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应用宣传提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试点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试点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发票管理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5.07.04
【实施日期】1995.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试点企业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7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和控制增值税税源,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从1994年第四季度开始,我局在辽宁省鞍山市、江苏省镇江市、广东省珠海市选择部分企业进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试点。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根据增值税的征收特点,运用电子密码、税控黑匣子和IC卡技术,解决专用发票的防伪和增值税税源控制问题。
由于通过该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与一般电脑专用发票相比有所不同,为便于全国各地税务机关了解和掌握,确保试点工作的正常运行,现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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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
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1.09.15
•【文号】国税发明电[2001]54号
•【施行日期】2001.09.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
知
(国税发明电[200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河北省冀州市、河南省通许县国家税务局接连发生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用专用设备被盗案件,给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
为此,总局决定:
一、各地于9月底以前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对防伪税控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找出问题,排除隐患,落实责任,确保安全。
二、要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按有关规定对金税卡、IC卡和专用发票分别保管。
对进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口令要由操作人员重新设定,不得缺省、混用,并注意保密,不得向非操作人员泄露。
三、对于发行、发售工作共用一套防伪税控系统设备的单位,必须由两个岗位的人员分别进行操作,设定不同口令,不得相互替代,更不得由非操作人员操
作。
四、各地要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类似被盗案件的再次发生,一旦发生丢失、被盗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案件的,须及时上报总局。
五、对未按规定保管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或未按本《通知》第二、三条有关口令设定要求操作而造成损失或泄密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一年九月十五日。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国税发[2011]132号)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国税发[2011]1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149f380c79563c1ec5da712e.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不断改进纳税服务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税务机关应向每一户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发放《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的政策规定和享有的权利,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
原《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使用通知书》和《安装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告知书》同时废止。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做好国家规定的专用设备销售价格、技术维护价格的收费标准、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通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等相关事项的公示工作,以便接受纳税人监督。
三、各省税务机关应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受理纳税人投诉服务单位及人员强行销售、捆绑销售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以及服务问题,对强行销售通用设备等行为要严格监管。
四、为消除服务违规行为的易发环节,取消服务单位组织的验机和考试,各地税务机关应监督服务单位认真落实。
五、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对于工作失职渎职、服务单位违规行为频发的地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以下简称开票系统)的正常运行,加强对从事开票系统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销售并为开票系统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与服务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的监督,进一步优化对使用单位的技术服务,维护使用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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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的通知
【标 签】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修订
【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浙国税流﹝2001﹞96号
【发文日期】2001-10-19
【实施时间】2001-10-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根据加强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要求,省局决定对原《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作适当调整。
自文到之日起,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一律使用新的登记表填报,原登记表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着眼于税制改革的长远规划,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对现行增值税发票系统进行了整合升级,并在部分地区试运行取得成功。
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保障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正常使用,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操作办法(试行)》(附件1),适用于各级国税机关及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
二、为保障系统推行进度及纳税人正常使用,各省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地推行进度情况,按季度向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上报本省推行计划。
税务总局向税控装置供应商通报各省推行计划,供应商在保障供应前提下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安排生产计划,向税务总局(电子税务中心)提出税控装置初始化需求,税控装置供应商将初始化后的数量报各省信息技术部门。
各级国税机关对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开展的税控装置初始化、发行等管理工作,适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工作规程(试行)》(附件2)。
三、除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一律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升级版推行工作,将推行工作做好做实,积极稳妥地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推行方案,实现服务单位的有序竞争。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端网络版软件推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端网络版软件推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税务端网络版软件【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苏国税函﹝2003﹞362号【发文日期】2003-09-22【实施时间】2003-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办法,积极稳妥地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端网络版软件(以下简称网络版软件),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端网络版软件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9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鉴于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票量大,防伪税控系统发行、发售以及认证、报税站点多,硬件设备特别是后台应用服务器短时间内还无法增配的实际情况,为了确保在金税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全省积极稳妥地的推广应用网络版软件,根据总局江苏应先行一步的指示和我省现有的运行环境,省局决定全省网络版软件推行工作分两步走:第一步选择无锡市、南京市、泰州市和宿迁市为第一批试点单位,其中无锡市为总局试点单位,要求11月5日前完成试点运行工作;第二步根据试点地区的试点经验,拟定全省推行方案,择时全面推行。
二、网络版软件推广工作由省局统一领导,流转税管理部门和信息中心密切配合,共同开展网络版软件的推广应用工作。
试点地区要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试点工作。
其他地区要在认真做好各项准备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有效的尝试,努力调整、不断优化运行环境。
三、为了便于组织协调,请试点地区于9月23前将联系人员和联系电话上报省局(省局联系人:陈天麟,电话025-6630888-1416;张勇,电话025-6630888-8412)。
四、根据全省网络版软件师资培训的规定和附件的要求,试点地区9月25日前必须完成数据的准备和迁移工作;其他地区必须10月底前完成数据的准备和迁移工作。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班收费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班收
费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12.29
•【字号】浙价商[2001]456号
•【施行日期】2001.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培训班收费问题的批复
(浙价商[2001]456号2001年12月29日)
杭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浙江航天金穗科技有限公司举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班收费问题的请示》(杭价检[2001]236号)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我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浙价工[2000]458号)关于“各技术维护单位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日常技术维护(含对用户的人员培训)价格为每年每户480元”的规定中,“对用户的人员培训”是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操作培训。
除此以外,由用户自愿参加的计算机基础知识、UCDOS操作系统、数据库的使用、专用发票管理、税务会计、税务政策、计算机网络知识、系统维护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根据现行培训班收费管理的规定,其收费标准由组织培训的企业自行确定。
因此,浙江航天金穗科技有限公司向参加上述相关知识培训的人员收取的培训费不属重复收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12.01•【文号】国税发[1999]221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第六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1999年12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和应用管理,保障金税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总局制定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防范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偷骗税的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伪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信息存储技术,强化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三条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应用由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统一领导,省级以下税务机关逐级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认定登记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确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企业),下达《境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附件一)。
第六条防伪税控企业应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附件二)。
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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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应用宣传提纲》的通知【标 签】防伪税控系统【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浙国税流﹝2000﹞120号【发文日期】2000-08-07【实施时间】2000-08-07【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增值税注释: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失效。
参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1/7/22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征收分局: 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重要措施。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要求在2002年底前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要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为了增进我省国税系统税务人员和增值税纳税人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了解,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更好地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省局编写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应用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广泛宣传,使之家喻户晓。
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应用宣传提纲 一、什么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 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信息存储技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该系统是国家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实施的背景和目的自1994年实行新税制以来,全国出现了许多虚开、伪造、变造大面额专用发票的现象,并利用虚开的、伪造的或变造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大肆进行偷骗税活动,造成国家大量的税款流失,为了制止这种现象的继续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中国航天金穗工程公司研制、开发了该系统,从1995年开始在辽宁鞍山、江苏镇江、广东珠海等地进行试点。
1996年试点工作开始扩大到每笔销售额达百万元以上的企业,并同时取消了手工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使用。
这些措施有效地控制了不法分子通过虚开、伪造、变造大面额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的情况,给国家挽回了大量的税款。
实践证明防伪税控系统是有效的。
同时防伪税控系统,经过几年修改,在技术上基本成熟、完善,全国性的技术服务网络初步建成,技术服务能够得到一定的保证。
因此从1998年开始,系统逐渐推广到开具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企业,并在1999年底将所有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企业均纳入该系统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1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到2002年底止,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必须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由哪几个模块(或子系统)组成? 防伪税控系统由税务发行子系统、企业发行发售子系统、报税子系统、认证子系统和企业防伪开票子系统五部分组成。
前四个部分由税务机关管理并操作,防伪开票子系统由企业操作。
四、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哪些主要功能?其实现原理是什么? 防伪税控,顾名思义就是防止发票伪造、假冒,控制税款、税源。
防伪税控系统主要功能就是防伪和税控,具体表现为: 1.加强了对企业专用发票使用的控制、稽核和管理,制止伪造专用发票现象的泛滥; 2.可以防止企业通过开具大头小尾等阴阳票的手法偷骗税; 3.能较为有效地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 4.有利于全国金税工程的深入实施,有利于推进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电子化管理。
实现原理: 1.企业从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需持由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控IC卡,由税务部门通过企业发行发售子系统将企业所购发票的起始号码登记在税控IC卡上,同时这些发票的流向信息也记录在发行发售子系统中。
这样税务部门在发票发售环节就掌握和控制了纳税人专用发票使用的重要信息。
2.在开票过程中,系统将发票上的主要信息(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销双方纳税人识别号、销售金额、税额等)经加密形成防伪电子密码(也称密文)打印在发票上,同时将加密的所有信息逐票记录在金税卡的黑匣子中。
发票上的密文经认证子系统解密可还原出以上七项主要内容,再与发票上填开的内容对比,若不相符即为有问题的发票。
由于发票密码的实现是一机一密、一票一密、一户一密,因此密码是不可能重复的。
3,由于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数据全部存储于黑匣子中,(黑匣子中的信息只能读取不能修改) 通过企业按期抄税、报税,税务机关能及时掌握企业的销售情况,增值税税源也得到了有效控管。
五、哪些纳税人要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2号文件的精神,从今年起到2002年底的三年内,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将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到去年底止,我省使用十万元以上(含)版专用发票的企业基本上都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从今年下半年开始,我省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分期分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
六、企业怎样办理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认定登记? 企业接到税务机关下达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后,应填写《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定登记。
防伪税控企业申请认定登记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
2.《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
4.经办人与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防伪税控企业认定事项发生变化,应携带变更说明材料、经办人身份证件、金税卡和IC 卡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手续。
七、防伪税控企业在哪些情况下应办理注销认定登记? 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登记,同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金税卡和税控IC卡: 1.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2.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3.减少分开票机。
八、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由哪几部分组成? 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大小读卡器,延伸板和相关软件等;金税卡经发行后,分税务发行金税卡、企业发行发售金税卡、认证报税金税卡和企业开票金税卡四种。
其中企业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企业开票金税卡、IC卡、小读卡器和企业开票软件等。
九、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用专用设备如何发售和发行? 企业用专用设备由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实施发售管理:服务单位根据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向防伪税控企业发售专用设备。
企业取得专用设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初始化发行,然后由当地的技术维护单位安装调试好。
十、防伪税控企业如何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防伪税控企业凭税控IC卡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对企业出示的相关资料与税控IC卡记录内容,确认无误后,方可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通过企业发票发售子系统向防伪税控企业发售专用发票,同时将专用发票的起始流水号及发售时间登录在税控IC卡内。
十一、防伪税控企业开具专用发票有哪些特殊规定? 1.防伪税控企业只能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同时以其他方式开具手工版或电脑版专用发票。
2.企业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打印压线或错格的,应作废重开。
十二、防伪税控企业新纳入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在系统启用后十日内将启用前尚未使用完的所有专用发票(包括未用完的电脑版专用发票、误填作废的专用发票等)报主管税务机关缴销。
十三、防伪税控企业如何申报纳税? 到了纳税申报期限,除了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外,防伪税控企业还应持抄有申报纳税所属月份纳税信息的IC卡和备份数据软盘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抄报。
十四、企业取得经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上打印有密文)应申报审核时有何特殊规定?发票认证后如何处理? 1.无论是防伪税控企业还是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其取得的经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均应根据增值税有关扣税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
如期申报纳税,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2.经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时应与其他扣税凭证分开,不得装订成册。
3.认证后发票的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申报月份内完成企业申报所属月份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
(1)对因褶皱、揉搓等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将加盖。
无法认证“戳记,认证不符的加盖”认证不符“戳记,属于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加盖”丢失被盗“戳记。
认证完毕后,税务机关应将认证相符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退还企业,并同时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
认证不符和确认为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专用发票应及时组织查处。
经税务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如已申报扣税的,企业应按税务机关要求调减当月进项税额。
(2)防伪税控企业应将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3)有关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五、企业未按要求执行使用通知有哪些处理规定? 1.对于税务机关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的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接受操作培训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的,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采取限制使用专用发票或停止供票等的处理方法。
2.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使用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破坏、擅自改动、拆卸税控系统进行愉税的,要依法予以严惩。
十六、防伪税控企业维修或更换专用设备时应如何处理? 1.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需要维修或更换时,须先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同意,由服务单位将其存储的数据,必须通过磁盘保存并列印出清单,并报一份给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的明细信息,生成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所需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 2.企业计算机主机或金税卡损坏不能抄录开票明细信息时,防伪税控企业应将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通过认证产生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所需有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
十七、防伪税控系统有关资料应保存多久? 有关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表、账、册及税务文书和有关数据软盘等资料,保存期为五年。
十八、企业防伪税控系统应如何保管专用设备? 防伪税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开票设备的安全,对税控IC卡和专用发票要分开专柜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