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金融系统固定资
最新局固定资产清查方案

局固定资产清查方案XX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清查情况的报告XX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三项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我单位已完成了资产清查的主体工作,现将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资产清查工作具体实施情况1、成立局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制定本局的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自从我市三项体制改革动员会召开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按照市三项体制实施方案的部署,专门成立了我局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将工作责任层层落实,具体负责资产台帐建立工作。
2、按照本局制定的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以财务、办公室为主,并从局其他股室抽调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此次台账清查工作,机关各股室和各基层税务所密切配合进行。
3、按照要求,认真开展了单位自查。
包括单位帐务清理,财产清查,及时做好工作底稿,做到心中有数,确保我局资产清查工作有序推进。
二、资产清查基本情况 (一)工作基准日本次我局的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是2010年07月31日。
(二)工作起止日期我局于2010年7月26日至2010年8月10日期间进行了资产清查工作。
(三)资产清查工作范围本次资产清查的工作范围是市地税系统各个部门,包括机关各股室和各个基层税务所。
三、资产清查工作结果(一)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情况截止2010年7月31日,经过清查确认我单位的资产部类合计为32,790,083.84元。
其中,资产总额为32,790,083.84元,其中现金3,505.94元,银行存款2,325642.97万元,暂付款1,517,457.98元,固定资产28,943,476.95元;负责部类总额合计为32,790,083.84元。
其中,负债总额536,894.61元,暂存款为536,894.61元;净资产总额为32,253,189.23元,其中固定基金28,943,476.95元,结余3,309712.28元.(二)单位人员情况我单位编制为198人,其中:行政编制183 人;事业编制15人;待分流人员8人,合同工23人。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为加强我省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间借贷,是指金融机构之外的单位、个人之间相互拆借资金、集资等融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劳务)。
第三条凡在我省范围内有偿提供民间借贷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我省取得利息收入的外国企业或个人(非居民),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其中:营业税适用“金融保险业”税目,个人所得税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
第五条纳税人应纳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加息、罚息、逾期偿还利息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六条纳税人的计税营业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应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不得变更。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青地税发[2009]196号•【施行日期】2009.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196号)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市局机关各处室:《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局2009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发票管理改革工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和全市地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强化“信息管税”,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结合我市地税发票管理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发票管理改革的意义现有的发票管理制度、管理模式主要是基于手工操作构建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发票管理的要求也不断提高,特别是在“信息管税”的思路下,充分采集发票开具信息、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显的尤为重要。
而我局现有的发票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已不适应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税收征管工作质效的提升。
因此,实施发票管理改革对于加强税源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强化财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发票管理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根据“简并票种、统一票样,网络开票、建立平台”的工作思路,我局发票管理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简并票种,提高发票业务的办理效率,方便纳税人使用;通过机具开票,提高发票信息采集水平,强化税收监控;通过数据比对,提高发票数据增值利用水平,实现“以票控税”;通过增强防伪,提高发票的辨别能力,增强真伪识别的准确性。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注册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国税发﹝2011﹞61号【发文日期】2011-04-29【实施时间】2011-04-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机构管理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7﹞4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省内当前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实际,为进一步规范新设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管理,省国税局、地税局对原《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审批表》 2、《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审批表》 3、《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 4、地区编码表 5、各市代码表 6、税务师事务所性质编码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申请审批的管理,根据《公司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由执业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
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为执业注册税务师。
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事务所分所是非独立法人,非独立核算,并有独立经营场所的业务机构。
事务所应当对设立的分所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其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发文文号:青地税函[2011]4号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文时间:2011-1-11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在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市局收到了各基层单位、部分纳税人及中介机构的来电、来函,询问所得税有关问题。
为此,市局将具有代表性及对今后征管工作有启示的问题加以整理,并根据有关所得税政策规定进行了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1、问:母子公司框架下,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由于工作需要,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派遣员工,母子公司均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及奖金、补贴,其工资及奖金、补贴如何扣除?被派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答: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母子公司两个单位在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时,应分别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该员工应到为其缴纳“三费一金”的单位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2、问:核定征收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或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等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答:根据总局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税收优惠的享受需要相关项目单独核算,核定征收企业由于不能单独核算相关项目,不能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收入有关税收优惠,除此以外的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不得享受。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审查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国税计[1999]4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1999.08.16【实施日期】1999.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审查规范》的通知(鲁国税计[1999]41号1999年8月16日)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结合国税局系统的实际情况,总局制订了《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审查规范》,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下步实行会计电算化以后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基层分局的会计核算问题。
根据现行的经费管理办法,各市地对基层征收分局的会计核算采取了两种方式,一种是作为基层会计核算单位管理,另一种是作为县级局的报账单位管理。
实行经费会计电算化以后,运用计算机可以进行多个账套的会计核算,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也将大大提高,同时根据电算化管理办法要求的岗位设置,交叉稽核、计算机配备及维护等项工作,对基层征收分局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又提出了新的课题,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在进一步加强管理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项因素,自行确定对基层征收分局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形式,省局不做统一要求。
二、会计人员问题。
实行会计电算化后,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会计人员具有一定的计算机知识,能够接受财务软件培训,取得合格证及上岗证,并能熟练地运用财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各地在进行会计电算化培训之前,可对会计人员的现状、结构进行一次认真摸底,通过会计业务及计算机相关知识的测试,检查一下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凡因年龄偏大、业务较差不适应工作需要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整,并按照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要求,按岗位设置和配备会计人员,以确保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鲁税三字(89)40号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正文:----------------------------------------------------------------------------------------------------------------------------------------------------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鲁税三字(89)40号各市、地区税务局: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陆续提出不少问题。
为统一政策,便于各地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合同1、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件》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这里说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金融组织,我省现已批准的金融组织有保险公司、投资银行、信托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基金会、住房储蓄银行、财务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
2、关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所说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贴印花如何掌握问题,经与国家税务局和省计委等部门联系同意,可暂按下列原则办理,即凡是市、地以上政府和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收购计划,指派有关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均可以按照规定免贴印花。
3、为配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推动职工个人购买住房,对商品房经营单位或其他建设单位出售商品房与个人购房者签订的售房合同,在国家税务局未作明确规定之前,暂不贴花。
4、为增加农业投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支持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基础设离的配套建设,支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确定对农民进行农业生产,如改造农田、兴修水利、挖建鱼塘、虾池等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给予免征印花税的照顾。
二、产权转移书据1、国营企业之间的资产转移,虽然所有权性质没有改变,但使用权已经改变,并且这种转移是在法人之间进行的,因此,这样的资产转移也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
正文: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明确资源税纳税人的问题
拥有开采权的企业委托矿产品外包开采,承包方只负责开采委托企业拥有开采权的自备矿,开采的矿石仅供应委托企业,结算价格只包含开采费用和运输费用等,未包含矿石成本的,其资源税纳税人为委托开采企业即拥有矿产开采权的企业。
二、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装饰、装修合同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三、本公告自2013年10月3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0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票据贴现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05﹞30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地字﹝1996﹞第5号)第三章第八条中“对农村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乡村企业、联合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缴纳人的销售收入和4‰的附加率计算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3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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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金融系统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标 签】投资方向调节税
【颁布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青地税三﹝1998﹞3号
【发文日期】1998-02-17
【实施时间】1998-02-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属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鲁地税四﹝1997﹞14号《关于明确金融系统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金融系统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四﹝1997﹞14号)(略)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