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东北林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是财政部和教育部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升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原始创新水平与高层次人才培养水平的重大举措。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文件精神,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6]288号),为加强和规范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目标要求,结合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学校将紧紧围绕办学特色与优势学科,重点支持代表学科发展方向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及体现前瞻性布局的创新研究和实践工作;尤其重点支持40周岁以下优秀青年教师及在校研究生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和具有参与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项目竞争前景的储备性和培育性项目。
第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以科研项目形式实施,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3年。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单独设账,集中核算,实行追踪问效制,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遴选、经费使用与管理、项目运行考核等工作由东北林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全权负责.下设专门项目管理办公室,挂靠科技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分类:A类、研究生自主创新基金项目;B类、青年教师自主创新基金项目;C类、科学前沿与交叉学科创新基金项目;D类、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基金项目;E类、创新团队与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第六条研究生自主创新基金项目主要资助35周岁(以下一年度1月1日为限,以下同)以下在读博士研究生,重点倾斜学校教师在职在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xxxxxxxx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实行项目管理,重点支持“青年教师、青年拔尖、创新团队、基础研究、重要方向、交叉集成”,立项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专款专用、分账核算、跟踪评估”的原则。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项目负责人制。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三条学校成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科技和财务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学科办成员单位负责人作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基本科研业务费相关政策、整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
第四条科研院负责组织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监督管理;财务处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经费核算工作;其他各部门和学院(系、部、中心,以下统称学院)等依据职能分工完成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是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第一直接责任人,对项目执行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保密、档案等负第一直接责任。
直接参与项目的其他人员,按职责分工负相应的直接责任。
第三章资助类别第六条基本科研业务费设置如下资助类别:(一)新教师科研启动计划;(二)面向国际学术前沿支持计划;(三)精品文科支持计划;(四)基础研究提升计划;(五)自由探索支持计划;(六)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培育计划。
第七条新教师科研启动计划。
主要资助新入职青年教师启动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研究工作应贴近学校主体服务领域或所在学科主体研究方向。
[8]-中央高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杨春勇-201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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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财务制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财教[2011]171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科研专项资金以科研项目形式予以分解使用。
设立科研专项资金项目的目标是着力培养中青年教师的研究能力,提高师资队伍的水平,取得标志性成果,促进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全面提升学校办学水平。
第三条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科研副校长为副组长,科研处、研究生处、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科研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科研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资助范围第四条科研专项资金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研究生创新项目4类,各类项目所占专项资金的比例依次为30%、30%、30%、10%。
重点项目资助额度自然科学6.4万元、社会科学4万元。
一般项目资助额度自然科学4万元、社会科学2.4万元。
青年项目资助额度自然科学2.4万元、社会科学1.6万元。
[原文:重点项目资助额度自然科学8万元、社会科学5)元。
一般项目资助额度自然科学5万元、社会科学3万元。
青年项目资助额度自然科学3万元、社会科学2万元。
] [修订说明:资助额度随项目任务标准下调也相应调整]研究生创新项目的管理办法由研究生部会同相关单位另行制定后,报科研处备案。
第五条重点项目:学校根据国家、地方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学科建设情况,发布课题指南,其目标是获取国家级项目和省部级重大项目,取得标志性成果。
第六条一般项目:支持中青年教职工在基础和应用研究领域开展专题研究,其目标是获取省部级、国家级项目,取得重要研究成果。
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有效支撑学校“双一流”建设和科技发展规划目标,根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277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是中央财政支持学校开展自主科研的专项经费,主要支持瞄准国家重大科技需求、世界科技前沿并支撑学校学科发展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安排、使用和管理所遵循的原则(一)自主安排。
由学校在公开公正的原则上统筹规划、自主选题、自主立项、按规定编制预算和使用资金。
(二)统一管理。
基本科研业务费来自中央财政稳定支持,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明确导向。
在项目策划和组织实施中,应体现学校顶层设计,支撑“双一流”建设和科技规划目标。
(四)有效执行。
加强项目实施绩效和经费预算执行管理,有力促进高水平科技成果的产生。
第二章管理与决策机制第四条成立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办公室,由科技处、社科处、研究生院、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组成,专项办公室挂靠科技处。
专项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形式审查、组织实施、公示公告、项目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日常管理事务。
第五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组织实施方案、经费分配等重大事项,应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专项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六条为加强顶层设计,支撑重大科技目标的培育和学科发展,每年设立若干重大项目。
重大项目指南根据国家发展战略与重大需求、学校“双一流”建设和科技规划目标,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凝练产生,经学术委员会研究确定后发布。
各二级单位对应指南,根据本单位学科与研究基础组织申报,并经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推荐。
重大项目的评审依托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结果和立项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项目分类与组织管理第七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分为自由申报项目、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人文社科专项、在校生创新项目、人才基金和科研学术活动资助项目等7类。
XXXX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XXXX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是财政部和教育部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升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原始创新水平与高层次人才培养水平的重大举措。
第二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 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以及《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77 号)精神,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情况,对原《XXXX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形成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利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的管理。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以合同形式管理,获资助者须与学校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实施期一般为2-4 年。
经费由财务资产部集中核算,实行专款专用。
受资助的项目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制度,并实行追踪问效制度,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代表学校学科发展方向的基础研究和体现前瞻布局的研究工作,使用范围包括:重点支持40 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在校优秀学生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支持优秀创新团队建设;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
第五条基本科研业务费每年资助总额以当年财政部拨至我校的基本科研业务费总额为准,该经费使用要有利于学校营造鼓励自主创新和培养创新人才的科学研究氛围,以提高学校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不搞- 2 -平均分配,不搞照顾性分配。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财教[2009]173号【失效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财政部教育部【发布日期】2009.08.05【实施日期】2009.08.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7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完善高校科研经费投入制度,提高高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中央财政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二○○九年八月五日附件: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完善高校科研经费投入制度,提高高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中央财政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
为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中央级高校青年教师和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
支持对象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工作,年龄在45岁及以下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稳定支持。
基本科研业务费稳定支持高校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形成有益于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科研经费长效支持机制;(二)自主安排。
高校是基本科研业务费具体使用管理的主体,由学校根据本校基本科研需求统筹规划,自主选题、自主立项、自主安排使用;(三)公开公正。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21.11.30•【文号】财教〔2021〕283号•【施行日期】2021.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8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7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21年11月30日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中央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提升中央高校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中央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工作,重点使用方向包括: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支持在校优秀学生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支持科研创新平台能力建设;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等。
某某大学关于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的管理办法

****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经费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科学、合理和高效使用,根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和2009年10月“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工作研讨会”上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央级高校青年教师和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项目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等基础学科、应用学科方面的创新性研究项目。
重点支持我校青年教师在科学研究领域的自由探索和自主创新活动、新兴和交叉学科的前瞻性研究,学校争取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前期培育以及在校学生创新研究等方面,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杜绝随意性。
应当加强相关科研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避免重复浪费。
(三)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项目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五)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项目经费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四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资料建设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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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实行项目管理,重点支持“青年教师、青年拔尖、创新团队、基础研究、重要方向、交叉集成”,立项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专款专用、分账核算、跟踪评估”的原则。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项目负责人制。
第二章管理体系
第三条学校成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科技和财务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学科办成员单位负责人作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基本科研业务费相关政策、整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
第四条科研院负责组织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监督管理;财务处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经费核算工作;其他各
部门和学院(系、部、中心,以下统称学院)等依据职能分工完成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是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第一直接责任人,对项目执行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保密、档案等负第一直接责任。
直接参与项目的其他人员,按职责分工负相应的直接责任。
第三章资助类别
第六条基本科研业务费设置如下资助类别:
(一)新教师科研启动计划;
(二)面向国际学术前沿支持计划;
(三)精品文科支持计划;
(四)基础研究提升计划;
(五)自由探索支持计划;
(六)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培育计划。
第七条新教师科研启动计划。
主要资助新入职青年教师启动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研究工作应贴近学校主体服务领域或所在学科主体研究方向。
第八条面向国际学术前沿支持计划。
主要资助符合学校服务主体领域和学科主体发展方向的团队和个人,面向国际学术前沿,开展原创性研究。
第九条精品文科支持计划。
主要资助经管、人文、思政和外语等学科的青年教师,围绕能够有效支撑国家、行业、地方发展战略,符合学校发展需求,有效提升学生人文素质,具有鲜明特色和发展前景的研究方向,培育国家级社科项目,形成一批特色精品文管研究方向。
第十条基础研究提升计划。
重点培育已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等青年项目的教师,用于深化研究内容,拓展研究方向,提升研究水平,实现从青年项目到面上项目等的提升。
第十一条自由探索支持计划。
主要资助各学院凝练学科发展方向,开展自主、系统性研究,逐步提升学科研究水平,培育形成研究团队。
第十二条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培育计划。
主要资助围绕国家、国防重大需求,以及瞄准未来具有发展潜力和引领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新兴方向。
凝练科学问题,开展前沿探索、学科交叉和重大技术攻关,为争取五类国家科技计划以及与之相当的国防重大重点项目打基础,培育长江、杰青等拔尖人才。
适度向船舶与海洋工程先进技术研究院、核安全与先进核能技术研究院、中国制造与国家安全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和各类国家及省部级协同创新中心的青年教师倾斜。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组织程序一般包括申报、评审、签订任务书、实施、验收等。
各计划项目组织部门负责本计划项目资助管理体系设计、立项评审、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工作,并配合科研院完成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总结工作及教育部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平台数据填报工作,各组织部门共同配合完成基本科研业务费各级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各学院、研究院(中心)对拟申报的项目负审核责任。
第十五条基本科研业务费各类项目的申请人应为学校在职教师,申请者在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不超过40周岁,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工作,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专家学者。
申请者作为负责人当期只能承担1项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作为负责人承担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未结题前,不得申请其他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
第十六条新教师科研启动计划由人力资源处和科研院共同组织,人力资源处确定资助人员范围,由各学院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自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确定研究内容及研究计划,评审结果报科研院审核后执行。
科研院负责项目的立项、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七条面向国际学术前沿支持计划、精品文科支持计划由科研院组织,各学院、研究院(中心)组织项目申报,科研院负责项目的组织评审、立项、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培育计划由科研院组织,并根据学校科技工作发展需要,提出推荐项目,报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基础研究提升计划和自由探索支持计划由各学院组织,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报科研院备案,每年根据学校确定经费额度拟定实施方案,报科研院审核通过后,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评审结果报科研院审核后,开展立项、实施、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九条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和执行按照年度“预算总额定量、超总额立项、先论先批先执行”的原则进行管理。
因非不可抗拒原因导致项目未按计划进行的,学校撤销项目并收回剩余经费。
第二十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学校财务制度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每个项目单独设账,对1年以上的研究项目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年度安排预算,核拨经费。
鼓励各学院自筹经费对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进行配套支持,学校逐步探索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配比资助体系。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研究内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可开支范围,合理编制经费使用预算,资金使用按照预算执行,项目预算应按年度核拨经费逐年编制。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各计划项目组织部门应加强对经费使用预算的审核把关,经费使用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报各计划组织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采购按照学校科研采购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资助期满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并办理项目经费决算。
项目各年度结余经费收回基本科研业务费账户,项目各年度未使用经费指标收回。
第二十四条各学院要对各计划项目结题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结合计划任务书的预期成果填写结题意见。
第二十五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时,须以适当形式标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字样,否则将不作为项目验收时的有效材料。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立项坚持民主公开透明,直接负责立项的相关部门对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立项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过程中涉及的保密事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如学校机构设置发生调整,相关职能及职责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原《xxxxxxxx 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校科字〔2010〕44号)、《关于成立xxxxxxxx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校字〔2010〕31号)和《xxxxxxxx大学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校科字〔2013〕1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和上级部门出台新的规章制度冲突,以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