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法学理论中的参照系——《法律的概念》读后

合集下载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摘要]本文尝试用展开的方式考察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即个人生平、相关概念、历史背景甚至是写作方式来解读该书。

所以读者可能无法找到在以往介绍该书的资料中总结的观点。

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标新立异来否定前人的知识总结,而是要在那些耳熟能详的观点中发掘哈特提出它们的原因,告诉我们为什么那个时代诞生了这本书,作者希望表达一种什么样的意象。

我希望用尽量严谨的文字,告诉大家《法律的概念》文字背后或者相关的知识。

[关键词]哈特实证主义法学法律故事服从意象读书的方法有很多种,选择读书方法的标准就是对阅读者而言文本的重要性,以此出发才有了精读和略读的区别。

《法律的概念》这本书就个人而言有精读的必要性,原因大致如下:研习法理学绕不过的几本书之一赫然就有哈特的《法律的概念》,这点毋须多言,此其重要性一也;分析实证对于我们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再日渐显现,无论是语义实证还是逻辑实证,都具有纯化某些粗糙的理论的作用,此其二也;除了以上这些客观因素,个人口味的转换也驱使着我把目光从当初本科的《为权利而斗争》们投向了一些理性冷静而又不乏睿智的文字。

读书一般是带着问题开始的,这个过程能回答很多以前的问题,也会产生很多新问题。

产生问题和回答问题的过程是互动过程,二者此消彼涨,似乎无穷尽矣。

在这一过程中达致了知识在质和量上的增长。

读《法律的概念》就是这样一个过程的典型。

因而这篇读后并不是“谈收获”的老套路,谈得更多的是体悟,收获和不解兼而有之。

收获需要的是分享和检验,不解需要的是思考和回应。

《法律的概念》并不是一本畅销小说或者文坛经典,读一本学术书籍的过程期间的最考验人的就是兴趣的不间断。

硬着头皮往下看固然可行,但是痛苦和郁闷也随之呈几何级数增长。

我没那份定力沿着这个进路看完这本重要的书,而且我认为重要的书也不能这样对待。

于是我开始尝试用一种调动起兴趣的方式阅读,这种方式不光要求“知其然”,更要求“知其所以然”。

“知其然”即了解哈特的基本观点是比较枯燥的,这意味着从文本中筛选出自己所需要的信息,筛选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套用了前人的总结,从而丧失了自己阅读的独立性,结论会流于肤浅片面,而且这种工作也完全可以用比较偷懒的方式——看他人写的介绍性文章,来完成。

《法律的概念》读书总结

《法律的概念》读书总结

柔性法实证主义——读《法律的概念》哈特作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以语言分析为基础,旨在通过描述性的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发现法律的本质。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从批判奥斯丁的命令理论入手,提出法律的内在和外在面向,并由此构建自己的法理学体系,称为柔性法实证主义。

二战后因其主张恶法亦法对战犯的审判产生不利的影响,分析法学派饱受批判。

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派挽救了分析法学派的日益衰落,他的学术生涯经历了多次论战,包括与博登海默、富勒以及德沃金等人进行辩论。

《法律的概念》从前所未有的新视角揭示法律的实践性,根据分析法律概念批判了传统的分析法实证主义和概念法学,以分离命题回应对恶法亦法的质疑,进一步回应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一、“法律命令说”的理论价值哈特从法的本体论出发,通过对“法是什么”问题的各种解答,提出要对法的定义作出准确的回答之前必须要解决的三个议题,一是义务和强制的关系,这也是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出发点。

二是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差异,即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

三是对法律规则的困惑,包括规则的本质存在、定义、适用的分歧。

(一)命令与法律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虽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哈特通过对奥斯丁理论的批判回应寻找对法律的概念最有力的形式表达。

从语言的角度出发,哈特构建“祈使语句”的典型情境——抢匪情境,抢匪发出的语句含义存在一定的强制性,在这里哈特对“号令”和“命令”进行了区分,最大的区别在于“命令”可能会遇到不服从的情形,而“号令”则不会。

奥斯丁忽视上述的区分,将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称为“号令”,但是不论是“命令”还是“号令”已经包含权威意味的概念不能在用来阐明“法律是什么”。

?“法律命令说”从“命令”出发给哈特构建“法律的概念”提供了起点。

在抢匪情境的简单命令模式中,哈特认为法律控制具有普遍性,而抢匪情境的命令仅是针对个人的,这是其需要补充的第一项特征。

法律的普遍性一面表现为某种普遍的行为态样,另一面表现为适用于普遍大众。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3110102114 张燕燕如果可以把书分为硬书和软书两类,那么《法律的概念》无疑使一本硬书。

在阅读方式的选择上,笔者斟酌再三,基于分析实证对于日后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十分明显,无论是语义实证还是逻辑实证,都具有纯化某些粗糙的理论的作用,因此,这本书对笔者还是有精读的必要的。

读书一般是带着问题开始的,这个过程能回答很多以前的问题,也会产生很多新问题。

产生问题和回答问题的过程是互动过程,二者此消彼涨,似乎无穷尽矣。

在这一过程中达致了知识在质和量上的增长。

读《法律的概念》就是这样一个过程的典型。

因而这篇读后并不是“谈收获”的老套路,谈得更多的是体悟,收获和不解兼而有之。

收获需要的是分享和检验,不解需要的是思考和回应。

《法律的概念》并不是一本畅销小说或者文坛经典,读一本学术书籍的过程期间的最考验人的就是兴趣的不间断。

硬着头皮往下看固然可行,但是痛苦和郁闷也随之呈几何级数增长。

笔者没那份定力沿着这个进路看完这本重要的书,而且笔者认为重要的书也不能这样对待。

于是笔者开始尝试用一种调动起兴趣的方式阅读,这种方式不光要求“知其然”,更要求“知其所以然”。

“知其然”即了解哈特的基本观点是比较枯燥的,这意味着从文本中筛选出自己所需要的信息,筛选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套用了前人的总结,从而丧失了自己阅读的独立性,结论会流于肤浅片面,而且这种工作也完全可以用比较偷懒的方式——看他人写的介绍性文章,来完成。

“知其所以然”是一种与“知其然”相关的阅读过程,它所要针对的是:为什么此人会在那个时间那个地点提出这样的观点(甚或完成这样的文本)?在这种过程中,我不必把注意力仅放在《法律的概念》这个文本上,因为这本书能给的信息只是部分的,它的背景无疑更为广阔,这种广阔就意味着某种对未知信息的探求或者思考,这种以好奇为原动力的过程深深地吸引了笔者,兴趣油然而生。

除此以外笔者认为,不无裨益的是,这种探求也在无意间进一步澄清以前一些认识模糊区。

法律的概念

法律的概念

法理学读书笔记——读《法律的概念》有感哈特,犹太人,英国法理学家,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创始人。

他先后在牛津大学学习古代史、哲学和法律。

以哈特为首的新分析法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现代西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影响最大的一个派别。

在浅读了这本书后,我对本书内容有了一个大致了解。

第一,对法律“命令说”的批评。

在本书第一章,哈特就提出了“什么事法律”这个问题,紧接着从批评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开始建立自己的关于法律的概念。

哈特首先谈到命令的多样性,命令这个概念与权威有极强固的联系,他远比强盗的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更接近于法律。

由于命令和法律中都带有这种权威性因素,所以这将很容易给法律概念的正确阐释带来障碍。

概括起来,哈特认为法律命令说的主要缺点是:这一定义似乎仅适用于刑法,刑罚是以刑法作为后盾,命令或制止一定行为的法律。

现代国家的法律并不仅仅止于刑法,出了规定人们应从事或不从事一定行为的法律外,还有授予各种公私权利的法律。

哈特对“主权者”进行了分析。

就法律的产生方式而言,既有立法者的制定法,也有被承认的习惯法,它并不是以明文规定的形势产生的,并不属于主权者有命令的主权范畴。

哈特认为,有效的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不是人民一般地服从法律,而是他们感到有义务服从法律。

一个人被迫做某事不是有义务服从法律,而是他们感到有义务服从法律的必须条件。

因此,为了用义务的概念去服从法律,就需要一个新的开端,人们必须使用“规则的概念”去解释法律。

第二,法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所谓第一性规则就是指社会成员规定义务、责任的规则,它要求人们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的行为,而不管人们是否愿意与否。

例如刑法的规则规定禁止杀人、抢劫。

所谓第二性规则就是指那些授予权力的规则。

例如规定国会怎样组成和怎样立法的规则,执行遗嘱或签订合同的规则等等。

哈特认为,社会规则起源于要求维持社会生活的社会压力,这种社会压力形成锁链式的约束力使得人们有一种不得随心所欲行事的义务。

何为法律?——读哈特《法律的概念》有感

何为法律?——读哈特《法律的概念》有感

何为法律?——读哈特《法律的概念》有感《法律的概念》一书是由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创始人哈特所著。

哈特在这本著作中通过对以奥斯丁为代表的分析法学的法学相关概念进行批判与分析,否定了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提出了法律规则说的主张,认为法律是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其理论对当今中国法治建设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标签:法律命令说法律规则说法治一、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争议已久,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的开篇便以“什么是法律?”这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发起了论题,在本书中,哈特对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进行了批判并试图构建起自己关于法律本质的学说。

二、哈特对“法律命令说”的批判奥斯丁在《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对法律有如下定义:所有法或规则都是命令。

在这里,法和命令并不是对等的关系,而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在这一理论中,奥斯丁认为,一个可以称为法律的命令与其他命令的区别在于前者可以对相对一方施加不利的后果并且有施加的力量和目的,即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这一命令伴随着威胁和制裁。

哈特认为“法律命令说”是对问题的过度简化,并不能涵盖法律的全部特征。

首先是法律的普遍性。

法律所影响的范围往往及于疆域内的所有人,并且不以人们知晓命令的内容为要件。

而命令的效力往往只限于与命令发布者面对面接受命令的人,个别命令的有效要以接受命令者知晓命令的内容为前提。

第二个特征是持续性。

在抢匪语境中,抢匪对银行职员的“优势地位”是暂时的,他所做出的命令在被命令者作出相应行为或特定情境消失后便失效。

而法律具有持续性,其有效性会一直延续到法律被取消或更改。

第三个特征是法律的执行依靠人们普遍遵行。

哈特认为“普遍”这一表述是含糊不清的,究竟在什么程度上可以称为“普遍”,有多少人遵从的命令才能称为法律,这是我们搞不清楚的问题。

最后,哈特又补充了两个立法者应有的特征,一是在领域内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二是独立于其他法体系之外。

因此,哈特认为“法律命令说”对法律的定义是:法律是有着对内至高无上的权力,对外有独立自主地位的人或集团发布的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这些命令受到人们普遍的服从,人们相信如果不服从这些命令将会受到制裁与惩罚。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的概念》有感罗正峰03 09法一摘要:学者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为学人视为法理学经典中的经典,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在英美乃至整个西方,这一文本又成为分析实证品格的法理学或转向或变革或发展的承上启下的叙事作品。

在初步读完这本书后,给了我对法律的一个新的认识和不一样的解读。

一、法律之定义在《法律的概念》的提纲中有这么一段“本书的目的不是提供一个法律的定义,而是提供一个国内法律制度独特结构的更佳分析和一个作为社会现象的法律、强制和道德之间的类似与区别的更佳理解,以此促进法律理论的发展”可见其实《法律的概念》与我们中国对其语境的理解是不一样的。

(一)中国法律的定义在中国“法律的概念”可以理解为是“规则”、“规范”而这些规则、规范包含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理解最多的“道德规则”、“行为规范”、“法律的强制规则”等,其中孙国华教授就提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而在倪正茂教授的论文中则提出“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由在一定地域内的公共权力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其施行,以求确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和发展特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可见中国对于法的定义其实是建立在一个种差概念之上的即首先寻找一个族系或类(如行为规则、规范等),然后再寻找族系或类成员(如法律规则、道德规则、宗教规则)之间的差异,最后用名词(即族系或类)之前不断增设形容词(差异)的叙事方式建构法律界说的模式。

(二)哈特认知的法律定义在《法律的概念》中说道:解释法律的定义首要条件是应当存在一个更大的事物族系或类,其特征为我们所了解,其定义在界定他者时已被设定。

显然,如果对事物族系或类只有含糊或混乱的观念,一个告诉我们某种事物属于该族系成员的定义便无法帮助我们。

就法律而言,正是这一要求决定了这种定义形式没有用处,因为,在此不存在人们熟悉且容易理解的法律是其成员的一般范畴。

关于法律的确定性之探讨——哈特《法律的概念》读后

关于法律的确定性之探讨——哈特《法律的概念》读后

视界观 OBSERVATION SCOPE VIEW443社科文化作者简介:迟倩楠(1996.10-),女,汉族,辽宁营口人,法学硕士,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摘 要:哈特从语义学的角度出发,以“开放性结构”为工具建构自身的法律确定性理论,将法律规则划分为“中心区域”及“阴影地带”,试图在法律形式主义与规则怀疑论之间寻求一条中间道路。

哈特的理论承认规则的确定性对法律生命的意义,同时也为规则开放边缘的不确定性留有余地。

但哈特在批驳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之时也存在诸多偏颇之处,包括对历史背景的忽视、语义学方法的局限、理论目标的冲突等等。

关键词:开放性结构;哈特;法律形式主义;法律现实主义法律的确定性是指法律是否能够为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正确的答案。

20世纪以来,随着美国“普通法危机”的出现以及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法典编纂运动的风靡,强调法律确定性的法律形式主义和概念法学兴起,法律被认为是一个由概念支撑的逻辑自洽的体系,司法裁决就是法官通过对明确连贯的规则体进行演绎推理得出确定结果的过程。

20世纪30年代后,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开始对法律的确定性提出挑战,“规则怀疑论”甚嚣尘上。

由此,法律的确定性成为法理学所探讨的主要问题之一。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哈特在其著作《法律的概念》中从语义学角度出发重新探讨了法律的不确定性问题,以“开放性结构”为基本论点,一方面抨击了法律形式主义,使法律实证主义与形式主义保持距离;另一方面也与过度夸大法律的不确定性因素的法律现实主义相区分,试图使法理论在一直以来摆动不断的两种极端中寻求平衡。

一、哈特论法律的“开放性结构”法律是一项社会规则体系,其存在以一般化的行为标准能够被传播为前提。

哈特认为一般化行为标准的传播有两种方式:判决先例和立法。

在适用的过程中,二者均会显现出不确定性。

因为就前者而言,实例的指引中所含面向众多,其中哪些面向必须具备哪些面向可以被忽视、所应达到的程度如何等问题会引发广泛的疑问[1];就后者而言,特定的事实情境难以具体、统一、当然地归属于立法语言所指出的某一事例,且规则本身亦难以穷尽自身所包含的事例,其所能提供的指引是有限的。

读哈特的《法律的概念》

读哈特的《法律的概念》

读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作者:雷桂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5期摘要哈特的《法律的概念》是20世纪法理学经典著作之一,该书是哈特在和富勒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数次交锋后的总结,集中体现了哈特的法学思想。

本文依据二战后分析实证法学面临的困境以及哈特和富勒的论战为背景,在精读《法律的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哈特对于分析实证法学的贡献并提炼出他的法学思想,以期能够更好的理解此书的内涵。

关键词哈特法律概念法学思想作者简介:雷桂军,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003-02一、哈特其人哈特是二战后确立的新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他先后在牛津大学学习古代史、哲学和法律,1932年到1940年担任律师。

二战期间服过兵役,战后担任过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职务,这些经历使得哈特在后来的法理学研究成果显著。

他的主要思想体现于《法律的概念》、《法律、自由和道德》、《法学中定义和理论》等著作中。

其中尤以《法律的概念》最为显著,此书可以说是系统的、有说服力地表答了他法学思想。

该书被誉为20世纪法理学经典著作之一,也成为了法科学生在学习法律过程中的必读书目之一。

二、二战后分析实证法学面临的困境二战给全世界人民留下了深刻的记忆,也促使了法学家们对法律予以了重新的审慎的思考。

在德国纳粹立法中,西方法律传统中的最基本的人权、自由、平等价值被彻底否定(这也是分析实证法学在战后备受指责的原因)。

对法西斯专政和法西斯法律制度的反思催生了自然法的复兴,在对纳粹战犯进行审判的过程中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即当审判被告们辩称他们的所作所为都是根据法律、政令、军令进行的,所有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要求,何以定罪?联邦德国的法院最后认为,被告所依据的法令因为违反了最基本的道德而无效,并以此为理由作出了判决,此举也在一定程度上预示了自然法的胜利。

让我们再看看分析实证法学,自从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出版以来,分析实证法学派主张的法律与道德的分离逐步为人们所认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也 是法律 , 不过是 一种 特殊 的法律 的结论 。 只
什么 ?这是 哈 特 用 来 凝 聚 整 本 书 的一 个 中 心 思
收 稿 日期 :09 7 0 20 —0 —2
作者简介 : 杨添翼(9 2 , , 18 _) 女 湖南 长沙人 , 西南 政法大 学博 士 , 庆市荣 昌县人 民法 院院长 助理 , 重 主要从 事法 理、 宪法 与行政法研究 。
的思 想 和 严 密 的逻 辑 , 还有 一 种 很 特 别 的理 论 论 证 手 法 , 即参 照 系 的运 用 。 哈 特 在 该 书 中 主要 运
用 了强盗情境 、 战犯审判和国内法三个参照系 , 法律是什么” 对“ 的问题进 行了多角度 的论 证。这 种参 照系的运用使得读者对于法律的概念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 和难 以磨灭 的印象 。 关 键 词: 哈特 ; 法律 的概念 ; 参照 系; 法学方法
用, 被学术 界誉 为 2 0世 纪法 学 的经 典 之 作 。作 为 译著 , 我们 已无 从 得 知 此 书 的 语 言 是 华 丽 堂 皇 还 是 朴实 简洁 , 仍 然 惊 叹 于 哈 特 严 密 的 逻 辑 理 论 但
想 。为了解决 这个 问题 , 先 , 特对 以往 流行 的 首 哈
的形 式特征 后 , 哈特接 着 论述 了法律 的实质 特征 , 即法 律与道 德 的关系 。 只有符 合 道 德 的规则 才 是
体系 。 围绕 “ 律 是 什 么 ” 问题 , 对 法 律 的 概 法 的 他 念 进行 了批 判 与 建 构 , 法 律 的 形 式 与 实 质 内容 对 进行 了 系 统 的 阐 述 , 章 衔 接 紧 密 , 有 柏 拉 图 文 很
杨 添翼 : 特 法 学理论 中的参 照 系 哈
11 2
1 强 盗 情 境 参 照 系
法 律 是 什 么? 法 律 是 以 强 制 为 后 盾 的命 令 。 这一 回答 是 哈 特 以前 某 些学 者提 出的观 点 。如果
的定 义—— 以威 胁 为后 盾 的 、 普 遍 的 服从 所 支 被 持 的普遍 命 令 [l 。他 这 种 运用 参 照 系 的方 法 使 22 5
这里所指 的参照 系, 《 是 法律 的概念》 的理论 论 证 中的一种 方 法 。哈特 在 书 的开篇 就 提 出 了一
个 老生 常谈 的话 题 : 律 是 什 么 ?法 律 的概 念 是 法
论证后 , 哈特以国内法为参照系, 出了对 国际法 提 的分析 , 过对 比两 者 的特 征与 背 景 , 出 国际法 通 得
回事 , 律 的好 坏 是 另 外 一 回事 。在 批 判 自然 法
法学 的过程 中 , 特 引入 了 纳粹 战犯 审 判 的两 难 哈 困境 , 分析 了 自然法学 与 分析 法 学 的利 弊 , 最终 肯
定 了分析法 学 的理论 , 即法 律与 道 德是 相 分离 的 。 第三 , 在对 法 律 概 念 的形 式 和 实质 内容 进 行 深 刻
V0 . 3 No. 12 9
哈特 法 学 理论 中的参 照 系
— —
《 法律 的概念》 读后
杨 添翼
( 南政法大学 , 庆 西 重
‘ ‘ ^ R ^ ‘= ‘ ^ : ‘ ^■
403 ) 00 1
。 c ‘:
摘要 : 作为当代西方著 名的法学家 , 哈特在其 经典名著《 法律的概 念》 中所 留给后人的不仅有 丰富
第2 3卷
第 9期
重 庆 工 学 院 学 报( 社会 科 学 )
Junl f hnq gIstt o eho g(oi c ne ora o o gi tu T cn l ySc l i c ) C n ni e f o aSe
20 09年 9月
S p. O 9 e 2 O
人们 对 法律 的概念 有 了更 清 晰 的认 识 和 给人 们 留
下 了难 以磨 灭 的 印象 。只 要 一 想 到 强 盗 情 境 , 法 律 的特征 就会 跃然 脑 中 。
是这样 的话 , 当一 个 强 盗用 枪 指着 银 行 职 员 , 令 命
银行 职员把钱 交 出来 , 这 个 强 盗 的 命 令 “ 钱交 那 把
法律 吗 ?哈特不 否认 法律 与 道德 之 间存 在某 种 联 系 , 是他 认为法 律 与道 德是 两 回事 , 即法律 是 但 也

《 理想国》 中的写作风格… 。柏拉图的论述逻辑严 1 谨 , 接连 贯 , 个 话 题 即使 离题 很 远 , 能 回归 衔 一 也
原 题 , 到 问题 的解 决 。如 在 第 五卷 提 出 的问题 , 直 在 第八 卷 中回归 。然而 , 笔者 从这 本书 中发现 了一 个 更新 奇 的现象 , 就是 其法 学理论 中的参 照 系 。 那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1 94 20 )9— 10— 4 17 —02 (090 02 0 中 图 分 类 号 :9 D0
哈特 是 当代 西 方 著 名 的法 理 学 家 , 分 析 实 新 证 主义法 学 派 的创 始 人 和杰 出代 表 , 西方 分 析 在 法学 家 中有着很 高 的声望 。《 律 的概 念 》 他 的 法 是 代表作 , 书在 法 律 思 想 史 上 具 有举 足 轻 重 的 作 该
2 纳粹 战犯 审判 参照系
作 为新 分 析 法 学 派 的哈 特 , 图 调 和 自然 法 试
法律 概念进 行 了清理 和批 判 。在 批判 奥 斯 丁等法 学家所 创立 的法 律 命 令 说 的过 程 中 , 特 运 用 了 哈 强盗情 境 的参 照 系 , 照 强 盗 情 境 来 论 述 法 律 的 参 概念 。虽 然 强 盗 情 境 并 非 由哈 特第 一 次 提 出 , 但 哈特 对其进 行 了实质 性 的发 展 。其 次在 论述 法 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