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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号: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房[2004]286号发布单位: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发布日期:2004年09月08执行日期:2004年09月08日有效期:2004年09月08日日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皖价房[2004]286号各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和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房地产买卖、租赁、代理销售商品房、代办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交易等有关手续;提供房地产评估以及有关房地产政策、法律、法规咨询;并按规定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主要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

中介服务机构应本着自愿有偿、质价相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事先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按照服务内容和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实行菜单式收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1、存量商品房(指二手房)买卖代理服务费: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的(包括提供信息、勘察评估、置换配对、陪同看房、代缴税费、代收代付购房款、代办房地产权证,代办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过户手续、代办代款、协助办理物业交割等),按成交价格总额的1.0%-2.0%收取。

中介服务机构只提供部分服务事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中介服务费原则上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房屋租赁代理服务费:无论租赁期限长短,住宅按成交一个月租金的40%-50%一次性计收;非住宅按一个月租金的20%-30%一次性计收。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制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制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制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5.27•【字号】皖价房[2003]142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制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房[2003]142号)各市物价局、建委:为了预防和控制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制定我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试行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用建筑工程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结构工程和装饰工程。

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服务是指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批准,通过计量认证,取得省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的检测服务。

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服务应本着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

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

检测机构,自主接受委托,提供检测服务,实行有偿服务,并按有关规定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检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应当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对建筑工程或装饰工程室内无污染源的部分检测项目,可免予检测。

五、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收费标准按照提供检测的项目,分别计费。

具体检测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六、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必须按照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要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对其提供的检测试验结果负经济、法律责任。

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收费属省管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测机构收费前,应按隶属关系到物价部门申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或办理变更手续,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0]423号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0]423号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0]423号2000年12月13日)各市、行署物价局、建委、规划局(处):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城市建设服务,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是指依法取得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资格、省物价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为建设单位提供现场踏勘选址、定点、技术资料、规划设计条件和设计方案的比选、论证、规划验线等综合技术服务。

二、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应本着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

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供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不得利用部门的职权实行强制性服务和收费。

三、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分为选址、定点、用地规划和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按照建设单位要求提供不同阶段的服务,分别计收。

同时提供上述两个阶段服务时,选址、定点、用地规划阶段费用减半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住房建设和流通的通知》(皖政[1998]49号)精神,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和技术资料工本费。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0]389号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0]389号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0]389号2000年11月14日)各市、行署物价局、建委、建管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监理收费行为,防止无序竞争,维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精神,现将我省工程建设监理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程建设监理,是指依法取得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和法人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建设监理是工程建设的一种高智能有偿技术服务。

二、工程建设监理、应本着“自愿互利、委托服务”的原则。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三、工程建设监理费由用于监理工作中的直接、间接成本开支、税金和合理利润组成,从工程概算中列支。

四、工程建设监理收费,一般按照所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

其中工程设计阶段(含设计招标)的监理费按照附表一计收;工程施工阶段(含施工招标)及保修阶段的监理费按照附表二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工程建设监理费不宜按监理工程概(预)算百分比计收的,由监理单位按照参与监理工作年度平均人数的3.5万元至5万元/人年与建设单位协商计收。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6.25•【字号】皖价房[2003]174号•【施行日期】2003.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房[2003]174号)各市、县物价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二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原则和管理办法;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管理。

各级政府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观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及省以上管理部分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皖价服[2008]210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及省以上管理部分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皖价服[2008]210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及省以上管理部分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及省以上管理部分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皖价服〔2008〕210号)各市、试点县物价局:为深入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八届九次全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皖政〔2008〕8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局对中央和省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尤其是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进行了清理。

现将取消、降低及授权市县物价部门管理的收费予以公布(具体项目见附件)。

请各有关收费单位接通知后立即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取消、降低的收费落到实处。

本文自2008年11月20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降低、授权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附件取消、降低、授权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序号计费单位原收费标准收费文件现收费标准取消的收费1联运业务服务收费按联运收入5‰省物价局皖价经费字〔1999〕330号取消2涉外建设项目技术安全防范设备安装服务费按设备购置金额10%省物价局皖价经费字〔1999〕221号取消3工商信息咨询服务收费中的企业年检资料代录费元/户100-200省物价局皖价服〔2007〕144号取消4民航安检服务费10省物价局皖价服〔2002〕108号取消按下限执行的收费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见文计价格〔2002〕125号按下限标准执行,可下浮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见文同上同上3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见文同上同上4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见文同上同上5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收费见文物价局、计委皖价经费字〔2000〕18号按下限标准执行,可下浮6招标代理服务费见文计价格〔2002〕1980号按下限执行7人才中介服务收费中向用人单位收取日常现场招聘元/天·摊位200-300省物价局皖服函〔2007〕76号200元,可下浮日常现场招聘月元/月800-1000800元,可下浮专场及大型招聘会元/天·摊位400-500400元,可下浮8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就业洽谈会场地租赁费元/天·摊位200-300省物价局皖服函〔2007〕119号200元,可下浮降低的收费1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见文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房〔2005〕293号暂降低50%2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咨询服务收费见文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房〔2005〕109号暂对企业降低20%3房产测绘收费新建房屋住宅元/平方米1.40省物价局皖价房〔2004〕307号1.0元/平方米非住宅元/平方米2.402.0元/平方米4企业抵押贷款中介机构收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见文省物价局皖价房字〔2005〕308号减半。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样式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样式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样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2.27•【字号】皖价检[2012]22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样式的通知(皖价检〔2012〕221号)各市、县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方便经营者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检〔2012〕93号),我局制定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牌样式(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传、指导、使用等相关工作。

遇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与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局)联系,电话:*************。

本公示牌样式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

附件:1.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样式)2.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牌(样式)3.二手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样式)4.车位(库)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样式)5.填写说明安徽省物价局2012年12月27日附件1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样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预售许可证号码:监制机关:监制时间:企业物价员: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58企业投诉电话:附件2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牌(样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监制机关:监制时间:企业物价员: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58企业投诉电话:附件3二手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样式)监制机关:监制时间:企业物价员: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58附件4车位(库)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样式)监制机关:监制时间:企业物价员: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58 企业投诉电话:附件5填写说明一、《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检〔2012〕93号)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5〕84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5〕84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5〕84号各市物价局,广德、宿松县物价局:根据省住建厅、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5〕105号)精神,现就规范我省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工作通知如下:一、商品住房销售备案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市场供求情况等因素自行确定。

各地不得通过成本审核、价格认证等方式干预房地产价格。

二、自2015年7月1日起,暂停执行《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皖价控〔2013〕82号)中“每次备案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的规定。

各地要结合实际,对当地自行出台的商品住房备案价格上、下限幅度的规定,进行清理规范。

三、认真贯彻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凡不在涉企收费清单之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一律停止执行。

各地在办理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工作中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四、各地要进一步简化备案手续,积极探索建立切实可行、方便快捷的网上备案制度,提高备案效率,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

各地在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报告。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安徽省物价局2015年6月12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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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皖价房〔2003〕303号文件
2008-5-16
安徽省物价局
皖价房〔2003〕303号2003年12月23日
各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
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我省房地产交易收费有关政策,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正、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在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地产转让手续费和房地产租赁手续费。

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按本《通知》规定收取房地产转让手续费和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三、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

存量房屋转让手续费在转让合同没有约定的前提下,由转让双方各承担一半;如转让双方合同约定,存量房屋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或受让方中的某一方承担,亦可从其约定。

四、房地产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房〔2002〕4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房改房转让手续费按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收取。

(二)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

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降低为:省辖市按照成交价的 0.4% 收取,县(市)按照成交价的 0.5% 收取;存量商品房转让手续费降低为按照成交价的1%收取。

五、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租赁手续费由出租人在办理租赁合同时一次性交纳。

六、房屋租赁手续费收费标准。

(一)住房租赁手续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房
〔2002〕4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非住房租赁手续费按件一次性收取。

收费标准降低
为:
1.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每件200元;
2.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件300元;
3.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件500元;
4.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每件800元。

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中不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和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登记费。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和他项权利登记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房〔2002〕26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停止收取房地产抵押手续费。

八、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交易有关的服务。

九、本通知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经费字〔1998〕337号文件同时废止,本通知执行前已经签订交易合同的,按原定标准执行。

十、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按新标准亮证收费,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按章纳税,主动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单位的监督,对不按新标准执行的要严肃查处。

十一、本通知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建设厅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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