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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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保障水库的安全运行,确保水库的有效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条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统筹、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水库设计、建设和使用单位相关规定,严格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应当注重水库效益、环保、生态和规划的综合性管理。

第二章小型水库运行管理第六条小型水库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定期对水库进行巡视,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七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熟练掌握水库的运行技术、设备和工艺。

第八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对水库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记录。

对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对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九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水库的正常供水,合理安排用水,防止水库水量过低或者满溢造成损失。

第十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水库设备和工艺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设备故障或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水库周边环境的保护,严禁乱倒垃圾、破坏植被等行为,维护良好的环境质量。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熟悉应急措施和应急演练,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库的安全。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宣传水库安全常识,提升公众的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水库进行绩效评估,及时纠正不足,不断提高水库运行管理水平。

第三章处罚和奖励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等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优秀的水库管理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嘉奖、奖金、晋升等荣誉和待遇。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实施的小型水库应当立即执行。

小型水库集中管护实施方案

小型水库集中管护实施方案

小型水库集中管护实施方案一、前言。

小型水库是我国重要的水利工程,对于农田灌溉、防洪排涝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管理不善、设施老化等原因,小型水库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亟需加强集中管护。

因此,本文将就小型水库集中管护的实施方案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指导。

二、小型水库集中管护实施方案。

1. 管护责任明确。

为了保障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首先需要明确管护责任。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小型水库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确保每个小型水库都有专人负责日常巡查和维护工作。

2. 定期巡查维护。

小型水库在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设施老化、渗漏、裂缝等问题,因此需要定期进行巡查维护。

巡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进行修复,确保水库设施的完好。

3. 技术培训与考核。

为了提高小型水库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相关部门应该定期组织技术培训,包括水库管理知识、设备维护技术等方面的培训。

同时,还应该建立考核机制,对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进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技能。

4. 安全意识教育。

在小型水库的管理工作中,安全意识是至关重要的。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让他们明白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在工作中不出现安全事故。

5. 应急预案制定。

小型水库在突发情况下需要有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

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应急处理流程、人员分工、物资储备等,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6. 监督检查机制。

为了确保小型水库的管理工作得到有效执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小型水库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同时,还应当建立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小型水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三、结语。

小型水库的集中管护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全力以赴的支持。

只有通过不懈的努力,才能够确保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为农田灌溉、防洪排涝等提供可靠的保障。

XX区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XX区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XX区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总基调,为规范和加强小型水库管护工作,保障工程安全运行,根据《水利部特定飞检工作规定(试行)》、《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XX省小型水库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xx市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XX 市XX区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XX辖区内所有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考核实施所称的小型水库管护范围包括大坝、输水建筑物、溢洪道、库区、观测等设施的管理、巡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档案整理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实施管护人员培训制度。

应结合我区实际,对水库管护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业技术和技能培训。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与管护人员签订小型水库管理维护劳务承揽合同。

第五条小型水库按照隶属关系逐库落实安全度汛行政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抢险技术责任人和值守巡查责任人。

第三章巡视检查和维修养护第六条巡视检查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日常巡视检查、年度巡视检查和特别巡视检查。

第七条由管护人员每日进行一次日常巡查,做好详细记录;汛期高水位、库水位骤变及出现影响工程安全运行情况时,应增加巡查次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立即向下游报警,并随时做好检查记录。

第八条确保汛期24小时值班和通信畅通,加强观测,及时收集水情、雨情、工情信息及上报工作。

严格按区政府下达的汛限水位进行蓄水,协助做好洪水调度,主动和有关部门沟通。

汛情紧急时,协助做好人员的转移和动员工作。

第九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费用主要用于水库日常检查中较大范围的护坡松动处理、裂缝处理,库区绿化、林木管护,白蚁治理,金属件防腐处理、机电设备保养,防汛料物购置、物料动力消耗,管理设施及物品购置、维修养护等。

第十条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XX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XX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XX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与《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下列(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者业主)与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臵。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者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保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者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

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

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小型水库是指集雨水、山泉水或其他一般河流水流等自然径流为水源,通过筑坝拦蓄水的一项综合防洪设施。

小型水库的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保障其安全运行和有效利用,维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的具体操作规范。

下面是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一、小型水库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1.设立小型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水库的日常管理和运行调度工作。

2.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定期制定水库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进行相关培训。

3.负责水库的巡查、监测及定期检修,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4.保证水库的安全运行,制定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应对。

二、水库水位管理:1.水库管理机构要根据气象条件、降雨预测和下游情况,合理调整水库的蓄水水位。

2.当发生重大降雨、洪水等灾害性天气时,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放水措施,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和下游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3.水库管理机构要定期进行水位测量和监测,及时发布水位信息,以便公众了解水库的变化情况。

三、水库疏浚和堆积物管理:1.水库管理机构要定期清理和维护水库的泥沙淤积情况,确保水库的容积和蓄水效果。

2.应严禁向水库内倾倒垃圾、废弃物和污染物,确保水库水质良好,保护生态环境和水资源。

四、水库安全设施和防洪措施:1.水库管理机构要定期检修和维护水库的防洪设施,确保其完好可用。

2.定期进行水库的安全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3.要保障下游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定期进行防洪演练和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洪意识。

五、水库水资源的合理利用:1.水库管理机构要制定水库的用水计划,确保水库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2.鼓励水库周边的农民和居民进行高效节水灌溉和生活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3.合理安排水库排空时间,保障下游的生态环境和生灵的安全。

以上是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这些规定旨在定期进行水库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水库运行的安全和高效,保护周边生态环境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最新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最新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最新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型水库的管理,保护水资源,提高水库的利用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小型水库是指储水量在5000万立方米以下,水库工程规模在中小型的水库。

第三条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小型水库管理行为,维护水库安全,保护水库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小型水库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小型水库管理,各级政府和水库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小型水库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的原则是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民主管理,透明管理,综合管理,可持续经营。

第六条小型水库管理应遵循生态优先,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经济有效的原则,保护水资源,提高水库的效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水利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小型水库管理机构,负责对小型水库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效率。

第九条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具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具备管理水库的能力和水文监测能力。

第十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水库的日常监测、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小型水库的巡查和检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水库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灾害应急预案,做好水库防洪、防汛、防旱、防风等应急工作。

第十三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水库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提高水库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水库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发生水库溃坝事故。

第十五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加强水库的维护和修缮工作,确保水库设施的完好。

第十六条水库管理机构应每年组织对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水库安全。

第十七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水库的监测系统,对水库的水位、水质、渗漏等重要参数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水库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水库的安全情况。

第十九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水库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保障水库安全运行,提高水库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包括对水库的日常运行、水质管理、设备维护、安全防范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安全运行、保护环境”的原则,确保水库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制度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水利部门的管理要求,结合水库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实施。

第五条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应当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全面落实责任,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六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应当积极推行信息化管理,采用先进的水文测报技术和水库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库运行监控能力。

第七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应当严格控制水资源利用,合理分配水资源,做到节约用水,保障水库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水环境。

第八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应当加强科学技术队伍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水库的科学运行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健全,责任落实到人,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机构应当明确管理层、专业技术人员、维护人员等职责划分,做好人员配备和培训。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管理目标、管理要求和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值班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水库运行24小时监控和紧急情况的处理。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对工作绩效进行评价,激励人员积极参与水库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章日常运行第十四条小型水库应当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水库日常运行,并对水库运行情况进行记录和汇报。

第十五条小型水库应当加强水质管理,对水库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治理,确保水库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六条小型水库应当做好水库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对水库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进一步巩固省人大议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Ⅰ)、小(Ⅱ)型水库工程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小(Ⅰ)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Ⅱ)型水库。

第四条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承担;使用权归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要由使用单位承担。

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逐级、逐个水库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所(水利所、水利会、水利站,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蓄水、防洪调度、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领导负责制。

乡、镇长(主任)是本镇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

每宗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作为水库安全管理的具体行政责任人,负责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

第六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加强对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领导,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第七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县、区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监督管理意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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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库大坝及库区管理第三章工程维修养护第四章防洪度汛第五章供水控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小型水库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小型水库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海南省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投资建设的小型水库由镇政府统一管理,镇政府是小型水库运行管理、防洪渡汛、水事纠纷处理的责任主体。

镇政府要抓好辖区水库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组织防汛、抗洪、抢险,搞好水利工程日常维护,协调解决处理水事纠纷,督促水库管护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水库管护单位和个人的主要职责:(一)按水库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管理规则,做好水库工程检查、观测工作,并做好水库工程管理档案记录;(二)维修养护水库工程及其附属设备,确保水库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掌握气象和水文预报,做好水库调度及防汛抗洪工作;(三)按规定做好计划供水、收取水费、水库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四)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的违反水法规行为。

第三条镇政府根据本辖区小型水库管理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小型水库管护公司服务外包或小型水库管护队管护承包。

第四条小型水库管护实行合同管理,由镇政府分别与水库管护专业服务公司或水库管护队员签订管护合同,水库的运行、管理维护、防汛、保护等职责及管护报酬支付方式必须在合同予以明确,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管护合同报市水务局批准并备案。

第五条小型水库管护员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小型水库至少要配备2名管护人员。

镇人民政府确定小型水库管护员(含服务公司水库管护员)人选后,由市水务局统一组织对其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实行小型水库管护绩效考核制。

小型水库管护承包合同期间,由市水务局会同各镇政府组织对水库管护工作按季度进行管理考核,汛期不定时进行抽查,考核成绩记入管护服务公司或管护队工作档案。

根据考核等次支付管理费。

第七条在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的同时,镇政府可以对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水土资源综合开发和承包经营。

承包经营须报市水务局审核备案。

承包经营不得影响水库安全、不得妨碍水库正常运行、不得污染水体、不得破坏环境;承包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第八条小型水库经营收益主要用于水库的维修养护。

第二章水库大坝及库区管理第九条小型水库的管护范围。

小型水库管理范围:设计洪水位线或土地征用线以内区域。

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小(一)型水库(库容大于或等于100万立方米而小于1000万立方米)为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100米(水平距离,下同)内的区域,小(二)型水库(库容大于或等于10万立方米而小于100万立方米)为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50米内的区域。

小型水库安全保护区:主副坝、引水工程拦河坝、溢洪道、电站、水闸周围50米以内区域,水轮泵站、压力管道、机电排灌站和变电站等水工建筑物以及管理机构工作区边界外30米以内区域。

第十条小型水库工程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一)侵占和损毁主坝、副坝、溢洪道、输水洞(管)及涵闸等工程设施;(二)移动或破坏观测设施、通信、动力、照明、交通及其他设施;(三)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兴建构筑物、开挖水渠、堆放物料、晾晒粮草、开展集市活动等;(四)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打井、取土、挖砂、筑坟等,毁损警示牌、界碑、界桩等标志;(五)在坝堤上垦植、铲草、放牧、种植树木、移动护砌体;(六)在水库内筑坝拦截分割水面,或者填占水库,缩小库容;(七)在坝体、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上行驶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装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和履带式车辆;(八)非专管人员擅自启闭泄洪闸门、输水闸门及其他设施;(九)擅自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丢弃有毒垃圾,倾倒砂石、土、垃圾和其他废物。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水库水工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功能和性质,兴建工程或者其它建设项目,占用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和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需征得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报市水务局批准,确需占用的,由占用单位按现价予以补偿,或建设等效替代工程。

第十二条在小型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多种经营活动,需征得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报市水务局的批准。

实施经营过程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和水质污染等有效措施。

饮水水源水库由市政府划定水源保护区,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或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十三条在小型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垦荒和种植,已在禁止开垦的区域开垦种植农作物的要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

第十四条水库大坝运行管理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管理记录,明确管理职责。

水库管理制度应包括巡视检查制度,防汛值班制度,工程养护、设备维修制度等。

第十五条水库大坝运行管理要坚持巡视检查,通常汛期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非汛期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情况应记入管理登记簿。

检查内容有:(一)大坝坝顶:有无裂缝、异常变形、塌陷、积水等现象;防浪墙有无开裂、挤碎、错断、倾斜等情况。

迎水坡:护坡是否损坏;有无裂缝、剥落、滑动、隆起、塌坑、植物滋生等现象;近坝水面有无冒泡、变浑或漩涡等异常现象。

背水坡及坝址反滤体:有无裂缝、剥落、滑动、隆起、塌坑、散浸、冒水、流土、管涌现象;排水系统是否通畅,有无兽洞、蚁穴等隐患;反滤体有无异常破坏现象。

坝体与岸坡连续处有无裂缝、错动、渗水;两岸坝端区有无裂缝、滑动、崩塌、溶蚀、隆起、塌坑、异常渗水和兽洞、蚁穴等。

坝址近区:有无阴湿、渗水、管涌、流土或隆起等现象;排水是否良好。

坝端岸坡:绕坝渗水是否正常,有无裂缝、滑动迹象,护坡有无隆起、塌陷或其它损坏现象。

(二)输水洞进口段:有无堵塞、淤积、崩塌。

出口段:放水期水流形态、流量是否正常,停水期是否有水渗漏、有无堵塞、淤积、崩塌;排水沟是否通畅,有无堵塞、淤积、崩塌。

(三)溢洪道进口段导流墙有无裂缝、坍塌、淤堵或其它阻水现象,流态是否正常,堰顶、胸墙、边墙、底板有无裂缝、渗水、剥落、冲刷、磨损、空蚀等现象,伸缩缝、排水孔是否完好。

第十六条水库管护员要经常巡视检查水库库区,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危害工程安全的各类活动。

第三章工程维修养护第十七条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应遵循“经常养护、随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

第十八条水库工程除险加固由市水务局组织实施或委托镇实施,经费由市财政解决;岁修和日常养护由水库管理所制定维修计划报镇政府,由镇政府组织实施,或者水库管理所根据镇政府的委托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镇财政从维修养护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水库工程的养护应做到:(一)保持坝体完整,坝体、坝面如有坑洼或裂缝应做好记录,查明原因,及时修补和做好处理工作;(二)保持坝坡排水畅通,及时清除坝坡的杂草和积水,不能因杂草和积水妨碍大坝的安全监测,坝坡杂草高度不得超过10cm,混凝土护坡不得有植物滋生;(三)保持溢洪道畅通,不得堆放弃物或人为缩小过水截面;(四)保持启闭设备开、关灵活可靠,各连接件完好无损,做好机件润滑和除锈防锈工作,钢丝绳经常涂抹防水油脂,每月进行一次定期清洗保养;有电动卷扬装置的启闭机,机体表面要保持清洁,联接件保持紧固,转动件保持润滑,限位装置灵活可靠,滑动轴承的轴瓦、轴颈无划痕或拉毛,轴与轴瓦间隙符合规定,滚动轴承的滚子及其配件无损伤、变形或严重磨损,制动装置动作灵敏、灵活可靠;(五)保持输水涵洞畅通,进水口应采取措施防止堵塞洞口,出水段要保持沟渠畅通无淤积,及时清理淤积砂土和杂草枯枝;(六)防洪物料要按每米坝长配1立方砂石料的标准配齐,设立明显标识,并经常检查,防止遭盗窃和破坏;(七)保持水情观测设施(观测井)、管理房和水库警示牌、标志等设施完好;(八)保持进库防洪公路畅通,保持路面平整。

(九)有水电站的小型水库,电站设施管理维护按其专业规定执行。

第四章防洪度汛第二十条水库工程的防洪度汛是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工程安危的重要工作,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克服麻痹大意、侥幸心理,树立防洪抗灾意识。

第二十一条水库的防洪度汛任务是:根据核定的水库安全标准、下游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防洪调度方式及防洪特征水位对入库洪水进行调蓄,保障大坝和下游的防洪安全。

第二十二条镇政府编制《水库防洪预案》报市三防指挥部批准实施。

第二十三条严格按市三防指挥部下达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蓄水、不准超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库工程,坚决落实市三防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度汛措施,严格限制蓄水位,安全隐患严重的水库要腾空库容度汛。

第二十四条水库防洪度汛应做好的工作:(一)备足防汛物料,备齐抢险工具和器材;(二)确保防洪公路畅通,及时清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三)及时接收气象信息,做好防汛值班准备工作,保证各项防汛准备工作落实到位;(四)作好防洪抢险准备,落实下游群众安全转移预案。

第二十五条非汛期要做好水情监测和记录、报告工作。

每周进行一次水位观测和记录,每次降雨后均要进行水情观测并记录降雨量。

第二十六条加强巡视检查,汛期每天巡视检查并作好记录;灾害天气时,水库值班人员和水库防汛责任人要24小时上岗就位,保持电话畅通,保持待命状态。

第五章供水控制第二十七条根据水库工程设计标准或工程现状,结合水情,选择最优的调度方案,合理安排兴利除害关系,在确保工程安全的情况下,综合利用水利资源,发挥工程最大效益。

第二十八条水库调度的原则:局部服从整体,整体照顾局部;兴利服从防洪,防洪兼顾兴利;统一调度,把灾害降至最小,把效益发挥到最大。

第二十九条在不影响防洪的前提下,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统筹兼顾农业生产用水和多种经营活动取水需要。

第三十条根据季节降雨特点有计划地做好水库的蓄水和供水工作,在主汛期来临时尽量安排放水或发电,腾空库容迎接降雨的到来;在汛后要控制水位下降速度,保证大坝稳定;汛末期,要保持一定的蓄水水量,以备次年春耕用水。

第三十一条闸门开闭由水库管护员负责,其它人不得擅自操作启闭设备。

第三十二条水库承包经营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其经济利益为由违反计划超限蓄水或腾空库容,不得阻挠水库管护员执行水库调度计划。

第三十三条水库管护员根据镇政府的委托代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费收入纳入到小型水库经营收益中。

对现行国家和地方法规规定须收取水费的取水用户,应收尽收。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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