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吴英案——试论集资诈骗罪死刑的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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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引发的经济犯罪废除死刑的思考

吴英案引发的经济犯罪废除死刑的思考

吴英案引发的经济犯罪废除死刑的思考作者:翟章章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2期摘要浙江金华市的吴英因集资诈骗罪被一审判处死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再次使人们思考经济犯罪究竟应不应该判处死刑,生命权相比财产权,哪个更重要。

吴英案是“欠债“后“偿命”的判决,生命的价值远远高于任何金钱,不是金钱可以衡量的。

用死刑来遏制经济犯罪,能否达到预期效果。

在刑罚轻缓化,各国都在努力不断废除死刑和减少死刑执行数量的大环境下,我国应该顺应世界潮流,加快刑罚文明化,更加注重保障人权。

关键词经济犯罪死刑犯罪量刑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067-022009年12月18日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从而引发了社会的广泛热议,很多人流露出对吴英的同情,普遍认为判决过重。

而相对于贪污腐败的大案要案,被告人屡屡免于一死,使老百姓更多的觉得司法不公,贪污犯罪不会被判处死刑的错误认识。

在“涉民”与“涉官”两类不同经济犯罪量刑上的差异,会使老百姓认为司法存在腐败,会降低法律的公信力和法律权威。

生命权远高于财产权,古代遵循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而今却是杀人赔钱、欠债抵命。

一个年轻的生命唯有一死才能抵消她所犯下的错误吗?吴英的主观恶性真的达到唯独只有通过刑罚消灭一个年轻的生命才能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吗?从吴英的个案中能映射出经济犯罪所具有的一些共性,会使我们再次思考经济犯罪是否应该适用死刑。

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加入到废除死刑的行列中来,而保留死刑的国家也采取各种方式限制和减少死刑。

印度刑法只有7个条文规定死刑,日本刑法死罪只有18种,韩国刑法典中死刑只有17种,美国的死刑罪名如果不重复计算,数量不过9种,我国涉及死刑的罪名有68个,遍及刑法分则10章中的9章之中,据有关数据表明,我国刑法中有83.6﹪的死刑被分配给了非生命犯罪,而只有16.4﹪的分配给了生命犯罪。

吴英非法集资案例的法律探讨

吴英非法集资案例的法律探讨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吴英非法集资案例的法律探讨系别:国际贸易与金融系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姓名:房济瑜学号:12101524课程:经济法摘要民间借贷是一种在金融欠发达时代产生的古老融资方式,而且在现代发达的金融服务体系下依然昌盛。

本文讨论的吴英正是民间借贷的主题。

在中国东南沿海,尤其起江浙一带,民间借贷十分发达。

由于当地的中小民营企业较多,而且大多缺乏扩张资本。

同时银行对于企业的房贷审查严格,一般中小企业难以融资,所以江浙一带民间借贷成为中小民营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

本文中本色集团负责人吴英,于2012年5月21日被浙江高级法院以集资欺诈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

吴英的判决使法律界和社会各界都陷入讨论。

在民营企业较多的江浙沿海,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很多时候泾渭不分,吴英一案对于江浙以及中国民间金融行为有较深影响。

全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案情简述,通过控辩双方的观点来分析。

第二部分讲述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概念,特征和表现形式;第三部分通过对民间借贷行为对现有法律进行建议。

1.1案情简介吴英浙江金华东阳市人,1981年生,自18岁辍学后开始经商,做过美容、足疗、服装等行业,最终累计资本1000余万元人民币,2006年开始,吴英想要扩大经营,开始进行融资并打造本色集团准备将其上市。

2006年8月至10月里吴英连续注册了浙江本色集团及下属的概念酒店、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建材城、汽车租赁、婚庆公司等八个公司,并以本色集团的名义购买大量的商铺、房产、汽车、建材、珠宝、酒店用品、床上用品及广告位,同时进行了数千万元的股权投资,2006年11月吴英先后从林瑞平等11人处高息借款人民币七亿余元,作为本色集团运营的担保资金。

2007年2月,在外地洽谈商务正要返回东阳的吴英在北京机场被逮捕。

被告以非法手段取得资产7亿余元人民币。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

1.2关于本案的控辩双方的观点1.2.1公诉机关的指控本案的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称:吴英作为本色集团法定代表人于2005年7月至2007年2月,以本色集团以及个人名义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和资金周转等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虚构事实、虚假宣传的手段,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集资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38985.5万元。

吴英集资诈骗案的刑法学分析

吴英集资诈骗案的刑法学分析

吴英集资诈骗案的刑法学分析吴英集资诈骗案是中国新时期备受关注的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经审理,吴英利用社会信任,采取虚构投资项目、承诺高额收益等手段,诱骗投资人交纳巨额资金,最终骗取了巨额财产,被法庭定罪。

本文将从刑法学角度剖析该案,并结合其他类似案例,探究其关键性问题。

首先,吴英集资诈骗案的犯罪行为属于诈骗罪中的集资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骗他人以出资或者其他形式为他人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依法应追究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吴英通过虚构的高额收益和手续费,误导投资人交纳资金,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犯罪事实明确,构成集资诈骗罪。

其次,在定罪量刑方面,吴英的犯罪系列属于大案要案,涉案金额巨大,犯罪手段相当恶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数额巨大”的标准是指数额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的。

在吴英案中,依法对她判处死刑后,判决书上载明其被害人人数21人,涉案金额高达15.65亿元,根据刑法规定,吴英的罪行显然符合“数额巨大”的标准。

因此法庭所做出的量刑决定无可非议,符合法定量刑原则。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吴英集资诈骗案为类似经济类犯罪案例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教训。

如2019年刚刚结束的龚道安集资诈骗案、2016年的徐玉玉案等等,这些案例都表明了经济类犯罪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依旧屡见不鲜。

主要原因是一方面,社会信任度下降,人们更加关注短期利益,话题性强的热门投资项目在社交网络上推广也更为普遍;另一方面,缺乏投资人的投资意识和风险意识,进而被犯罪分子利用。

针对这些情况,需要加强全面立体的创新监管,提高对应对投资风险能力,减少投资人的蒙骗和误导。

总之,吴英集资诈骗案是一起恶性的大案要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吴英的犯罪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司法实践中,我国的刑罚法律适用标准与量刑原则都已经初步建立,我们应该从吴英案及其他的经济类犯罪案例中吸取教训,加强社会意识和法治意识,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从吴英案看非法集资罪.

从吴英案看非法集资罪.

从吴英案看非法集资罪引题: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 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2007年2月10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在事先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至少在本色普通员工和市民看来),本色集团在东阳的所有门店,在短短几分钟内,全部被东阳警方控制。

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宣布吴英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与本色有关的债权债务,开始登记。

(政府债没有出具)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吴英,只有中专文化,曾是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捕前住在东阳市本色概念酒店913房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徐玉兰等人处集资达1400余万元。

吴英在已负债上千万元的情况下,为资金链的延续,于2005年下半年开始,继续以高息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非法集资,并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

为掩盖其已巨额负债的事实,又隐瞒事实真相,采用给付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给社会公众造成其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骗取社会资金。

如被告人吴英与杨卫陵等人合伙炒期货,但却不要杨卫陵等人承担风险,而是给予固定的回报。

关于吴英案引发对死刑的思考

关于吴英案引发对死刑的思考

在废死问题上,数字一向 无法成为确证
因为现实社会不是理想状态下的实验室


对于这个现象,秦晖曾经分析到——社会现象间的因 果联系并不像物理过程中的因果关系,不能够通过控 制实验条件来清楚地证明。许多社会因素都会对犯罪 率产生影响,比如教育水平提高、贫富差异的缓和等 等。是否废除死刑只是条件之一,很难严格地说这个 条件产生了怎样的结果。 例如,平均来看,废死国家大多民主指数较高或人类 发展指数较高,因此造成平均犯罪率低的原因究竟是 废死,还是民主法治经济之发展程度提升,无法定论。
关于吴英案引发对死刑的 思考
关于吴英的简介

1981年出生于浙江东阳农村家庭的吴英, 2003年8月用2万元开办美容院起家,2005年3 月开办东阳吴宁喜来登俱乐部,同年4月开办 理发休闲屋,同年10月开办东阳韩品服饰店; 2006年4月成立东阳市本色商贸有限公司,后 注资人民币5000万元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下属包括洗衣业、连锁酒店等在内的七家 企业。当年,吴英成为中国最年轻的女富豪, 但几个月后,她就被公安机关逮捕。

我们认为这起案件之所以突然引起如此关注, 一个重要的背景就是,随着中国死刑改革的推 进,非暴力犯罪废除死刑日益成为共识。
经济犯罪不判死刑
呼吁经济犯罪免死之声渐多

来自理论界废死的呼声不减 民间多有“刀下留人”之声
然而,是否可以免死的结 论很难得出?
在废死之辩问题上,数字很难成为确 证
影响此问题的其它现实因素

在司法程序存疵背景下 应更谨慎对待死刑 即便去死刑化 亦需稳步推进
总结


对于经济犯罪的死刑存废在我国依然还在谈论 当中,我们应该客观的看待。 存废问题并不是在纷繁的舆论当中就能得出。 也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掉的 在我国,自古以来对经济犯罪就存在死刑,即 使现在开始与这个社会格格不入,但是它的改 革因该做到循序渐进,在适应我国环境的情况 下来借鉴国外好的经验。

吴英集资案 的思考

吴英集资案 的思考

吴英案的启示与思考任才12261068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

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具体案情不再赘述。

本案造成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并因其定罪、量刑问题在社会和学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

其定罪争论焦点在于其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

公诉机关认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林卫平等11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集资诈骗达人民币38985.5万元。

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构成集资诈骗罪。

吴英在一审中辩称,其向本案被害人借钱数额和未归还的数额无异议。

但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借的钱也是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并未用于个人挥霍。

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吴英案存在其特殊性。

一般发生的集资诈骗罪,受害人多为社会群众,且经济条件差,被犯罪者以高回报为目的诱骗,导致其蒙受重大损失。

而本案中,受害人数少,且其均为高利贷中介者,吴英则开设了本色集团展开大规模投资活动。

很多人认为,吴英行为属现有的经济制度下一种极端化的资金积累方式,且在浙江一带非常普遍。

吴英的辩护人指出,吴英虽然吸纳大量资金,但其并非完全用于挥霍,而是开展大量投资活动。

故应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我认为,吴英的行为并不应构成非法集资罪。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

论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废除

论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废除

摘要:201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9个死刑罪名,其中包括近年来被焦点关注的“集资诈骗罪”死刑废除。

针对这一具有探究价值的热点问题,笔者旨在立足当前的废除死刑大趋势下的立法及司法的现状,多视角地探讨集资诈骗罪废除死刑的应然性、合理性、正当性。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对等性;罪刑相适应;死刑废除一、集资诈骗罪概述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集资,骗取数额较大集资款的行为。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公私财产所有权。

集资诈骗罪是1996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8条规定的,修订刑法时被吸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中。

同时,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经济犯罪死刑废止的对等性刑罚所应体现的是一种等害交换的严厉制裁,“罪当其罚,罚当其罪”是对等性在刑法中的最突出体现。

处罚必要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对等我国目前刑法理论以宽严相济为主的刑事政策,主张刑罚轻缓化,因为根据对等性的机理,现有大多刑罚的痛苦性超出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罚的质和量应当相应的调整。

[1]《刑法修正八》涉及经济领域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死刑被废止了9个罪名就是有力佐证。

其中与集资诈骗罪同属金融诈骗罪的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皆被废止了死刑。

对于同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上述诸罪死刑的废止无疑会对其他仍然保留有死刑的经济犯罪的存废产生重要影响。

犯罪所侵害的权益应当与刑罚的种类和其严厉程度对等,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在犯罪的本质是相同的,根据以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决定该犯罪的本质:这类经济犯罪侵犯的皆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危害性都是经济利益方面的损失,具有共同的金融犯罪严重性。

探究集资诈骗罪死刑改革之路

探究集资诈骗罪死刑改革之路

探究集资诈骗罪死刑改革之路【摘要】集资诈骗罪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持造成严重危害,对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造成巨大损害,本课题研究首先尝试从吴英的人生变故和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引入科研项目。

其次,从死刑存在的合理性和死刑废除的进步性两方面讨论吴英案是否适用死刑。

最后,提出对集资诈骗罪死刑改革完善的建议。

从而为集资诈骗罪死刑改革探索道路。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死刑;吴英关于集资诈骗罪,学术先驱们对集资诈骗罪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该罪的构成要件上,如对“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社会公众”等进行辨别和认定,如张明楷的《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第498-499页,陈兴良的《当代中国刑法新境域》(第二版)第740页,赵秉志的“论金融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等等严谨而又精辟的学术成果,笔者结合时政热点,汇聚大众视点,立足刑法修正案(八),在死刑改革方面探究集资诈骗罪。

一、聚焦热点:80后大姐的人生变故引人关注吴英于1981年在浙江省东阳市出生,从事过女子美容、千足堂、服装等行业的经营,期间积累资金达到千余万元。

吴英产生了扩大规模经营,打造本色集团并上市的想法。

2006年吴英从11人处借款人民币七亿余元,连续注册了浙江本色集团及下属的概念酒店、投资公司等公司,并以本色集团的名义购买大量的商铺、房产、汽车、建材、珠宝、酒店用品、床上用品及广告位,与此同时进行了数千万元的股权投资,至案发时概念酒店、汽车美容、洗衣店等已经进入试营业状态。

2007年1月东阳市政府查封本色集团旗下全部财产并遣散了全部工作人员。

2009年4月16号一庭开庭审理此案,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

[1]2011年4月7号二审开庭审理此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发回重审。

最终吴英集资诈骗罪案重审改判死缓。

这又引发了我们对于集资诈骗罪死刑存废的思考。

二、以案说法:集资诈骗罪死刑的前世今生我国1979年刑法并未规定集资诈骗罪,而只是规定普通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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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前 已经 理智地分 析过犯 罪的利害 得失 , 其考 虑更 多的是如 何规避法 律 的制裁 、 如 何获得不 法利益 的最大化 , 因此 , 在巨大 的

集资 诈骗 罪 自身 的特点 决定其 不适 用死 刑
犯罪 人不惜 铤而 走险 , 因此 死刑 难 以震慑集 资诈骗 ( 一)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并非人的生命健康权 , 对其适用 利润 诱惑 下 , 死刑 , 有 违 罪刑相适 应原 则
( 三) 集资诈骗罪犯罪人 自身的贪利性和预谋性, 难以用死刑
2 0 1 2 年5 月2 1日, 浙 江省高 院经重 新审理 后 , 对 吴英案 作 出终 震慑 审判 决, 以集 资诈骗罪 判处吴 英死刑 , 缓期 二年执 行 。吴 英案 虽 集资诈 骗罪犯罪 人主观 上具有 明显 的贪利性 , 使用欺 诈手 段
已尘埃落 定 , 但对集 资诈骗 罪死刑存 废 问题 的探讨却 仍然热度 不 获取 巨额 利润是 其 目的 。 《 资本 论》 描述 道 : “ 资本 家为 了 1 0 0 %的 减 。撇 开吴 英案本 身 的事 实争议 不谈 , 从集 资诈骗 罪的特 点 、 社 利润 , 就敢践踏 一切人 间法律 ; 有3 0 0 %的利润 , 就敢犯任 何罪行 , 。集资 诈骗罪 的主 体往往 具有 较高 的智 能性 , 会 大众 心理 的承受 能力 、 刑法 修 正案 ( 八) 的立法趋 势等 角度来 甚至 绞首 的危 险” 看, 废 除集资 诈骗罪 的死刑 都是 大势所 趋 。
( 二) 集 资诈 骗 罪具有 历 史可 变性 , 对其 适用 死刑 , 有违 刑法 矛 盾 , 资金 供需 之 间的矛盾 使得 民营企 业寻求 民间借贷 , 使得 民
严 肃性 间借贷蓬 勃发 展 , 这也为 大量 的集 资诈骗罪 提供 了市场 条件 。 从
进入 2 1 世纪 后, 为防止 经济过 热和 通货膨 胀 , 银行 集资诈 骗罪属 于狭 义 的经 济类非 暴力性犯 罪 的一种 , 属于法 政 策 原因看 , 定犯 , 而 非基于 通常 基本道 德伦理 就能判 断 的 自然犯 。 经 济犯罪 的商业 贷款 被严 格 限制 ,导致 民营经 济始 终处 于 资金 短缺 的瓶 具有 一定 的历 史可变 性 , 受 生产 力和生 产关 系发展 的影响 。 一些 颈 。 一 方面 , 民营 经济 需要 资金 , 另 一方面 , 习惯 于存 款得利 的普 当时认为 属于犯 罪 的行为 , 随着 社会 经济 的发展 , 可 能演 变为非 通 民众希 望更 高的存款 回报 , 这 样, 民间借贷市场 呈爆炸 式增长 , 犯罪 行为 , 或 者 当时认为是重罪 的行 为 , 随着社 会经济 的发展 , 可 客观 上为集 资诈 骗 的产生 提供便 利 。正 因为集 资诈 骗罪有 着如 能演 变 为轻罪 。 比如 投机 倒把罪 , 在1 9 9 7 刑 法制 定之前 , 投机倒 此 深刻 的原因 , 所 以应 该在完善 法制 、 完 善经济 体制 、 完 善融资途 把 罪属于可 判死刑 的罪名 , 但l 9 9 7 刑 法之后 , 投机 倒把罪 却被取 径 、 加 强社会 综合 治理 上下功 夫 , 而 不是 简单地 以死 刑来应对 。
{ I } I 6缸金纬
回首吴英 案
试论集资诈骗 罪死刑 的废 除
杨永伟
摘 要 吴英案已经尘埃落定, 但对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存废问题却仍有继续探讨的空间。从死刑本身的功能、 集资诈骗罪
的特 点 、 全球 废除 死刑 的趋 势 、 社 会 大众心理 等 角度 来看 , 废除 集 资诈 骗罪 的死刑 是 大势所趋 。 关键 词 吴英案 集资诈 骗罪 经 济类非暴 力性 犯罪 死刑 废除 作者 简介 : 杨 永伟 , 浙江省 台州市人 民检察 院 , 研 究方 向: 刑法 、 刑诉 法。
公正性 是刑法 的最 重要价 值 。 判 断一 个刑 罚是否 公正 , 就要
罪 的犯罪 人 。
( 四) 集资诈骗罪具有较强的复杂性, 不应简单粗暴地以死刑
看其 是否符 合罪刑 相适 应原则 。 罪刑 相适 应原 则要求 重罪重 罚 、 来 制裁
轻罪 轻罚 、 无 罪不 罚, 罚当其 罪 。集 资诈 骗罪 虽然破坏 了社 会主
集资 诈骗罪 的产生有着 较为深 刻的历 史原 因、 体制 原 因和政
义市场 经济秩序 , 造成 巨大的经济 损失, 但 归根结底 没有直接 危害 策 原 因。从历 史原 因看 , 中国 自 古 是一个 农本 社会 , 商 品经济 的 到人 的生 命 , 集资诈 骗罪 是贪财 图利 的犯罪 , 其恶性 显然不 能和 发 展和商人 的阶 级地位 未受到封建 统治阶 级的认可 , 随着商 品经 故意 杀人 等危 害人 的生命 的罪行 等量 齐观 。对 集资 诈骗罪 适用 济 的发展 , 商 人的 融资手 段大量 依靠 民间借 贷 。 民 间借 贷 因其 便 死刑 , 等于将 人 的生命与 金钱划 等号 。随着 社会 的进步 , 以人为 利 性受 到社会 大 众 的认可和 积极 参与 。而现 实 中的集 资诈骗 往 本 已经成 为全社 会 的共 识 , 生命 与经 济损 失相 比较, 显然 生命更 往 以民间借贷 为名 , 这就 不难 理解集 资诈骗 为何 能屡屡 得手 。 从 加可 贵 , 生命 的价 值无法 用金钱 衡量 。因此 , 以经济 秩序 和财产 体制原 因看, 改革 开放后 , 我 国由计划经 济向市场 经济转型 , 但飞 被侵 犯为 由就剥 夺人 的生命 权 , 显 然是 无法 实现罪刑 相适应 的 。 速 发 展的 民营企 业对 资金 的需求 与相 对缓 慢 的银 行借 贷产 生 了
中图分类号 : D 9 2 0 . 5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0 7 1 ・ 0 2
2 0 0 9年 1 2月 l 8日,浙 江省 金华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一 审认定 消。 集 资诈 骗犯罪 适用 死刑使 得判 决的正 义性难 以永葆 长久 , 有 吴英 犯集 资诈骗 罪 , 判 处其死 刑 , 2 0 1 2年 1 月1 8日, 浙江 省高级 损刑法 的严 肃性和 安定 性 , 并且 一旦执行 死刑 , 再也无可 挽回 。 才能 更好地 维护 刑法 的严肃性 。 人 民法 院二 审维 持对 吴英 的死刑判 决 , 2 0 1 2年 4月 2 O日, 最 高 废止其 死刑 , 人 民法 院未核准 吴英 案 的死 刑 , 发回浙 江省 高级人 民法 院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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