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看管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障水库运行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小型水库的看管人员。
三、看管人员职责1. 负责水库的日常巡查、维护和管理,确保水库设施完好、运行正常。
2. 定期对水库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
3. 负责水库的防汛工作,密切关注水库水位、降雨等气象信息,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和应急响应准备。
4. 负责水库周边的环境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
5. 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水库安全检查、验收等工作。
6.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水库管理制度,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四、看管人员选拔与培训1. 看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2)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3)熟悉水库管理业务,具备一定的水利技术知识;(4)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应急处置能力。
2. 看管人员选拔采取公开招聘、考试等方式,择优录取。
3. 看管人员上岗前应参加水利部门组织的水库管理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五、看管人员考核与奖惩1. 看管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
2. 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工作业绩、遵纪守法等方面。
3. 对考核优秀的看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调整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4. 看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处理:(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水库管理制度的;(2)玩忽职守,造成水库安全事故的;(3)泄露国家秘密和水库重要信息的;(4)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水利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库规章管理制度

水库规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库管理,保障水库安全,优化水资源利用,依法合规开展水库工作,制定本规章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水库管理工作,包括水库的日常管理、安全监测、应急处理、涉及水库的工程建设和改造等方面。
第三条水库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严格遵守本规章的相关规定,做到规范管理,严把安全关,保障水库的良好运行。
第四条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保证水库管理的专业化、科学化。
第五条水库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持沟通畅通,协调各方利益,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六条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水库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第七条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积极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做好水库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监测,有效预防水库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水库管理责任第八条水库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严格履行职责,确保水库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
第九条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水库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水库内的异常情况。
第十条水库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水库的排洪、灌溉和供水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对水库周边环境和生态进行保护和修复,确保水库周边生态环境的稳定。
第十二条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对水库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做好水库的防汛准备工作,做好遇灾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监测水库的水情和气象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做好水库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章水库管理制度第十五条水库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水库的安全。
第十六条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规范水库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做好水库的资料归档和记录工作,保证水库的信息完整和便于查阅。
第十八条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演练和救援体系,确保水库事故时的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九条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水库日常管理制度

水库日常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库管理,保障水库安全运行,保护水资源,完善水库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家水库的管理范围,包括水库的日常运行、维护、维修、安全管理等各项工作。
三、水库管理机构1. 水库管理机构由所属水利部门负责设立,负责水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2.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确保水库的安全经营。
四、管理人员1.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熟悉水库的运行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
2.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服从领导安排,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工作。
五、日常运行1.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水库操作规程,合理操作水库,保证水库的正常运行。
2.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水库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并解决设施故障,确保水库设施的安全运行。
六、水库维护1.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水库设施的维护工作,确保水库设施的正常运行。
2.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清理水库附近的漂浮物,保持水库水质清洁。
七、水库维修1.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水库设施的维修工作,确保设施的完好。
2.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在设施维修期间,严格控制水库水位,保证水库的安全运行。
八、安全管理1.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水库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2.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完善的水库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
九、应急预案1.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制定完善的水库应急预案,做好水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2.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组织定期的应急演练,提高水库应急处置能力。
十、经济管理1.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利用水库水资源,确保用水的合理分配。
2.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加强水库资金的管理,确保水库的正常运行。
十一、监督检查1.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定期对水库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水库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水库管理人员管理制度水库管理人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水库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水库的安全运营,提高水库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任职要求1. 招聘条件:拥有相关水利工程或管理专业的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2. 工作经验:有相关水库管理工作经验者优先考虑;3. 业务能力:具备水利工程及相关管理知识,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沟通和解决问题的能力;4. 忠诚守信:具备高度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保守水利行业的秘密;5. 体格条件:身体健康,能适应各种工作环境和工作强度。
三、任期与考核1. 任期:水库管理人员一般按照行业规定的任期履行职责,任期时间根据具体岗位不同而有所调整;2. 考核:定期对水库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包括工作成绩、服务态度、工作纪律以及专业知识等项目。
四、岗位责任1. 坚守监管岗位,全力维护水库的安全运行;2. 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3. 负责制定和执行进出水库的管理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4. 定期检查水库设施设备的完好,并及时上报异常情况;5. 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抢险救灾能力;6. 定期向上级汇报水库的运行情况、安全隐患等问题。
五、纪律要求1. 严守工作纪律,保守行业秘密,不得随意泄露水库的相关信息;2. 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以权谋私;3. 不能大意驶船,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循规蹈矩;4.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5. 无故缺勤、迟到、早退或工作不负责任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6. 发现职务犯罪行为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六、福利待遇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提供公平合理的薪酬待遇、社会保险等福利,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培养机会,不断提高其水平和能力。
七、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 对水库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的其他行为,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八、培训与发展为了提高水库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水库管理部门应积极组织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
水库管理人员内控管理制度

水库管理人员内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库管理人员的内部管理行为,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保证水库管理工作的安全、高效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水库管理人员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水库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水库管理制度,积极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水库的正常运营。
第四条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严守管理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做到勤勉尽职、恪尽职守。
第五条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自身素质。
第六条水库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主动承担责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七条水库管理人员应当严格保守水库的管理秘密,保护水库安全。
第八条水库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向他人泄露水库的机密信息,不得违规干预水库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水库管理人员应当时刻关注水库的安全风险,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十条本制度由水库管理部门主管领导负责解释。
第二章内部控制机制第十一条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层对内控的重视和承诺、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和监督、监控等要素。
第十二条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对水库运行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风险隐患。
第十三条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和监督机制,确保水库管理信息的及时、准确传达和监督。
第十四条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水库管理行为的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不当行为。
第十五条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水库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的内部审计检查。
第十六条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框架,定期对内控制度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
第十七条水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档案,记录内控管理的相关信息,以备查阅。
第三章财务内部控制第十八条水库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规范水库的财务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收支管理、资金管理、会计核算、财务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水库管理所人员管理制度

水库管理所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库管理所人员管理,提高水库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效率,保障水库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水库管理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水库管理所人员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能力和业绩为评价标准,严格执行管理制度,确保水库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水库管理所人员管理包括招聘、考核、培训、奖惩、退休等方面,所有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本制度的规定,实行科学、合理的管理。
第二章招聘第四条招聘工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水库管理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公开招聘人员。
第五条招聘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按照水库管理所的需求择优录用。
第六条招聘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招聘程序,公开、公正、公平进行,不得进行人为干扰。
第七条招聘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八条新招聘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适应工作需要。
第三章考核第九条对水库管理所人员进行定期的考核,按照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和调整。
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工作业绩、岗位技能、工作态度等方面。
第十条考核工作应当由专门组织进行,考核结果应当公开透明,确保真实可信。
第十一条对考核结果较好的人员进行奖励,对考核结果不理想的人员进行处罚,严肃纪律。
第十二条对工作表现优秀的人员进行表彰,提供晋升或者培训机会。
第十三条对考核结果不理想的人员进行辅导和培训,提供改进的机会。
第四章培训第十四条水库管理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制定相关的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
第十五条对新招聘的人员进行入职培训,包括岗位技能、工作流程、安全操作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六条对在职人员进行持续的岗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第十七条培训工作应当统一组织,由专业讲师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八条对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培训效果。
第五章奖惩第十九条对工作表现优秀的人员进行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规定或者工作不力的人员进行处罚,包括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级等处罚。
水库工作管理制度

水库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库工作管理,提高水库运行效率,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库管理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四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库管理制度,明确水库工作职责,规范水库工作流程,加强水库安全管理。
第二章水库管理机构第五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设立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水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建立清晰的管理层级,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权责。
第七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证水库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八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水库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奖惩。
第三章水库工作流程第九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库工作流程,确保水库运行的顺畅。
第十条水库工作流程包括水库日常巡查、水位监测、泄洪调度等内容。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水库工作人员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水库运行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化系统,对水库运行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
第四章水库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防范水库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水库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水库设施的安全。
第十五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紧急应急预案,做好水库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第十六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水库安全演练,提高水库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管理制度的执行第十七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确保水库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十八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水库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对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处理,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对坚决贯彻执行本管理制度,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及时总结交流经验。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水库原有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部分,以本制度为准。
水库岗位管理制度范本

水库岗位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的管理,规范水库工作人员的行为,保障水库运行的正常顺利,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水库岗位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水库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防护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执行目标是规范水库管理工作,保障水库安全运行,提高水库管理工作效率。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依法依规、综合治理、安全第一、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岗位管理第五条水库岗位管理分为管理层、技术层、安全防护层、服务保障层。
第六条管理层的岗位管理包括水库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落实、监督等工作。
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管理素质、决策能力和组织能力。
第七条技术层的岗位管理包括水库的运行、维护、修理等工作。
技术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专业技能、工程经验和动手能力。
第八条安全防护层的岗位管理包括水库的安全监测、隐患排查、应急预案等工作。
安全防护人员应具备丰富的安全管理经验、分析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九条服务保障层的岗位管理包括水库的后勤保障、环境卫生、物资管理等工作。
服务人员应具备周到热情的服务态度、细致耐心的工作精神。
第十条水库工作人员应按照其所在层次的岗位管理职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障岗位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十一条管理层的岗位职责包括:总体把控水库管理工作,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协调各部门工作,解决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水库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技术层的岗位职责包括:负责水库的日常运行、定期检查、保养维修工作,及时处理设备故障,提出改进意见,确保水库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安全防护层的岗位职责包括:严密监控水库的安全情况,排查隐患,制订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确保水库的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服务保障层的岗位职责包括:做好水库的后勤服务工作,保障水库的卫生环境,管理物资设备,协助其他部门做好工作。
第四章岗位管理要求第十五条水库管理层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管理经验,善于沟通协调,善于解决问题,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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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管理人员管理制度(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水库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江门市水库水资源保护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一)、小(二)型水库工程及库容量三万立方米以上的山塘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运行、调度权一律由所在镇(街、场,下同)具体负责。
各镇水利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工程的蓄水调洪、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工作。
第四条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镇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每宗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为行政责任人,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对水库安全负总责。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领导,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第二章水库管理第七条小型水库应根据各库实际情况组建管理机构,分别设置管理所、站或组。
对捍卫城(墟)镇、交通要道、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旅游区及人口密集的工矿企业或较大村庄的重要小型水库必须设置管理所,2人以上专职管理人员的小型水库应设置管理站,其它管理人员较少的小型水库可联库设站或单独设组。
第八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运行管理,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服从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
当水库发电、供水与防洪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服从防洪需要。
第九条小型水库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定员标准如下:(一)小(一)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人;(二)小(二)型水库配备不少于1人;(三)重要的小型水库可按实际需要配备3--5人。
第十条小型水库专职管理人员实行招聘合同制,由当地镇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选择招聘,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录用,并按《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书。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应配备基本的观测、监测设施,有必要的管理场所,启闭设备性能良好,防洪物料全齐,以保证水库日常运行管理及防汛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强制推行年度安全检查制度。
每年汛期前,各镇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所管辖的小型水库逐库进行年度安全检查,作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项目、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和处理结果)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查出有安全隐患的水库必须限期处理。
第十三条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运行管理。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必须树立安全第一观念,要根据国家防总颁布的《防洪预案编制要点(试行)》的规定编制防洪抢险预案,落实抢险队伍和保障措施,科学蓄水调洪,规范运行管理,确保安全度汛。
第十四条切实做好工程的日常巡查、管理、维修养护工作。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遵循《水库工程管理通则》(SLJ702--81)和《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98)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水库工程设施的日常巡查、观测、养护并做好相关记录。
对机械动力设备要定期检修维护,以保证水库工程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五条存在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在除险加固前,水库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降低水位或空库运行,严禁带病、带险按原标准运行。
第十六条对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应按规定予以降等或报废。
凡需申请降等或报废的水库工程,所在镇水利会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安全鉴定和技术经济论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提请当地政府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凡未达到设计标准的小型水库,各镇应根据轻重缓急程度,合理安排达标加固和更新改造;虽设计达标,但运行时间长、工程老化、残旧,存在险情隐患的小型水库,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限期除险加固。
第十八条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合作等形式出让经营权的,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不得改变水库工程原设计的主要功能。
经营权出让后,水库管理单位不得将水库运行、调度、观测、巡查等管理职能直接交由承包经营者全权管理。
第三章工程保护第十九条各镇人民政府应按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一)工程区。
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小(一)型水库不少于30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80--100米;小(二)型水库不少于20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50--80米。
(二)库区。
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左右坝头衔接结合部各不少于30米。
(三)渠道。
左右渠堤外边脚线之间用地范围。
(四)生产、生活区(包括生产及管理用房、职工住宅及文化娱乐设施),按照不少于房屋建筑面积的三倍计算。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应在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划定,具体标准如下:工程区、生活区主体建筑物周边不少于100米,附属建筑物不少于30米;库区由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渠道为左、右渠堤外坡脚线起每侧各5米。
第二十一条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
已划定管理范围并已办理确权发证手续的,不再变更。
尚未划定管理范围或确权发证的,应按本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依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权属不变,但必须按照本暂行规定限制使用。
第二十三条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一经划定,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边界埋设永久界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和破坏界桩。
第二十四条在小型水库管理或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需占用水库土地的,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开工手续。
工程设施建设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五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库工程安全的活动;(二)兴建影响水库工程正常运行或危及水库安全的建(构)筑物和其它工程或生产设施;(三)围库造地、拦截库区筑坝建塘;(四)投放人粪、畜禽粪便或污染水质的人工饲料养殖鱼类;(五)利用库区、水面从事家畜家禽养殖;(六)在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七)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八)损毁、破坏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九)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十)在溢洪道内设置渔具、修建阻水障碍物或临时堆放物料;(十一)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上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非路堤结合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十二)其它危及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在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库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矿产资源开采和开发性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堆放或排放污染物体。
第二十七条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砍伐水源涵养林或其它林木,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水土保持措施,报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采取分期分批轮伐形式,禁止皆伐,并及时进行更新抚育。
第二十八条水库大坝不得种植树木及农作物,并定期清除杂树杂草。
坝体要做好白蚁防治及灭鼠工作,反滤体排水沟要经常清淤,保持畅通,防止坝体积水导致牛皮瘴,危及大坝安全。
第二十九条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库工程设施或造成工程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和当地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影响水库工程运行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及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凡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用水库资源或在水库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水库管理单位或镇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
第三十一条在以生活供水为主的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污染水体的工矿企业和生产经营项目、旅游项目。
已经兴建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防治水污染或限期搬迁。
第三十二条开发建设项目占用小型水库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源减少及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占用单位或个人负责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按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投资总额缴纳补偿费。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健全和完善值班制度,正常情况下,水库每天必须有管理人员值班;非常时期(台风、暴雨和水库泄洪期间),管理人员务必全部在位,实行24小时值班。
第三十四条值班人员必须做好当日水库运行、调度记录、水文观测记录和库区检查情况记录,并将当日水文数据及检查情况报告镇水利会。
在汛期,各镇水利会应当每天向市水利局综合报告当地水情雨情,市水利局根据实际向市政府报告。
各水库及各镇水利会要建立完整的水库运行调度、安全检查和水文记录资料档案。
第三十五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恪忠职守、履行职责,切实做到勤检查、除隐患、保安全,认真落实下列检查制度:(一)日常巡查。
每天对水库周边及主要工程设施巡查不少于1次;(二)常规检查。
非汛期每周对水库大坝、启闭设备进行1次安全检查;(三)定期检查。
每年汛前汛后对水库进行全面规范的定期检查,并结合常规检查及观测数据对水库进行安全运行分析;(四)特别检查。
管理人员在水库非常运行期间必须进行特别检查:即在主汛期每天不少于2次,遇上台风、暴雨每天要进行地毯式检查不少于3次。
特殊情况下,每半小时或1小时检查1次,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发现隐患险情随时上报。
第三十六条小型水库日常巡查及常规检查内容如下:(一)水库坝身是否有裂缝、塌坑、隆起等现象;(二)水库坝顶防浪墙有无裂缝、变形、沉陷、倾斜等现象;(三)水库护坡石是否有松动、崩塌、风化、垫层流失、架空等现象;背水坡有无塌陷、雨淋坑、冲沟等现象;(四)水库坝体与两坝头结合部接头处、下游坝坡、坝脚一带是否有异常渗漏现象;(五)水库坝体及其附近是否有白蚁活动,如有要记录其巢数及位置;(六)水库输水涵管在放水前后内壁有无裂缝、错位变形、漏水孔洞、闸门槽附近有无气蚀现象;(七)泄洪前观察水库溢洪道是否畅通,溢洪道各部位是否完好无损;泄洪后应及时检查消力池、护坦、海漫等有否损坏或被淘空;(八)各种机构动力及启闭设备能否正常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