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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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皖价电〔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电〔2018〕27号2018年9月21日各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房地产管理局,蚌埠、芜湖、马鞍山、铜陵、安庆、六安市住建委,滁州市国土资源与房产局,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为降低工商业用户用电成本,今年以来,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我省工商业单一制、两部制目录电价每千瓦分别降低了7.66分、1.13分。

目前,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的电力用户都已享受到降价红利。

但省内部分转供电主体没有把降价红利及时向终端用户传导,导致终端用户用电成本仍居高不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的全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会议精神,增强终端用户的获得感,确保降价红利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工商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是就业和创业的主渠道。

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减轻中小微企业用电成本,是更直接、惠及面更广,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的硬措施。

因此,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让广大用户真正获得降价红利,已成为落实降价政策最关键的环节。

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确保打通降价“最后一公里”,让所有工商业用户有实实在在获得感。

二、抓住关键,突出重点根据《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商〔2018〕87 号)要求,重点清理规范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的各类加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8.02.11
•【字号】皖价法〔2018〕17号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
《安徽省定价目录》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核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5〕107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
2018年2月11日
安徽省定价目录
说明:1.本定价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我省区域内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范围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4.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县域范围内的定价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承担。

5. 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6.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商[2017]101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商[2017]101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我省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综合利用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1分钱(含税,下同)。

调价后,我省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为每千瓦时0.3844元。

“皖电东送”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1分钱。

调价后,“皖电东送”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为每千瓦时0.3844元。

我省水电机组上网电价统一按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执行。

二、调整电网销售电价。

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1.35分钱。

其中,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自4月1日起执行。

电网企业要按照规定,在收取工商业用户、代理售电的售电公司电费时,扣减4-6月份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售电公司要及时向电力用户传导,不得截留。

以上价格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附件:1.安徽省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2.安徽省电网销售电价表3.安徽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安徽省物价局2017年8月30日附件1安徽省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单位名称机组装机容量上网电价备注(万千瓦)(元/千瓦时)阜阳华润电力有限公司#1-21280.3844脱硫脱硝除尘华能巢湖发电有限公司#1-21260.3844脱硫脱硝除尘国投宣城发电有限公司#1630.3844脱硫脱硝除尘#2660.3844脱硫脱硝除尘华电芜湖发电有限公司#1-21320.3844脱硫脱硝除尘华电六安发电有限公司#1-2270.3844脱硫脱硝除尘华电六安电厂有限公司#3-41260.3844脱硫脱硝除尘淮南平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21260.3844脱硫脱硝除尘芜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21320.3844大唐马鞍山当涂发电有限公司#1-21320.3844脱硫脱硝除尘安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5-6640.3844脱硫脱硝除尘大唐淮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8210.3844脱硫脱硝除尘大唐安徽洛河发电厂#1320.3824脱硫脱硝大唐安徽洛河发电厂#2320.3844脱硫脱硝除尘大唐洛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4600.3844大唐淮北发电有限公司虎山电厂#1-21320.3844脱硫脱硝除尘国电铜陵发电有限公司#1-21260.3844脱硫脱硝除尘国电宿州第二热电有限公司#413.750.3724脱硫#5-6700.3844脱硫脱硝除尘皖能马鞍山发电有限公司#1-21320.3844脱硫脱硝除尘临涣中利发电有限公司#1-2620.3844脱硫脱硝除尘淮北涣城发电有限公司#3-4600.3844脱硫脱硝除尘皖能铜陵发电有限公司#51050.3844脱硫脱硝除尘#4320.3844脱硫脱硝除尘#3320.3844脱硫脱硝除尘#61000.3844脱硫脱硝除尘淮南矿业集团煤矸石综合利用顾桥电厂#1-2660.3844脱硫脱硝除尘皖能合肥发电有限公司#12.5关停机组#5630.3844脱硫脱硝除尘#6600.3844脱硫脱硝除尘淮北国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1-2640.3844脱硫脱硝除尘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2640.3844脱硫脱硝除尘#3-42000.3844脱硫脱硝除尘池州九华发电有限公司#1-2640.3844脱硫脱硝除尘马鞍山万能达发电有限公司660.3844脱硫脱硝除尘#1-2660.3844脱硫脱硝除尘合肥联合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2700.4134脱硫脱硝除尘安徽金源热电有限公司#1-27.50.3844脱硫脱硝除尘国投新集电力利辛有限公司#1-22000.3844脱硫脱硝除尘池州市三二五发电有限公司(贵池电厂)50.3724淮北新源热电有限公司3.60.3844脱硫脱硝除尘皖北煤电集团祁东煤泥矸石电厂30.3844脱硫脱硝除尘淮北杨庄矸石电厂#1-22.40.3844脱硫脱硝除尘合肥东方热电厂0.60.3574合肥众诚热电厂3.30.3844脱硫脱硝除尘合肥安能热电公司#41.20.3844脱硫脱硝除尘#1-30.90.3844#1-2机关停#50.60. 3844脱硫脱硝除尘合肥天源热电2.70.3844脱硫脱硝除尘淮北长源煤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1.80.3574安徽新源热电厂#1-280.3844脱硫脱硝除尘亳州瑞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21.90.3844脱硫脱硝除尘滁州热电厂3.90.3574滁州华汇热电有限公司4.50.3574安徽恒力电业有限责任公司#1-21.20.3844脱硫脱硝除尘淮南矿业集团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庄孜电厂#1-2300.3844脱硫脱硝除尘淮南矿业集团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钱甸电厂#1-2270.3844脱硫脱硝除尘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炉桥厂)#1-2600.3674脱硝铜陵新亚星能源有限公司焦炉煤气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7.50.3844脱硫脱硝除尘铜陵新亚星能源有限公司15MW余热发电项目1.50.3574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淮南花家湖)1.20.3574宿州芦岭阳光能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2.40.3844脱硫脱硝除尘淮北市热电有限公司0.30.3844脱硫脱硝除尘淮北力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20.3844脱硫脱硝除尘滩溪县鸿源煤化有限公司燃用焦炉煤气燃气轮机联合循环电站项目1.660.3574芜湖绿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1.20.5114定远县大元能源有限公司压气站燃机余热发电1.20.3724合肥金太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用户侧并网光伏电站1.450.3724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光伏发电集中应用示范项目10.3724光大光伏能源(怀宁)公司0.20.3724大唐陈村水力发电厂19.40.3844佛子岭水电站6.010.3844梅山水电站40.3844响洪甸水电站40.3844白莲崖水电站50.3844安徽明生电力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康源)发电机组0.3844非统调水电站0.3844附件2安徽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不满1千伏1-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最大需量(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一、居民生活用电0.56530.5503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0.76580.75080.7358三、大工业用电0.64600.63100.61600.60604030四、农业生产用电0.55580.54080.5258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0.35160.33660.3216附件3安徽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不满1千伏1-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最大需量(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一、居民生活用电平段0.5953低谷0.3153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高峰7,8,9月1.22761.20281.1781其他月份1.15651.13331.1100平段0.76580.75080.7358低谷0.47450.46570.4568三、大工业用电高峰7,8,9月1.02991.00510.98040.96394030其他月份0.97080.94760.92430.9088平段0.64600.63100.61600.6060低谷0.40390.39500.38620.3803 ——结束——。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皖价商[2011]210号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皖价商[2011]210号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皖价商〔2011〕210号)各市、县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上网电价(一)我省统调火电、水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8分钱(含税,下同)。

调价后,我省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36元。

调整后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见附件1。

(二)“皖电东送”火电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7分钱。

(三)鉴于我省非统调小水电企业经营困难,上网电价也相应上调,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

二、提高可再生能源附加征收标准除居民生活及农业生产用电外,将可再生能源附加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0.4分钱提高到0.8分钱。

三、调整电网销售电价(一)我省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上调2.4分钱。

因居民电价暂不调整,我省除居民以外,大工业(含中小化肥)、一般工商业、农业生产电价每千瓦时统一上调2.66分钱。

(二)进一步完善销售电价结构。

适当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将大工业基本电价提高2元,相应降低大工业电度电价提价标准。

具体见附件2。

(三)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暂停执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同时将用电侧高峰时段电价上浮比例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

具体见附件3。

(四)对居民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

具体方案由我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皖发改价格〔2022〕59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为充分发挥峰谷分时电价杠杆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要求,现就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峰谷电价浮动比例“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的用户,平段用电价格(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附加+新增损益及辅助服务费)扣除政府性基金附加、新增损益及辅助服务费后,低谷电价下浮58.8%,每年季节性高峰期间(1月、7月、8月、9月、12月)高峰电价上浮81.3%,其他月份高峰电价上浮71%。

二、执行范围及时段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每日9:00—12:00、17:00—22:00为高峰时段,23:00至次日8:00为低谷时段,其余时间为平段。

三、有关要求(一)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用户宣传峰谷分时电价在保障电力安全供应、促进新能源消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争取各方理解支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二)电网企业要对峰谷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及时评估实际执行效果,每年一季度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供上年度峰谷分时电价执行情况。

(三)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试行2年。

此前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19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备案,现就降低我省工商业(单一制)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目录电价每千瓦时降低4.11分,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具体价格见附件1、附件2)。

二、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输配电价每千瓦时降低4.11分(具体价格见附件3)。

三、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目录电价不作调整。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后形成的价格空间,售电公司要及时向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传导,不得截留。

四、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各级价格部门要会同供电部门做好降价退费和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本次降价措施落实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附件:1.安徽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安徽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3.2016-2018年安徽电网输配电价表安徽省物价局2018年8月31日附件1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727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3分钱;除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

2023电价调整通知汇编5篇

2023电价调整通知汇编5篇

2023电价调整通知汇编5篇电价调整通知篇1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东电监局,江苏、浙江、福建电监办,华东电网公司: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一)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有关省(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上海市2分钱、江苏省2.5分钱、浙江省2.5分钱、安徽省1.8分钱、福建省2.74分钱。

上述省(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对电价水平偏低、经营困难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多调,有关发电企业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福建省经营困难的龙岩坑口、漳平、永安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多提1.5分钱。

(二)华东电网公司联络线口子统销电量基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862元。

(三)“皖电东送”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7分钱;山西阳城电厂一、二期送江苏省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阳城送江苏输电价格每千瓦时下调0.5分钱。

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适当提高部分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

江苏省、安徽省统调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2分钱、1.8分钱。

有关发电企业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三、开展脱硝电价试点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落实脱硝要求,上海、浙江、江苏、福建省(市)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8分钱执行。

四、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我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7号)有关规定,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健全和完善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规范各类销售电价的适用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一)将销售电价由现行主要依据行业、用途分类,逐步调整为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逐步建立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繁简适当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

(二)将现行销售电价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个类别。

(三)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调整,要考虑用户及电网企业承受能力,分步实施,平稳过渡。

二、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

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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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我省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综合利用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1分钱(含税,下同)。

调价后,我省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为每千瓦时0.3844元。

“皖电东送”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1分钱。

调价后,“皖电东送”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为每千瓦时0.3844元。

我省水电机组上网电价统一按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执行。

二、调整电网销售电价。

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1.35分钱。

其中,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自4月1日起执行。

电网企业要按照规定,在收取工商业用户、代理售电的售电公司电费时,扣减4-6月份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售电公司要及时向电力用户传导,不得截留。

以上价格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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