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初期军事法特征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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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初期国家管理制度

西汉初期国家管理制度

西汉初期国家管理制度
西汉初期的国家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官制、军制、赋税制度、法律制度等多个方面。

这些制
度的确立和完善,为西汉初期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官制是西汉初期国家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西汉初期,官僚制度逐渐形成,这也是中
国古代封建制度建立的基础。

汉武帝时期,设立了三公九卿的官职制度,军事、政治、司法、财政等部门由相应的官员负责管理,各司其职,相互制衡,形成了一个完善的官僚体系,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奠定了基础。

在军制方面,汉武帝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对地方豪强进行了彻底的削弱,建立了比较
严密的军事制度。

他进行了一系列的军事改革,弥合了新旧兵制之间的差距,加强了中央
政府对武装力量的控制,确保了国家的安全与稳定。

赋税制度是汉武帝时期国家管理制度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

汉武帝时期实行了统一的赋税
制度和封建土地制度,规定了对各种税收的征收标准和方法,使得国家财政得以合理管理,确保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为国家的长期发展提供了经济基础。

法律制度则是西汉初期国家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汉武帝时期,颁布了一系列法律
法规,加强了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确保了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了社会秩序和稳定。

同时,对贵族的特权进行了限制,保证了社会阶层的相对稳定。

总的来说,西汉初期国家管理制度的确立和完善为国家的长期稳定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对
后代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一时期的国家管理制度,充分体现了汉武帝作为一位有远见的
政治家和统治者的智慧和勇气,也为后来汉朝统治者留下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古文关于军法的描述

古文关于军法的描述

古文关于军法的描述军法,即武人专用的法律规范,是维护军队纪律、惩治军队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

古往今来,无论是中国还是其他国家的军事组织,都有各自的军法制度,并通过不断完善和发展,以适应不同时代的军事需求。

本文将从古代军法的起源、演变以及重要特点等方面,对军法进行详细的描述。

古代军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远古时期的军队组织。

当时,人类主要以狩猎为生,为了保护自己和族群的安全,人们逐渐组织起来,建立了原始军队。

在这个时期,军队的纪律主要依靠部落长老的口头传统规则来维持,如对军队行为的规范、战斗的方式等。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形态的变迁,军队也逐渐由原始社会的部落军队演变成国家的专业军队,军法制度逐渐成熟。

对于古代军法的最早记载,可以从中国的<<周礼>>中找到。

《周礼》是古代中国官制和社会制度的重要著作,其中有《军法》篇,详细记载了周朝的军事组织和军法制度。

据文献记载,周朝时期,军队由各个封建诸侯统率,诸侯将军负责组织军队,并制定相应的军法。

这些军法规定了军队的编制、阶级、兵器装备、士兵的服役年限、战斗的种类等等。

同时,军法还规定了军队的纪律要求,诸如操练、行营、守备、战时行为等等。

随着历史的进程,中国的军事制度和军法逐渐完善和发展。

尤其是自秦朝开始,中国的统一战争状况频繁,对军队的人员配备、训练和纪律要求更加严格。

这一时期,出现了许多重要的军事著作,如<<兵法>>、<<孙子兵法>>等,这些著作中也涉及了一些军法方面的内容。

特别是<<孙子兵法>>,它系统地总结了古代战争中的战略、战术和军事管理经验,为后来的军事理论和军法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古代军法的主要特点是严格和专业化。

古代的军法非常严格,对士兵的行为和纪律要求极高。

一方面,这是因为古代战争的残酷性和复杂性导致了严格的规定,需要严格执行以确保战斗的胜利。

古代中国的战争与兵器汉朝的军事技术与战略

古代中国的战争与兵器汉朝的军事技术与战略

古代中国的战争与兵器汉朝的军事技术与战略汉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军事技术与战略在当时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汉朝统治者在保卫国家安全、扩张领土、巩固统治等方面均采取了一系列创新的军事举措,不仅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影响,也对世界军事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军事制度与组织汉朝在军事制度与组织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军制,为战争的进行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首先,汉朝建立了与战时和平时期“两皇之制”相结合的军事制度。

在战争时期,皇帝亲自统帅,通过任命将领、制定政策、聚集军队等方式指挥战争;而在和平时期,皇帝则下令解散军队,将士兵安置在各地进行耕种等生产活动,军队实行军民结合、军事与经济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其次,汉朝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军队编制、军官晋升制度等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军事组织和权力层级。

这使得军队管理更加规范,士兵的晋升不再是凭借出身和背景,而是通过评定军功、选拔优秀将领等方式进行,从而激励了将士们的斗志与积极性。

最后,汉朝还在各地设立军备库、军储粮仓等重要设施,确保了战时军备和后勤物资的供给。

这对于推动汉朝的军事发展、战争胜利具有重要意义。

二、兵器的发展与应用汉朝在兵器方面取得了一些重要的发展与应用,使得军队在战场上具备更加强大的战斗力。

首先,汉朝在兵器装备方面丰富多样,不再局限于古代常见的弓箭、戈矛等简单武器。

汉朝开始广泛采用投石车、战车、长矛、锤斧等新型兵器,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进与创新。

这些新型兵器的应用使得汉朝军队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战场环境,并针对敌军的不同武器装备采取相应的战术与战略。

其次,汉朝积极推动冷兵器的发展,尤其是剑的使用。

汉朝采用了精制的剑具,重视剑术的训练,使得剑成为重要的近战武器之一。

汉朝剑具的改进不仅提高了剑的质量与硬度,使之成为砍斩和刺击的重要武器,也使得汉朝军队在近战中具备了较大优势。

再次,汉朝还广泛运用火药武器。

火药早在汉朝时期就已经被中国人所知,并开始被应用于军事领域。

论中国传统军事法律之特点

论中国传统军事法律之特点

论中国传统军事法律之特点中国传统军事法律是中国古代军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独特的特点。

这些特点既体现了中国传统军事法律的历史渊源和文化传统,也反映了中国古代军事思想的发展和演变。

本文将从军事法律的源起、内容特点、实施方式以及对中国军事文化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军事法律的源起中国传统军事法律的源起可以追溯到古代军制的建立。

最早的军事法律可以追溯到周朝的典籍《周礼》中的"军法",随后发展成为了春秋战国时期的典籍《孙子兵法》、《吴子》等军事著作。

古代中国的军事法律主要由天子或封建君主颁布,以规范军队的组织、纪律、军事行动等各个方面的事项,并为士兵提供了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二、军事法律的内容特点1. 高度重视纪律中国传统军事法律非常注重对军队纪律的规范。

这主要体现在对军队组织结构、军官任免、军队行动、战争策略等方面的严格要求。

军事法律明确规定了军队内外的纪律要求,对逃兵、贼军、勾结敌军等违反纪律的行为给予了严厉的惩罚。

2. 重视实战经验和兵法思想中国传统军事法律中融入了大量的实战经验和兵法思想。

《孙子兵法》中强调了"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的军事原则,提出了多种战术技巧和作战策略。

这些兵法思想被纳入了军事法律中,成为了军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3. 尊重军人权利中国传统军事法律虽然重视纪律,但同时也尊重军人的权利。

军人在服役期间享有一定的权益和保障,例如军队指导员应当照顾士兵生活,执行公平公正的评定制度,以及给予退役军人一定的福利待遇等。

三、军事法律的实施方式中国传统军事法律的实施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 官兵教育与训练军事法律通过官兵的教育与训练向军人传授纪律要求和法律规定,培养他们的纪律意识和服从意识。

这包括军事学院的理论教育、军事演习和实战训练等形式。

2. 军事法庭审判军事法律对违反军纪的人员进行审判,以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军事法庭按照特定的程序、标准和规则进行审判,并对违法者做出相应的处罚。

汉朝法制的基本特征

汉朝法制的基本特征

汉朝法制的基本特征汉朝法制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其法律体系在当时具有重要的影响力,也为后代的法律发展奠定了基础。

汉朝法制的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以律为主、宽刑峻法、明文立法、重视司法程序和重视民间调解。

一、以律为主汉朝法制的最大特点是“以律为主”。

在汉朝期间,律法成为主要法律手段,替代了先秦时期的禅让之道。

律法的实施使得法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能够更好地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律法运用方面,汉朝采用了不少的预审制度,例如设置了辅助角色的令史和推官,以及对于案件的严格分类管辖,都极大地提高了律法的适用效率。

二、宽刑峻法汉朝法制中虽然以律法为主,但并不意味着汉朝法制“刑罚过轻”。

事实上,汉朝法制的刑罚比起其他朝代还要严厉,被称为“宽刑峻法”。

汉朝法制中刑罚的宽,表现在赦免和流放等“柔性”刑罚上。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汉朝采用许多公平、合理的刑罚,如停止工作、拘禁等。

而峻法则表现在一些极端的犯罪行为(如谋反叛乱)的惩治上,往往采用极其严厉的手段。

三、明文立法汉朝法制的第三个特点是“明文立法”。

在汉朝法制中,制定法律的过程非常注重文字规范,重视起草的准确性和详尽性,以便于对争议案件进行严格的判断和裁决。

汉朝的法律也大多在《礼记》、《春秋左传》等经典著作中有所记载,在这些经典著作基础上,制定了不少具体的法律条款和规定。

四、重视司法程序汉朝法制的第四个特点是“重视司法程序”。

在汉朝法制中,司法程序被看作是最为重要的一环,被认为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所在。

汉朝法制中的司法程序十分详尽,包括证人的审问、供述、比对等环节,并且要求在所有案件中都要有律师出庭辩护,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正确性。

五、重视民间调解汉朝法制的第五个特点是“重视民间调解”。

在汉朝法制中,民间调解被认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这种调解往往由社区长老、乡绅、领袖等负责人主持,通过宽恕、裁决、善意等方法解决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汉朝法律系统鼓励各地区自己进行民间调解,减少官方管辖的繁琐,让人们更加信任自己的社区同胞。

汉代的军事制度及其优点缺陷分析

汉代的军事制度及其优点缺陷分析

汉代的军事制度及其优点缺陷分析汉代,始于公元前206年刘邦在陈仓称汉为帝国,这是中国历史的一个重要时期。

汉朝的军事制度十分重要,是中国古代历史上军事制度变化的重要阶段,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本文将分析汉代的军事制度及其优点缺陷。

一、汉代的军事制度在汉代,朝廷设置中央军队,地方设立地方军队。

中央军队称为“禁军”,由皇帝直接掌握,兵种以重骑兵和弓箭手为主。

地方军队以县为单位,由太守直接指挥,兵种以轻兵为主。

此外还有被称为“游勇”的自由民兵。

禁军将领有“上将军”、“中将军”、“下将军”等职衔,领兵数量在千人以上。

禁军的选拔主要是采取世家望族、豪族的后代或身份和功绩显赫者,同时还有选贤任能和科举考试等方式。

地方军队则由太守和长史、尉等官员领导,兵员通常为本地人民,招募方式主要是征发和役使。

二、汉代军事制度的优点汉代军事制度存在着许多优点,起到了军事防御的重要作用。

1. 中央军队和地方军队相结合汉朝的军事制度使得中央军队和地方军队可以相互配合,共同保卫国家。

中央军队的存在,可以确保皇帝的统治,防止地方势力太大。

地方军队的存在,可以依托当地人民防御边疆和内地,也能够为中央军提供支持。

2. 严密的军事等级制度汉朝军事制度中,将领的职衔非常细化,且领兵数量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将领的实力。

同时,汉朝军队将善于作战的人才选拔出来,能够形成更加优秀的将领人才。

3. 多种兵种的运用汉朝军事制度中,禁军和地方军队兵种的不同选择,使得军队可以灵活应对不同情况。

禁军中的重骑兵和弓箭手,更适合于平原、平坦的地形;而地方军队的轻兵更适合于山区、林区等地形复杂的地方。

三、汉代军事制度的缺陷汉朝的军事制度虽然具有许多优点,但也存在一些缺陷。

1. 区域性军队管理汉朝各地军队是由地方官员直接管理,很难形成统一的指挥系统。

缺乏一整套有条理的军事管理制度,导致了中央权力的削弱,无法形成真正的军队整体。

2. 地方军队的役使汉朝地方军队集中于保卫边疆,缺乏为国家作贡献的荣誉感,甚至有些居民排斥这些地方军队的存在。

论汉武帝的军事制度改革

论汉武帝的军事制度改革

论汉武帝的军事制度改革汉武帝是我国历史上一位伟大的皇帝,他治理国家40年,其间对于军事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尤为突出。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探讨汉武帝的军事制度改革。

一、加强中央集权在汉武帝时期,中央掌握了军权,并对各个地方的军队进行统一编制和管理,充分发挥了中央部队的作用,使军事力量得到了正常发挥。

汉武帝在任职第一年,就开始了军制改革,大力加强中央部队。

他先将各地的士兵都归到中央,后来通过制定法律明确规定,其他地区不得私自设立军队,依法集中到中央统一管理。

汉武帝加强中央集权对于军队的常备性和统一性起到了重要作用,使国家安全得到更好的保障。

二、改革装备和武器汉武帝推动了铁冶业的发展,大量制造军事装备和武器,并对军事装备和武器进行改革,使战士们的武器更加精良,装备更加科学,武器和装备的普及大大增加了士兵的作战能力。

由于改革了武器和装备,使得汉朝的铁甲,刀戟,强弓都得到了大量使用,士兵们在战斗中的占优势。

在汉武帝时期,举行的大规模武器展览使广大的军士体验到了铁制甲胄、火枪等武器的巨大力量,使士兵们更有自信心和战斗力。

三、推行选贤任能制度汉武帝强调选贤任能,遵循了官员晋升主要考虑个人能力和表现的原则,并废除了前朝的门阀制度。

士兵将从志愿者和代役中选择,并进行选拔评定,尤其是对官员的选拔要求更高,既重视贵族的传纪,又注重个人的能力、品德、声望。

在汉武帝的制度下,许多大部队在经过选拔后,完成了突出表现,士兵不仅个个身强力壮、勇猛卓越,而且都极度忠诚和效率高,如此一来,就能形成积极的气氛,大大提高了军队的作战能力。

综合来看,汉武帝是一个军事家、策略家,被尊为中国历史上有着重大影响的统治者之一,他不但掌握着国家的政权,还特别重视了国家的军事制度改革,其重要的改革思想和实践对灌输了后人的思想。

他的军事制度改革充分体现了集权强化、装备改进、选拔任用贤能等方面的鲜明特点,在实践中显现出其伟大历史贡献和深刻的现实意义。

楼上装点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为了展现出传统的庄重和深厚的文化底蕴。

汉代法制的特点

汉代法制的特点

汉代法制的特点汉代法制的特点两汉统治中国达四百余年,汉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中央集权制度的巩固是和汉代的法制的继承和发展分不开的。

而汉代法制也开创了我国延续了千年的“礼法结合”的封建法律体系,这也是对后世的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汉代的法律形式有自己鲜明的特点。

关于汉代法制的特点,我认为要分三个时期来讲:一、汉代初期(从汉高祖到汉武帝时期)这个时期汉朝法律制度的特点是以黄老思想为指导思想。

而此时的黄老思想相比战国时期的黄老思想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融汇了儒家和法家的思想,以道为本,兼顾法儒。

黄老思想主要表现为主张文武并用,德刑相济,明法修身,约法省刑,刑不厌轻,罚不厌薄。

此时汉朝刚刚建立,民生凋敝,国库空虚,人民普遍希望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

同时统治集团内部对黄老思想也是偏爱有加,所以在此期间逐步确立了“与民休息””宽省法刑”的政策思想。

高祖时期的立法制定《九章律》《傍章》等法律,以及在吕后时期制定的《二年律令》在黄老思想的指导下,这一时期的汉朝法制集中表现出了汉承秦制的特点。

特别是在《二年律令》中,这一特点表现得更加明显,同时,此时汉朝的法律也较秦朝的法律制度有了相应的发展。

承袭前代法律制度,并加以改革创新,这使得封建法制得到了最终确立,汉承秦制对后世封建礼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文景时期文景时期汉代法制我认为应该是对黄老观点的发展。

这一时期,社会经济较汉初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社会稳定。

这一时期法制的特点应该是对人的教化和保护。

此时期最重要的法律实践便是汉文帝废除肉刑,规定岁刑刑期,颁布《箠令》。

文景时期的法律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废除肉刑规定徒刑,保存了劳动力,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笞刑和徒刑的广泛使用,为中国的五刑制度奠定了基础。

三、汉武帝以后汉武帝时期,黄老思想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而此时儒家思想确立了它在封建社会的主导地位。

其核心思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得到了大量的应用。

这一思想对后世也长生了巨大的影响,历代封建王朝都以此思想作为基本的法制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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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初期军事法特征浅析作者:张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9期摘要西汉军事法制在继承秦朝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

在国力逐渐强盛、国家军事实力不断提高的情况下,西汉的军权逐渐集中于皇帝,臣僚兵权归于天子,实施“强干弱枝”的政策;在兵役制度上实行以征兵制为主要方式,以募兵制为补充的兵役制度;贯彻军功爵制,奖惩分明,激励官兵士气。

这些军事制度成为一种模式为后世所继承发展。

关键词西汉军事法制军权兵役制军功奖励制度作者简介:张钢,武警政治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E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012-02西汉初期的军事法制是在继承秦朝的军事法制基础上,结合国家现实情况又有所发展。

西汉初期实施的“休养生息”、“轻徭薄赋”政策在汉武帝之前的近70年里使百姓的负担相对减轻,国力逐渐强盛,国家军事实力大有提高,而且军权被进一步向皇帝手中集中。

到汉武帝时,以丞相为首的“外朝”的实权被削弱,大将军为代表的“中朝”权力得到加强,形成以“中朝”驭“外朝”的局面。

这些,为确保军权的高度集中,保证内部统一和富国强军创造了有利的条件,这也使得汉朝能够建立一支统一的国家军队。

为维持防御性兵力,当时的兵役制以征兵制度为主,常选常换。

又由于皇帝独军政大权,只有在军事行动时,武将才被授予领军的权力,没有军事行动时,武将并没有具体的兵权。

而且为了防止武将形成自己的势力,其驻防地也是经常轮换,“兵无常将、将无常兵”。

由太守统率郡兵守卫边疆,只有在匈奴入侵兵力强大时,方可调动车骑、步兵,加强防守。

这种军事制度奠定了后世延续的一些基本模式,为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所继承和发展,成为中国封建军制的主旨思想之一。

这一时期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一、确保军权集中于皇帝汉朝统御制度规定:皇帝为军队的最高统帅,军队的征集、调动;将领的任免、升黜等均由皇帝亲自下令。

“三公”中的太尉虽为中央朝廷的最高军事长官,但事实上并无实际统兵权。

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我们可以明显看出西汉的军权是如何集于皇帝的。

(一)臣僚兵权归于天子西汉时天子为最高军事统帅,掌全国最高军权。

天子之下,从中央到地方,军事机构及其僚属则“兵权散主” ,以便皇帝对军权进行控制。

在中央,最高行政机构设太尉分掌武事,仅为皇帝的顾问,掌管军事行政,并无发兵权和统兵权,而且时置时废。

皇帝军事诏令往往直达列卿、将帅,以至于郡国。

禁卫军统领体系,设郎中令“掌宫殿掖门户”,卫尉“掌宫门卫屯兵”,中尉“掌徼循京师”,城门校“掌京师城门屯兵”,职责明确,各有分守。

战时指挥系统,设置将军及其幕府,平时近卫皇帝左右,战时奉命“掌征伐背叛” 。

军事行政、禁军统领和战时指挥,各有系统,职权分割。

这样,几乎所有的军事权力机构都处在皇权出直笼罩下,无论是战时还是在平时,军权都牢牢掌握在皇帝手中。

(二)兵力“强干弱枝”楚汉战争中,刘邦曾以军功分封异姓诸侯王,作为抗楚力量的权宜之计。

天下既定,这些诸侯王拥有封地,掌握重兵,行政独立,制同京师,官如朝廷,反过来又对刚诞生的西汉中央政权构成重大威胁。

汉高祖为集中军权,加强对军权的控制,积极推行“强干弱枝” 的政策,不断消除威胁中央的势力。

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首先以出游云梦(今湖北江陵至蕲春)为名,一举除掉了最大的心腹之患楚王韩信。

从此在以后70余年里,各代帝王都大力进行削枝强干的斗争,不断削弱诸侯王的势力。

在高祖用六年时间相继除掉楚、韩、赵、梁、燕、南六大异性诸王之后,贾谊又建议文帝“割地定制”,将大的诸侯王国分割小,以遏制同姓诸侯王国势力的膨胀。

景帝平息吴楚七国叛乱以后,乘机剥夺诸侯王国的行政权,“令诸侯王不得复治国,天子为置吏……省御史大夫、廷尉”,经过多年的政治谋划和斗争,包括军权在内的诸侯王实权被剥夺殆尽。

至武帝时,朝廷继续推行“强干弱枝”政策,使“上足以奉贡职,下足以供养祭祀以藩辅京师” ,中央集权的政治局面得到空前巩固。

皇帝军权在握,其统治力大增强。

国家内部矛盾也暂时平缓下来,为军队建设和战斗力的培养提高创造了有利的外部条件。

二、推行先进的兵役制度从秦朝到西汉,兵役制度有一个承接演变的过程。

汉初实行的征兵制是继承秦朝的基本的兵役制度。

在汉文帝时期,为了适应戍边的需要,大臣晁错提出“移民实边”的战略思想,建议募民充实边塞,使边郡常驻之民与常之兵合而为一,积极备御匈奴攻掠。

汉武帝时期,“攘夷拓土、国威远扬,东并朝鲜、南吞百越、西征大宛、北破匈奴”,内外用兵,战事频繁,在这种情况下,对兵员的需求量增大,但是社会上的一些豪官之家又多有免除兵役的特权,征兵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战争的需要,于是募兵制开始推行。

此外,一些外族兵、谪兵、奴兵也被广泛使用。

(一)以征兵制为主要集兵方式汉初仍然沿用秦时的征兵制,但有所改革。

以国家编户之民至十七岁傅籍(登记),即成为待役人员,具有兵役义务,这又称为“正”。

“正”年长到二十或二十三岁开始服役。

从法律的角度看,汉代“凡民二十三为正” 。

首先要服两年的兵役。

一年在本郡国服兵役,称为“正卒”,是分别充任材官、轻车、骑士、楼船等军种的兵卒;一年是在中央直接指挥的军队服役,这中间警卫京师的成为“卫士”,屯守边境的,成为“戍卒”,此后直到56岁告“老”为止。

为了保证这些预备役士兵的军事素质,故有三时务农,一时习武的规定。

在西汉征兵制下,士兵的社会地位比较高,士气旺盛,军队作战能力比较高。

通常情况下,这种制度是能保证国家的兵源的,而且通过规定士卒的轮换制度和服役年限,又能保证军队士卒的更新,对于保持军队的士气和战斗力是有积极作用的。

(二)以募兵制为主要补充所谓募兵制,就是政府出一定的钱财,雇佣资源当兵者,集结成军队的兵役制度。

这种兵役制度,至少在战国时就出现过。

自西汉建立之初,西汉王朝仍然继承秦代的征兵制度,士卒主要来源于征郡国适龄男子的义务兵。

但是,随着战事逐渐紧急,战争规模不断扩大,兵卒量便不足征用。

在西汉的徭役和兵役制度中有出钱雇人代役的规定,这种情况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募兵制的萌芽。

汉武帝时扩建北军,新增七校尉屯兵,如羽林郎、羽林孤儿等,基本出于招募,应募当兵者是出于自愿,而且以三辅地区为主。

他们的所属士卒大多募自熟悉胡、越情况的汉族、匈奴族人民,这是西汉募兵的开始,以补征兵的不足。

由于汉武帝连年对匈奴用兵,而征兵制已经不适应大规模战争的需要。

而且,募兵制的盛行,也尤其深刻的社会原因,随着土地兼并之风日盛,大量的个体小农破产,脱离国家户籍成为流民,这使得征兵的范围减少,再加上“赐爵”制的混乱,“入谷买爵”盛行,许多人得到免疫。

在这种形势下,朝廷不得不以招募的方式,组成雇佣军队。

故自汉武帝以后,募兵制逐渐得到发展,成为兵役制度的主要方式。

三、贯彻军功奖励制度激励官兵士气古代的赏功制度提倡“厚赏”原则。

治军、作战有功者,往往可以得到丰厚的赏赐。

每次战争后,国家都要拨出大量钱物,奖赏有功者。

西汉的军事法与其他一般刑法不同之处就在于,西汉的军事法不但严格规定犯罪种类及其惩罚的方法,同时又严格规定军功赏赐制度。

军事刑法是从消极方面去惩罚军中违法的行为,以保证军队的战斗力;功赏制度则从积极方面提高军队战斗力。

(一)奖赏的依据军功奖赏的主要依据是在战争中立有军功。

军功的主要评定是按斩敌擒敌的多少而定。

秦的二十等军功爵制,在西汉初期仍然沿袭。

所不同的是,这一时期受政治因素的影响又有“赐民爵”、“赐吏爵”、“卖爵制”等。

逐渐使二十等军功爵制失去了按军功赏爵的意义。

到汉武帝时期,又因战功而大量封功赏爵,如被封为南奅候的公孙贺,就是因元朔五年抗击匈奴有功而受封,从票候赵破奴也是如此,因为立有军功都得到皇帝丰厚的赏赐。

这样,汉初产生的军功受益阶层基本上都直接来自军功爵制。

作为一股握有重权的新兴势力,其发迹直接源于皇上,因此,更容易受到皇权的控制。

汉武帝好大喜功,连年征战。

为了保证对外征战,对内防务和筹措军饷,又确立军功赏爵法——《军爵律》。

制定十一级武功爵。

诏书曰:“朕闻五帝不相复礼,三代不同法……今中国一统而北边未安,朕甚悼之。

日者大将军巡朔方,征匈奴,斩首虏万八千级,诸禁锢及有过者,咸蒙厚赏,得免减罪。

今大将军仍复克获,斩首虏万九千级,受爵赏而欲移卖者,无所流貤。

其义为令” 。

以此来鼓将士英勇奋战,最大限度地提高战斗力。

这些奖励制度的施行,彻底改变了汉初时的局面,使军队赏罚更加分明,士气因此提高。

(二)根据爵位的大小论功行赏“汉承秦爵二十等以赐天下” 。

汉代沿袭了秦时按军功赐爵的办法,但待遇上略有变化。

如汉军打败项羽之后,兵皆罢归,高祖刘邦下诏:“军吏卒绘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

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 。

这反映了汉初按军功行赏的事实。

诏令中的“大夫”、“七大夫”以上都是依军功定的,而且根据爵位的不同,分别享有食邑或免役的特权。

西汉初期,鉴于秦朝的警示,施行“休养生息”国策,大规模的战争行动比较少,关于军功爵制并未得到充分重视。

直到汉武帝时,由于大规模地抗击匈奴,有关军功爵制度再度受到重视,对于高爵的赏赐,也相应受到限制。

但为重赏军功卓著者,汉武帝特设武功爵,其级别据史料记载,有舆卫、良士、元戎士、官首、秉铎、乐卿、执戎、政戾左庶长、军卫等十一级。

但武帝为筹集军资,又规定有些爵位可以公开买卖,比如第一至第八级,但是,从第九级以上,则不允许买卖,专为奖励军功,但是军功爵轻滥的现象并没有消除。

军功爵制是军事法制的中心内容。

当然,在不同的时期,不仅获爵者的待遇不同,且授爵的原则和标准也不尽相同。

整个军功爵的内容和实施,是一个不断化的过程。

注释:汉书·高帝纪.汉书·百官公卿表.汉书·百官一.汉书·诸侯王表(卷一九).百官公卿表.董仲舒.春秋繁露·十指篇.史纪·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历代兵制(卷二).中国军事史编写组.中国历代军事制度.解放军出版社.2006年版.第126页.李玉福.秦汉法律制度论.山东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4页.汉书·武帝纪. 汉旧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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