捣固焦炉工艺适用法律法规条款
捣固焦炉生产中的问题处理

我 厂现 有 4 2孔 43 .m顶 装 焦炉 4座 、5 5孔 6 m
顶 装 焦 炉 4座 和 4 9孔 43 捣 固焦炉 1座 。其 中 , . m 捣 固焦 炉 于 2 O 0 5年 1 O月开 工投 产 。由于对 捣 固焦
开捣 固机更 换 吊装 空 间 ) 增设 空气炮 ;在摇 动 给料
燃 烧 室温度 在煤 气量 、吸压力 正 常的情 况下基 本 上
是稳定 的 。但在 捣 固焦炉 中 ,燃烧 室温 度经 常出现
异 常 波动 ,其根 源在 于炭 化室 装煤 量不 稳定 。 由于
生 产初 期 ,捣 固操作 、水 分控 制等 经验 不足 ,经 常 出现 煤 饼倒 塌 、缺角 等 现 象 ,入 炉煤 料 量 不稳 定 ,
上升 管打 开个 数应控 制 在 2个 以下 。通 过对 上升 管
打开个 数 的控制 ,杜 绝 了 因焦 炭燃 烧造 成 的焦 炭 灰
准 温度确 定 的合理 与否 。
7 )摇动 喷煤 问题 。在 煤塔 棚 煤 后 ,煤 突 然 落 下 会 从 摇 动 给 料 口处 喷 出 .造 成 埋 锤 或将 锤 头 撞 弯 。 对 此 在摇 动 给料 簸 箕 前 端 距 离 出料 口 2 0 m 0m
燃 烧 所致 。正 常情况 下 ,焦炭 燃烧 只会 发生在 上 升 管 打 开后 。顶装 焦炉 操作 中上 升 管打开 个数 规定 不 允 许 超 过 3个 ,打 开太 多 会 造 成 焦 炭 燃 烧 时 间过
长 。顶装 焦炉 操 作 时间在 8 1mn ~ 0 i ,而 捣 固 焦 炉 操
理 :在捣 固机 机组 两端 拉设 活动 帘 ,跟 随捣 固机 行
走封 闭 吊装 口空 间 ;在 高 于捣 固锤上 方 1 m处 ( . 5 错
焦化筑炉规程

说明1、本规程是经过长期的施工实践,反复补充修改后编制的。
2、焦炉砌筑工程施工、检查标准GB50211-2004《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已有叙述,本规程可作为在焦炉施工中为达到国家规范的要求,而在具体施工问题上的规定。
3、不定型耐火材料的要求与施工,可参照《化工用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HGJ227-84的有关规定。
4、焦炉砌筑的验收应按国家标准GB50309-92《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
5、在施工方法方面如施工单位能创造出更好的方法,并经过有关单位研究协商后,可不受本规程中所规定的方法牟限制。
第一章总则1、本规程适用于ZHJL5552D型捣固焦炉砌筑工程及验收。
2、焦炉砌筑应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焦炉所采用的耐火材料应符合设计和现行标准要求。
只有在预先取得设计及有关单位的同意时,方可同设计有所出入。
3、同座焦炉应采用化学和物理性质相接近的硅砖,为此,整座焦炉应尽量采用一个耐火材料厂的制品。
如采用不同厂的制品时,必须取得设计及有关单位的同意。
4、为了制定烘炉曲线,应从各砌砖区用量大的砖号中选取相同的两组砖样,其中一组用于测定热膨胀曲线,另一组砖样备查,试样的测定工作应在烘炉前一个月左右结束。
5、焦炉砌砖必须在工作棚内进行,工作棚尺寸应满足安装作业平台和护炉设备的要求。
6、焦炉砌体在烘炉前应防潮、防冻,最低温度不得低于+5℃。
7、砌筑炉体以前,必须取得基础平台和抵抗墙的质量合格证书。
8、砌筑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耐火材料的验收、运输及保管一、耐火材料的验收1、运至施工现场的耐火材料和制品,应具有质量证明书和出厂合格证以及规定的化验单。
2、耐火材料和制品的牌号、等级和砖号是否符合标准、技术条件和设计要求,施工前焦炉炉体的异型砖和粘土砖的外型,就逐块进行检查和验收。
二、运输1、砌筑焦炉的耐火材料在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雪。
2、装在车厢内的耐火砖应用草垫逐层垫隔,装车及卸车及时应轻拿轻放,以防破损。
捣固炼焦的工艺流程

处理效果
经过处理的废气应达到国 家排放标准,减少对环境 和人体的危害。
废水处理
废水来源
处理效果
废水主要来源于焦炉冷却、熄焦和焦 化生产过程中的各种排水,含有多种 有害物质和悬浮物。
经过处理的废水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减少对水体的污染。
处理方法
废水处理方法包括沉淀、过滤、吸附 、生物处理和化学处理等,可根据实 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技术。
熄焦操作
熄焦操作是将热态的焦炭从炭 化室中卸出并进行冷却处理。
熄焦操作通常采用湿法或干法 熄焦,湿法熄焦可以回收余热 并减少环境污染,干法熄焦则 可以提高熄焦效率。
在熄焦过程中,需要控制熄焦 时间和冷却方式等参数,以获 得符合要求的焦炭产品。
04 焦炭处理
焦炭的冷却
01
02
03
焦炭的冷却方式
自然冷却、强制冷却、惰 性气体冷却等。
采用焦炭强度测定仪、耐磨强度试验机等设备进行检测。
检测标准
根据不同用途和行业标准,制定相应的质量指标和检测标准。
05 环境保护与安全措施
废气处理
废气来源
捣固炼焦过程中产生的废 气主要来源于焦炉烟理方法
废气处理方法包括燃烧法 、吸附法、吸收法和冷凝 法等,可根据实际情况选 择合适的处理技术。
THANKS
历史与发展
历史
捣固炼焦技术起源于20世纪初,经 过多年的研究和发展,逐渐成为一种 成熟的炼焦工艺。
发展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能源需求 的增加,捣固炼焦技术不断改进和完 善,其应用范围也不断扩大。
适用范围
适用煤种
适用于各种烟煤、无烟煤和粘结性煤等。
适用领域
广泛应用于钢铁、化工、电力等领域,是现代工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技术之一 。
焦炉工艺管理制度

焦炉工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焦炉生产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焦炉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焦炉生产管理制度是指对焦炉生产过程中的工艺规范、工艺参数、设备运行和维护、安全防护、质量控制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焦炉生产管理制度应以国家和行业标准为依据,结合焦炉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科学合理,具备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第二章工艺要求第五条焦炉生产工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艺流程进行操作,确保焦炭生产质量和产量。
第六条焦炉生产工艺中的各项工艺参数应按照要求设置和控制,确保焦炉生产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焦炉生产中的设备应按照规定的工艺要求进行运行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第八条焦炉生产中的工艺控制应严格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确保焦炭生产质量。
第三章安全防护第九条焦炉生产中的安全防护工作应做到位,确保生产人员的安全。
第十条焦炉生产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安全操作程序进行,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一条焦炉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对有毒和有害气体的排放和监控,确保环境安全。
第十二条焦炉生产中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等危险因素进行有效控制,确保生产安全。
第四章质量控制第十三条焦炉生产中应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焦炭质量稳定。
第十四条焦炉生产中应加强质量检测和监控,确保焦炭质量和规格达到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焦炉生产中应严格执行质量记录和质量跟踪程序,确保焦炭质量可追溯。
第五章综合管理第十六条焦炉生产中应加强设备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焦炉生产中应加强人员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生产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焦炉生产中应加强能源管理和节能降耗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九条焦炉生产中应加强环保管理和绿色生产,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生产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生产部门。
以上就是焦炉工艺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为焦炉生产管理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为促进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引导和规范焦化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按照“总量控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技术进步、创新转型”的原则,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总则本准入条件适用于新(改、扩)建焦化企业,包括炼焦、焦炉煤气制甲醇、煤焦油加工、苯精制生产企业。
(一)炼焦包含常规焦炉、热回收焦炉、半焦(兰炭)炭化炉三种生产工艺。
1.常规焦炉是指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和焦炉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的生产装置。
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
2.热回收焦炉是指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炼焦燃烧尾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
焦炉结构形式分立式和卧式。
3.半焦(兰炭)炭化炉(以下称“半焦炉”)是指将原料煤中低温干馏成半焦(兰炭)和焦炉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的生产装置。
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
(二)焦炉煤气制甲醇是指以焦炉煤气为主要原料生产甲醇的装置。
(三)煤焦油加工是指以常规焦炉生产的高温煤焦油或半焦炉生产的中低温煤焦油为原料,采用蒸馏方法生产酚、萘、洗油、蒽、煤焦油沥青等化工产品的装置。
(四)苯精制是指以炼焦煤化工产品粗苯或轻苯为原料生产苯、甲苯、二甲苯等产品的装置。
二、生产布局(一)新(改、扩)建焦化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区、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节能减排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等规划的要求。
(二)炼焦项目建设应根据当地资源、能源状况,以及环境容量、市场需求情况,落实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
(三)新(改、扩)建焦化企业必须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
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现有城市居民供气项目和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以内,生态环境承载力较弱的近岸海域岸线(大型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主要河流两岸、高速公路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企业。
捣固炼焦技术规范

捣固炼焦技术规范-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捣固炼焦技术规范》标准编制说明1 工作简况1.1 任务来源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第一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编号:2010-2465T-YB),由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制定《捣固炼焦技术规范》标准。
1.2 主要起草单位及其所做工作情况根据标准制定计划要求,为了完成本标准的编制,我们专门成立了标准起草小组,明确分工、学习标准编制的有关规定、讨论通过编制大纲,开展研究、调研工作,安排该标准的起草工作方案。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多年来捣固炼焦工艺的设计和生产经验,吸取了近年国内外捣固炼焦工艺新技术和新成果,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认真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在起草过程中邀请国内相关大学、焦化企业、相关设备制造单位的专家参与编制,发挥各自优势长项。
主要起草人进行了标准起草前的调研、资料整理,承担标准起草工作以及汇总、征询意见等。
在此过程中收集了国内各焦化企业的捣固焦主要生产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
整理归纳我公司五十余年积累的的设计经验,分析研究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煤化工厂、北京燃气集团唐山佳华煤化工有限公司等捣固焦工艺使用企业多年的生产经验及各自工艺技术路线优劣及操作参数情况,同时分析研究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等设备制造厂关键设备生产情况。
为本标准草稿内容的确定提供了依据。
在捣鼓炼焦配煤和清洁除尘方面的技术内容的编制,结合国家863科技项目重大课题“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现代大型捣固焦炉工艺技术研究”的课题研发成果(课题编号:2009AA063302),为标准的编制提供了强大的支撑。
此外,我们还多次召开了标准草稿的研讨会,相关专家对标准草稿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
,2011年5月召开召开第一次编制工作会议,成立编制组、确定分工、学习标准编制的有关规定、讨论通过编制大纲;2012年11月完成编写标准初稿;2012年12月开展征求意见并不断补充完善。
《焦化行业规范条件》2020版

附件焦化行业规范条件为促进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引导和规范焦化企业生产经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总则(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焦化生产企业。
炼焦包括常规焦炉、半焦(兰炭)炭化炉、热回收焦炉三种生产工艺。
常规焦炉是指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和荒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的生产装置。
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
半焦(兰炭)炭化炉(以下简称半焦炉)是指将原料煤中低温干馏成半焦(兰炭)和荒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的生产装置。
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
热回收焦炉是指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烟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
焦炉结构形式分立式和卧式。
(二)焦化生产企业自愿提出规范公告申请。
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核查通过后予以公告,相关政策可优先予以支持。
(三)申请规范公告的焦化生产企业应符合打赢蓝天保卫战、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有关政策要求。
二、工艺与装备(四)主体装备。
焦化生产企业应满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及地方相关政策要求,常规焦炉、半焦炉须同步配套煤气净化和利用设施;热回收焦炉须同步配套热能回收设施;钢铁联合企业焦炉须同步配套干熄焦装置和焦炉煤气精脱硫装置。
具体装备要求如下:1.常规焦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发布前建设的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须≥4.3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须≥3.8米;发布后建设的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须≥6.0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须≥5.5米。
2.半焦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发布前建设的半焦炉单炉产能须≥7.5万吨/年,发布后建设的半焦炉单炉产能须≥10万吨/年。
3.热回收焦炉:热回收焦炉煤饼体积须≥35m3。
(五)鼓励现有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改造提升和优化升级。
捣固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捣固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目的和适用范围1.1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家、公司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保护国家财产,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炼焦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众泰煤焦化炼焦车间捣固工岗位。
2.岗位职责2.1服从班长的领导,执行其工作指示和命令,完成其交给的工作任务。
2.2严格执行公司、车间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3负责捣固机及附属设备的使用、维护,确保生产安全。
2.4熟悉机械设备的各种性能、结构和工作原理,熟悉自控系统的联锁条件、功能、作用,并能熟练操作。
2.5按操作规程要求,把煤饼捣好,高度、平整度达到要求。
2.6保持本岗位设备和卫生区的清洁。
3.作业程序及要求3.1工艺流程、操作程序3.1.1推焦装煤车到位→给料机→放料→捣固→煤饼。
3.1.2推焦装煤车到位→开启摇动给料机→煤箱放底煤→底煤高达600~800mm→挂起捣固机安全钩→开启捣固传动机构→开启提锤机构使锤杆下落并到位→开启移动油缸,进行移动捣固→煤饼完成→停摇动给料机→提锤机构使锤杆上升并到位→停捣固传动机构→放回捣固锤安全钩→平整煤饼上部→行车对位→指挥、协助推焦装煤车司机装煤操作→协助推焦装煤车司机将装煤机构退回到位。
3.2停开机操作3.2.1捣固机开机操作3.2.1.1检查各主令控制是否在零位。
3.2.1.2检查捣固机周围是否无检修人员。
3.2.1.3检查煤箱是否具备捣固条件,捣固锤锤头中心线是否对准煤箱中心线。
3.2.1.4检查各处控制器,极限开关,仪表正常。
3.2.1.5检查捣固机各部位连接是否齐全、有无螺栓松动、脱落。
3.2.2捣固机停机操作3.2.2.1检查所停车位置,确保捣固机适合检修。
3.2.2.2检查各主令控制是否在零位。
3.3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及处理措施3.3.1捣固作业过程中出现突然断电时应立即将捣固机、给料机所有控制按钮置于“0”位,并拉下电源开关,通知电工前来检查并配合处理,同时汇报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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捣固焦炉工艺适用法律法规条款一、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基本要求1.煤气工程的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对于笨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应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措施。
2.煤气工程设计,应由持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设计。
设计审查应有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气设施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设计和制造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煤气工程的设计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独立进行设计工作。
3.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担任,煤气工程的焊接、施工与验收应符合GB50235的规定。
4.施工应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工程的隐蔽部分,应经煤气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封闭。
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5.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应经过检查验收,证明符合安全要求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后,才能投入运行。
煤气设施的验收必须有煤气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6.现有企业的煤气设施达不到本规程要求者,应在改建、扩建、大修或技术改造中解决,未解决前,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煤气设施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明确责任。
8.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的地方。
煤气管理部门应备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
9.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建立以下制度:——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将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验报告、竣工说明书、竣工图等完整资料归档保存;——煤气设施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煤气设施运行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煤气设施的日、季和年度检查制度,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
10.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
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24ppm)。
11.应对煤气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才准上岗工作,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煤气作业人员应每隔一至两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结果记人“职工健康监护卡片”,不符合要求者,不应从事煤气作业。
12.凡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工作。
13.煤气的生产、回收及净化区域内,不应设置与本工序无关的设施及建筑物。
14.剩余煤气放散装置应设有点火装置及蒸汽(或氮气)灭火设施,需要放散时,一般应点燃。
15.煤气设施的人孔、阀门、仪表等经常有人操作的部位,均应设置固定平台。
走梯、栏杆和平台(含检修平台)应符合GB4053.1、GB4053.2、GB4053.3、GB4053.4的规定。
二、工艺系统(一)区域布置1.新建焦炉应布置在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相距应在1000m以上,中间应隔有防护林带。
2.在钢铁联合企业中,焦炉宜靠近炼铁并与高炉组轴线平行布置。
焦炉组纵轴应与常年最大频率风向夹角最小。
3.新建焦化厂的办公、生活和卫生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二)焦炉设施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煤气放散装置宜布置在远离建筑物和人员集中地点的厂区边缘地带。
2. 焦炉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焦炉的布置和煤气设备的结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的有关规定;b.焦炉炉组的两端及煤塔均应设有从炉底层到炉顶层的走梯;c.集气管压力超过放散压力上限时,应能自动放散,并应设自动点火装置;低于放散压力下限时,应能自动关闭,放散管口应高出集气管操作走台台面4m;d.机侧、焦侧的操作平台应采取防止红焦和火种下漏的措施;e.焦炉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f.拦焦机、电机车的液压站和电气室内受高温烘烤的墙壁与地板均应衬有不燃烧绝热材料。
3.在熄焦车运行范围内,与熄焦车轨道邻近的建筑物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4.干熄槽的运焦输送机宜采用耐热温度不小于200℃的输送带,湿法熄焦的运焦输送机宜采用耐热温度不小于120℃的输送带。
5.交换机室、焦炉地下室和烟道走廊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烟道走廊的出入口必须设在煤塔、大炉间台的机侧和炉端台的尽头;b.地下室焦炉煤气管道应在末端设防爆装置,并设导爆管把爆后气体引向烟道走廊外(室外),或设有煤气低压自动充氮保护设施;6.地下室煤气管道末端放散管易于积尘和液体的部位应设清扫孔。
7.煤气净化及化工产品精制应符合下列规定:a.工艺装置、泵类及槽罐等宜露天布置,或布置在敞开、半敞开的建(构)筑物内;b.甲、乙类火灾危险生产场所的设备和管道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保温材料保温;c.煤气设备、煤气管道及管道附属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 的有关规定;(三)设备结构1.煤气回收系统的设备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a.装煤车的装煤漏斗口上应有防止煤气、烟尘泄漏的设施。
炭化室装煤孔盖与盖座间,炉门与炉门门框间应保持严密;b.上升管内应设氨水,蒸汽等喷射设施;c.一根集气管应设两个放散管,分别设在吸气弯管的两侧;并应高出集气管走台5m以上,放散管的开闭应能在集气管走台上操作;d.集气管一端应装有事故用工业水管;e.集气管上部应设清扫孔,其间距以及平台的结构要求,均应便于清扫全部管道,并应保持清扫孔严密不漏;f.采用双集气管的焦炉,其横贯管高度应能使装煤车安全通过和操作,在对着上升管口的横贯管管段下部设防火罩;g.在吸气弯管上应设自动压力调节翻板和手动压力调节翻板;h.焦炉地下室应加强通风,两端应有安全出口,并应设有斜梯。
地下室煤气分配管的净空高度不小于1.8m;i.交换装置应按先关煤气,后交换空气、废气,最后开煤气的顺序动作。
要确保炉内气流方向符合焦炉加热系统图。
交换后应确保炉内气流方向与交换前完全相反,交换装置的煤气部件应保持严密;j.废气瓣的调节翻板(或插板)全关时,应留有适当的空隙,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使燃烧系统具有一定的吸力;k.焦炉地下室、机焦两侧烟道走廊、煤塔底层的仪表室、煤塔炉问台底层、集气室、仪表间,都属于甲类火灾危险厂房;l.设有汽化冷却的上升管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现行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m.焦炉地下室、焦炉烟道走廊、煤塔炉间台底层、交换机仪表室等地,应按2区选用电气设备,并应设有事故照明。
(四)煤气设施的操作与检修1.煤气设施的操作a.除有特别规定外,任何煤气设备均必须保持正压操作,在设备停止生产而保压又有困难时,则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
b.吹扫和置换煤气设施内部的煤气,应用蒸汽、氮气或烟气为置换介质。
吹扫或引气过程中,不应在煤气设施上栓、拉电焊线,煤气设施周围40m内严禁火源。
c.煤气设施内部气体置换是否达到预定要求,应按预定目的,根据含氧量和一氧化碳分析或爆发试验确定。
d.炉子点火时,炉内燃烧系统应具有一定的负压,点火程序必须是先点燃火种后给煤气,不应先给煤气后点火。
凡送煤气前已烘炉的炉子,其炉膛温度超过1073K(800℃)时,可不点火直接送煤气,但应严密监视其是否燃烧。
e.送煤气时不着火或者着火后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清原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体后,再按规定程序重新点火。
f.凡强制送风的炉子,点火时应先开鼓风机但不送风,待点火送煤气燃着后,再逐步增大供风量和煤气量。
停煤气时,应先关闭所有的烧嘴,然后停鼓风机。
g.固定层间歇式水煤气发生系统若设有燃烧室,当燃烧室温度在773K(500℃)以上,且有上涨趋势时,才能使用二次空气。
h.直立连续式炭化炉操作时必须防止炉内煤料“空悬”。
严禁同一孔炭化炉同时捣炉和放焦。
炉底要保持正压。
i.煤气系统的各种塔器及管道在停产通蒸汽吹扫煤气合格后,不应关闭放散管;开工时,若用蒸汽置换空气合格后,可送入煤气,待检验煤气合格后,才能关闭放散管,但不应在设备内存在蒸汽时骤然喷水,以免形成真空压损设备。
j.送煤气后,应检查所有连接部位和隔断装置是否泄漏煤气。
k.各类离心式或轴流式煤气风机均应采取有效的防喘震措施。
除应选用符合工艺要求、性能优良的风机外,还应定期对其动、静叶片及防喘震系统进行检查,确保处于正常状态。
煤气风机在启动、停止、倒机操作及运行中,不应处于或进入喘震工况。
2.煤气设施的检修a.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
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b.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一氧化碳及氧气含量。
经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携带一氧化碳及氧气监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职监护人。
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m3(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50mg/m3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h;不超过100mg/m。
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0.5h;在不超过200mg/m3时,人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5min~20min。
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h以上。
c.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动火或进塔(器)前0.5h,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应重新分析。
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0.5h,也应重新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防止死角。
当煤气比重大于空气时,取中、下部各一气样;煤气比重小于空气时,取中、上部各一气样。
d.打开煤气加压机、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时,应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
e.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应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应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f.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工作,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距工作场所40m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m以外;——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g.在煤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10.2.1和10.2.2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应可靠接地,在动火部位附近应装压力表或与附近仪表室联系;——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10.1.2~10.1.3的规定外,还应遵守: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并经取样分析,其含氧量接近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含氧量;将煤气设备内易燃物清扫干净或通上蒸汽,确认在动火全过程中不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