条中,对住宅和老年人居住建筑分别提出了强制性的日照标准;在附表A.0.3的设置规定中,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和医院病房楼提出了日照标准,在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中一般也有对应的规定,因此本标准把这些建筑列为日照计算的对象。
1.3 建筑日照计算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 术语2.1 建筑日照Solar Access of building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地段、建筑物围护结构表面和房间内部的状况。
2.2 建筑日照标准Standard of Building’s Solar Access根据北京市所处的建筑气候区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大寒日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的时间。
2.3 日照标准日Day of solar access calculating在制定建筑日照标准时,为了测定与衡量日照时间,根据城市规模、建筑气候分区等因素在一年中选择的某个或几个特定日期,北京市采用大寒日和冬至日。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建筑日照计算标准1 总则1.1 为标准建筑日照计算的数据条件、计算参数、计算过程和结果表达,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电脑对北京市市域内所有城市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含公寓〕、老年人居住建筑、托儿所生活用房、幼儿园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等有日照要求的生活居住建筑进行日照计算等工作。
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北京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16410平方公里,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北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城市建设用地。
目前的城市建设中有大量公寓项目,其中有些是用于短期出租,有些则和普通住宅没有本质的区别。
根据《住宅建筑标准》GB50368-05中关于“住宅建筑”的定义,这些公寓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因此我们的适用范围包含了该类公寓。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条中,对住宅和老年人居住建筑分别提出了强制性的日照标准;在附表A.0.3的设置规定中,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和医院病房楼提出了日照标准,在相关的建筑设计标准中一般也有对应的规定,因此本标准把这些建筑列为日照计算的对象。
1.3 建筑日照计算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 术语2.1 建筑日照Solar Access of building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地段、建筑物围护结构外表和房间内部的状况。
2.2 建筑日照标准Standard of Building’s Solar Access根据北京市所处的建筑气候区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大寒日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的时间。
2.3 日照标准日Day of solar access calculating在制定建筑日照标准时,为了测定与衡量日照时间,根据城市规模、建筑气候分区等因素在一年中选择的某个或几个特定日期,北京市采用大寒日和冬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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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皮最凸出处(不含居住建筑阳台)之间的水平距离。
规划设计时应综合考虑防火、防震、日照、通风、采光、视线干扰、防噪、绿化、卫生、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
遮挡建筑:指对相邻现状或规划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建筑南北向水平距离小于自身建筑高度2倍的建筑。
被遮挡建筑:日照条件因其它建筑的建设而受到影响的建筑。
建筑间距系数:一般指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出现重叠的建筑之间,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只有在同期规划建设的平行相对的板式建筑之间,指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平行相对的垂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
计算建筑间距系数的范围:1、二层和二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60-105度范围内时,只计算其居室窗朝向正东(或西)方向上板式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二层和二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60度范围内时,只计算其居室窗朝向方向上平行相对的板式遮挡建筑和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当被遮挡建筑朝向相互垂直的居室窗数量相差10倍以上时,只计算多数居室窗所在朝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2、平房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105度范围内时,只计算该居室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3、公共建筑只有在工作用房开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45度范围内时,计算其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计算日照影响建筑的范围:对拟测建筑法定时限内产生日照影响的所有建筑。
建筑的长高比:指建筑的长度与该建筑高度的比值。
塔式建筑:指各面长高比均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指非塔式建筑的其它建筑。
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上时,其主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长边,次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端边。
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下时,其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群体布置:指建筑主要朝向平行相对布置,鉴于没有绝对平行相对的建筑,在相关建筑之间基本平行时(两建筑夹角小于5°时),可按照群体布置的间距系数计算建筑间距。
长度:指塔式建筑正面长度(建筑平面剖切线在正南北方向的水平投影长度)和侧面长度(建筑平面剖切线在正东西方向的水平投影长度)中最长的一边。
复杂形体的塔式建筑的长度,可以采取在建筑平面中逐点剖取正面长度和侧面长度的方法取得。
用“L”表示。
虚线内为一般情况下计算建筑间距系数范围
2倍(含)其长度的范围。
2.4.2 建筑间距的系数
1、居住建筑间距的系数
(1)遮挡建筑为板式建筑
板式居住建筑的长边平行相对布置时,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长边之间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下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群体布置时板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
北
0º~20º
在规划设计中要特别注意两个临界角度(20º、60º)
在正南北向按照1.6(改建区)或1.7(新建区)间距系数计算后,建筑间距大于120米时,可按120米控制建筑间距。
在正东西向按照1.5间距系数计算后,建筑间距大于50米时,可按50米控制建筑间距。
(2)遮挡建筑为塔式建筑
单栋建筑在两侧无其它遮挡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正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
在正南北向按照1.0间距系数计算后,建筑间距大于120米时,可按120米控制建筑间距。
北
按下列规定执行:
筑)
相邻塔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建筑的长度时(该间距范围内无其它遮挡建筑),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计算,并根据其不同的长高比,采用不得小于下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如相邻建筑与其两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小于该相邻建筑的长度时,应计算全部相关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
北
多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
长高比大于1且小于2的单栋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在正南北向按照相应间距系数计算后,建筑间距大于120米时,可按120米控制建筑间距。
2、公共建筑间距的标准
(1)板式建筑与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公共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须采用不得小于下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系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确定,即若能保证上述建筑在冬至日有两小时日照情况下,可采用小于上表的间距系数,但不得小于关于塔式居住建筑间距系数的规定。
(3)板式建筑与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小于1.3。
(4)塔式建筑遮挡前款所列建筑的阳光时,按塔式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但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3。
(5)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系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确定:二层或二层以下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商业、服务业、影剧院、公用设施等建筑。
与遮挡阳光的建筑属于同一单位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四层或四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与三层或三层以下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
2.4.3 建筑间距的计算方法
1.建筑间距系数的规定系指被遮挡建筑有窗户时的情况,如一建筑无窗户与另一居住建筑有窗户相对的,可比规定的距离适当减少,但须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
2.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有室外地平差时,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从被遮挡建筑的室外地坪计算。
与遮挡建筑同期规划的被遮挡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可将遮挡建筑的高度减去被遮挡建筑底层非居住用房的层高后计算建筑间距。
居住建筑
3.板式建筑遮挡北侧居住建筑阳光时,按照正南北向间距1.6计算建筑间距。
4.在计算复杂形体的遮挡建筑与其正北方向被遮挡建筑的间距时,可采取对遮挡建筑从北至南做东西向剖面的方式,剖面的长高比小于1时,按塔式计算;大于1时
按板式计算。
5.在计算复杂形体的遮挡建筑与其正东西方向被遮挡建筑的间距时,可采取对遮挡建筑从东至西做南北向剖面的方式,剖面的长高比小于1时,按塔式计算;大于1时按板式计算。
6.两栋四层或四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一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应先按照间距系数核算后,对照本条规定取最大值;在没有建筑间距系数规定时,可直接取本条规定的相应数值。
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于18米。
(A)
一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2米。
(B)
两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0米。
(C)
以上规定为居住建筑在相对边上有居室窗,另一建筑也同时开窗的情况下的六层以下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
7.应对新建建筑周围现状或规划居住建筑的日照情况进行测算,其测算结果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标准。
8.按照建筑间距系数核算建筑间距时,应从遮挡建筑的屋顶的垂直投影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