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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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刑诉法对我国人权保障的完善及发展建议

试论新刑诉法对我国人权保障的完善及发展建议

为 了适应 中 国社会 快速转 型 的需要 ,2 0 1 2 年刑 诉法 修正 案终 于 罪分 子做 斗争 。 只有做 到 为人 民群众 的生 产 、 生 活提供 良好 的社 在社 会各 界 空前 的关注 中出 台。 刑 诉法三 十多年 的 变迁 , 记录 了 会环 境 , 才 能更好 地保 障群众 的各项权 利不 被侵 犯 。
制 和工 作机制 改革全 面展开 , 近 年来 , 改革计划 稳步推进 , 改革 成 了科 学发展观 “ 以人 为本” 的理念 , 有效 弥补 了 国家 和社会 对个人 果 日益 显现 。 修 改后 的新刑 诉法 在涉及 非法 证据排 除 、 刑事 和解 权 利保 障 的不足 。新刑 诉法将 人权 保 障入法 对 于进 一步 维护 我 制度 等诸 多法 律条 款 中, 明确 体现 了近 年来 司法 体制 改革 的成 国公 民的人身 、 财 产权利 , 对于推进 和谐社 会 的构建 、 推 动实现 社 果 。本文 拟探 究新 刑诉 法修 改 的背景 ,梳 理人权 保 障理念 的沿 会主 义现代 化 , 对于 提高 我国 国际地 位 、 实现 中华 民族 伟大 复兴 革, 厘 清惩 罚犯罪 与保 障人权 的关 系 , 探 讨新刑 诉法对 我 国人权 的“ 中国梦 ” 意义 重大而 深远 。 保 障的完 善 , 并对 其不足 之处 提 出 自己 的看法 。

三、 厘 清惩 罚犯 罪与保 障人权 的关 系


新刑 诉法 修改 的背景
是 惩罚犯 罪与 保障被 害人 、 人 民群众 人权 的关 系 。 被害 人
从 某种意 义上说 , 刑诉法 是衡量 一个 国家 法治文 明和法 治建 与犯 罪嫌疑 人有着 直接 的利 害关系 和矛盾 冲突 , 保障被 害人人 权

浅析我国刑事人权保障

浅析我国刑事人权保障
謦玲努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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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4 我 国第 一次 发 布 了 《 09 月 国家 人 权 行 动计
据很有 限, 能全 面了解案件 的证据情况 , 不 造成控辩 双方信息的掌握不对称。此外 , 检察 机关如果在庭审 中出示一些没有移送的证据 ,使得辩护人措手不及。 这种状况不仅使被告人 的辩护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
法 证据 所 衍 生 的证 据 , 国没 有 相应 的规 则 。并 且 没 我
阶段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 但这 只是
属 于法 律 帮助 的 性质 , 师 并不 具 有 辩 护 人地 位 。法 律
律并未承认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权 。
( ) 师在 侦查 阶 段 不具 有 在 场 权 。在 讯 问 犯罪 2律
关派员在场 , 全程监 听, 阻止律师 了解相关 案情 ; 限制
警 一 1 一 2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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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 冷努讨


会见 时 问 和 次数 及 询 问 内容 ; 会 见场 所 装 设 秘 密 录 存
作的核心 目标 , 认为其他 的 目标都要服从和服务于这 个 目标 的实现 。在这种前提下 , 民的人权保障常被 公
种情况下要求犯罪嫌疑人应 当如实回答 , 显然是要求
犯 罪嫌 疑人 自证其 罪 。司法 实践 中也是 以“ 白从宽 , 坦 抗 拒从 严 ” 犯 罪 嫌 疑 人进 行政 策教 育 , 罪 嫌 疑人 、 对 犯 被告 人 的沉 默往 往 被认 为 是 “ 拒 ” 抗 。 2 据立 法不 够 完善 . 证
有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的操作程序 的法律规范 , 使
得非 法取 证 排除 在 实践 中很 难 发挥 作 用 ? ( ) 有证 据 展 示 制 度 。我 国刑 事诉 讼法 要 求 检 2没

浅析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

浅析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

浅析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是一个被普遍关注的国际性课题,也是法学界关注的重点,这是因为刑事诉讼制度设立是为了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而刑法中的刑罚是对犯罪人使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益,使其遭受一定的损失和痛苦,是刑罚的本质属性。

在法治国家中,如何保证国家司法权的适度行使,防止国家司法权的滥用,使其不至于任意侵犯公民个人的权利,理所当然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问题,也因此成为被普遍关注的国际性课题。

笔者在此探讨新刑诉法下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内容、不足及完善,旨在对刑诉法下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献计献策。

标签:刑事诉讼;人权保护;人权保障保障个人利益是现代刑事诉讼文明、民主的逻辑起点,由此,刑事诉讼才具有民主、文明的品性。

保障刑事被诉人的权利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它决定了刑事诉讼的构建,主导着刑事诉讼的发展。

因为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是由诉讼目的决定的,而现代刑事诉讼是一个多元目标兼容的价值目标体系,所以完善刑事被诉人的人权保障制度,从总体上把握公众利益、被诉人利益和被害人利益的平衡。

一、新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刑诉法也已公布并将于2013年的1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后的刑诉法加强了对于各诉讼参与人权益的保障。

(一)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刑事诉讼是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的合法权益容易发生激烈冲突的领域,刑事诉讼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动用不仅具有主动性、普遍性,而且具有强制性,公权力的行使会直接影到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等基本权利,作为被追诉一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终处于被动、防御、受制的诉讼地位,其自由权、健康权、财产权乃至生命权随时面临被公权力限制甚至剥夺的危险,其人格、尊严、名誉等也容易受到不利影响。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享有很多新的诉讼权利,如复议申请权、回避申请权、抗诉申请权。

但事实上,被害人的权利并未得到充分的保障,尤其在诉讼过程中,在强大的国家追诉职能背景下,被害人的地位往往处于弱势,其应然权利得不到保障。

公平正义的本质在于刑事司法制度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利益的兼顾而力求其相互间的权利达到平衡。

因此,在将来的刑事诉讼法修订中必须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受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司法水平和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同时,还存在着较明显的不足与差距。

具体表现如下:(一)取得公理和公平待遇权中存在的问题1.控告权、起诉权的规定不够完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86条规定,被害人享有控告和申请复议的权利,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可以向哪个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复议的具体期限以及复议机关不予复议该如何补救。

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被害人在对检查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不服情况下的起诉权。

而对于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不立案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害人及其他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但是,假如被害人提出申请的复议未被复议机关受理,或复议被复议机关受理后却未被复议,或被复议机关复议后仍不予立案的情况下,被害人就丧了起诉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如果在检查机关不立案或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下,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此时,公诉转为自诉案件。

但是,被害人自身的力量与检察机关的力量相比,就显得弱多了。

2.知情权未得到有效的保障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一部规范刑事诉讼的大法,并非是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专门法律,因而,在对被害人知情权方面的规定一般都是原则性的规定。

当前,被害人的知情权未得到有效的保障存在如下四个方面问题:(1)欠缺告知程序;(2)告知事项不全面;(3)执行不力;(4)实施权利保障的配套制度不完善。

论我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之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之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之不足与完善摘要:人权保障是当代刑法的鲜明主题之一,刑法基于其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重要性及刑罚的严厉性,对人权的全面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有了很大进步,20XX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写入宪法。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部门的形象,亵渎了法律权威。

本文将对人权保护在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对如何完善人权保护提出建议。

关键词:人权保障刑法宪法修正案一、我国人权保障的立法现状所谓人权,就是人在其生活的社会,特别是国家中所应当享受并得到充分保障与实现的各种权益。

六十多年前,《世界人权宣言》中“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为联合国大会所通过;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纲领》再次重申,《世界人权宣言》是“各国人民和所有国家所争取实现的共同标准”。

中国政府先后于1997年l0月和1998年10月分别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表明了中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坚强决心意味着中国也同样重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反对~切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

我国宪法全面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等一系列权利,。

这些规定为刑事司法领域保障公民人权提供了坚实的宪法依据。

20XX年,“人权入宪”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的立法正在与国际接轨,对人权保障的认识正在进一步深化。

二、我国人权保障在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刑法对于人权的保障,既包括对被害人及广大守法公民人权的权利保障,同时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依法保障。

近年来,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两大问题:(一)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刑讯逼供可以说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大顽疾,虽然我国已加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仁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但刑事诉讼法明令禁止刑讯逼供等非法的取证行为,在实践中仍然屡屡发生。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极探 索一条 既能 惩罚犯 罪 , 不侵 犯人 权的道 路 。 又 【 键 词】 权 ; 事 诉 讼 ; 关 人 刑 矛盾 ; 索 探
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诉 讼 法 >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其 中第 l 明 确 规 定 : 若 , 6条 “ 禁 以非 法 的 方 法 收集 证 据 。 凡经 查 证 确 实属 于采 用 刑 讯 逼 供 或 严 者威 胁 、 诱 、 骗 等 非法 取 得 的 证 人 、 言 、 害 人 陈 述 、 告 人 供 引 欺 证 被 被
的今天 , 联合 国到世界各 国都在激励 和促进人 的基本权利 和 自 从
由而 不 懈 努 力 。我 国 政 府 顺 应 了 这 一 历 史 潮 流 , 着 以 人 为 本 和 本
保护人权的理念 , 已先 后 加 入 了 2 个 国 际 人 权 公 约 , 于 19 1 并 9 8年
l 签 署 了《 民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0月 公 。在 2 0 0 4年 3月 l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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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权 概 述
“ 权” 为马克思 、 格斯 在《 意 志意识 形态 》 人 作 恩 德 中所 说 的 权
利 的最 一 般 形 式 , 指 一 公 民 依 法 享 有 的政 治 、 济 、 化 等 方 面 即 经 文
的人 身 自 由和 其 他 民 主 权 利 。近 代 以 来 , 着 人 权 观 念 的 深 人 人 随
约, 以保 证 准 确 有 效 地执 行 法 律 。 而我 国公 检 法 “ 工 负 责 , 相 配 ” 分 互 合 ” 实 际 上 是 _ 个 操 作 员 在 一 条证 明 犯 罪 嫌 疑 人 有 罪 的 流 水 线 上 , 一 根 据不 同的 职 能共 同证 明 犯 罪 , 三个 机 关 扮 演 着 三 位一 体一 边 倒 这 式 的控 诉 角 色 。 因此 , 这种 模 式 下 , 检 法 三方 在 无 形 中共 同形 成 在 公 的“ 冤枉 一个 好人 , 放 过一 个 坏 人 ” 基 调 , 处 于 劣势 地 位 的犯 不 不 的 对 罪嫌 疑人 或被 告人 来说 , 人权 保障 的状 况 , 实令 人难 以想 象 。 其 着 3 强迫 自证 其 罪 。根 据 《 事诉 讼 法 》 9 、 刑 第 3条 的 规 定 , 罪 嫌 犯 疑 人 对 侦查 人 员 提 问 , 当如 实 回答 。 因此 , 就 表 明 : 我 国 , 应 这 在 犯 罪 嫌 疑 人有 如 实 陈 述 的 义 务 , 有 保 持 沉 默 或 拒 绝 陈 述 的 权 利 。 没 在“ 白从 宽 、 拒 从 严 ” 刑 事 政 策 下 , 坦 抗 的 犯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人 拒 绝 陈述 会 被 视 为认 罪 态 度 不 好 而 受 到 从 重 处 罚 。 为 了 可 能酌 情 减 轻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和完善对策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和完善对策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和完善对策随着人类文明的演进,人权保障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尤其是在刑事诉讼领域。

因为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作为个体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显得那么渺小、无助。

他们的权利曾一度难以获得全面保障,所以后来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中,大家都高度关注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而作为刑事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却被人们不自觉地淡忘和忽视。

在权利保障的天平中,他们的权利被高高悬在了空中。

一、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现状《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可见,被害人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且居于当事人之首,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应该是比较高的,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远不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缺失刑事诉讼法既然将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应赋予其当事人的权利,令其充分参与到刑事诉讼中,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

然而由于我国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部分权利的缺失,被害人难以参与到刑事诉讼去。

1.在起诉阶段的陈述意见权因缺乏配套规定难落实《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可见,听取被害人或其委托人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

遗憾的是,《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却没有对如何听取,采用何种方式、程序听取,不听取被害人意见会有何后果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以至实践中,各个检察机关甚至同一检察机关不同检察官之间都做法不一,有的地方甚至省略了这一程序。

所以《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难以落实。

2.在审判阶段的诉讼参与权无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有出庭的权利,法院有通知被害人出庭的义务。

所以法院无需向被害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这样被害人无法了解检察机关以何种罪名起诉,案件何时开庭,无法参与进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完善

地位, 但这 与 同样 作为 当事 人的被 告人相 比 , 在诉讼 中 的权利 明理 由, 其 并予 以纠 正 。
与被告人 却 不平衡 。

4 对 于人 民检察 院所 作的 不起诉 的 决定有 申诉 的权利 。被 . 害人 对于人 民检 察院所 作的 不起 诉 的决定 , 权获得 不起诉 决定 有 书 , 果不服 , 以向上一 级人 民检 察院 申诉 , 如 可 要求提 起公 诉: 对 于人 民检 察 院维持 不起 诉 决定的 , 权 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 有 也 可 以不经 起诉 , 直接 向人 民法 院起 诉 。 5 有 权提起 附 带 民事 诉讼 。 .
国不 断确立 保护 被 害人权 利 的制度 。 国 19 年新 修订 的刑 事 我 96
议: 8 第 7条规 定被 害人 认为 公安机 关 对应 当立 案侦 查的案 件而
诉 讼法 最重 要 的举措 就 是明确 地把 被害 人提 到 了当事 人 的法律 不立 案侦 查 , 权 向人 民检察 院提 出, 有 由检 察院要 求公 安机关 说
以及如 何 完善 等方 面进行 了探 讨 , 以期 更好 的完善 刑事被 害人 的诉 讼权 利 。 关键 词 刑事被 害人 诉 讼权 利 权 利保 护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 1)62 30 10 —5 22 00 .5 .2 0 中 图分类 号 : 9 5 D 1
审判。
而马 克思认 为 “ 起诉 权 是独立 的私人 的理所 当然 的权利 ” “ , 不承 认 私人 对 自己案件 的起诉 权 的法律 是违 背社 会最 起码 的基 本原 则” 。另一 方面 被害 人对 法 院 尚未 生 效的 一审判 决没 有上诉 权 , 不 服 一审 判决 只能通 过请 求 人 民法院提 出抗 诉 的途径 维护 自己 的合 法权 益 , 否进入 第二 审程序 的决定权 完全掌 握在检 察机关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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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责州省委党校学报 2 O .( 1 3期) O 63 总 0
思想理论双月刊
完善我国刑事 人权保障探讨
(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

贵州 贵阳 5 0 2 ) 5 0 8
要 : 权 入 宪 , 我 国法 治 进 程 中一 个 新 的 里程 碑 。 我 国现 行 刑 事 诉 讼 法 对 他 没 有 足 够 能 力 偿 付 法 律 援 助 的 案 件 人 是
有 出 了对 人 权 的 尊 重 和保 护 。 . 消 免 予 起 诉 。 . 革 和 完 善 了辩 严 格依 法 进 行 ;被 拘 捕 的 人 应 获 得 人 道 待 遇 和 尊 重 其 人 格 , 3取 4改 权 获 得 律 师 的帮 助 , 权 在 合 理 期 间 内接 受 审 判 。 应 当采 用 非 有 护制 度 。 5改革 了庭 审方 式 。 . 拘禁措施 。 以减 少 监 禁 办法 的 采 纳 , 使 刑 事 司法 政 策 合 理 化 。 促 二、 对刑 事 诉 讼 人 权 保 障 国 际标 准 的 考查 警 察 和 执 法 人 员 在 执 行 拘 捕 等 任 务 时 应 当 维 护 人权 , 只有 在 绝 人 类 自近 代 以 来 特 别 是 二 战 以后 。在 经 历 了无 数 次 战 乱 、 目睹 了 人 权 被 随 意 践 踏 的状 况 , 而 深 深 认 识 到 人 权 保 障 的 重 对 必 要 时 才 能使 用武 力 。 从 ( 关 于 审判 程 序 三) 要 和 迫 切 。到 2 世 纪 的今 天 , 权 更 是 成 为 了人 类 社 会 共 同追 1 人 《 民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际 公 约 > 1 公 第 4条第 一 项规 定 :所 “ 求 并 为 之 奋 斗 的崇 高 理 想 。 联 合 国 从 成 立 时 起 , 致 力 于 推 动 就 有 的 人 在 法 庭 和 裁 判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在 判 定对 任 何 人 提 出 的任 世 界 各 国人 权 事 业 的 发 展 。 近 几 十 年 来 。 合 国 通 过 了一 系 列 联 人 有 关 人 权 和 刑 事 司 法 方 面 的 宣 言 决 议 、 约 。 所 确 立 的标 准 何 刑 事 指 控 或 确 定 他 在 一 件 诉 讼 案 中 的权 利 和 义务 时 , 人 有 公 其 资 格 由一 个 依 法 设 立 合 格 的 、 立 的 和 无 偏 倚 的法 庭 进 行 公 正 独 和 准 则 为 世 界 各 国刑 事 诉 讼 人 权 保 障 提 供 了参 考 。
中 图分 类 号 : 1 文 献标 识码 : D9 5 A
斥 松 讼 随 、. ▲墨
刑事诉讼程序
人 权 保 障
文 章 编 号 :0 9 5 8 (0 6 o 一 o 4一 o 10 — 3 1 2 0 ) 3 0 1 2
供有效的法律协助。
( ) 于 强 制措 施 二 关
< 民权利 和政治 权利 国际 公约> 公
第 9条 规 定 : 何 人 不得 加 以 任 意 逮 捕 任
20 04年 十 届 全 国 人 大 二 次会 议 通 过 的第 二 十 四 条 宪 法 修 除 任 正案明确规定 了“ 国家 尊 重 和保 障人 权 ” 这 标 志 着 人 权 保 障原 或 拘 禁 , 非 依 照 法 律 所 规 定 的 根 据 和 程 序 , 何 人 不 得 被 剥 , 1 任何 被逮 捕 的人 , 被 逮捕 时应 被 告 知 逮 在 则 正 式 为 我 国 宪 法 所 确 立 。作 为 与 宪 法 有 着 密 切 联 系 的部 门 夺 自由 。同时 规 定 : 、
并 2任 法— — 刑 事 诉 讼 法 ,人 权 入 宪 ” 得 刑 事 诉 讼 人 权 保 障有 了 捕 他 的 理 由 , 应 被 迅 速 告 知 对 他 提 出 的 任 何 指 控 ; 、 何 被 “ 使 逮 捕 或 拘 禁 的 人 , 被迅 速 带 见 审 判 官 或 其 他 经 法 律 授 权 行 使 应 宪 法 上 的依 据 和 支 持 , 时 , 同 为使 该 项 原 则 能 真 正 落 到 实 处 , 刑 司 法 权 利 的 官 员 ,并 有 权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受 审 判 或 被 释 放 ; 、 3 事 诉 讼 法 则 有 义务 将 宪法 的人 权 保 障原 则 具 体 化 。 任 何 因 刑 事 指 控 被 逮 捕 或 拘 禁 被 剥 夺 自由 的人 有 资 格 向 法 院 我 国现 行 刑 事 诉 讼 法 对 人 权 保 障 的 规 定 以 相 对 于 17 9 9年 刑 事 诉 讼 法 ,现 行 刑 事 诉 讼 法 在 内容 上 吸 提 起 诉 讼 , 便 法 庭 能 不 拖 延 地 决 定 拘 禁 他 是 否合 法 以及 拘 禁


4 纳 了 国外 特 别 是 当 事 人 主 义 模 式 的一 些 好 的方 面 , 多地 体 现 不 合 法 时 命 令 予 以 释放 ; 、任 何 遭 受 非 法 逮 捕 或 拘 禁 的 受 害 更 有 出 对 人 权 特 别 是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人 权 的 保 障 , 保 障 有 了 一 定 程 度 的 加 强 ,但 该 法 浓厚 的过 渡 性 色彩 决 定 了对 有 关 人 权 保 障 中 , 要 他 自己付 费 。 ” 不 《 于 律 师 作 用 的基 本 原 则 > 定 , 关 规 的 规 定 还 远 不 够 ,特 别 是 在 当前 构 建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以及 法 治化 步 伐加 快 的 背景 下 , 事诉 讼 人 权 保 障 制 度 的 完善 就显 得 尤 为 重要 。我 国现 行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应 以人 权 主 管 当 局 有 义 务 确 保 律 师 有 充 分 的 时 刑 入 宪 为 契 机 结 合 联 合 国有 关刑 事 司 法 准 则及 国外 经 验 ,进 一 步 完 善 我 国刑 事 诉 讼 程 间 查 阅 当局 所 拥 有 或 管 理 的有 关 资 料 、 档案和文件 。 以便 律 师 能 向其 委 托 人 提 序 , 分 发 挥 出保 障人 权 的 重 要 作 用 。 充 关键 词 : 法 宪
发展的潮流 。 .
另 外 ,9 8年 < 护所 有 遭 受 任 何 形 式 拘 留或 监 禁 的人 的 18 保
19 联 、9 9年 1 入 了 无 罪 推 定原 则 的 精 神 , 立 了 未 经 人 民法 院 依 法 原 则 ) 9 0年 < 合 国非 拘 禁 措 施 最低 限度 标 准 规 则 > 17 . 引 确 执 等 逮 拘 判 决 , 任 何 人 都 不 得 确 定 有 罪 的 原 则 。2完 善 了强 制 措 施 , 对 . 突 < 法 人 员 行 为 守 则 > 法 律 文 件 还 确 认 : 捕 、 留或 监 禁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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