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22•【字号】葫政办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精神,加快推进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一)保障设施场地。
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新建住宅小区严格按照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做到“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老旧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标的,要通过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补足。
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县级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织密服务网络。
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层面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
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支持培养一批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到2024年,实现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0%。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三)加大扶持力度。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扩大社会保险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5]3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5.16
【实施日期】2005.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
关于做好全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3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辽宁,现就做好全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工作(以下简称扩面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一)扩面工作目标。
2005年,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不低于750万人。
符合参保条件的民营企业要全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全省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不低于600万人,事业单位要基本参保。
全省养老、失业保险缴费率均高于90%。
全省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820万人,中省直单位全部参保,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参保。
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80万人,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基本参保。
以后每年各险种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参保人员缴费率逐年提高。
(二)扩面工作重点。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扩面,要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特别是民营企业为重点。
失业保险扩面,要以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葫政发[2011]22号【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7.26【实施日期】201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葫政发〔201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建立全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2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力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现阶段实行县级统筹,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它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全市于2011年7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健康和养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健康和养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葫政办发[2017]54号【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3.22【实施日期】2017.03.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健康和养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葫政办发〔2017〕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推进我市健康和养老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基础上,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策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举办健康服务业,扩大健康服务供给,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服务业体系。
(一)大力发展医疗服务优化医疗服务资源配置。
贯彻落实《葫芦岛市区域卫生规划(2016-2020年)》,按照全市及各县(市)区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合理布局,优化结构,补齐短板,提高效率。
增加县级公立医院和社会办医机构的床位规模。
推动部分城市二级医院向专科医院、老年病院、康复医院、护理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型。
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向贫困地区延伸。
(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巩固和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果,2017年9月底,全面开展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构建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
(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贯彻落实《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葫政办发〔2016〕200号),在完善政策支持体系、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提升监管服务能力等方面,引导社会办医向规模化、多层次、健康有序方向发展,持续提高社会办医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0•【字号】葫政办发[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葫政办发〔201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减轻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水平的影响,维护群众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局)《关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32号)精神和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建立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原则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建立联动机制的目的是,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
二、保障对象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主要包括:在乡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三、联运机制的运行条件(一)启动条件。
连续3个月,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超过4%(含4%,下同)时,即启动联动机制,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或失业保险金补贴。
(二)停止条件。
联动机制启动后,连续3个月,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回落到4%以下时,终止联动机制,停发价格临时补贴或失业保险金补贴。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11•【字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缓解物价上涨影响,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我市从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连续9个月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为困难群众发放了价格临时补贴。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41号)“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达6个月以上,要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或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标准(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全市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农村低保标准,全市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4425元。
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倍确定。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市供养对象,全市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11600元。
农村集中和分散供养对象,全市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6700元。
二、执行时间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20年2月1日起执行。
各地区要从2020年2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保障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对2月份已发放保障金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要按照新核算的保障金额与原保障金额的差额进行补发。
(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三、资金筹集与安排各地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需求。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葫政办发〔2020〕67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葫芦岛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日葫芦岛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的决策部署,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对就业影响,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市场化社会化就业(一)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全面贯彻全国“两会”精神,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力度。
继续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强化对稳企业的金融支持。
实施援企稳岗扩岗计划,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更加稳定和有利的环境空间。
(责任部门: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
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2020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最长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同时按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最长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
国有企业2020年、2021年连续两年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三)拓宽以工代训范围。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葫芦岛市社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葫芦岛市社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31•【字号】葫政办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5.3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葫芦岛市社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葫政办发〔2012〕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强对全市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切实抓好社会保险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社会保险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葫芦岛市社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都本伟市长副组长:裴伟东常务副市长成员:刘成利市政府副秘书长冬梅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支剑锋市人社局局长杨翠杰市财政局局长孙铁鹏市发展改革委主任王忠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刘尚书市教育局局长李建国市科技局局长姜海山市民政局局长张正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旭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伊效民市交通局局长韩庆春市文广局局长黄永强市卫生局局长王洪升市审计局局长石宝利市安监局局长冯立忠市统计局局长刘忠义市国资委主任陈文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刘双立市工商局局长袁子立市地税局局长孟庆元市公安局副局长罗智岩市总工会副主席鲁秀红市妇联主席刘凯市工商联副主席何志刚市残联党组书记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社会保险工作重大问题,统一部署社会保险有关重大行动;督促、检查、调度社会保险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及参保扩面、基金征缴等工作情况;监督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管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人社局,主任由支剑锋兼任。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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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等理由拒绝接收。 十二、按自由职业人员缴费办法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政策规定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利息,不收取滞纳金。本条款暂执行至2008年 12月31日止,从2009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部分不收取滞纳金,统筹部分继续收取 滞纳金。 本文件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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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仍未满 15年的,本人可自愿申请提前一年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可按自由职业人员的有 关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满15年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具有我市城镇户口的自由职业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男60周岁、女 55周岁以下的,可按自由职业人员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男 年满50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未满55周岁期间的人员,以自由职业人员 身份参保时,可以从本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时起,按对应期的缴费基 数和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对应期利率收取利息。以后年份继续缴 费,不得趸缴,待缴费年限满15年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享受基本养老保 险待遇。本条款暂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止。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城镇社会 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有关政策问题》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有关政策问题
根据《中共葫芦岛市委办公室、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 城镇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葫委办发〔2008〕16号 )和《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基金收入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等若 干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2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完善基本养老 保险政策,将全体城镇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现就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 城镇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 件 号】葫政办发[2008]53号
【颁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
【颁布时间】2008-07-23
【实施时间】2008-07-23
【时 效 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四、离开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未再就业的人员,可申请以自由职业 人员身份,凭本人档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从实行自由 职业人员缴费制度之月起(1998年),按对应期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 保险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在机关、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十一、在我市城镇企业就业的外埠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 筹,符合退休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 ,到异地就业的,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异地已参保人员来我市就业 的,按规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户籍不在本地、年龄偏大、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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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用工流动性较强的行业,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政策参保缴费。建筑 、运输、餐饮、服务等企业,应由企业申报,社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之后,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政策核定缴费。
八、城镇企业招用的农民工合同期满,继续在本市其它城镇企业单位就业并 签订劳动合同的,按规定转移和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费;农民工取得城镇私营、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与城镇街道、社区签订劳务、 服务等临时性协议的,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参保或接 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合同工期满返乡务农的,可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待其再到城镇企业就业时按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合同工返乡不再 到城镇企业工作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预期规定转 移到户口所在地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 人账户的,可根据本人自愿一次性返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并 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国家另有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一、在我市城镇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从业的农民工、外埠人员、外籍人员 均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当前页码:1
二、地处乡镇的企业(含乡镇企业),生产经营相对稳定,按照《劳动合同 法》规定建立了规范的劳动关系,其从业人员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统筹范围。
三、从未参保并经确认不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城镇集体企业,其 职工(不包括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凭本人档案、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未 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由本人凭单位或社区证明、本人档案),由本人申请按自 由职业人员身份到户口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1992年实 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月起,按对应期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个 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特困企业及其职工非本人原因中断缴费的,在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允许按照自由职业人员的相关政策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
六、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仍在岗临时工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城镇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参保时间依据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工资单 原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参加工作时间后,按照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依法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92号)精神 ,从2000年开始按对应期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户籍临时工 参保时间依据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工资单原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确定参加工作时间后,按照《劳动法》施行之日起按对应期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 缴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