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办法
导游证的种类及等级考核制度

导游证的种类及等级考核制度导游证是指在旅游行业中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的一种资格证书。
导游证的种类及等级考核制度是为了规范导游行业,提高导游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而设立的。
本文将对导游证的种类及等级考核制度进行详细的阐述。
首先,导游证的种类可以分为全国导游证和地方导游证两种。
全国导游证由国家旅游局统一管理,具有全国范围内的通用性,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导游工作。
地方导游证由各地区旅游局或旅游协会管理,只能在特定地区从事导游工作。
全国导游证分为A类、B类和C类三个等级。
A类导游证是最高级别的导游证,持有A类导游证的导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导游工作,并且可以讲解全国范围内的所有旅游景点。
B类导游证是中级别的导游证,持有B类导游证的导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导游工作,并且可以讲解一定范围内的旅游景点。
C类导游证是初级别的导游证,持有C类导游证的导游只能在特定地区从事导游工作,并且只能讲解该地区的旅游景点。
全国导游证的等级考核主要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两个部分。
理论考试包括旅游法律法规、旅游知识、语言表达能力等内容,考核导游的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
实践考试则要求导游进行实际导游工作,考核导游的服务能力和应变能力。
地方导游证的等级考核也有一定的差异,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考核标准。
通常地方导游证的等级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实践考核和地方知识考试。
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的内容与全国导游证相似,地方知识考试则要求导游熟悉本地区的历史文化、地理环境、旅游资源等方面的知识。
导游证的种类及等级考核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导游行业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通过等级考核可以对导游进行分层次管理,将优秀的导游与普通的导游进行区分。
这样不仅能够激励导游提高自身素质,还能够提供更好的服务给游客。
其次,导游证的种类及等级考核制度规范了导游行业的发展,避免了无资质和素质低劣的人员从事导游工作,保障了游客的合法权益和安全。
最后,导游证的种类及等级考核制度促进了导游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了导游的社会地位和职业价值。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标准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标准嘿,你知道吗?在旅游的奇妙世界里,就像哈利·波特要有魔法咒语才能施展神奇魔法一样,导游人员也有他们的“等级考核评定标准”秘籍。
要是搞不懂,小心在导游的江湖里像个无头苍蝇到处乱撞哟!**一、知识储备大作战:“大脑图书馆”要丰富**在导游的世界里,知识储备就像是一座“大脑图书馆”,你可不能让它空空如也!“脑袋空空如也,游客疑问咋应对?”导游得对历史、地理、文化等各种知识了如指掌,就像一个无所不知的智慧大师。
比如说,讲解故宫的时候,你得知道它的建筑风格是怎么演变的,里面住过哪些皇帝,发生过什么惊心动魄的故事。
要是游客问起来,你支支吾吾答不上,那可就尴尬啦!再比如去黄山,你得清楚黄山的地质形成原因,各种奇松怪石的名字和传说。
这就好比你是一个知识的宝库,游客随时来“寻宝”,你都能满足他们的需求。
**二、服务技巧大比拼:“贴心小天使”上线**“服务不贴心,游客怎开心?”导游的服务技巧就像是给游客披上了一层温暖的毛毯,让他们在旅途中时刻感到舒适和安心。
导游要像个“贴心小天使”,时刻关注游客的需求。
比如游客累了,你得及时安排休息;游客迷路了,你得迅速指引方向;游客生病了,你得马上提供帮助。
这就好比在一场盛大的派对中,你是那个照顾周全的主人,让每一位客人都感到宾至如归。
举个例子,如果旅行中遇到天气突变,你能迅速拿出备用的雨具,并且巧妙地调整行程,让游客不受恶劣天气的影响,还能玩得开心,这就是服务技巧的体现。
**三、沟通能力大考验:“语言艺术家”登场**“沟通不顺畅,旅行要泡汤!”导游的沟通能力就像是一把神奇的钥匙,能打开游客的心扉,让整个旅程充满欢声笑语。
导游得是个“语言艺术家”,说话幽默风趣又清晰明了。
比如讲解景点时,不是干巴巴地念稿子,而是像讲故事一样,让游客仿佛身临其境。
和游客交流时,要有耐心,能听懂他们的需求和意见。
想象一下,在游览的大巴车上,你妙语连珠,把大家逗得哈哈大笑,原本漫长的车程变得轻松愉快,这就是沟通能力的魅力所在。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及标准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及标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
”一、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为了加强导游员队伍建设,提高导游员素质和接待服务水平,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调动导游员钻研业务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引入竞争机制,为改革全国导游员管理体制、建立导游人才市场创造条件及为旅行社服务的等级化创造人员条件,国家旅游局于1994年发布了《关于对全国导游员实行等级评定的意见》和《导游员职业等级标准》,开始了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
这一制度在1999年5月14日发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得以确认,从而成为一项法定制度。
(1)、导游人员等级考核的划分及适用范围导游人员等级分为两个系列、四个等级。
所谓两个系列是指等级考核分为外语导游员系列和中文导游员系列;而四个级别则是指通过考核,将导游员划分为特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和初级导游员。
(2)、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法①、特级导游员的考核评定,采取以评审考核为主、考试为辅的方式。
评审采用论文答辩、跟团实查和专家审议三种形式;考核工作表现、导游技能、遵纪守法和游客反映;考试第二外语或一种方言。
评定工作不定期进行。
工作步骤为省(区、市)旅游局初评,国家旅游局评定。
②、高级导游员的考核评定,采取考试、考核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考试科目为导游词创作和口译(中文导游员不考)两科。
考核、评审方式和工作步骤与特级导游员相同;对高级导游员的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
③、中级导游员的考核评定,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考试科目为导游专业知识(含政策与法规、导游基础知识、汉语言文学知识三部分内容)、现场导游两种。
考核方式与高级导游员相同。
中级导游员的评定每两年组织一次。
考试以国家旅游局为主组织实施,考核以省(区、市)旅游局为主组织实施。
④初级导游员的考核评定,采取考核方式。
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后工作满一年的人,经考核合格,即可成为初级导游员。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和职业等级制度

二、 导游证书的取得与管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被吊销导游证的
三、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
导游人员等级考试评定采取由国家旅游局统一政策、 统一领导,与地方旅游局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的办法。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导 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 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
二、 导游证书的取得与管理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申请领取导游证的前提,必须是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 格,从而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在满足这一前提条件下,可以 申请领取导游证的人员又可分为两类,即:
(1)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 (2)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人员
旅游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
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我国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国 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 准及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内的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参加导游人 员资格考试的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这四个条件与 前面所述的导游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致,在此不 再赘述。
区别 性质
颁证机构
领取程序 期限
导游员资格证
导游证
从业资格
从业许可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其 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旅游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旅游行政部门
考试合格
导游服务质量考核制度范本

导游服务质量考核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的导游人员。
第三条导游服务质量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导游服务质量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考核内容第五条导游服务质量考核内容包括:(一)职业道德: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守信、尊重旅游者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等方面;(二)业务水平:包括导游知识、景区知识、历史文化、民俗风情、旅游政策等方面;(三)服务技能:包括导游讲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沟通协作等方面;(四)游客满意度:通过游客评价、投诉处理等方面反映导游服务质量和效果。
三、考核程序第六条导游服务质量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和动态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年度考核:导游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旅行社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考核材料,由旅行社进行初步审核后,报旅游行政部门进行终审。
动态考核:旅游行政部门根据游客投诉、举报等线索,随时对导游服务质量进行动态考核。
第八条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导游服务质量考核数据库,对导游的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和分析。
四、考核结果第九条导游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条考核结果优秀的导游,由旅游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培训和晋升。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导游,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其参加培训,经培训仍不合格的,依法取消其导游资格。
第十二条导游在考核期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取消其导游资格。
五、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旅游行政部门。
导游服务质量考核制度是保障旅游者权益、提高导游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应当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通过建立健全的考核制度,激励导游提升自身素质,为游客提供更好的服务,推动我国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导游从业人员的等级考核制度

导游从业人员的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作为旅游活动中不可或缺的职业之一,其服务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旅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顾客口碑形象。
因此,建立科学的导游从业人员等级考核制度,有利于规范导游行业的发展,提高导游服务的标准化水平。
一、导游从业人员等级考核机制应包括以下方面:1.资格审核:对导游从业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包括身份证、教育证书、导游执业证、资格证等。
2.理论考试:考查导游对旅游知识的掌握程度,包括文化、历史、地理、民俗等方面的知识。
3.导游实务操作考试:考查导游在实际导游操作中对旅游服务的实际操作技能。
4.导游服务评价:由旅游企业或旅游者对导游服务进行评价和反馈,从而确定导游的服务质量。
二、导游从业人员等级考核的等级制度应当根据不同的工作经验和技能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
1.初级导游: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导游技能,责任较轻,需要在逐渐熟悉导游工作中逐渐成长。
2.中级导游:需要具备扎实的文化知识、导游工作经验以及服务质量较高的导游技能,能够独立完成较为复杂的导游工作。
3.高级导游:需要具备丰富的导游工作经验和较高的导游服务质量,能够独立处理各种复杂的旅游服务问题。
三、建立导游从业人员等级考核制度的作用1.规范导游服务行业,提高导游服务标准化水平,不断提升导游的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2.提高旅游市场竞争力,通过建立科学的导游从业人员等级考核制度,优化导游队伍结构,促进旅游业发展。
3.促进导游服务质量的提升,建立导游从业人员的品牌形象,形成强大的带动作用,从而提高旅游服务的质量和口碑。
综上所述,对于导游从业人员来讲,建立科学的导游从业人员等级考核制度,有利于规范导游从业行为,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从而推动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与进步。
导游从业人员的考核制度
导游从业人员的考核制度导游从业人员的考核制度导语:导游从业人员是有一定的等级考核制度的,主要是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技,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的`工作内容。
1、两个系列:外语导游系列+中文导游系列2、四个等级:初级+中级+高级+特级等级考核从知识要求、技能要求、业绩要求、学历要求、资历要求、考核评定等6个方面进行。
A、初级:采取考核方式。
凡取得导游资格证书工作满一年者,经考核合格即取得初级导游员资格。
其业绩要求为游客反映良好率不低于85%;学历要求为外语类具有外语专业大专或非外语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文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B、中级: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考试科目为导游专业知识(含政策与法规、导游基础知识、汉语言文学知识三部分内容)与现场导游两种。
两年一次。
其业绩要求为游客反映良好率不低于90%;学历要求为外语类具有外语专业大专或非外语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文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资历要求为取得初级导游员资格两年以上。
C、高级:采取考试、考核、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考试科目为导游词创作和口译(中文类不考)两门。
三年一次。
其业绩要求为游客反映良好率不低于95%;学历要求为外语类具有外语专业大专或非外语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文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资历要求为取得中级导游员资格四年以上。
D、特级:采取评审、考核为主,考试为辅的方式。
评审采用论文答辩、跟团视察和专家审议三种形式。
其业绩要求为游客反映良好率不低于98%;学历要求为外语类具有外语专业大专或非外语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文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资历要求为取得高级导游员资格五年以上。
下载全文。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旅游服务机构导游人员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第22号令
【发布部门】国家旅游局
【发布日期】2005.06.03
【实施日期】2005.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旅游局
(第22号令)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3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
二00五年六月三日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导游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导游人员的业务素质,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逐级晋升、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凡通过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符合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规定报考条件的导游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的等级考核评定。
第四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标准、实施细则的制订工作,负责对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
讲解员考核评定办法
讲解员(含兼职)考核评定办法(讨论稿)为加强公司讲解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讲解员业务素质,特制订本办法。
1、讲解员(含兼职)星级考核评定遵循自愿申报,逐级晋升,动态管理的原则。
2、公司设立讲解员星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目前由单位聘请相关资深人员担任),负责讲解员(含兼职)星级考核评定。
3、讲解员(含兼职)星级分为五个等次,即一星级、两星级、三星级、银牌导游、金牌导游。
讲解员(含兼职)申报星级时按由低到高,逐级递升,经考核评定合格后,享受相应星级薪资待遇。
4、讲解员(含兼职)星级考核评定工作按照“申报、受理、考核、评定、告知”的程序进行。
讲解员(含兼职)的考核评定采取星级考核评定委员会面试与现场讲解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附表1),现场打分,分数达到95分(含)以上为金牌导游,90分(含)至95分为银牌导游,85分(含)至90分为三星导游,80分(含)到85分为二星导游,70(含)至80分为一星导游,低于70分的专职讲解员降为实习讲解员,执行实习讲解员工资标准,讲解员(含兼职)连续三个月考核低于70分的,调离工作岗位,自行找岗位。
5、公司鼓励讲解员(含兼职)积极参加讲解员星级考核评定,实行工效挂钩(基本薪资结构详见附表2)。
由于兼职导游还需要肩负着单位的本职工作,其讲解费提成比例以及个人绩效工资系数按评定星级提高一个档次给予,其他薪资待遇不变。
6、讲解员(含兼职)晋报星级在考核评定委员现场考评后,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⑴在公司从事讲解员工作三个月以上。
⑵在讲解工作中无重大责任投诉。
⑶导游晋星必须逐级申报。
⑷晋升银牌、金牌导游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导游资格证书。
7、星级评定每三个月集中一次对讲解员进行评星、升星和复核。
8、星级讲解员有以下行为的,取消星级待遇或解聘:⑴在讲解中有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的言行⑵有重大投诉、性质严重的(被投诉到省级部门以上的)。
(3)一月中有2次以上及年度内累计被投诉5次以上的。
旅游景区讲解员等级划分与考核总则
旅游景区讲解员等级划分与考评总则(试行稿)为建立旅游景区讲解员公平竞争机制,规范讲解员管理,提高讲解员整体素质,树立我县景区良好形象,经研究,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下属旅游景区.一、等级划分与标准景区讲解员分为见习讲解员、初级讲解员、中级讲解员、高级讲解员、特级讲解员五个等级。
见习讲解员、初级讲解员、中级讲解员由各景区组织考评,高级讲解员、特级讲解员由县旅游局组织考评。
(一)见习讲解员标准与要求1.具有良好的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景区及本职工作;2.形象良好;3.普通话标准;4.能独立完成讲解接待工作。
(二)初级讲解员标准与要求1。
具有良好的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景区及本职工作;2.形象良好,举止大方得体;3。
普通话标准;4.能独立完成讲解接待工作;5。
熟练掌握景区导游知识;6.无游客投诉,游客反映抽查良好率不低于80%。
(三)中级讲解员标准与要求1.具有良好的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景区及本职工作;2。
形象良好,举止大方得体;3.普通话标准;4。
了解县情县况;5。
掌握景区导游知识,了解其他旅游景区的有关知识;6。
能接待不同性质、类型和规模的团队,能独立处理接待中发生的一般性事件;7.工作成绩明显,为景区业务骨干;8.无服务质量方面的事故,游客抽查反映良好率不低于85%;9.能很好地营销景区及参与性旅游项目.(四)高级讲解员标准与要求1.具有良好的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景区及本职工作;2。
形象良好,气质佳,有亲和力,举止大方得体;3。
讲解语言生动、流畅,能调动游客积极性,与游客进行互动;4.普通话标准,具有二级乙等以上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或由旅游局组织考评员测试通过的;5.熟练掌握景区讲解内容,并能丰富讲解内容;6。
能创作内容丰富、富有艺术性的景区讲解词;7。
熟悉我县所有的旅游线路和景区讲解知识;8.熟悉有关旅游的政策法规及我县经济、历史、地理、宗教、艺术和民俗等方面的知识;9.能妥善处理游客游览中发生的问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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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导游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导游人员的业务素质,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逐级晋升、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凡通过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符合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规定报考条件的导游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的等级考核评定。
第四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标准、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负责对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
第六条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组织实施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证实办公室,在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相应的工作。
第七条导游人员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
导游员申报等级时,由低到高,逐级递升,经考核评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的导游员等级证书。
第八条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按照“申请、受理、考核评定、告知、发证”的程序进行。
中级导游员的考核采取笔试方式。
其中,中文导游人员考试科目为“导游知识专题”和“汉语言文学知识”;外语导游人员考试科目为“导游知识专题”和“外语”。
高级导游员的考核采取笔试方式,考试科目为“导游案例分析”和“导游词创作”。
特级导游员的考核采取论文答辩方式。
第九条参加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获得最佳名次的导游人员,报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人员等级。
一人多次获奖只能晋升一次,晋升的最高等级为高级。
第十条旅行社和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导游人员积极参加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
第十一条参与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命题和考核员必须是经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进行资格认定。
命题员和考核员接受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的委派,承担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参与考核评定的命题员和考核员不得徇私舞弊。
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要加强对考核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有违规行为的要从严处理,撤销其资格。
第十三条导游员等级证书由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导游人员获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和中级、高级、特级导游员证书后,可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等级的导游证。
第十五条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 2005 年 7 月 3 日起施行。
原有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