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收费目录管理办法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8.02.11
•【字号】皖价法〔2018〕17号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
《安徽省定价目录》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核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5〕107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
2018年2月11日
安徽省定价目录
说明:1.本定价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我省区域内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范围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4.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县域范围内的定价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承担。
5. 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6.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4.22•【字号】皖价费[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费〔2009〕71号)各市、县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5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备案,成为政府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收费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准确掌握收费管理的数据资料,夯实收费管理工作基础;有利于全面分析收费总量及其变化情况,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有利于充分发挥价格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和改进收费宏观管理。
为此,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全局从发,高度重视收费统计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统计手段,提高统计质量,充分发挥收费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收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按照《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统计工作机制。
一是明确收费统计岗位工作人员的职责,并保持该岗位人员的相对稳定,收费统计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上报省物价局备案;二是保障收费统计工作所必需的设备和条件,支持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履行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三是制定具体办法,明确收费统计工作的任务要求和工作措施。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帮助收费单位建立健全收费台帐,指导收费单位及时提供并如实填报收费统计数据。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统一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收费年审统计系统》(下载网址:)填报统计数据并按《细则》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价格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价格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价综[2008]160号【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8.08.12【实施日期】2008.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价格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综〔2008〕160号)各处室、单位,各市、县物价局:现将《安徽省物价局价格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安徽省物价局政务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皖价综〔2003〕322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安徽省物价局价格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价格信息工作,促进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全省价格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信息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价格工作中心,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价格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为各级领导和上级机关全面掌握情况、指导工作、科学决策服务,充分发挥信息工作在加强党的建设和推进价格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价格信息报送工作原则(一)坚持突出重点、反映全局的原则。
突出反映省委、省政府及省物价局关注的带有全局性、深层次的信息,努力做到求新、求准、求精、求深;(二)坚持连续报送、综合反馈的原则。
既要反馈学习贯彻重大决策的重要举措和情况,又要系列反馈决策实施过程中的阶段性进展与成效、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原因,以及意见和建议等,在决策实施结束后,还要进行全面综合反馈;(三)坚持实事求是、喜忧兼报的原则。
如实反映决策实施中出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使信息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四)坚持确保质量、增加数量的原则。
报送的信息内容要围绕省委、省政府当前中心工作,密切关注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不断增加报送数量;(五)坚持迅速及时、讲究时效的原则。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4.12•【字号】皖价综[2002]111号•【施行日期】200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综[2002]1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安徽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国家纪委审定,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四月十二日安徽省定价目录┌──────┬─────────────┬──────┬──────┬──────┐│编号│品名│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重要的储备物│重要的中央储│储备粮食、食│国家计委会同│定价范围为承│││资│备物资│用植物油(料│有关部门│担中央储备任│││││)、棉花的收││务的企业收储│││││购价格和销售││的中央储备粮│││││价格,储备食││食,中央储备│││││糖竞卖底价,││食用植物油(│││││储备石油的出││料),中央储│││││厂价格和出库││备棉花、食糖│││││价格,储备化││、厂丝,国家│││││肥入库和出库││储备用原油、│││││价格,储备厂││成品油,中央│││││丝收购价格和││救灾储备化肥│││││销售价格││等│││├──────┼──────┼──────┼──────┤│││重要的省级储│储备粮食及省│省物价局会同│定价范围为承││││备物资│政府确定的其│有关部门│担省级储备任│││││它重要物资收││务的企业收储│││││购价格和销售││的省级储备物│││││价格││资│├──────┼──────┴──────┼──────┼──────┼──────┤│2│粮食│主要品种定购│省物价局会同│定价范围为淮││││粮收购价、收│有关部门│河以北混合小││││购保护价││麦、白小麦,││││││淮河以南中籼││││││稻、晚籼稻和││││││粳稻(省政府││││││另有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价服〔2010〕151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时,应严格执行《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二、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委托方提供的资产评估服务。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如下: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企业兼并、合并、分立、出售、清算;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非上市公司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
(九)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十)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抵债;
(十一)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皖价医【2011】63号)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

索引号:OA052020402201104012 内容分类:文件文号:皖价医〔2011〕63号发文日期:2011-04-11名称:关于印发安徽省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关键词:印发药品目录通知关于印发安徽省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04-11—1 —各市、县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0号)及《安徽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政策法规,现调整公布《安徽省定价药品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定价的药品范围(一)列入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医保目录》)的西药,按标明的药品中文名称划分品种,各品种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均纳入省级定价范围。
(二)列入《国家医保目录》的民族药,纳入省级定价范围。
—2 —(三)列入《国家医保目录》的中成药(不含民族药),按标明的药品名称和剂型划分品种,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纳入省级定价范围。
(四)调剂进入《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的乙类药品所对应的剂型(含复合药)和国家基本药物安徽补充药品目录所对应的剂型,纳入省级定价范围。
二、省级定价药品的形式和内容列入省级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省物价局将根据政府定价程序制定公布目录内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在我局公布最高零售价格之前,新增医保药品执行原来价格。
三、市、县定价的药品范围、定价形式和内容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医院制剂和《安徽省定价药品目录》未列中药饮片,纳入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
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3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相关附件关于印发安徽省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doc信息来源:省物价局办公室附件安徽省定价药品目录—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

项
15
3
封口宽度偏差
项
15
4
封口与袋边距离
项
15
5
质量偏差
项
15
6
厚度平均偏差
项
15
7
厚度极限偏差
项
15
8
高度
项
15
9
垂直度
个
25
10
最小壁厚
项
15
11
容量
个
45
12
套印精度
个
20
13
印刷
项
15
14
内层塑料膜定量
项
60
15
接头数目及每段长度
项
60
16
外观
项
10
17
拉伸弹性模量
个
45
18
冲击强度
项
1170
12
水分及挥发物
项
45
13
游离棉酚含量
项
105
14
熔点
项
35
15
BHA、BHT、TBHQ
个
270
5
食用盐
1
白度
项
30
2
粒度
项
8
3
水不溶物
项
25
4
水溶性杂质
项
25
5
氯化物
项
235
6
亚铁氰化钾
项
65
6
乳粉
1
复原乳酸度
项
30
2
不溶度指数
项
30
7
葡萄酒
1
感官要求
项
8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的通知-皖价服[2012]44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的通知-皖价服[2012]4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0a6571d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20.png)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的通知(皖价服〔2012〕44号)各市、县物价局、农监办:为了规范涉农价格和收费行为,提高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公布我省2012年度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2012年度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包括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涉农商品价格、服务项目收费,具体见附件。
公布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标准,授权或委托市、县制定具体价格和标准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抓紧制定相关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并连同批准机关、文号一并公示。
二、各级价格、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不断扩大公示范围,对农民普遍关心的各项惠农政策(如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补贴等)和有关信息列为公示内容,为农民全面掌握相关政策和信息提供服务。
三、各级价格、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示工作的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对公示工作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
对年度内相关价格、收费标准和有关政策作出调整的,要及时进行更新和完善;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要加强调查研究,倾听农民呼声,不断改进公示的形式和内容,推动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向纵深开展。
附件:1.2012年安徽省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2.2012年安徽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涉农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附件12012年安徽省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序号收费部门项目名称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备注一公安部门证照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346号;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4〕1048号对农村五保户、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以下的贫困户、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效证明免收工本费1、二代身份证(申领)工本费元/证202、二代身份证(补领)工本费元/证403、临时身份证工本费元/证104、居民户口簿工本费元/簿6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8〕79号5、户口迁移证工本费元/证2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5〕01号6、户口准迁证工本费元/证2国土部门土地登记费详见文件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皖价费〔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11〕104 号1、农民建房收费只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简装本)每证5元;2、小型微型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收费目录管理办法安徽省收费目录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人民政府第一条为加强收费监督管理,根据《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的制定、修订、公布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重要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行署(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
省物价主管部门通过收费目录附录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全省统一放开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
第四条收费目录包括以下内容:(一)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二)收费主管部门;(三)收费审批机关;(四)其他应注明的事项。
第五条各级物价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收费,应编入本年度收费目录。
第六条制定、修订收费目录,应当征求下级物价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应与毗邻地区衔接。
第七条省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目录,每年公布一次,除行文通知外,应在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
第八条行署(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或审定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应自公布之日起二十日内,一式三份报省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被收费单位和个人对与收费目录不符的收费,有权提出异议和向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条下级物价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的,由上级物价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附:《安徽省省以上收费管理目录》安徽省省以上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行政性收费)────┬─────────┬──────┬─────────┬──┬─────序│收费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管理│备注号││││范围│────┼─────────┼──────┼─────────┼──┼─────│交通系统││││────┼─────────┼──────┼─────────┼──┼─────1 │车辆购置附加费│交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2 │港口成设费│交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3 │长江干线航道养护│交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费││││────┼─────────┼──────┼─────────┼──┼─────4 │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5 │公路养路费│交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6 │水上危险货物监督│交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管理费││││────┼─────────┼──────┼─────────┼──┼─────7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交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信用证书费││││────┼─────────┼──────┼─────────┼──┼─────8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交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保险或其它财务保│││││证证书费││││────┼─────────┼──────┼─────────┼──┼─────9 │废钢船登记费│交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10 │在港期租船证明费│交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11 │海事调解费│交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12 │海事签证费│交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13 │乡镇船舶管理费│交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14 │船舶港务费│交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15 │内河航道养护费│交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16 │过渡费│交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续一)────┬─────────┬──────┬─────────┬──┬─────序│收费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管理│备注号││││范围│────┼─────────┼──────┼─────────┼──┼─────│工商系统││││17 │企业(含个体工商│国家工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户)登记费││││────┼─────────┼──────┼─────────┼──┼─────18 │商标注册费│国家工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19 │广告经营企业注册│国家工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费││││────┼─────────┼──────┼─────────┼──┼─────20 │经济合同管理费│国家工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21 │集市贸易市场管理│国家工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费││││────┼─────────┼──────┼─────────┼──┼─────22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国家工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23 │公司公告费(含企│国家工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业法人)││││────┼─────────┼──────┼─────────┼──┼─────24 │合同示范文本工本│省工商局│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费││││────┼─────────┼──────┼─────────┼──┼─────│劳动系统││││────┼─────────┼──────┼─────────┼──┼─────25 │援外职工劳动保险│劳动人事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证明书手续费││││────┼─────────┼──────┼─────────┼──┼─────26 │劳动合同签证收费│劳动人事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27 │劳动争议仲裁费│劳动人事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28 │乡镇矿厂安全资格│劳动人事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审核管理费││││────┼─────────┼──────┼─────────┼──┼─────29 │乡镇矿长安全资格│劳动人事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证审核管理费││││────┼─────────┼──────┼─────────┼──┼─────30 │劳动力登记费│省劳动局│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31 │劳动服务企业管理│省劳动局│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费││││────┼─────────┼──────┼─────────┼──┼─────│出版系统││││────┴─────────┴──────┴─────────┴──┴─────(续二)────┬─────────┬──────┬─────────┬──序│收费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管理│备注号││││范围│────┼─────────┼──────┼─────────┼──┼─────32 │报刊登记费│国家新闻│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出版署│││────┼─────────┼──────┼─────────┼──┼─────│外事系统││││────┼─────────┼──────┼─────────┼──┼─────33 │出国护照手续费│省外事办│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34 │护照成本费│省外事办│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35 │代办外国签证劳务│省外事办│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费││││────┼─────────┼──────┼─────────┼──┼─────36 │开具各种出国(境)│省外事办│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证明费││││────┼─────────┼──────┼─────────┼──┼─────│旅游系统││││────┼─────────┼──────┼─────────┼──┼─────37 │代办出国签证费│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贸促会││││────┼─────────┼──────┼─────────┼──┼─────38 │对外贸易仲裁手续│中国国际│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费│贸促会│││────┼─────────┼──────┼─────────┼──┼─────39 │海事仲裁手续费│中国国际│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贸促会│││────┼─────────┼──────┼─────────┼──┼─────40 │签发货款原产地证│中国国际│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明书费│贸促会│││────┼─────────┼──────┼─────────┼──41 │商标注册及其他文│中国国际│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件认证费│贸促会│││────┼─────────┼──────┼─────────┼──┼─────42 │进出口商标注册代│中国国际│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理费│贸促会│││────┼─────────┼──────┼─────────┼──┼─────│计委系统││││────┼─────────┼──────┼─────────┼──┼─────43 │优秀工程设计奖申│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报费││││────┼─────────┼──────┼─────────┼──┼─────44 │优秀工程勘察奖申│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报费││││────┼─────────┼──────┼─────────┼──┼─────45 │工程勘察和设计证│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书费││││────┴─────────┴──────┴─────────┴──┴─────(续三)────┬─────────┬──────┬─────────┬──┬─────序│收费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管理│备注号││││范围│────┼─────────┼──────┼─────────┼──┼─────│计量系统││││────┼─────────┼──────┼─────────┼──┼─────46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国家计量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的计量认证费││││────┼─────────┼──────┼─────────┼──┼─────47 │一级计量定级升级│国家计量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考核发证费││││────┼─────────┼──────┼─────────┼──┼─────48 │制造修理器具许可│国家计量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证费││││────┼─────────┼──────┼─────────┼──┼─────│经委系统││││────┼─────────┼──────┼─────────┼──┼─────49 │申请工业产品生产│全国工业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许可证审查检验费│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公安系统││││────┼─────────┼──────┼─────────┼──┼─────50 │运带骨灰、灵柩出│省公安厅│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境许可证││││────┼─────────┼──────┼─────────┼──┼─────51 │外国人外籍化人办│省公安厅│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理签证证件费││││────┼─────────┼──────┼─────────┼──┼─────52 │公民申请出入境及│省公安厅│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证件费││││────┼─────────┼──────┼─────────┼──┼─────53 │加入或退出中国国│省公安厅│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籍手续费││││────┼─────────┼──────┼─────────┼──┼─────54 │交通监理规费│省公安厅│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55 │枪支、爆炸物品及│省公安厅│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犬类管理证照费││││────┼─────────┼──────┼─────────┼──┼─────56 │户籍管理、证照费│省公安厅│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57 │经济民警着装管理│省公安厅│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费││││────┼─────────┼──────┼─────────┼──┼─────58 │通讯防范设备证照│省公安厅│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工本费││││────┼─────────┼──────┼─────────┼──┼─────59 │保安公司服务收费│省公安厅│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续四)────┬─────────┬──────┬─────────┬──┬─────序│收费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管理│备注号││││范围│────┼─────────┼──────┼─────────┼──┼─────60 │消防器材装备管理│省公安厅│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费││││────┼─────────┼──────┼─────────┼──┼─────61 │消防产品管理费│省公安厅│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62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省公安厅│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检验费││││────┼─────────┼──────┼─────────┼──┼─────63 │专职消防服装管理│省公安厅│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费││││────┼─────────┼──────┼─────────┼──┼─────64 │省外消防产品准销│省公安厅│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审验费││││────┼─────────┼──────┼─────────┼──┼─────65 │消防自动系统工程│省公安厅│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施工资格审查费││││────┼─────────┼──────┼─────────┼──┼─────66 │中国公民及外国人│公安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出入境管理收费││││────┼─────────┼──────┼─────────┼──┼─────67 │签发台湾同胞旅行│公安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证明手续费││││────┼─────────┼──────┼─────────┼──┼─────68 │外国人签证、证件│公安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费││││────┼─────────┼──────┼─────────┼──┼─────69 │公安被装管理费│公安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农业系统││││────┼─────────┼──────┼─────────┼──┼─────70 │乡镇企业管理费│农牧渔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71 │经济作物生产技术│农牧渔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改进费││││────┼─────────┼──────┼─────────┼──┼─────72 │兽药试验登记费│农牧渔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73 │申请试验农药登记│农牧渔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费││││────┼─────────┼──────┼─────────┼──┼─────74 │进口农药登记手续│农牧渔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费││││────┼─────────┼──────┼─────────┼──┼─────75 │渔业船舶登记或变│农牧渔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更登记费││││────┼─────────┼──────┼─────────┼──┼─────76 │渔业船舶损坏处理│农牧渔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费││││────┴─────────┴──────┴─────────┴──┴─────(续五)────┬─────────┬──────┬─────────┬──┬─────序│收费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管理│备注号││││范围│────┼─────────┼──────┼─────────┼──┼─────│土地系统││││────┼─────────┼──────┼─────────┼──┼─────77 │征用土地管理费│国家土地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78 │土地登记费│省土地局│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79 │土地勘丈费│省土地局│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80 │土地使用证书工本│省土地局│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费││││────┼─────────┼──────┼─────────┼──┼─────│卫生系统││││────┼─────────┼──────┼─────────┼──┼─────81 │进出境交通工具卫│卫生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生检疫签证费││││────┼─────────┼──────┼─────────┼──┼─────82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省卫生厅│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证审批手续费││││────┼─────────┼──────┼─────────┼──┼─────83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省卫生厅│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证审批手续费││││────┼─────────┼──────┼─────────┼──┼─────84 │卫生专业培训结业│省卫生厅│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证书工本费││││────┼─────────┼──────┼─────────┼──┼─────85 │医院药品制剂许可│省卫生厅│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证审批手续费││││────┼─────────┼──────┼─────────┼──┼─────86 │个体医生开业申请│省卫生厅│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登记考核费││││────┼─────────┼──────┼─────────┼──┼─────87 │个体行医许可证工│省卫生厅│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本费││││────┼─────────┼──────┼─────────┼──┼─────88 │社会办医注册审核│省卫生厅│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发证费││││────┼─────────┼──────┼─────────┼──┼─────89 │干部保健验证、核│省卫生厅│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证费││││────┼─────────┼──────┼─────────┼──┼─────90 │补(核)发中医(药│省卫生厅│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学徒出师证书费││││────┼─────────┼──────┼─────────┼──┼─────91 │食品卫生许可证收│省卫生厅│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费││││────┼─────────┼──────┼─────────┼──┼─────│地矿系统││││────┴─────────┴──────┴─────────┴──┴─────(续六)────┬─────────┬──────┬─────────┬──┬─────序│收费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管理│备注号││││范围│────┼─────────┼──────┼─────────┼──┼─────92 │矿产资源勘查登│地矿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记、证书费││││────┼─────────┼──────┼─────────┼──┼─────93 │采矿登记费│地矿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94 │乡镇集体及个体采│省地矿局│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矿资源补偿费││││────┼─────────┼──────┼─────────┼──┼─────95 │乡镇集体及个体采│省地矿局│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矿登记费││││────┼─────────┼──────┼─────────┼──│外汇管理系统││││────┼─────────┼──────┼─────────┼──┼─────96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国家外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证费│管理局│││────┼─────────┼──────┼─────────┼──┼─────│烟草专卖系统││││────┼─────────┼──────┼─────────┼──┼─────97 │各类烟草专卖许可│国家烟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证收费│专卖局│││────┼─────────┼──────┼─────────┼──┼─────98 │烟草专卖企业年检│国家烟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收费│专卖局│││────┼─────────┼──────┼─────────┼──┼─────99 │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国家烟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证收费│专卖局│││────┼─────────┼──────┼─────────┼──┼─────│文化系统││││────┼─────────┼──────┼─────────┼──┼─────100 │省外剧团演出管理│省文化厅│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费││││────┼─────────┼──────┼─────────┼──┼─────101 │文艺演出团体(个│省文化厅│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人)演出许可证││││────┼─────────┼──────┼─────────┼──┼─────│民政系统││││────┼─────────┼──────┼─────────┼──┼─────102 │结婚、离婚、复婚│省民政厅│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登记收费││││────┼─────────┼──────┼─────────┼──┼─────103 │社团登记收费│民政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税务系统││││────┼─────────┼──────┼─────────┼──104 │税务登记证书费│省税务局│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续七)────┬─────────┬──────┬─────────┬──┬─────序│收费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管理│备注号││││范围│────┼─────────┼──────┼─────────┼──┼─────│物价系统││││────┼─────────┼──────┼─────────┼──┼─────105 │收费许可证工本费│省物价局│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106 │收费年审管理费│省物价局│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财政系统││││────┼─────────┼──────┼─────────┼──┼─────107 │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用收款票据工本费││││────┼─────────┼──────┼─────────┼──┼─────│城建系统││││────┼─────────┼──────┼─────────┼──┼─────108 │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省建设厅│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理费││││────┼─────────┼──────┼─────────┼──┼─────109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国家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费││││────┼─────────┼──────┼─────────┼──┼─────110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国家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证书工本费││││────┼─────────┼──────┼─────────┼──┼─────│乡镇管理系统││││────┼─────────┼──────┼─────────┼──┼─────111 │城区集体企业管理│省乡镇企业│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费│局│││────┼─────────┼──────┼─────────┼──┼─────112 │乡镇集体企业管理│省乡镇企业│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费│局│││────┼─────────┼──────┼─────────┼──┼─────│民航系统││││────┼─────────┼──────┼─────────┼──┼─────113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中国民航总│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费│局│││────┼─────────┼──────┼─────────┼──┼─────│农机系统││││────┼─────────┼──────┼─────────┼──┼─────114 │农机监理规费│省农机局│省物价局、财政部│全省│────┴─────────┴──────┴─────────┴──┴─────安徽省省以上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事业性收费)───┬────────────┬────────┬───────────┬──┬─────序│收费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管理│备注号││││范围│───┼────────────┼────────┼───────────┼──┼─────│教育系统││││───┼────────────┼────────┼───────────┼──┼─────1│高校干部专修科、│││││干部职工中专班培│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训费││││───┼────────────┼────────┼───────────┼──┼─────2│高校、中专学校委│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托培养学生费││││───┼────────────┼────────┼───────────┼──┼─────3│高校、中专学校委│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托培养学生基建投│││││资费││││───┼────────────┼────────┼───────────┼──┼─────4│短期进修费│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5│函授、夜大学费│省教委│省物价局、财政厅│全省│───┼────────────┼────────┼───────────┼──┼─────6│短期职大学费│省教委│省物价局、财政厅│全省│───┼────────────┼────────┼───────────┼──┼─────7│广播电视大学学费│省教委│省物价局、财政厅│全省│───┼────────────┼────────┼───────────┼──┼─────8│广播电视专中学费│省教委│省物价局、财政厅│全省│───┼────────────┼────────┼───────────┼──┼─────9│高等学校自费生学│省教委│省物价局、财政厅│全省││费││││───┼────────────┼────────┼───────────┼──┼─────10│委托培训研究生学│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费││││───┼────────────┼────────┼───────────┼──┼─────11│成人中专学校招生│省教委│省物价局、财政厅│全省││收费││││───┼────────────┼────────┼───────────┼──┼─────12│成人高校招生收费│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13│研究生招生报名费│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14│普通高校学生学杂│省教委│省物价局、财政厅│全省││费││││───┼────────────┼────────┼───────────┼──┼─────15│普通高校招生收费│省教委│省物价局、财政厅│全省│───┼────────────┼────────┼───────────┼──┼─────16│普通中专学校招生│省教委│省物价局、财政厅│全省││收费││││───┴────────────┴────────┴───────────┴──┴─────(续一)───┬────────────┬────────┬───────────┬──┬─────序│收费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管理│备注号││││范围│───┼────────────┼────────┼───────────┼──┼─────│教育系统││││───┼────────────┼────────┼───────────┼──┼─────17│中、小学学杂费│省教委│省物价局、财政厅│全省│───┼────────────┼────────┼───────────┼──┼─────18│自学考试收费│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19│社会力量办学学费│省教委│省物价局、财政厅│全省│───┼────────────┼────────┼───────────┼──┼─────20│高校、中专学校专│省教委│省物价局、财政厅│全省││业证书班学费││││───┼────────────┼────────┼───────────┼──┼─────21│自费来华外国留学│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生收费││││───┼────────────┼────────┼───────────┼──┼─────22│系统内专业技术培│有关厅局│省物价局、财政厅│全省││训││││───┼────────────┼────────┼───────────┼──┼─────23│职业高中、职业中│省教委│省物价局、财政厅│全省││专││││总共3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