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备案(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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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024年演出经纪人之演出市场政策与法律法规考前冲刺试卷B卷含答案

2023年-2024年演出经纪人之演出市场政策与法律法规考前冲刺试卷B卷含答案

2023年-2024年演出经纪人之演出市场政策与法律法规考前冲刺试卷B卷含答案单选题(共45题)1、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A.安全操作规程B.安全技术标准C.安全技术特性D.安全防护措施【答案】 C2、以下不需要舞台专业岗位应设置岗位从业能力考核标准,按照从业能力持证上岗的是()。

A.舞台音响B.舞台系统C.舞台视频D.舞台通讯【答案】 B3、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A.10B.20C.30【答案】 B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罚款。

A.10万元以下B.1万元以下C.5万元以下D.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答案】 B5、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通知》,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为公众实时提供现场文艺表演活动的,应当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由取得()的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在线传播服务。

A.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B.营业性演出许可证C.演出经纪人资格证D.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答案】 A6、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唯一一次在国外召开的全国代表大会是()。

A.三大B.四大D.六大【答案】 D7、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方位外交布局深入开展,全面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形成()的外交布局,为我国发展营造了良好外部条件。

A.全方位、多层次、全球化B.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C.多方位、多领域、多层次D.多方位、全面化、宽领域【答案】 B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A.以经济建设为中心B.中国共产党的领导C.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D.“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答案】 B9、2021年10月14日,我国在太原卫星发射中心采用长征号丁运载火箭,成功发射首颗太阳探测科学技术试验卫星()。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自审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自审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自审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3.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自审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根据《文化部关于实施<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市文广局决定开展全市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自审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

此次培训考核工作委托国家动漫游戏产业振兴基地教育培训中心(上海华创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统一组织开展。

现将培训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和培训时间根据文化部《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网络文化经营单位须有不少于3名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内容自审人员负责本公司网络文化产品的内容审核工作,其中有一名内容审核负责人须为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

本期培训时间定于12月19日-20日,为期2天,共400个名额,满额即止。

未能参加本次培训的企业需参加下期培训(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请需要参加本次培训的单位人员于12月6日前携带1张2寸正面彩色免冠照及参训回执(见附件)至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华东师范大学理科大楼A-17楼(国家动漫游戏产业振兴基地)报名。

二、培训内容(一)政策法规。

对《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等法规及本市网络文化市场管理政策措施进行培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合规经营和产品内容自审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二)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的应用。

对即将投入运行的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中有关网络游戏管理和产品审查或备案的操作使用行培训,进一步提高网络游戏产品申报和审查的效率;(三)企业社会责任和服务意识。

重点围绕职业态度、职业作风、职业责任等方面,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努力提高网络文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和服务水平。

【管理制度)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二00五年二月八日第壹条为规范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关联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于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省通信管理局于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拟从事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二00五年二月八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国境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国境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

第八条拟通过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委托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上海市版权局关于修订发布《上海市著作权合同备案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版权局关于修订发布《上海市著作权合同备案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版权局关于修订发布《上海市著作权合同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版权局•【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沪版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著作权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版权局关于修订发布《上海市著作权合同备案办法》的通知沪版规〔2017〕1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著作权合同备案办法》已经2017年8月30日第16次局党组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著作权合同备案办法上海市版权局2017年9月13日上海市著作权合同备案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规范本市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著作权合同)的备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著作权合同备案的申请、办理及其管理。

第三条上海市版权局负责本市著作权合同的备案。

上海市版权局可以指定机构办理著作权合同备案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与著作权人订立著作权合同的本市居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著作权合同备案。

第五条著作权合同备案的申请应当在著作权合同有效期内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二)著作权合同备案申请书;(三)著作权合同原件,合同原件是外文的,还应当提交中文译本或者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文;委托他人申请备案的,委托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授权书、委托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第六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上海市版权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颁发著作权合同备案证书,并退还著作权合同原件。

第七条经备案的著作权合同在上海市版权局网站上予以公示。

公示的内容包括:(一)备案号;(二)备案日期;(三)合同签订日期;(四)合同当事人;(五)作品(制品)的名称;(六)备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加强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管理和监督,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机构、团体、个人,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度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对社会公众提供非营利性质的、信息类、文化类、科普类、教育类、学术类、文艺类、体育类、公益类、国际交流与合作类、社会服务类、政策咨询类等服务活动。

第四条各级互联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备案审批、备案号分配等业务流程,做到规范、严格、高效,确保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五条备案登记应当实行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备案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事项的管理和监督,保护用户信息安全和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提高网络服务质量,防范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守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和社会公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

第八条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相应的服务流程和管理程序,确保服务内容的真实、合法、准确、时效,防止出现虚假不实、误导性、故意诋毁、损害公共利益等行为。

第九条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内容质量、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和服务效果等方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不含有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内容。

第二章备案登记第十一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登记机构由国家互联网管理机构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登记事项。

第十二条备案登记机构应当受理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受理范围内向其提供具有实名认证的备案登记服务。

第十三条申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的,应当以其名称登记。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4篇其他规范性文件1篇地方法规9篇裁判文书4篇相关论文2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二00五年二月八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第四条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测试试题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测试试题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测试试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测试试题一、单选择1.以下是行政处罚的是:(A)A、某县文化局给予某违规经营的网吧5000元的罚款B、洪某因非法销售盗版光盘3万盘而被移交到当地司法机关;C、某娱乐场所因未按时交纳罚款而缴纳3000元滞纳金D、某县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经营娱乐场所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

2.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范围有(A)。

A.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B.没收违法所得C.吊销许可证D.暂扣营业执照3.行政处罚是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何种行为的处理?(B)A.违反民事法律规范B.违反行政法律规范C.违反刑事法律规范D.违反一切法律规范4.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是(D )A.行政执法相对关系人B. 行政机关C.行政执法人员D. 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5.下列各项中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程序的是(C)A.行政机关为制定规章而进行的调查.论证过程B.行政机关处分其公务员的程序C.行政机关发布关于加强本年度工商企业年检工作的若干规定的程序D.行政机关检查税收物价违法情况的行为程序6、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臵悬挂和营业执照。

(C )A、《消防安全许可证》B、《食品卫生许可证》C、《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D、《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多少日。

()A、20日B、30日C、60日D、90日( C )8、哪一部门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B、公安机关C、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 D )9、一年内累计几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A、4次B、3次C、2次D、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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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备案
一、行政备案内容
F1-1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设定行政备案的法律依据
(一)《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5月10日文化部令第27号)
(二)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关于修订<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32号)
(四)《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三、行政备案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备案登记表;
(三)营业执照或主办单位批准文件复印件(不含个人网站);(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网站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办公场所的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场所须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行政备案受理机关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
五、管理要求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六、管理措施
(一)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原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注销备案,同时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二)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运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或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和增删节目内容的、运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部备案或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
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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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经营许可证,呼叫中心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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