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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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10.08•【文号】建城[2008]183号•【施行日期】2008.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城[2008]183号)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落实《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要求,指导供热计量工作,我部编制了《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现印发给你们(可在http://下载)。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总结经验,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城市建设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十月八日供热计量技术导则(2008年10月)目录1 总则2 集中供热系统热计量2.1 一般规定2.2 热源、热力站节能与热计量改造2.3 室外管网节能改造3 新建建筑热计量设计3.1 一般规定3.2 建筑物热计量设计3.3 户内热计量设计4 既有建筑热计量改造设计4.1 一般规定4.2 户内采暖系统热计量改造设计5 计量与节能调控装置安装5.1 热量表5.2 热分配计5.3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5.4 水力平衡阀5.5 气候补偿器6 供热计量系统调试附图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推动北方采暖地区城镇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指导集中供热系统的热计量工作,降低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制定本技术导则。

1.0.2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集中供热系统中热源和热力站、新建居住建筑采暖系统、既有居住建筑采暖系统、公共建筑采暖系统的热计量设计和改造。

1.0.3 本技术导则中的供热计量是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等集中供热热源、热力站的热水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用户用热量的计量。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2004年11月11日发布 2005年2月1日起实施前言本规范是根据我国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按照水利部2002第30号水利技术标准编制合同和水利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要求,在认真总结各地村镇供水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的。

本规范以村镇供水工程设计为主,同时兼顾了规划、施工和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共12章292条。

第1章为总则,第2章为供水规划,第3~9章为集中式供水工程设计,第10章为集中式供水工程施工与验收,第11章为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第12章为分散式供水工程设计、施工与运行管理。

本规范由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和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持单位:水利部农村水利司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清华大学,北京工业大学,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扬州大学,山西省临汾市水利局,四川省巴中市水利局,福建省水利厅供水公司,陕西省水利厅供水处,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察设计研究院,山东省水科院,重庆市亚太环保工程技术设计研究所,南京水文水资源研究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刘文朝崔招女刘学功王永胜胡亚琼李仰斌赵乐诗严家适杨广欣张敦强刘群昌丁昆仑周玉文尚琪沙鲁生张健王维平刘亨益窦以松张鸿涛吕俊蒋吉发康永滨张剑峰刘城鉴目次1 总则 (1)2 供水规划 (2)3 集中式供水工程设计基本要求 (3)3.1供水规模和用水量33.2供水水质和水压 53.3水源 53.4供水范围和供水方式 63.5防洪和抗震 64 取水构筑物设计 (7)4.1地下水取水构筑物74.2地表水取水构筑物115 泵站设计 (13)6 输配水设计 (17)7 调节构筑物设计 (18)8 水厂总体设计 (18)9 净水设计 (18)9.1一般规定189.2预沉189.3粗滤和慢滤189.4凝聚剂和助凝剂的选择与投配189.5混合189.6絮凝、沉淀和澄清189.7过滤189.8净水器189.9深度净化189.10地下水除铁和除锰189.11地下水除氟189.12电渗析189.13消毒1810 施工与验收 (18)10.1一般要求1810.2土建工程1810.3材料设备采购1810.4管道、设备安装1810.5试运行1810.6竣工验收1811 运行管理 (18)11.1一般要求1811.2水质检验1811.3水源管理1811.4净水厂管理1811.5泵站管理1811.6输配水管理1812 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 (18)12.1一般要求1812.2雨水集蓄供水工程1812.3引蓄供水工程1812.4分散式供水井18规范用词说明 (18)1总则1.0.1 为规范我国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供水质量,保障饮水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村镇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特制订本规范。

福建省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

福建省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

福建省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The guideline for urban water supply facilities construction and reconstruction in Fujian Province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5月编制说明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闽建城函[2015]72号任务书的部署,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及相关科研成果,在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原水系统;5.水处理;6.排泥水处理;7.配水系统;8.电气及自动化;9.化验室配置;10.项目实施。

为适应福建省城镇化健康发展和宜居环境建设的要求,结合福建省的城镇供水现状及发展需要,本导则提出了系统、全面、可行的技术对策和措施,涵盖了供水设施从“源头到龙头”的各主要环节,对福建省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本导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使用单位注意累积资料、认真总结使用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意见或建议寄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以便修订时参考(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

本《导则》主编单位:福州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导则》参编单位:福建省城市建设协会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陈宏景、魏忠庆、肖友淦、刘振明、卓雄、陈寿彬、李锦梁、王子龙、庄亚勇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赵红兵、王家华、陆少鸣、王振宇、徐云国、李常英本《导则》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4)4 原水系统 (5)4.1 一般规定 (5)4.2 取水设施 (5)4.3 水质预警 (6)5 水处理 (7)5.1 一般规定 (7)5.2 预处理 (7)5.3 常规处理 (10)5.4 深度处理 (12)5.5 膜处理 (14)5.6 特殊水处理 (15)5.7 应急水处理 (16)6 排泥水处理 (17)6.1 一般规定 (17)6.2 调节 (17)6.3 浓缩 (17)6.4 脱水 (18)6.5 泥饼处置 (18)7 配水系统 (19)7.1 一般规定 (19)7.2 配水管网 (19)7.3 二次供水 (20)8 电气及自动化 (23)8.1 一般规定 (23)8.2 电气 (23)8.3 在线仪表 (24)8.4 自动控制 (25)8.5 安防监控 (26)9 化验室配置 (28)10 项目实施 (29)引用标准名录 (30)本导则用词说明 (31)1 总则1.0.1为加强福建省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的技术指导,提高供水安全保障能力和供水水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福建省的实际,制订本导则。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2021年)-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52号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2021年)-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52号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2021年)正文:----------------------------------------------------------------------------------------------------------------------------------------------------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水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三章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四章供水经营与用水管理第五章供水设施维护与管理第六章用户权益保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供水活动和使用城乡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供水,包括城镇供水和农村集中供水。

第三条城乡供水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公用事业,是政府应当提供和保障的公共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城乡供水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实施区域集中供水,加强水源保护、城乡供水设施和检测能力建设。

第四条城乡供水应当遵循安全卫生、节约用水、统筹兼顾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推进区域联网和城乡统筹供水。

城镇供水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供水水质,推进供水设施更新改造,提升保障能力。

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向周边农村延伸供水管网,推动农村与城镇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

农村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发展原则,以集中供水为主,分散供水为补充,完善农村供水体系。

住宅小区供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住宅小区供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住宅小区供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Design,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Specification of One Water-meter Per Householder in Residential Area(征求意见稿)福建省建设厅2007年3月前言本规程是根据省建设厅闽建科[2006]38号文要求,由福州市自来水总公司、福州城建设计研究院、福建省城建协会给排水分会编制而成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参考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等标准,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工程实践经验,吸收借鉴省外的经验和做法,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的基础上,最后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程共有8章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室内给水系统设计、用水量计算和水表选择、管材选择、水表设置和安装、立管和表后入户管道安装、管道水压试验、冲洗消毒及验收。

在执行本规程中,请各单位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函告省建设厅科技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编制单位:福州市自来水总公司福州城建设计研究院福建省城建协会给排水分会编制人员:邹一平宋建东兰邵华郑文芳肖友淦肖颖菲林锋主审人员:审定人员:目录1 总则2 术语3 室内给水系统设计4 用水量计算和水表选择5 管材选择6 水表设置和安装7 立管和表后入户管道安装8 管道水压试验、冲洗消毒及验收本规程用词用语说明条文说明1 总则1.0.1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供水“一户一表”改造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确保“一户一表”改造工程质量,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1998年9月23日颁发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特编写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我省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建筑物的“一户一表”的设计、施工及验收,也适用于旧有住宅水表的改造及公共建筑中需要设置水表单独计量收费的用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2012]14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2012]14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2012]14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水务厅,北京、上海、天津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加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对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日,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以下简称《规划》),为贯彻落实《规划》,现通知如下:一、尽快开展前期工作(一)分解落实规划任务。

按照《规划》确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规划,明确辖区内各市县近远期的建设任务。

市县供水主管部门要将规划任务逐一落实到工程项目,并组织和监督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要求认真实施。

(二)加强项目技术论证。

抓紧组织编制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项目立项审批前,要根据水源水质、供水设施状况、地质条件等,参照《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技术指南》制定技术对策与方案,并充分进行技术论证,确保工程技术适用、建设规模合理,满足抗震设防要求。

水厂改造项目应考虑水质检测和应对突发性水源污染的要求,配置必要的水质检测设备和应急净水设施;管网改造项目应采用优质管材和配件,有条件的地区应同步建设水量、水压及关键水质指标的在线检测设备。

(三)加快工程项目实施。

要加快工程项目的实施,定期汇总项目建设情况并加强监督指导。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第一章引言城镇老旧小区的改造是当前可持续城市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

随着人口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老旧小区的问题变得更为突出,包括基础设施老化、环境污染、居住条件差、社会治理短板等。

为了改善城市居住环境和提升城市功能,本导则总结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经验和技术,旨在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指导。

第二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目标与原则2.1 目标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目标是实现人居环境的改善,提升居住质量和居住者的幸福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2.2 原则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应遵循以下原则:(1)综合改造原则:将环境、经济、社会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实现小区发展与环境改善的协调。

(2)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使改造成果惠及所有居民。

(3)参与共建原则:鼓励居民参与改造过程,增加居民对改造项目的主动性和归属感。

(4)可持续发展原则:在改造过程中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5)规划先行原则:在改造过程中,注重规划的引导作用,确保改造效果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三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技术导则3.1 基础设施改造(1)供水供电系统改造:更新老旧管网和变电设备,提高供水供电能力和稳定性。

(2)排水系统改造:解决老旧小区排水不畅、积水等问题,更新排水管道和设备。

(3)道路交通系统改造:优化道路设计,增加交通设施,提升道路交通效率。

(4)绿化环境改造:加强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增强小区内外的景观价值。

3.2 房屋改造与更新(1)建筑外立面改造:更新老旧小区建筑外立面,改善视觉效果,提高整体形象。

(2)房屋维修与改造:修复老房屋的漏水、漏电等问题,对结构性问题进行加固和改造。

(3)住户配套设施改造:更新老旧小区的受损设施,例如门禁系统、楼梯扶手、电梯等设备。

3.3 社区设施改造与更新(1)公共服务设施改造:提升社区内的公共设施,包括幼儿园、医疗机构、图书馆、养老院等。

_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技术指南实施细则

_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技术指南实施细则

28特别关注The Special Focus一、编制任务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于2012年7月1日起全面强制实施。

为指导“十一五”期间以城镇供水水质达标为目标的供水设施改造,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专项办的要求和指导下,水专项饮用《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技术指南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管道技术工作部 郑小明□ 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南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舒诗湖摘要关键词本文对中国水协新颁布的《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技术指南实施细则(试行)》管网章节的任务依据、编制过程进行了说明,强调了实施细则管网部分的特点并列举了部分要点,可较快了解供水管网设施建设与改造技术要求和最新发展情况。

管网系统;设施改造;技术指南;实施细则注:资助课题: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重大科技专项(2012ZX07403-002);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课题(12QB140090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研究开发项目(2013-K7-6)水主题组织相关专家及时编写了《城镇供水设施改造技术指南(试行)》,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司以建科[2009]149号文发布试行,为“十一五”的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发挥了一定的技术指导作用,各地采取更换水源、水厂升级改造等措施,积极应对新标准的全面实施,城市自来水厂出厂水质达标率由2009年的58.2%提高到2011年的83%。

但由于该试行指南发布时间较(管网部分)政策篇早,水专项的研究成果尚未得到充分体现。

为了使供水水质全面达标,2012年5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建城[2012]82号文印发《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以下简称《规划》)。

为了配合《规划》的实施,水专项饮用水主题专家组在《城镇供水设施改造技术指南(试行)》基础上,结合“十一五”水专项取得的最新成果,编制与《规划》配套的《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为《规划》的实施提供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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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The guideline for urban water supply facilities construction and reconstruction in Fujian Province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5月编制说明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闽建城函[2015]72号任务书的部署,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及相关科研成果,在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原水系统;5.水处理;6.排泥水处理;7.配水系统;8.电气及自动化;9.化验室配置;10.项目实施。

为适应福建省城镇化健康发展和宜居环境建设的要求,结合福建省的城镇供水现状及发展需要,本导则提出了系统、全面、可行的技术对策和措施,涵盖了供水设施从“源头到龙头”的各主要环节,对福建省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本导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使用单位注意累积资料、认真总结使用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意见或建议寄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以便修订时参考(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

本《导则》主编单位:福州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导则》参编单位:福建省城市建设协会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陈宏景、魏忠庆、肖友淦、刘振明、卓雄、陈寿彬、李锦梁、王子龙、庄亚勇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赵红兵、王家华、陆少鸣、王振宇、徐云国、李常英本《导则》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4)4 原水系统 (5)4.1 一般规定 (5)4.2 取水设施 (5)4.3 水质预警 (6)5 水处理 (7)5.1 一般规定 (7)5.2 预处理 (7)5.3 常规处理 (10)5.4 深度处理 (12)5.5 膜处理 (14)5.6 特殊水处理 (15)5.7 应急水处理 (16)6 排泥水处理 (17)6.1 一般规定 (17)6.2 调节 (17)6.3 浓缩 (17)6.4 脱水 (18)6.5 泥饼处置 (18)7 配水系统 (19)7.1 一般规定 (19)7.2 配水管网 (19)7.3 二次供水 (20)8 电气及自动化 (23)8.1 一般规定 (23)8.2 电气 (23)8.3 在线仪表 (24)8.4 自动控制 (25)8.5 安防监控 (26)9 化验室配置 (28)10 项目实施 (29)引用标准名录 (30)本导则用词说明 (31)1 总则1.0.1为加强福建省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的技术指导,提高供水安全保障能力和供水水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福建省的实际,制订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对福建省县级及以上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的规划设计和运行管理进行指导,乡镇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可参照执行。

1.0.3 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应遵循因地制宜、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适度超前的原则。

1.0.4 导则未涉及内容应符合国家和地区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供水设施water supply facilities取水、输水、水质处理和配水等设施2.0.2原水raw water由水源地取来进行水处理的原料水。

2.0.3取水设施intake structure取集原水而设置的各种构筑物的总称。

2.0.4 水处理water treatment对水源水或不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水,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改善水质的过程。

2.0.5预处理pre-treatment在混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工艺前所设置的处理工序。

2.0.6预氧化pre-oxidation在混凝工序前,投加氧化剂,用以去除原水中的有机微污染物、臭味,或起助凝作用的净水工序。

2.0.7生物预处理biological pre-treatment主要利用生物作用,以去除原水中氨氮、异臭、有机微污染物等的净水过程。

2.0.8粉末活性炭吸附powdered activated carbon adsorption投加粉末活性炭,用以吸附溶解性物质和改善臭、味的净水工序。

2.0.9 混合mixing使投入的药剂迅速均匀地扩散于被处理水中以创造良好反应条件的过程。

2.0.10絮凝flocculation完成凝聚的胶体在一定的外力扰动下相互碰撞、聚集,以形成较大絮状颗粒的过程。

2.0.11沉淀sedimentation利用重力沉降作用去除水中杂物的过程。

2.0.12过滤filtration水流通过粒状材料或多孔介质以去除水中杂物的过程。

2.0.13消毒disinfection将消毒剂投加水中以完成氧化和消毒的方法。

2.0.14炭砂滤池carbon-sand filter活性炭石英砂双层滤料滤池。

2.0.15活性炭吸附池activated carbonad sorption tank由单一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介质的处理构筑物。

2.0.16 臭氧—生物活性炭处理ozone-biological activated carbon process利用臭氧氧化和颗粒活性炭吸附及生物降解所组成的净水工艺。

2.0.17 超滤ultrafiltration超滤是同时进行浓缩和分离大分子或胶体物质的技术。

以压力差为驱动力,液体在超滤膜表面流过时,大分子或胶体物质被截留,小分子透过膜的分离过程。

2.0.18 纳滤nanofiltration以压力为驱动力,用于脱出多价离子、部分一价离子的盐类和分子量200~1000的有机物的膜分离过程。

2.0.19 反渗透revese osmosis在膜的原水一侧施加比溶液渗透压高的外界压力,只允许溶液中水和某些组分选择性透过,其他物质不能透过而被截留在膜表面的过程2.0.20 排泥水sludge discharge包括沉淀池排泥水、滤池反冲洗排水和膜冲洗排水等2.0.21 配水管网distribution system, pipe system用以向用户配水的管道系统。

2.0.22 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等设施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 基本规定3.0.1 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应在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合理选择,确保城镇供水能力和安全,避免对城镇供水的影响。

3.0.2 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应重点解决水源风险、工艺落后、设施陈旧、管网漏损、二次污染以及供水系统布局不合理等问题。

3.0.3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应充分考虑当地水源水质突发性污染和其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的设施需求,应用生物预处理工艺、膜处理工艺、臭氧活性炭工艺等新技术,综合提高供水系统的应急能力。

3.0.4供水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现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有关规定。

采用常规处理工艺的净水厂宜预留预处理和深度处理用地。

3.0.5 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消防设计规范。

供水设施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3.0.6 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应贯彻相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加强排泥水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3.0.7 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时,应达到环境优美,建构筑物的造型宜简洁美观,并考虑建筑的群体效果及与周围环境的协调。

3.0.8单水源(净水厂)宜进行多水源(净水厂)改造,各独立供水区域间应设置互联互通管道。

3.0.9 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应提高电气与自动化水平,实现提高性能、提高效率、降低风险和降低能耗的目标。

4 原水系统4.1 一般规定4.1.1 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水源的选用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优先选择水量充沛、水质良好、易于防护的水源,并符合相关水资源规划的要求。

4.1.2 以地表水为水源时,应根据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要求。

其中水源水质的基本项目应达到Ⅰ类~Ⅲ类水质量要求,并满足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特定项目标准限值的要求;超标项目经净水厂处理后,必须达到国家和行业的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的相关要求。

4.1.3 以地表水为水源时,设计枯水流量的年保证率和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不应低于现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要求。

4.1.4 有条件的地区应建设两个及以上独立取水的水源工程,水源宜为不同水系取得。

当其中任何一个水源发生事故停止供水时,其余水源的的供水能力应不低于30%的城镇用水量。

暂不具备双水源的地区,应采取设置安全储水池或区域联网供水等措施。

4.1.5 水源存在突发性污染风险的,应建立水源水质监测预警系统,并统筹考虑水源调配、供水系统调度和应急处理设施建设等措施。

4.1.6 水源长期存在水质问题的,应采取水质水源修复或预处理、深度处理等措施。

有条件的城镇,应更换水源。

4.2 取水设施4.2.1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应根据取水量和水质要求,结合河床地形及地质、河床冲淤、水深及水位变幅、泥沙及漂浮物和航运等因素以及施工条件,在保证安全可靠的前提下,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2.2 在沿海地区的河道水系取水,应避免咸潮影响。

当在咸潮河段取水时,应根据潮汐特点对采用避咸蓄淡水库取水或更换到咸潮影响范围以外的上游河段取水。

4.2.3 原水输水干管不宜少于两条,输水干管和连通管的管径及连通管根数,应按输水干管任何一段发生故障时仍能通过事故用水量计算确定,事故用水量为设计水量的70%。

当建设条件限制,输水干管仅为一条时,应设置安全贮水池或其它安全供水设施。

4.2.4 原水输送宜选用管道或暗渠(隧洞);当采用明渠输送原水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止水质污染和水量流失的安全措施。

4.2.5 长距离原水输送工程应进行详细的线路勘察和线路方案比选优化;对输水方式(隧洞、管道)、管道根数按不同工况进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选择安全可靠的系统;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管材、设备的比选优化,通过计算经济流速确定管(洞)径。

4.2.6 长距离原水输送工程应进行必要的水锤分析计算,并采取相应的水锤综合防护措施。

4.3 水质预警4.3.1应根据当地水源水质特征,水源水体自净能力及水质污染等风险,选定水质预警因子和限值,设置水源水质预警监测系统。

4.3.2以地表水为水源的,水质预警系统取样点宜根据响应时间建在水源地上游;条件不具备时,也可建在取水口。

4.3.3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宜在汇水区域或井群中选择有代表性的水源井建立水质在线监测系统。

4.3.4 未建立原水水质在线监测及预警系统的水厂应设置有代表性的水质监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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