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远泽律师·上诉状(最新)
丁某、钱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丁某、钱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结日期】2021.12.22【案件字号】(2021)甘07民终14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文清杨祝续高彩虹【审理法官】张文清杨祝续高彩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丁某;钱某;杜某;甘肃邦鼎劳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丁某钱某杜某甘肃邦鼎劳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丁某钱某杜某【当事人-公司】甘肃邦鼎劳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某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杨某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王某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某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杨某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王某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某杨某王某【代理律所】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被告】甘肃邦鼎劳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各方当事人对邦鼎公司与案外人甘肃鑫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甘肃省民乐县国家农村农业融合发展示范园2019年生态宜居搬迁工程二期(三标段)土建劳务大包合同》,由邦鼎公司将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劳务转包给钱某,由钱某雇佣丁某等人提供劳务,在施工过程中被坠落的水泥板致伤的事实无异议,对一审判决认定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予确认。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合同过错建筑物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释明权【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邦鼎公司与案外人甘肃鑫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甘肃省民乐县国家农村农业融合发展示范园2019年生态宜居搬迁工程二期(三标段)土建劳务大包合同》,由邦鼎公司将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劳务转包给钱某,由钱某雇佣丁某等人提供劳务,在施工过程中被坠落的水泥板致伤的事实无异议,对一审判决认定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予确认。
张某与刘某、中国某工程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与刘某、中国某工程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4【案件字号】(2021)甘29民终3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发源马超芳蔡瑛【审理法官】赵发源马超芳蔡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某;刘某;中国某工程公司;甘肃某建筑劳务公司【当事人】张某刘某中国某工程公司甘肃某建筑劳务公司【当事人-个人】张某刘某【当事人-公司】中国某工程公司甘肃某建筑劳务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杜某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李某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杜某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李某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杜某李某【代理律所】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上诉人张某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判处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鉴定意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期间,经阅卷,询问各方当事人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认定的相一致,对原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判处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张某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5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4:47:20【一审法院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2019年11月30日,被告某工程公司与被告甘肃某公司签订《兰新二线高家山、福川隧道检修高家山隧道垃圾清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甘肃某公司承包垃圾清理工作,被告张某作为甘肃某公司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名。
赵平萍等与曹鑫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平萍等与曹鑫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04【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5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列宾朱雁军单文林【审理法官】王列宾朱雁军单文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某1;赵某2;倪某;曹某1;上海市北蔡中学【当事人】赵某1赵某2倪某曹某1上海市北蔡中学【当事人-个人】赵某1赵某2倪某曹某1【当事人-公司】上海市北蔡中学【代理律师/律所】张恬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晏然上海行观律师事务所;谈杰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娄魏强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恬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晏然上海行观律师事务所谈杰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娄魏强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恬晏然谈杰娄魏强【代理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行观律师事务所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上海市北蔡中学【本院观点】本案中被上诉人曹某1的损伤发生于北蔡中学就学的课间休息时间,事后校方组织当事人方进行协调,并形成《情况说明》。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北蔡中学提供的《学生管理手册》中涉及课间文明休息、不追逐打闹、教学楼内不奔跑、考生在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等行为规范、安全教育内容。
审理中,经曹某1申请,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曹损伤后的伤残等级及休息、护理、营养期进行鉴定,意见为:曹某1在校期间因故外伤致牙外伤等,其后遗症尚未达到人体损伤致残疾程度,伤后治疗休息45-60日,护理30日,营养45-60日。
曹某1支付鉴定费195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曹某1的损伤发生于北蔡中学就学的课间休息时间,事后校方组织当事人方进行协调,并形成《情况说明》。
刘贵国、张菊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贵国、张菊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5【案件字号】(2020)豫06民终7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波骆慧杰甄瑛歌【审理法官】杨波骆慧杰甄瑛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贵国;张菊香;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用事业发展中心;鹤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当事人】刘贵国张菊香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用事业发展中心鹤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当事人-个人】刘贵国张菊香【当事人-公司】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用事业发展中心鹤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代理律师/律所】成爱武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时慧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王鲁豫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成爱武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时慧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王鲁豫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成爱武时慧王鲁豫【代理律所】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贵国;张菊香【被告】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用事业发展中心;鹤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本院观点】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受害人刘峰违反法律规定乘坐货运机动车,并在机动车行驶中将头部伸出车外,撞击到限高杆上,导致死亡。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委托代理过错一般代理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受害人刘峰违反法律规定乘坐货运机动车,并在机动车行驶中将头部伸出车外,撞击到限高杆上,导致死亡。
设置限高杆的目的是对公路进行管理、养护,涉案限高杆的修建未违反交通设施修建的相关规定,且公安交通部门已尽到合理的提醒、警示义务。
曹某与陈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某与陈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8【案件字号】(2020)宁05民终4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娟董瑶王军【审理法官】李娟董瑶王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曹某;陈某【当事人】曹某陈某【当事人-个人】曹某陈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对于曹某提出一审未支持其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架子鼓修复费用错误的上诉意见,第一、误工费,曹某系教师,本案纠纷发生时为暑假,曹某如认为纠纷造成其收入减少,应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曹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因本案纠纷导致收入减少,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第二、护理费,依据医疗机构及公安机关的伤情鉴定意见,曹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无护理的必要性,对其主张的护理费不予支持;第三、架子鼓修复费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现场照片均证实陈某的违法行为造成曹某家中架子鼓受损,陈某应向曹某予以赔偿,曹某在一审中出示的架子鼓购买单位(中卫市花儿琴行)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银行转账凭证、收据相互结合,可以证实曹某为维。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特别授权鉴定意见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于曹某提出一审未支持其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架子鼓修复费用错误的上诉意见,第一、误工费,曹某系教师,本案纠纷发生时为暑假,曹某如认为纠纷造成其收入减少,应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曹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因本案纠纷导致收入减少,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第二、护理费,依据医疗机构及公安机关的伤情鉴定意见,曹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无护理的必要性,对其主张的护理费不予支持;第三、架子鼓修复费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现场照片均证实陈某的违法行为造成曹某家中架子鼓受损,陈某应向曹某予以赔偿,曹某在一审中出示的架子鼓购买单位(中卫市花儿琴行)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银行转账凭证、收据相互结合,可以证实曹某为维修架子鼓支出了5470元,陈某应向曹某予以赔偿,一审对此认定不当,应予纠正。
曹某1、王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曹某1、王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3【案件字号】(2020)鲁13民终16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华雁陈芳范宗芳【审理法官】杨华雁陈芳范宗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曹某1;王某1【当事人】曹某1王某1【当事人-个人】曹某1王某1【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曹某1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曹某1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22:08:59曹某1、王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13民终169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1。
法定代理人:曹某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
法定代理人:王某2。
审理经过上诉人曹某1因与被上诉人王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2民初5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曹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曹某1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曹某1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审判长杨华雁审判员陈芳审判员范宗芳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张薇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徐国富、邹军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国富、邹军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2【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56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德军岳再兰翟墨【审理法官】王德军岳再兰翟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国富;邹军峰;周跃俊【当事人】徐国富邹军峰周跃俊【当事人-个人】徐国富邹军峰周跃俊【代理律师/律所】程兴华广东诠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程兴华广东诠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程兴华【代理律所】广东诠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国富【被告】邹军峰;周跃俊【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徐国富与被上诉人邹军峰之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二审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周跃俊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及应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除上述证据反映的事实外,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徐国富与被上诉人邹军峰之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二审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周跃俊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及应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
关于周跃俊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
本案中,当事人对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均未有约定故被上诉人周跃俊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保证期间为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毛某甲与苏某、毛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毛某甲与苏某、毛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赡养纠纷赡养费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4【案件字号】(2020)苏06民终28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璐陆海滨高雁【审理法官】曹璐陆海滨高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毛某甲;苏某;毛某乙;毛某丙;毛某丁【当事人】毛某甲苏某毛某乙毛某丙毛某丁【当事人-个人】毛某甲苏某毛某乙毛某丙毛某丁【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权责关键词】代理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新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苏某已是耄耋之年,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有权利要求成年子女进行赡养。
虽其房屋被拆迁后获得8万余元补偿款,但其中4.3万元已经分给四子女。
尚余4万元系苏某所有,其要求留存以待突发疾病等应急所需,符合情理,不违反法律规定。
此外,苏某对该款项享有处分权,对其领取的尊老金和农保亦享有处分权,尊老金和农保数额不大,苏某日常生活等亦需要开支,毛某甲要求对上述款项予以结算后支付赡养费,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毛某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毛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4 22:13:08毛某甲与苏某、毛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6民终28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系毛某甲丈夫),住海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诉状(范本)
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民初……号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2.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上诉理由:
……(写明不服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