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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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导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导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导游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导游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导游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XXX2017年11月1日导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导游执业行为,提升导游服务质量,保障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导游执业的许可、管理、保障与激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国家旅游局建立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运用标准化、信息化手段对导游实施动态监管和服务。

第四条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职业发展,加强导游行业自律。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导游的管理和培训,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

导游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升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导游行业形象。

第五条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积极弘扬导游行业先进典型,优化导游执业环境,促进导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导游执业许可第六条经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标准,组织导游资格统一考试,以及对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导游资格考试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资格考试具体工作。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15号《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1年12月26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何光暐2002年12月27日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

第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

第二章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

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

第七条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

第八条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九条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的,持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相应的导游规模、有相应的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有稳定的执法队伍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导游证。

自学考试《旅游法规》考点练习: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自学考试《旅游法规》考点练习: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自学考试《旅游法规》考点练习: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自学考试《旅游法规》考点练习: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旅游法规》是自学考试科目之一,为帮助考生们更好地掌握所学知识点,以下是店铺搜索整理的一份自学考试《旅游法规》考点练习题: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供参考练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店铺!一、单项选择题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 C )。

A.1年B.2年C.3年D.4年6.《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人民币( B )的罚款。

A.500元以下B.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C.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D.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3.导游人员年审管理中,要求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

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C )。

A.40小时B.48小时C.56小时D.64小时4.《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获得导游资格证( C )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A.1年B.2年C.3年 D、4年5.导游人员在带团旅游时,得知旅游目的地发生道路塌方的消息,如果团队继续前往,就有可能使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发生危险,此时,导游人员( C )A 可以调整或变更旅游行程计划,但在些之前,须征得旅行社同意;B 可以调整或变更旅游行程计划,但须征得所有旅游者同意;C 可以调整或变更旅游行程计划,但须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并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D 不可以调整或变更旅游行程计划,但可以采取安全措施6.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下列不属于参加导游资格考试人员必备条件的是( C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B.身体健康C年满16周岁D.具有高中、中专或以上学历7.导游出境带团的上岗证明是( D )。

A.初级外语导游证B.中级外语导游证 C高级外语导游证 D.领队证8.导游员李某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旅游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但李某拒不改正,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其处以( A )罚款。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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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 品 ! 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 旅游者索要小费 "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 ! 不得欺骗 # 胁迫旅游 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 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 # 胁迫旅游者消费 " 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 " 责令改正并 予 以 公 告 ! 处$ 有 % % %元 以 上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违法所得的 !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 私自承揽或者以 进行导游活动的 ! 由旅游行 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 政部门责令 改 正 ! 处$ 有违法 % % %元 以 上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所得的 ! 并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省# 自 治 区# 直辖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 有损害国家利益 和 民 族 尊 严 的 言 行 的! 由 旅 游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情节严重 的!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旅 游 行 政 部 门 吊 销 导 游 证 并予以公告 ’ 对该导游人员 所 在 的 旅 行 社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责 令 停业整顿 "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 的! 由旅游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拒不 改 正 的! 处( % %元 以 下 的 罚款 " 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旅游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 ! 暂扣导游证 &至 )个月 ’ 情节严重的 ! 由省 # 自 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0号——关于废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0号——关于废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0号——关于废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9.27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0号
•【施行日期】2016.09.27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导游管理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40号
《关于废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
2016年9月27日关于废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公共服务、激发市场活力,贯彻实施旅游法,推进导游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的要求,国家旅游局决定废止2001年12月27日国家旅游局令第15号公布、2005年6月3日国家旅游局令第21号修正的《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导游岗前培训考核制度、计分管理制度、年审管理制度和导游人员资格证3年有效制度等停止实施,国
家旅游局将根据导游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工作的推进,逐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加强监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旅游局关于实行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实行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实行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3.18•【文号】旅管理发[2002]14号•【施行日期】2002.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旅游局关于实行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管理发〔20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按照《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国家旅游局第15号局令)的要求和国家旅游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安排,将于2002年4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制管理。

现将有关要求和规定通知如下:一、实行新版导游证(IC卡)的地区,通过IC卡实行计分管理。

暂未实行新版导游证(IC卡)的地区,通过对旧版导游证配发副证实施计分管理。

二、进行导游计分制管理的全员培训。

导游人员无论持新版导游证或旧版导游证都必须进行全员培训。

对导游人员计分制管理的培训工作由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检查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国家旅游局和省级旅游局负责。

4月10日前,导游计分管理的内容要培训到每一个导游人员和相关人员,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全员培训的情况进行抽查,其结果作为治理整顿和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复核的整改内容。

三、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4月10日前,要对导游人员全面进行重新登记,对实行新版导游证地区的导游人员颁发新版导游证;对仍使用旧版导游证地区的导游人员核发副证。

4月10日起,全国导游人员持新版导游证或旧版导游证加副证上岗执业。

四、对违规导游人员启用《导游人员违规通知单》。

《导游人员违规通知单》式样由国家旅游局确定,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印制(式样附后)。

五、首批实行新版导游证的城市旅游局须将导游计分制管理的情况上报省级旅游局和国家旅游局备案。

六、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制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上海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上海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03•【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18.11.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导游管理正文上海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2001年3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11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导游人员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导游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导游执业资格,接受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或者景区(点)单位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导游人员的执业资格取得、执业活动及其管理。

第四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市旅游局负责全市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

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旅游局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导游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执业许可)导游人员从事执业活动,应当取得《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

未取得《导游证》和《景区(点)导游证》的,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第六条(导游等级评定)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导游人员的等级评定,由市旅游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执业原则和权益保护)导游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重庆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29•【字号】渝府令第144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导游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重庆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鸿举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重庆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2月2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导游活动,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旅游管理条例》,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含导游IC卡),接受旅行社聘用,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导游人员分为旅行社专职导游和社会导游。

旅行社专职导游是指为1家旅行社聘用,签订劳动合同,旅行社依法为其办理失业、医疗和养老等社会保险,并承担管理和质量责任的导游人员;社会导游是指与1家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接受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委派,临时为旅行社聘用,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依法为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并承担管理和质量责任的导游人员。

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导游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信箱,并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该投诉进行处理并书面答复投诉者。

第二章导游人员执业条件第六条从事导游工作,必须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政策及法律法规》典型题(四)-中国旅游培训网16年内部课程讲解

科目一:《政策与法律法规》典型题(四)1.下列关于旅行社分支机构说法正确的是(ACDE)。

A. 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的限制B. 分社的设立受地域的限制C. 旅行社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社的经营范围D.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E. 设立社不得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的区域范围外设立服务网点教材——第七章第一节概述(P172)1.分社的设立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但是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设立服务网点。

2.服务网点的设立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

设立社不得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的区域范围外设立服务网点。

2.下列有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C)。

A.保证金不属于缴纳的旅行社所有B.保证金属于缴纳的旅行社所有C.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游主管部门所有D.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E.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不属于保证金的范畴教材——第七章第二节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P178)3.保证金的管理(1)保证金的所有权归属。

①保证金属于缴纳的旅行社所有。

②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③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不属于保证金范畴,不受保证金管理制度的限制,旅行社可以依据与银行约定的存款期限支取保证金产生的利息。

3.旅行社根据业务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可以设立的分支机构有(AC)。

A.分社B.办事处C.服务网点D.联络处E.代表处教材——第七章第一节概述(P171)旅行社分支机构包括旅行社分社(以下简称分社)和旅行社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服务网点)。

分社和服务网点不具有法人资格,不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以下简称设立社)的名义从事《旅游法》《条例》规定的业务经营,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4.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AB)。

A.入境旅游业务B.境内旅游业务C.中国境内居民赴国外旅游业务D.中国境内居民赴港澳台旅游业务E.特种旅游业务教材——第七章第一节概述(P174)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旅游政策与法规_03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13
1. 申领导游证的条件
已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 司进行登记。

14
2. 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的;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 外; (4)被吊销导游证的。

15
3. 导游证的种类
22
四、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和年审 制度
1、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 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

23

“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 积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省级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 员计分管理实施和监督检查。所在地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计分管 理的具体执行。”
9
按技术等级分类:



初级导游人员——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一年后, 考核合格。 中级导游人员——获初级导游人员资格两年 以上,业绩明显,考核、考试合格。 高级导游人员——取得中级导游人员资格四 年以上,业绩突出、水平较高,在国内外同 行和旅行商中有一定影响,考核、考试合格。 特级导游人员——取得高级导游人员资格五 年以上,业绩优异,有突出贡献,有高水平 的科研成果,在国内外同行和旅行商中有较 大影响,考核合格。
32

第三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33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导游人员的法律权利,是指导游人员依法 享有的权能和利益。它表现在导游人员可 以自己做出一定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做 出或者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导游人员除了享有宪法规定的的基本权利 之外,《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还重点强调 了以下四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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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课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

第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

第二章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

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

第七条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

第八条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九条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的,持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相应的导游规模、有相应的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有稳定的执法队伍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导游证。

第三章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

第十三条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

第十四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五)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第十五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一)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三)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四)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五)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第十六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三)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四)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五)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第十七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一)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二)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三)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
(四)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第十八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一)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二)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
(四)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五)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六)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第十九条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

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第二十条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

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年审单位应核消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

第二十一条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随意进行扣分或处罚的,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批评和通报,本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年审工作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年审工作并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导游人员的年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

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

第二十四条一次扣分达到10分,不予通过年审。

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

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

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

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五条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

培训时间应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活安排。

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的内部管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游人员的投诉,负责对导游人员年审的初评。

第五章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

导游人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

第二十八条初级导游和中级导游考核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
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高级导游和特级导游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

第二十九条由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导游评比或竞赛获得最佳称号的导游人员,报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等级。

导游等级评定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为了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有关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需要,促进导游员队伍建设,经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决定对《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订,自2005年7月3日起施行:
一、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

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行政部门组织设立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在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相应的工作。

二、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参加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获得最佳名次的导游人员,报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人员等级。

一人多次获奖只能晋升一次,晋升的最高等级为高级。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
二〇〇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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