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制定检测费用的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验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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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验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验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皖价服〔2013〕154号)
各市物价局: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10〕194号)核定的验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期限已到。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经研究,在国家和我省对验资、审计服务收费管理方式未作调整前,我省验资、审计服务收费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服〔2010〕194号文件规定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2013年11月15日
——结束——。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制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制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5.27•【字号】皖价房[2003]142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制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房[2003]142号)各市物价局、建委:为了预防和控制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制定我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试行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用建筑工程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结构工程和装饰工程。
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服务是指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批准,通过计量认证,取得省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的检测服务。
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服务应本着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
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
检测机构,自主接受委托,提供检测服务,实行有偿服务,并按有关规定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检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应当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对建筑工程或装饰工程室内无污染源的部分检测项目,可免予检测。
五、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收费标准按照提供检测的项目,分别计费。
具体检测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六、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必须按照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要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对其提供的检测试验结果负经济、法律责任。
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收费属省管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测机构收费前,应按隶属关系到物价部门申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或办理变更手续,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
安徽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90
1年
26
小角度检查仪
0.1μm
0′~10′
台
230
1年
27
电动轮廓仪
δ=7%、10%、15%
〔0.05~10〕μm
台
300
1年
28
读数显微镜
0.5μm
〔0~12〕mm
台
160
1年
光学显微镜
β=0.5%
〔100×100〕mm
台
280
1年
29
全站仪
1级
台
2000
1年
全站仪
2级、3级
台
1500
1年
30
〔0~5~25〕mm
台
110
1年
36
齿轮渐开线检查仪
1μm
〔0~200〕mm
台
380
1年
37
齿轮渐开线检查仪
1μm
0º~360º
台
310
1年
38
直角尺检查仪
1μm
〔400×400〕mm
台
200
1年
39
气动浮标式〔指针式〕测量仪
0.4μm
〔0~5〕mm
台
190
1年
40
单啮仪
1μm
〔0~200〕mm
台
320
3
计量考评员考核费
元/项
150
含面试、笔试
收费级次:国家、省级
4
计量检定员考核费
收费级次:国家、省、市、县级
〔1〕
基础理论
元/项
30
〔2〕
专业理论
元/项
80
〔3〕
操作技能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09.06•【字号】皖价检[2004]305号•【施行日期】2004.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检[2004]305号)各市、县物价局、卫生局、省直有关部门、国家驻皖有关机构、军事机构、武警安徽省总队后勤部: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医疗系统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皖价检〔2003〕25号)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医疗行业的实际,制定《安徽省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重要性。
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是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医疗机构内部自我监督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提高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保障患者知情权,推进医疗机构的价格诚信建设,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二、各级物价、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将医疗机构价格公示作为推行行业明码标价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医疗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行业自律,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以推行价格公示为契机,树立诚信形象。
三、物价、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学习《细则》,要结合本地区、本医疗单位的实际,选择恰当的方式,推行医疗机构价格公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有适当的经费投入,克服困难,确保《细则》得以真正贯彻落实。
四、各市、县物价部门要在本地区选择一至两个医疗价格公示示范单位,省物价局也将在各级医疗机构中各选择一个医疗单位作为示范单位,逐步推广医疗价格公示。
皖价服函省物价局重新核定交通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服函省物价局重新核定交通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省交通运输厅:你厅《关于请核定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正式标准的函》(皖交建管函〔2013〕17号)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一、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试行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1〕248号)执行以来,在规范交通建设试验检测收费行为的同时,为工程计量、招标投标及项目审计等提供了基本依据,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5号),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决定对我省交通建设中的公路工程道路检测收费和部分桥隧结构检测收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降低10%。
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凡在安徽省境内具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交通、质监等主管部门颁发的试验检测资质并通过计量认证合格的单位,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开展交通建设工程检测、工程材料试验业务时,可按附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测、试验费用。
三、附件中“备注栏”明确包含的内容不得另行收费;工程检测和评定同时发生时按规定分别计费。
附件中未列试验检测项目的,由试验检测单位与委托单位协商议定。
四、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试验检测单位可根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的实际情况和委托方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标准。
试验检测服务单位应本着“自愿委托、谁委托谁支付费用”的原则,与委托单位签订试验检测服务合同(委托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并出具相关检测和试验报告。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五、各试验检测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以上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2年,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重新申报核定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的通知(2006年修订)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的通知(200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4.25•【字号】皖价证[2006]128号•【施行日期】200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的通知(皖价证〔2006〕128号)各市、县物价局:为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行为,统一相关技术参数标准,确保鉴证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标准自发文之日起予以废止。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二、通用设备、专用设备、食用品及家用日常用品使用年限参照标准(一)通用设备1.机械设备(1)普通金属切削机床(含数控机床)、剪床、冲床、刨床、钻床铣床、磨床、折弯机:15~20年(2)砂轮机、切割机、抛光机、磨光机:10年(3)锻压(锤)设备:14~18年(4)起重设备(含电动葫芦、电梯、大型起重机):10~15年(5)工程机械:10~15年(6)其他机械设备:12~18年2.动力设备(1)锅炉:10~15年(2)泵:8~12年(3)风机:10~14年(4)冷却塔:15年(5)工艺管线A有腐蚀性的:10年B无腐蚀性的:20年(6)其他动力设备:10~20年3.传导设备(1)电器设备:10年(2)变配电设备:20年(3)输电设备:10~15年(4)电讯设备:10~15年(5)铁塔、水泥杆:20~30年(6)其他传导设备:10~20年4.通讯设备(1)通讯线路:15年(2)通讯设备:8~10年(3)移动电话、小灵通:5年(4)交换机:10年(5)其他通讯设备:8~10年5.自动化控制、半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设备(1)自动化控制设备:10年(2)半自动化控制设备:8年(3)探伤仪器、测绘仪器:8年(4)通用测试、检验仪器及设备:5~10年6.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1)成套工具:10年(2)一般工具:4~8年(3)焊接设备:10~12年(4)其他工具及用具:6~10年7.办公设备、家用电器(1)电子计算机:5年(2)复印机、传真机、电传机、文字处理机、编程器:5~8年(3)电视机、空调机、冰箱、洗衣机、音响:8~10年(4)照相机、录(摄)像机:8~10年(5)MP3和MP4播放器、随身听:3年(6)稳压电源:8年(7)缝纫机:8年(8)其他办公设备、家用电器:4~8年8.卫生医疗设备、卫生医疗仪器及工具(1)大型卫生医疗设备:10~15年(2)小型卫生医疗设备:5~8年(3)其他卫生医疗仪器及工具:4~8年9.炊事设备(1)洗涤设备:6年(2)炊具:4~6年(3)工作台:6年(4)开水器:5年(5)其他炊事设备:4~8年10.教学设备、工具(1)闭路电视播放设备:10年(2)音响设备:8年(3)电影放映机:10年(4)高级乐器:10~15年(5)其他教学设备、工具:5~10年11.公用事业设备(1)煤气炉:10年(2)储气柜(罐)、储油柜(罐)A室外:20~25年B室内:30年(3)煤气表:6年(4)其他公用事业设备:10~20年12.工业炉窑(1)熔铸炉:10~13年(2)热处理炉窑:12~16年(3)干燥炉:15年(4)冶炼电炉:10~15年(5)加热炉:10~15年(6)其他工业炉窑:10~15年(二)专用设备1.冶金工业专用设备:12~20年2.电子工业专用设备(1)发电机组:25~30年(2)铁塔、水泥杆:20~30年(3)电缆、木杆线路:15年(4)变配电设备:20年(5)其他电力工业专用设备:20~30年3.石油工业专用设备:15~20年4.化工、医疗工业专用设备:12~15年5.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8~10年6.纺织工业专业设备:12~18年7.建筑工业专用设备:10~15年8.建材工业专用设备:10~15年9.轻工业专用设备:12~18年10.矿山、煤炭及林木工业专用设备:10~15年11.造船工业专用设备:15~25年12.核工业专用设备:20~25年13.自来水、煤气专用设备:15~25年14.食品加工专用设备:6~15年15.制冷工业专用设备:10~15年16.商业经营专用设备:5~10年17.消防专用设备:5~10年18.其他工业专用设备:10~20年(三)食用品及家用日常用品1.食用品(1)未过保质期的,以全新确定其使用年限(2)超过保质期的,使用年限为02.家用日常用品(1)服装、鞋、帽、纺(针)织品:3~6年(2)皮包、钱夹、皮带:3~5年(3)日常小商品、易损物品、低值易耗品:1~2年(4)其他家用日常用品:3~6年三、运输工具使用年限参照标准(一)汽车1.营运汽车:8年2.非营运汽车(1)9座(含9座)以下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15年(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载客汽车:10年(3)其他汽车:10年(二)摩托车:8年(三)汽车起重机、矿山运输工具、建筑运输工具:10年(四)拖拉机、农用车、农用机械运输工具:8年(五)自行车、助力车、电动车、三轮车、人力车:5年(六)船舶:20~30年(七)飞机:20~30年(八)火车1.货车:15年2.客车:20年(九)其他运输工具:10~20年四、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房屋附属设施使用年限及残值率参照标准(一)房屋1.钢结构生产用房7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50年,非生产用房80年2.钢筋混凝土结构生产用房5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5年,非生产用房60年3.砖混结构生产用房4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0年,非生产用房50年4.砖木结构生产用房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0年,非生产用房40年5.简易结构:10年(二)建筑物1.水电站大坝:50~80年2.其他建筑物:20~50年(三)构筑物1.上、下水或排污管道:10~20年2.露天库:20年3.露天框架:30年4.烘房:30年5.水塔:30年6.蓄水池:30年7.污水池:20年8.水井:30年9.船坞:30年10.修车槽:30年11.加油站:30年12.其他构筑物:20~30年(四)房屋附属设施1.屋面:15~25年2.外墙水刷石:15年3.木门窗:10年4.铁门窗、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15年5.下水管:20~25年6.暖气片、管道:20年7.强电系统:15年8.弱电系统:10年9.卫生洁具:20年10.电梯:10~15年11.其他内装修(1)经营性:5年(2)非经营性:8年。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8.31•【字号】皖价证字[2001]288号•【施行日期】200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皖价证字【2001】288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为加强涉案物品估价管理,规范涉案物品估价行为,统一涉案物品估价程序、标准和方法,确保估价结论的合法、客观、公正、科学,现将《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非涉案物品价格认证可参照本细则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价格认证中心反馈。
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案物品估价管理,规范涉案物品估价行为,统一涉案物品估价程序、标准和方法,根据《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涉案物品估价,必须遵守《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对涉案物品估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涉案物品是指各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执行案件中涉及的各种赃物、罚没物、纠纷物等。
主要包括土地、房产、资源性资产、理赔物、抵押物、抵债物、应税物、抵税物、无主物、拍卖物、破产企业处理物、事故定损物、工程造价及其他各种有形产品及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涉案物品估价的委托机关是指各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涉案物品估价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物品估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涉案物品估价的法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物品的估价工作。
第七条涉案物品估价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
合法原则指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事涉案物品估价工作。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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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8〕4号)各市、试点县物价局、司法局:为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行为,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8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我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的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二、凡在我省执业、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并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各类司法鉴定机构,均应严格按照《司法鉴定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按照相应的业务种类收取司法鉴定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未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司法鉴定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
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根据鉴定工作的难易程度、复杂程度等情况在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要坚持谁委托谁付费和双方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服务,强行收费。
四、司法鉴定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鉴定协议,依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使用支付回扣、介绍费或中介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司法鉴定业务。
五、司法鉴定机构收费前应持省司法厅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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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
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皖价服〔2006〕177号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各市、县物价局、建委(局)、合肥市建管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制定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服务(以下简称检测试验服务),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服务(以下简称室内环境检测)。
二、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服务是指依法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省物价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涉及建筑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等。
室内环境检测是获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取得省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进行的检测服务。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应本着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
检测机构按有关规定与委托单位签订检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收费标准按照提供检测的项目分别计费。
具体检测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本通知中未列的检测项目,实际工作中又确实需要的,由检测单位参照相近项目收费标准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对其提供的检测结果负经济、法律责任。
六、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具有政策指导、技术认定、信息技术、对比试验等服务职能。
各检测机构按检测服务费的1%上交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专项用于全省建设工程检测服务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属省管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测机构收费前,应按隶属关系到物价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
收费时使用税票,按章纳税,主动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八、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审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和资格。
凡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检测服务并收费。
九、本通知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5年后视执行情况重新核定。
原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附件:1.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2.安徽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
附件1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2
安徽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