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理存在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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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及防范(一)

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及防范(一)

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及防范(一)一、为什么商业银行会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国际贸易是国际化的,它具有多样化、跨界性、风险等特点,尤其在贸易过程中的融资难以解决,商业银行也因此顺应国际化趋势,发展起了国际保理业务。

国际保理业务是指在对进出口货物或服务供应方进行融资的过程中,由保理行向客户提供专业化服务,即由保理行对货物或服务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核实,并对货款的支付进行跟踪,从而对保理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接受将购买发票或汇票所代表的债权向其贴现或提供其它形式融资。

国际保理业务在国际贸易中具有很大的便利性,可作为出口商和进口商间融资渠道中的一种可靠的解决方式。

二、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一)、开展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同时,商业银行也面临着一些不确定,需做好风险预判和防范措施。

1. 商品质量风险商品质量风险是指,在国际保理业务合同中约定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日期等商品属性与实际商品环节差距比较大的情况。

这种风险大大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业务风险。

2. 付款风险在国际贸易合同下,进出口商从买卖丙方手中获得了货权,即货权标准是符合贸易法规的。

出现意外情况,支付方和货权方很难得到双方之间的协调。

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需采取措施保障其本金、收益等利益。

3. 合同文本风险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合同文本十分重要。

缺少或失误的合同文本往往会导致业务失败,使商业银行承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时,商业银行应采取及时、精准、全面的风险控制措施。

1. 验证客户的资质商业银行需对合作的国际贸易商进行资质审核,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调查,降低经营和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应切实保障客户本金安全,同时针对个性化需求设计业务方案。

2. 严谨合同签订保理业务合同是国际保理业务的重要文本文件。

商业银行应对非常细节的内容进行规范,特别是商品质量标准、货权、质量保证等方面。

国际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国际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02
01
技术创新推动保理业务升级源自03行业监管趋严,市场规范逐 步完善
04
05
客户需求多样化,服务内容 丰富化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03
对策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专门的保理法规
目前保理业务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缺乏系统性和专业性,需要制定专门 的保理法规来规范和促进保理业务的发展。
明确保理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在保理合同中,保理商承担着债务人违约风险和应收账款回收风险,因此需要明确保理商 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的赊销问题而设立的。
02 03
发展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国际保理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随着全球经济 一体化和国际贸易的增长,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认识到保理服务的重要 性。
现状
目前,国际保理业务已经成为全球金融服务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 不仅为各国企业提供了灵活的贸易融资和风险管理工具,还促进了国际 贸易的发展。
信用风险管理困难
信用风险复杂
国际保理业务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客户,其信用状况、偿债能力和风险承受 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加大了信用风险管理的难度。
信息不对称
由于各国市场环境和信息披露机制不同,保理商可能无法全面、准确地了解客 户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导致信用风险评估和管理的难度增加。
业务操作不规范
国际保理业务能够提供专业的应收账款管 理服务,帮助企业降低催收成本并提高账 款回收率。
02
国际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
法律法规不完善
法律体系不健全
目前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法规相对分 散,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导 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法律风险和不确 定性。
法律适用困难

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风险与控制

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风险与控制

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风险与控制在国际贸易中,应收账款转让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

保理公司作为中介机构,通过购买企业的应收账款来提供资金支持。

然而,在进行应收账款转让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本文将探讨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风险及其控制方法。

一、法律风险分析在应收账款转让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债务人违约风险:债务人可能因各种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应收账款,对此保理公司应提前评估债务人的信用情况,并与债务人签订合同明确还款责任和方式。

2. 债权人优先顺位风险:应收账款可能同时被多个债权人要求支付,如果没有进行优先顺位的约定,可能导致债务人不清楚应当先偿还谁的债务,因此应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的优先顺位。

3. 法律法规风险: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应收账款转让可能有不同的法律法规要求,保理公司需要了解并遵守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违法行为带来的纠纷与损失。

4. 争议解决风险:在跨国交易中,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可能因付款、货物质量等问题而产生争议,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仲裁或诉讼,并及时解决争议,以免影响保理业务的进行。

二、法律风险控制方法为了规避上述风险,国际保理业务需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控制方法:1. 风险评估与审核:保理公司应在应收账款转让前对债务人进行严格的信用评估,了解其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同时,对债权人也需要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信誉和资金实力。

2. 合同约定: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合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以规范交易行为,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

3. 保险保障:保理公司可以购买信用保险等保险产品,用来对付因债务人违约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提高风险抵御能力。

4. 合规管理:保理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业务活动。

建立健全的风控体系,加强内部管理,对保理业务进行监督与管理。

国际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国际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文章编号: 1009-0592(2010)01-271-02 外, 可以说其承担的法律风险是非常小的, 因此, 国际保理的法律 风险就主要集中在出口商和进出口保理商的身上。而出口保理 商和进口保理商之间是再保理的法律关系, 两者将面临共同的法 律风险。 所以, 国际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可以从出口商和保理 商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 出口商面临的法律风险 1. 款项被索回与反转让的风险。 国际保理联合会制定的 《国 际保理业务规则》 规定:一旦债务人拒绝接受货物或就发票提出 “ 抗辩, 则视为争议的发生。一旦得知争议的发生, 进口保理商或 出口保理商应立即向对方发送争议通知。出口保理商应在收到 或发出争议通知后 60 天内向进口保理商提供有关争议的进一步 信息。如争议由债务人提出,且在争议涉及的发票到期日后 90 天内收到争议通知, 则进口保理商不应被要求对债务人由于这种 争议而拒付的款项进行付款。③ ” 由此可见, 一般情形下, 在发票到期后 90 天内进口商没有付 款, 出口保理商会将款项扣除保理费用后支付给出口商, 但也可 能会因为进口商提出争议, 保理商拒绝承担信用担保责任, 而索 回或反转让款项。还有一种情况是出口商没有严格遵守保理合 同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合同违约, 保理商因此而索回或反转让款 项。 2. 信用额度被取消或被缩减的风险。 《国际保理通则》 18 第 条的规定, 在面临尚未发生但比较确定的风险时, 保理商有权根
作者简介: 张馨月, 湖南大学 2008 级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学术前沿・
的强制性规范等情形, 则应收账款债权不具有合法性, 这样就会 ( 损害保理商的债权。 2)应收账款债权的可转让性风险。 《合 根据 同法》 79 条的规定: 第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 让给第三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可见, ” 债权 的可转让性是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的前提条件。如果保理商接 受的债权是不可转让的债权,就无法实现债权的有效索偿。(3)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中的权利抗辩风险。 《合同法》 82 条的 根据 第 规定: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 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可 以向受让人主张。在国际保理中, ” 如果进口商对出口商存在抗辩 事由, 进口商就可以以相同的理由来对抗保理商, 拒绝向进口保 理商付款。(4) 应收账款债权中的权利瑕疵风险。比如: 出口商 已经将应收款抵押给了第三人或者出口商将部分或全部债权已 经通过保理协议转让给了其他保理商, 等等。 2. 信用风险。 进口商的信用风险。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包 (1) 括: 银行保理商对于债务人的信用额度的判断有可能因为债务人 的隐瞒或自身的疏忽而造成错误; 在追收账款前的这段时间里, 债务人经济行为的得失会引起信用水平的升降, 从而影响其清偿 能力。(2) 出口商的信用风险。保理商向出口商融资后, 发现由 于应收账款的质量问题等原因不能收回该款项, 又由于出口商的 经营状况、 履约能力的变化而不能从出口商处得到赔偿; 出口商 疏忽或欺诈。 3. 客观原因导致的风险。 在履约过程中, 进口国的政治经济 状况发生突然变化、 商品不适销对路、 不可抗力和自然灾害等造 成付款风险, 都可能导致保理商无法向进口商实现债权。 4. 国际保理法律适用方面的风险。国际保理业务具有跨国 性的特征, 对于供应商和进口商之间所适用的法律, 可能不为保 理商所熟悉, 因此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冲突, 导致保理商对其保 理行为和法律后果难以预期。 三、 国际保理的法律风险防范 对应于国际保理的法律风险, 国际保理的风险防范也可分为 出口商的法律风险防范和保理商的法律防范两部分。 (一)出口商的法律风险防范 1. 款项被索回或反转让的风险的防范。由于款项被索回或 反转让的风险是由进口商提出争议, 或者出口商没有严格遵守保 理合同的相关规定所引起的, 所以款项被索回或反转让的风险的 防范就应该从减少争议和严格遵守保理合同的规定这两方面入 ( 手。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对于进口商的诚信问题尽可能多 的进行了解。不能单一地依赖进口保理商核准的信用额度来判 断进口商。出口商应该首先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2)合同条 款清晰、 明确且符合国际惯例。 进口商提出的争议通常是针对货 物的种类、 质量、 数量和交货期限等, 因此制定内容和释义清晰、 明确且符合国际惯例的合同条款, 就能够避免履约时造成不必要 ( 的失误, 有效的防止贸易纠纷。 3)全面切实地履行合同义务。 如 果出口商的商品种类、 质量、 数量等与合同不符, 进口商就会提出 贸易纠纷, 从而导致进口保理商免除对进口商的信用担保责任。

国际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国际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05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与展望
技术创新推动发展
人工智能与大数据
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对客 户信用评估、风险控制和业务决 策进行优化,提高保理业务的准
确性和效率。
区块链技术应用
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保理业务的透 明化和可追溯性,降低欺诈风险和 操作成本。
数字化转型
借助云计算、移动支付等数字化手 段,提升保理业务的便捷性和用户 体验。
政策环境优化助力发展
政策支持与监管
政府应加大对国际保理业务的政 策支持和监管力度,为行业发展
提供有力保障。
法律制度完善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保理业 务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为行
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人才培养与引进
加强保理业务的人才培养和引进 ,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 务水平,为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
失败案例分析
一家国际保理公司曾为一家新兴市场 国家的出口商提供保理服务,但由于 对当地市场和政策了解不足,导致应 收账款无法按时回收。最终,该保理 公司不得不承担损失,并调整业务策 略。
VS
另一家国际保理公司在为一家大型跨 国企业提供服务时,由于内部沟通不 畅,导致审批流程缓慢,无法满足客 户的紧急需求。最终,客户转向其他 金融机构寻求解决方案。
02
存在的问题分析
法律法规不完善
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国际保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 规尚不健全,缺乏专门的法律法 规对其进行规范和保障。
法律适用问题
由于各国法律体系和规定存在差 异,国际保理业务在适用法律方 面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不确定性。
信用风险较高
买方信用风险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买方信用状况对 保理商的收款风险具有决定性影响。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缺乏有效的 信用评估机制,买方信用风险较高。

国际双保理各当事人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

国际双保理各当事人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
贸 易 纠纷 是 否 存 在 ,并 证 明所 提 出 的纠 纷
但是, 国际 双保理 业务 涉及 的当事人 及 其权利 义务 关系 比较 复杂 , 口商 、 出 出 口保 理 商 和进 口保 理 商各 当事 人 面 临 的 风 险仍 然 不容 忽视 。 本 文就 这一 问题进
行 比 较 深 入 的 研 究 , 并 提 出 防 范 风 险 的 对 策措施 。
起 案 例 揭 示 其 风 险 ,深 入 分 析 了 国 际双保 理 中 ,包括 出 口商 、 出 口保 理 商
和 进 口保 理 商 在 内 的 各 当 事 人 所 面 临 的 风 险 ,并 提 出 了 具 有 可操 作 性 的 各
种 防 范风 险 的措 施 。
关 ■ 调 :国 际 双保 临的风险
从上 述案例 看出 ,出口商获得 了进 口 保理 商对进 口商的信用额度 ,并不意味 着

风险全部 消除。 因为进 口保理商 的信用担 .
保 只 包 括 因进 口商 资信 原 因导 致 的 不付 款 ,
以及因国家风险 、不可抗 力和 自然 灾害造
成 的 付款 风 险 ,而 对 因贸 易 纠 纷 导 致 的进
维普资讯
国 际 双 保 理 各 当事 人 面 临 的
风 险
国双 理 当人 临 际保各事面的 风险及其防范
■ 林孝 成 副教授 ( 门理 工学 院 福 建厦 门 3 1 0 厦 6 0 5)
出 口保 理 商 , 并 获 得 信 用 额 度 8 % 的融 0 内 窖 接 一 :我 国被 公 认 为 最 有 潜 力 的 新 兴保 理 市 场 ,其 中 国 际 双 保 理 因其 独 特 的 优 势 应 用 最 为 普 遍 。 本 文 通 过

国际双保理业务出口商的风险及其防范

国际双保理业务出口商的风险及其防范
傅 燕 文
( 门城 市职 业学院 经济管理学部 ,福建 厦 门 3 10 ) 厦 6 0 8
[ 摘
要 ]在开展 国际保理业务过程 中,国外 商业银行基 本上 是采 用双保 理模 式来避免保 理商 的经 营
风 险 。 国际 双保 理 是 指 出 口保 理 商 与进 口保 理 商 存 在 契 约 关 系 ,它 们 分 别 对 出 口商 的 履 约 情 况 及 进 口商 的
第 1期 21 00年 2月
厦 门广播 电视 大 学 学报
J un lo a n Rai & T lvso nv ri o r a fXime do ee iin U iest y
No. 1
F b. 01 e 2 0
国 际双 保 理 业 务 出 口商 的风 险及 其 防范
说服 国外 的客户 无论 是新 的或 现有 的客 户接 受信 用证 的结算 方式 已经 越来 越 困难 ,当进 口商 未能 获得银 行 进 口押 汇 、不 愿 意 动 用 其 银 行 信 用 额
度 ,或 进 口商不 愿意 承担 开证 的费 用时 ,出 口商 的业 务 直 接 面 临 挑 战 。 同 时 , 由 于 银 行 遵 照 “ 严格单 证 相符 原则 ” ,单 证 表 面 细 微 的 失 误 都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国的新农村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在资金投入上不可能完全依靠财政资金金融资金必然会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据专家估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在未来15年内全国平均每位农民需要投资约1700元到4900元如果按8亿农民计算新农村建设的资金缺口将在13600亿元一39200亿元之间hj这仅靠政府和民间投资是难以完成的需要在金融市场进行融资这使农村金融发展处于一个前所未有的良好发展阶段是农村信用社发展壮大的难得的机遇

国际保理业务面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国际保理业务面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债权 所 必需 的 附 随权 利 如 强 制 收 款 权 、起 诉 权 、 留
如前 所 述 ,国 际 保 理 业 务 主 要 涉 及 到 出 口商 、 质权 、停 运权 、对流 通票 据 的背 书 权 利 等进 行 转 让 , 进 口商 、出 口保 理 商 和 进 口保 理 商 等 四方 当事 人 , 导 致保 理商 不能 实现 债权 。 因为进 口商 完 全 是 凭 着 自身 的信 用 状 况 来 获 得 保 理 商 对 其债 务 的 担保 ,而 出 口保 理 商 和 进 口保 理 商 之 2 国际保理 协议 在履 行 中的风 险 、 国际保 理 业 务 保 理 商 买 断 出 口商 应 收 账 款 ,便
功 开展 此 业务 的首要 条件 之 一 。在 开展 和 应 用 国 际保 理 业务 过 程 中,保 理 商 面 临 着应 收 账 款 债 权 、协议履 行 、法律 适 用 方面 的法律 风 险 , 出口商面 临 着款 项被 索回与反 转 让 、信 用额度 被取 消
或被 缩减 的法 律风 险 。为控 制 国 际保 理 业务 的风 险 ,使 保理 商 和 出 口商 免 除后 顾 之 忧 ,需要 采取


国 际保 理 的法律 概 述
制定 的 国际保理公约》对保理定义如下 :“ 保理是 商直接向进 口商催 收账款。其 中出 口保理商为 出 口 供应商通过与保 理商订立保理合 同,将他 与客户订 方提供预付款融 资、坏账担保和财务管理等综 合性 立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 的应收账款让 与保理 商。保 金 融服 务 。
付方式在我 国这个 贸易大 国却发 展缓 慢 。究其 原 商 ,形成 以下法律关系 :出 口商 与出 口保 理商之 间 因,笔者认 为关 键 的一 个制 约 因素 是 国 内保理 商 基于保理合 同而 产生的权利 义务关系 ,出口保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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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存在的风险

国际保理业务主要涉及到出口商、进口商 和保理商三方当事人,因为进口商完全是 凭着自身的信用表现来获得保理商对其债 务的担保,所以风险集中在保理商和出口 商身上。
对保理商而言,国际保理业务主 要面临两方面的风险:

1.进口商信用风险


2.出口商信用风险。

出口商则主要承担货物的质量风险。保理 业务不同于信用证以单证相符为付款依据, 而是在商品和合同相符的前提下保理商才 承担付款责任。
从上述案例看 出, 出口商获得了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的信用额度, 并不 意味着风险全部消除。根据《国际保理统一规则》, 进口保 理商的信用担保只包括因进口商资信原因导致的不付款, 以及因国家风险、不可抗力和自然灾害造成的付款风险, 而对因贸易纠纷导致的进口商不付款, 进口保理商将不负 责赔偿。因此, 出口商在国际双保理机制下还可能面临以 下主要风险: 3. 2. 1 产生贸易纠纷导致进口保理商免责的风险。在国 际贸易中, 贸易纠纷时有发生。问题的关键在于《国际保 理统一规则》没有对贸易纠纷的认定做出明确规定, 导致 了国际保理业务潜在的不足。这种不足表现为3个方面: 1) 没有明确界定提起贸易纠纷的合理原因。贸易纠 纷本应该以买卖双方间的贸易合同判定出口商是否存在 违约, 但在实务中(如前述案例), 可能出现不管提起贸易 纠纷的理由是否合理, 只要进口商在规定时间内寻找借口 甚至怀疑商品质量存在问题而拒不付款, 就可以暂时免除 进口保理商在核定信用额度下的赔付责任, 使得出口商和 出口保理商承担风险。 2) 没有确定进口保理商对贸易纠纷进行审核的责任。 《国际保理统一规则》规定: 由出口商负责判别进口商所提 出的贸易纠纷是否存在, 并证明所提出的纠纷不合理, 而 没有规定进口保理商对贸易纠纷进行审核的责任, 可能导 致进口商为了拖延甚至拒绝付款而提出假贸易纠纷。 3) 没有明确规定提出贸易纠纷时所需的书面文件。 《国际保理统一规则》没有规定进口商需要提供哪些书 证明文件才能提出贸易纠纷。这就可能使进口商提出的 48 重庆工学院学报 贸易纠纷缺乏真凭实据, 而仅仅凭借口头说明, 进口保理 商就轻易认定存在贸易纠纷, 免除自己担保付款的责任。 上述案例中甲公司仅仅怀疑货物存在品质问题就提出贸 易纠纷, 毫无证据可言。
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对策
对保理商而言,控制风险,需要从以下三 方面的工作入手: 1 、做好对进出口商的资信调查 2 、选择合适的保理类型 3 、签订好保理协议

对出口商而言,保障货物质量不发生争议的措施就是降 低风险的措施。除了要选择信誉良好的进口商和保理商之外, 出口商还要做到以下两点:
1 、严密合同质量条款,防止买方欺诈。

2 、全面切实地履行合同。
案例背景: @ @ 年9月, 我国某出口商获得对H 国甲 公司的20万美元保理信用额度。次年2月, 出口商按合同 出货后将2张发票[ 一张抬头为甲公司金额13 万美元, 另 一张抬头为乙公司(甲公司的子公司) 金额10万美元], 共 计金额23万美元的债权转让给出口保理商, 并获得信用额 度80%的融资金额, 计16 万美元。出口保理商随即将发 票转让给了H 国核定信用额度的进口保理商。 3月15日, 发票项下的应收账款到期时, 甲公司没有 按期付款也没有提出任何贸易纠纷, 只是强调资金困难无 法如期付款, 请求延展付款到期日。然而5月11日进口保 理商致电出口保理商称: 甲公司已正式向其提出贸易纠 纷, 理由是出口商以前所发运的货物曾有过质量问题, 因 而怀疑这2张保理发票项下货物也有质量问题, 进口保理 商因此暂时免除担保付款的责任。 经调查, 该批保理项下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因甲公司欠 款问题已被控制在当地某银行手中。再根据出口商与进 口商往来函电分析, 我方认为甲公司存在无力付款故意挑 剔货物品质的可能性。因此, 出口保理商多次致电进口保 理商, 要求履行赔付责任, 但未被进口保理商接受。后在 出口保理商和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秘书处的多次督促和压 力下, 进口保理商于10 月在H 国法院起诉了甲公司, 但仅 凭被告律师向法庭提交的辩护词就认定此案涉及贸易纠 纷而立即撤诉, 并将应收账款发票反转让给出口保理商。 无奈之下, 出口商就该贸易纠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庭对该纠纷案进行审理 后, 裁决出口商胜诉。出口保理商要求进口保理商依据仲 裁结果赔付。经多次交涉后, 进口保理商对抬头为甲公司 的发票13万美元做了赔付。而对抬头为乙公司的10万美 元发票, 认为不属于核定信用额度范围未予赔付, 再经反 复与进口保理商交涉也无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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