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文件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0.08.03•【字号】皖价行费〔2000〕259号•【施行日期】200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省直有关部门:为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皖战略,实现省政府既定的高等教育发展目标,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0〕教电18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我省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收费标准制定2000年大中专院校学费标准总的原则是:以年生均日常运行成本为依据,收费标准按科类制定,学费占年生均日常运行成本的比例按25%左右掌握。
(一)普通高校学费标准分本、专科两个层次,本科学费标准为:文科类专业3500元/生/学年,理科类专业3900元/生/学年;专科学费标准为:文科类专业3200元/生/学年,理科类专业3500元/生/学年。
省属重点大学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10%,部分培养成本比较高的专业学费标准可上浮10%(目录见附件一),但二者不得同时上浮。
中国科技大学和合肥工业大学属全国重点大学,收费标准根据优质优价的原则,并参照外省市同类院校标准,由学校提出意见,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再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进行审批。
(二)高等职业院校和艺术类专业(含中专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仍按去年标准执行。
民办高校按高职学费标准执行,允许按办学质量和招生情况上下浮动,上浮幅度不超过20%,具体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09.06•【字号】皖价检[2004]305号•【施行日期】2004.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检[2004]305号)各市、县物价局、卫生局、省直有关部门、国家驻皖有关机构、军事机构、武警安徽省总队后勤部: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医疗系统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皖价检〔2003〕25号)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医疗行业的实际,制定《安徽省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重要性。
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是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医疗机构内部自我监督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提高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保障患者知情权,推进医疗机构的价格诚信建设,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二、各级物价、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将医疗机构价格公示作为推行行业明码标价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医疗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行业自律,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以推行价格公示为契机,树立诚信形象。
三、物价、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学习《细则》,要结合本地区、本医疗单位的实际,选择恰当的方式,推行医疗机构价格公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有适当的经费投入,克服困难,确保《细则》得以真正贯彻落实。
四、各市、县物价部门要在本地区选择一至两个医疗价格公示示范单位,省物价局也将在各级医疗机构中各选择一个医疗单位作为示范单位,逐步推广医疗价格公示。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8.03.21
•【字号】皖价本〔2018〕36号
•【施行日期】2018.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8〕17号)有关精神,现将《安徽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予以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皖价本〔2016〕46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
2018年3月21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系统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系统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皖价办[2012]195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系统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皖价办〔2012〕195号)各市、县物价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皖政办〔2012〕22号)精神,切实加强价格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畅通社会公众参与渠道,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政务公开工作的自觉性。
政务公开工作是贯彻依法治国战略,促进依法治价、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是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效途径。
价格政务公开是反映价格工作成效,提升价格部门形象,扩大价格工作社会影响的重要手段。
全省价格系统要以政务公开为契机,通过推进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树立为民服务意识,增强政务公开自觉性,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各市、县物价局要高度重视,深化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价格业务工作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协调、统一检查落实。
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至少有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承办公开事宜。
领导小组召开政务公开专题会议每年1~2次,专题研究和协调解决政务公开中的有关问题,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长效机制,形成全方位的价格政务公开运行体系。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03]243号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03]2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1e29dfc3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02.png)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03〕243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为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的收费管理,规范培训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九月一日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培训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保障培训单位和参训人员和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29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4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各类培训班、辅导班、进修班和继续教育培训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收费(以下简称“培训收费”)。
第三条举办培训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的培训依据。
其中强制培训的,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二)有相应的培训场所和设施;(三)有相适应的培训管理能力和师资力量;(四)有完整的培训计划,包括明确的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对象、人数等;(五)有培训经费收支概算。
第四条培训收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系统、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人员开展的培训,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不得向参加培训的人员收取培训费、资料费。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90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90号)](https://img.taocdn.com/s3/m/a4bc7f77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a660e48.png)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90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1.16•【字号】皖价服[2012]190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90号)各市、县物价局:为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规范培训收费行为,保障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培训工作健康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治理规范收费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收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培训收费相关政策(一)国家机关或委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收取的培训费(有经费来源的除外)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收取培训费用。
(二)具有相应培训资质、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根据市场需要举办由有关单位或个人参加的培训,其培训收费按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
其中:1.举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职业资格类(包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设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设置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职业评价类、职业准入类的职业资格)且培训市场没有放开、竞争不充分的培训,实行政府指导价。
2.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或政府补助的培训,实行政府指导价。
3.经批准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培训机构开展的继续教育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4.在资质、资格范围内面向社会举办的、完全由参训人员自主选择的、市场竞争充分的培训,实行市场调节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8.31•【字号】皖价证字[2001]288号•【施行日期】200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皖价证字【2001】288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为加强涉案物品估价管理,规范涉案物品估价行为,统一涉案物品估价程序、标准和方法,确保估价结论的合法、客观、公正、科学,现将《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非涉案物品价格认证可参照本细则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价格认证中心反馈。
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案物品估价管理,规范涉案物品估价行为,统一涉案物品估价程序、标准和方法,根据《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涉案物品估价,必须遵守《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对涉案物品估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涉案物品是指各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执行案件中涉及的各种赃物、罚没物、纠纷物等。
主要包括土地、房产、资源性资产、理赔物、抵押物、抵债物、应税物、抵税物、无主物、拍卖物、破产企业处理物、事故定损物、工程造价及其他各种有形产品及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涉案物品估价的委托机关是指各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涉案物品估价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物品估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涉案物品估价的法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物品的估价工作。
第七条涉案物品估价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
合法原则指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事涉案物品估价工作。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深化价格改革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皖价规〔2015〕108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深化价格改革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深化价格改革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皖价规〔2015〕108号各市、县物价局:为认真贯彻省委九届十三次全体会议、省政府第六次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51号)有关要求,纵深推进价格改革,积极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大涉企收费清单落实力度。
开展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集中推进行动,全面建立省市县三级涉企收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抓好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涉企收费清单落实工作。
建立价格服务进企业联系点制度,开展“问万家企业、看清单成效”问卷调查、进企业集中走访和清单集中宣传活动。
进一步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公布进出口环节收费项目清单。
(牵头责任单位:省物价局有关处室、单位)二、扶持农业种养殖业和秸秆初加工业发展。
积极帮助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符合皖价商〔2014〕132号文件所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提出申请,报省物价局核实后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对秸秆捡拾、切割、粉碎、打捆、成型等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牵头责任单位:省物价局商品价格处)三、加快推进水价改革。
进一步简化用水分类,推进工商业用水到户水价同价工作,2016年底前实现工商业用水最终到户水价同价。
尚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开征后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
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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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文件
皖价服〔2008〕210号
关于公布省及省以上管理部分涉企经营性
服务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市、试点县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八届九次全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皖政〔2008〕8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局对中央和省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尤其是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进行了清理。
现将取消、降低及授权市县物价部门管理的收费予以公布(具体项目见附件)。
请各有关收费单位接通知后立即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取消、降低的收费落到实处。
本文自2008年11月20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降低、授权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取消、降低、授权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