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德国城市更新中的公众参与
德国城市更新的法律建制_议程机制及启示_张晓

德国城市更新的法律建制、议程机制及启示张晓,邓潇潇摘要:新常态的提出要求更加注重公民权利保护、社会公平和依法治理,因此,建立法制化和能够有效促进社会利益协调的更新机制是城市更新的核心议题。
德国的城市更新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模式,其中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更新规程的法制化以及更新过程中的政策议程机制,它们有效保障了城市更新的顺利进行,协调了更新中的社会矛盾冲突。
本文系统分析和评价了德国城市更新的法律建制与政策议程机制,在此基础上探讨在新常态背景下,我国城市更新中规划的体制转变方向,包括社会治理模式由行政管理向司法管理转变、更新模式由单一开发向多元议程转变、规划编制机制由“勾勒蓝图”向“自然生长”转变,以及规划师角色由精英干预向组织协调转变。
关键词:城市更新,德国,政策议程1.背景城市更新区是城市建设过程中参与主体最为多元化、利益矛盾最为突出的地区之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带来的社会结构、社会需求的转变及公民意识的觉醒,城市更新区的利益协调需求日益凸显。
在这种转变下,我国的城市更新面临两方面的困境:其一,目前的更新区并未建立起一套能够有效协调各方利益的机制,往往导致城市更新受到各种利益相关者的牵制而不能顺利进行;其二,在更新过程中,各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而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新常态的提出要求以新的理念、新的方式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更加注重权利保护、社会公平和依法治理[1],这就要求城市更新更加关注法律建制及利益协调,因此,在新常态背景下,建立法制化和能够有效促进社会各方利益协调的更新机制是城市更新的核心议题。
德国作为一个法制建设比较完善的国家,其城市更新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更新规程的法制化及[2]更新过程中的政策议程机制。
德国城市更新的理论与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在新常态下运用新的城市治理方法,实现各方利益协调,促进城市有机更新的宝贵启示。
2.德国城市更新实践:法律建制与政策议程德国的城市更新机制是伴随着战后重建过程逐渐完善的,即由二战后的大拆大建式开发,逐渐向兼顾各方利益和公众参与的谨慎式城市更新①转变。
国外城市管理中的公众参与

国外城市管理中的公众参与邵任薇城市政府在城市管理过程中的作用固然重要,但没有广大城市利益相关者的积极参与,城市管理的成本将十分高昂,城市管理的效率将非常低下。
素有民主优良传统的西方各国,一贯较重视听取民声,反映民意,重视城市管理中的公众参与。
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来探讨国外城市管理中的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的理论背景公众参与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从狭义上讲公众参与即公民在代议制政治中参与投票选举的活动,即由公众参与选出代议制机构及人员的过程,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重要责任。
而广义上的公众参与除了政治参与以外还必须包括所有关于公民的公共利益、公共事务管理等方面的参与。
公众在公共管理活动中直接参与关系到公众切身利益的公共决策以及对公共事务的处理,这日益成为民主行政的主要内容。
城市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就是公众广泛参与到那些与他们的生活环境息息相关的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决策、实施和监督的全过程。
公众参与能在国外城市管理中得到普遍的重视和发展有其深刻的理论背景。
1 代议民主 和 强势民主 理论。
代议制民主实际上是由 代表 来代表人民决定国家政事的一种民主形式,由人民到代表之间的过程和程序,决定着是否确保人民的意志能够被完全表达。
在代议制政府之下,人民和选民只有在投票日才是自由的,人民对代议制政府下的公共机构的控制力量实际上是微乎其微的。
因此, 强势民主 论的代表人物巴伯等认为只有直接民主才能避免代议制的缺点,他把这种直接民主叫做强势民主。
在强势民主下,政治成为每一个人都可以参与的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而不只是代议制里只由专家所垄断的专业活动,公众参与是民主政治的核心。
他指出,政府的无能表现在三方面,即行政机构的瘫痪、公共事务的私有化及民众对政府的疏离和冷漠。
如欲解决政府无能和自由民主主义所产生的危机,宜将 强势民主 建立在公众参与和公民义务上,而非只是建立在个人良好品德和利他主义之上。
德国_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制度陈述及案例

中了解到。此外,相关的信息可以在报纸和网上得到。在某些情
况下,第一阶段的公众参与可以被省略。例如,(1)建设规划对
规划用的区域以及周边区域没太大影响;(2)这些信息已经在之
前的一些基础讨论中提及和讨论过了。考虑到早期市民参与的结
果,负责的委员会将为下一步规划程序制定出一个规划草案。
第二,公众解释阶段。在市民参与的第二阶段,经管理委员 会协调的规划方案连同规划的依据,会在持续一个月的时间内向 公众公布。公众解释的持续时间和地点至少在公布前的一个星 期,通过当地的政府公告通知公众。公众还可以在网上和报刊上 获得相关信息。在公众解释的这段时间内,每个人都可以把自己 的建议或者修改愿望提出来。然后由管理委员会评估这些市民的 建议,并把它们提交区议会以及柏林州议会的讨论议程上做出决 定。区议会以及州议会将权衡公众及私人利益,做出考虑或反对 的决议,决议的结果会以书面形式进行公布。
公众利益的承担者: 官方当局与地方机构参与 根据建设法典 4 章第 2 节
委员会和决议 城市发展参议部
决议制定与决议, 程序遵循建设法典 3 章第 1 节和第 4 章
2.柏林政府公报、出版物和互 联网上公开公众参与的声明 -建议的采纳
官方机构参与的评价/方案修订 公众解释
建设法典 3 章第 2 节
斟酌/方案修订
市乡镇政府出台本地方的“建筑指导规划” 和“土地使用规划”,依此制定具体的“建筑 规划”图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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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 柏林公开出版的政府宣传册
1.柏林政府公报、出版物和互 联网上公开公众参与的声明 -公众展示的规划听证陈述 -信息发布会
程序 决议制定
规划(方案)修订
早期公众参与 根据建设法典 3 章第 1 节
公众参与意见评价/方案修订
论利益保障视域下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_基于德国双层可持续参与制度的启示

至于我国为什么在城市规划中进行公众参与会陷入如 此种种的困境,在困境表象的背后其实隐藏的是从行政机关 对公众参与的功能定位,到其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再到具体 制度的操作等一系列的偏差。产生诸多困境的原因,笔者认 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对公众参与的定位理解不准确 之所以公众参与被不断地形式化,公众对行政机关组织 的公众参与活动越来越不信任,一部分原因在于行政机关只 把公众参与当做了一种收集资料信息的手段,目的是为了做 出更加“科学”、更符合理性的城市规划图,而将参与进来的 公众们作为“客体”。既然公众只是些“客体”,“客体”们提 的建议只是要 收 集 的 信 息,那 自 然 不 需 要 给 予 这 些 信 息 回 应,最终导致了公众对参与活动越来越不信任。而真正对公 众参与的准确定位应该为何? 探寻这个答案的过程也正是 本文写作的一个目标。 2. 过重依赖听证会,公众参与形式单一,公众参与的介 入时间晚,持续性不足 听证会是一 种 正 式 的 公 众 参 与 形 式,既 然 是 正 式 的 程 序,相应的要求必然也会比较多,可听证会的程序优势也是 明显的。但是凡事过度则不立,我国的行政机关只看重了这 一种参与方式,却 忽 视 了 在 国 外 用 得 更 多 的“非 正 式 ”公 众 参与形式。在规模有限的听证会中,代表性首先就是一个值 得质疑之处。在信息化时代的今天,也许公众的一个短信、 一条网络留言或者一封电子邮件就可以实现其参与的目的, 公众的建议就可以被行政机关知悉。行政机关固守着单一 的参与形式,其 不 利 之 处 也 许 在 其 他 行 政 决 策 领 域 还 不 明 显,但是在城市规划中,由于涉及的公众人数众多,相关的利 益群体多元化,拓宽公众参与形式,使其实现多样化是一个 必然的趋势,特别是在人口众多的中国。 3. 技术理性与利益诉求的认识偏差 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群体可以区分为专家和普通民众。 专家提供的基于技术性的建议与民众提供的基于利益诉求 的建议,理论上是不同种类的建议类型,行政机关偏重于专 家的建议而忽视民众的利益诉求,将民众放于可有可无的境 地,这是十分“危险”的倾向。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归 根到底还是对公众参与的定位认识错误,利益诉求冲突的化 解才是公众参与的重心所在,过多地搁置利益诉求冲突会使 矛盾不断地积累,可能规划阶段不会爆发,但是如果在城市 规划的实施阶段爆发,产生的后果和损失会非常庞大。行政 机关应当更多地关注普通民众的诉求和建议,当然这并不是 对技术理性的否定,而是要求行政机关在符合技术理性的基 础上,对城市规划的更高要求。 以上是笔者对发生在我国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的困境 进行的原因分析,这就像治病的过程一样,首先需要知道病 人的病症与表征,然后需要了解发生病症的原因在哪儿,当 然最后就是开药方,可是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本就是 一个舶来品,在开药方之前,需要将讨论的视角转向域外,选 择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体系最为成熟和富有操作性的德国, 通过对德国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的进一步探析,以期更好地 解决我们国家在该领域的“病根”。
国外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及借鉴 (2)

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公众参与在西方社会中成为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封闭的计划经济开始向开放的市场经济转型,城市规划需对各种利益关系进行协调,因而需要建立磋商机制。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越来越重视生活的环境和质量,参与意识不断增强。
在这种背景下,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概念开始从西方国家引入到我国规划界。
近年来,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开始成为规划界普遍关注和讨论的问题。
张萍(2000)从城市规划法修改及机构设置上论述了规划决策和监督的公众参与民主性。
陈锦富(2000)论述了我国公众参与的城市规划制度改革框架,包括中间机构设立、城市规划部门编制与决策权的分离、对规划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机制。
侯丽(1999)则提出应该加强公众参与,转变角色,改革规划行政体制。
然而这些多是对我国城市规划制度、体制方面的探讨,关于我国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的具体形式、操作方法的研究则较为缺乏。
与国外成熟的公众参与体系相比,我国的公众参与状况不论是组织的形式上,参与的深度上,还是参与的程序上都是初级的(戴月,2000)。
孙施文(2002)也指出我国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只是在局部的范围内,在特定的层次上有一些零星尝试,在制度和实践整体上则尚未全面推行。
本文在借鉴欧美公众参与规划经验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公众参与的具体形式和改进措施。
一公众参与理论与欧美经验早在1947年,英国《城乡规划法案》就规定允许公众对城市规划发表意见和看法。
在1969年《城乡规划法案》的修订中,为了适应新时期的特点,制定了与传统的公众参与有所不同的方法、途径和形式,这就是著名的斯凯夫顿报告(the Skeffington Report),它被认为是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发展的里程碑。
与此同时,美国也开始了对公众参与理论的探讨和研究。
Paul Davidoff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了“倡导规划”(Advocacy Planning)。
他认为城市规划应由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规划人员共同商讨,决定对策,以求得多元化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利益的协调分配。
德国城市更新中的公众参与

浅析德国城市更新中的公众参与摘要:在“社会城市(soziale stadt)”计划的支持下,德国莱比锡东区的城市更新将地方管理、私人投资者、协会、志愿组织和居民组织在一起,共同投入到城市改造中,是公众有效参与城市更新的典型范例。
本文主要介绍了该城市更新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内容和范围、参与前期的筹备工作以及参与过程中的组织与管理。
关键词:城市更新,公众参与,德国1. 莱比锡东区城市更新背景东区位于莱比锡市区中心以东,面积为340公顷,19世纪末以出版和印刷业为主导产业而被称为“图形区”(grafisches viertel),迅速发展成为一个高密度的产业和居住功能混合的社区。
与其他的东德工业城市一样,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东区就陷入了“城市萎缩”的困境并持续恶化,表现为经济急剧衰退,大量人口流失,住房高度空置。
同时东区重建的动力也不断减弱,一方面由于地区公共财政的紧缩,另一方面受到郊区独立住宅的竞争,居民对内城翻新住宅的需求逐渐下降,到2000年,东区的发展已经远远落后于莱比锡的其他地区。
为了应对城市萎缩衍生的种种问题,1996年德国联邦政府启动了“社会城市”(soziale stadt)计划,旨在为城市更新政策引入一种创新方法,鼓励所有机构和利益相关群体开展合作,并动员邻里中的居民共同参与。
莱比锡东区在1999年底申请得到“社会城市”基金并开始第一轮为期4年的城市更新。
在基金资助有限的情况下,政府更多的是期望社区的自营和自救,减少对公共财政的依赖,更新项目的实施尽可能多的利用各种资源,将管理层、地区的私人投资参与者、协会、机构、积极分子和居民组织在一起,提高地区发展潜力,鼓励人们承担责任,找到社区发展的新视角,同时培养居民自助合作,参与城市建设的能力。
2公众参与城市更新的内容和范围公众持续性的参与到城市更新的全过程中,无论是前期宏观决策阶段,还是后期项目实施阶段,都涉及到公众参与的内容。
在宏观决策阶段,公众由于是东区的主要使用者,对地区的认识和了解远比外来的设计者更加深入和详尽,因此他们被作为一种设计资源纳入决策中。
德国城市更新的经验做法

德国城市更新的经验做法我以前研究德国城市更新的时候,那真是一头雾水啊。
最开始我就只觉得不就是把旧房子拆了盖新的嘛,后来才发现完全不是这么回事。
我发现德国城市更新很注重公众参与。
就好比盖房子,要是屋主都不知道怎么盖,肯定不行啊。
德国社区里经常搞这些公众参与的活动,像市民大会啥的。
我就从资料里看到这么个例子,有个小镇想要翻新老市场,不是说镇政府一拍脑袋就定了方案,而是先开市民大会。
刚开始啊,大家七嘴八舌,什么想法都有,这就像很多股麻绳乱糟糟地缠在一起。
但是他们没嫌乱,而是一点一点梳理。
政府派人把市民的意见都记下来,大到这个市场整体的风格,小到一个路灯的样式。
我觉得这就是他们成功的一个方面,尊重老百姓的意见。
再说保护历史文化。
德国城市里到处都是老建筑,他们可舍不得轻易拆了。
我觉得我之前就错在以为新的肯定好,老的都得让位。
德国不是这样的。
比如有些老房子的维护,他们不会简单地把墙皮刮了重新刷。
我看到有资料说,那些工人就像绣花一样,一点点修补老房子损坏的地方,用的材料也尽量是和原来一样的。
这就是很细致的功夫,就像对待一件古董一样。
这中间其实也遇到不少麻烦,因为找合适的材料很难,工人也得是经验很丰富的才行。
还有一个方面是混合功能区的打造。
这就像是一个百宝箱,啥都有。
德国城市更新不是说把居民区单一规划或者商业区单一规划。
拿我知道的一个街区来说,下头是商店、餐馆啥的,上头就住着人。
这样人们下楼就能买到东西,生活方便得很。
不过在这过程中,要协调好各种利益也挺难的。
比如说店铺招牌怎么设,不能影响居民休息,这些都得商量。
反正德国城市更新就是这么一个很细腻、很讲究平衡的过程,我也是慢慢才弄明白个大概。
城市更新规划方案的公众参与策略

城市更新规划方案的公众参与策略引言城市更新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过程,它涉及到城市的发展和改善。
而在城市更新规划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公众参与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公众参与可以确保城市更新的方案更加符合居民的需求和利益,同时也能够增加城市更新的可持续性。
本文将探讨城市更新规划方案的公众参与策略,旨在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和建议。
1. 公众参与的意义公众参与是一种民主决策的体现,它能够确保政府的决策更加公正和合理。
在城市更新规划方案中,公众参与可以帮助政府了解居民的需求和意见,从而制定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方案。
同时,公众参与也可以增加居民对城市更新的认同感和参与度,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2. 公众参与的形式公众参与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通过公开听证会、问卷调查、社区会议等方式进行。
在城市更新规划方案中,政府可以组织专门的公众参与活动,邀请居民参与讨论和决策。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社交媒体平台和互联网等渠道收集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地了解公众的需求。
3. 公众参与的时间点公众参与的时间点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在城市更新规划方案中,公众参与应该早期介入,以便居民能够在规划的初期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这样可以避免后期修改和调整带来的不便和矛盾。
同时,公众参与也应该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政府应该定期向居民公布更新进展,并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4. 公众参与的挑战尽管公众参与在城市更新规划方案中具有重要意义,但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公众参与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源,政府需要确保公众参与的过程公正透明,并提供足够的信息和支持。
其次,公众参与可能会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政府需要提供易于理解和传播的信息,以便居民能够更好地参与进来。
此外,公众参与还可能受到利益集团的干扰,政府需要保证公众参与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5. 公众参与的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公众参与的实践效果,我们可以分析一些城市更新规划方案的案例。
例如,在某个城市的市中心更新规划中,政府通过举办公开听证会和社区会议的方式,邀请居民参与讨论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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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德国城市更新中的公众参与
摘要:在“社会城市(Soziale Stadt)”计划的支持下,德国莱比锡东区的城市更新将地方管理、私人投资者、协会、志愿组织和居民组织在一起,共同投入到城市改造中,是公众有效参与城市更新的典型范例。
本文主要介绍了该城市更新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内容和范围、参与前期的筹备工作以及参与过程中的组织与管理。
关键词:城市更新,公众参与,德国
1. 莱比锡东区城市更新背景
东区位于莱比锡市区中心以东,面积为340公顷,19世纪末以出版和印刷业为主导产业而被称为“图形区”(Grafisches Viertel),迅速发展成为一个高密度的产业和居住功能混合的社区。
与其他的东德工业城市一样,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东区就陷入了“城市萎缩”的困境并持续恶化,表现为经济急剧衰退,大量人口流失,住房高度空置。
同时东区重建的动力也不断减弱,一方面由于地区公共财政的紧缩,另一方面受到郊区独立住宅的竞争,居民对内城翻新住宅的需求逐渐下降,到2000年,东区的发展已经远远落后于莱比锡的其他地区。
为了应对城市萎缩衍生的种种问题,1996年德国联邦政府启动了“社会城市”(Soziale Stadt)计划,旨在为城市更新政策引入一种创新方法,鼓励所有机构和利益相关群体开展合作,并动员邻里中的居民共同参与。
莱比锡东区在1999年底申请得到“社会城市”基金并开始第一轮为期4年的城市更新。
在基金资助有限的情况下,政府更多的是期望社区的自营和自救,减少对公共财政的依赖,更新项目的实施尽可能多的利用各种资源,将管理层、地区的私人投资参与者、协会、机构、积极分子和居民组织在一起,提高地区发展潜力,鼓励人们承担责任,找到社区发展的新视角,同时培养居民自助合作,参与城市建设的能力。
2公众参与城市更新的内容和范围
公众持续性的参与到城市更新的全过程中,无论是前期宏观决策阶段,还是后期项目实施阶段,都涉及到公众参与的内容。
在宏观决策阶段,公众由于是东区的主要使用者,对地区的认识和了解远比外来的设计者更加深入和详尽,因此他们被作为一种设计资源纳入决策中。
同时,公众对现有状况的满意程度和对未来的改造意愿也是决策制定的重要依据,尤其是优先行动计划需要和公众共同制定,优先发展什么项目要得到公众的认可,为后期的项目实施提供一个达成共识
的基础,避免产生有关原则性问题的冲突和矛盾。
推进到项目实施阶段,公众不仅参与到方案初选、方案修改、草案制定以及公共咨询等一系列决策过程中,还参与到方案实施的控制和监督之中。
3 公众参与城市更新的前期筹备
3.1多层次的公众参与组织结构
公众参与的组织结构依托于东区更新“地区管理—莱比锡东区论坛—社区管理”三级管理体系,其中主要负责公众参与的机构一个是“莱比锡东区论坛(Forum Leipziger Osten)”,另一个是社区管理处(Quartiersmanagement)。
“莱比锡东区论坛”是一个开放给所有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直接面向政府的平台,公众可以直接在论坛上与政府代表面对面交流,所有与城市更新相关的问题都可以在论坛上公开讨论。
莱比锡东区论坛每个季度召开一次,贯穿于整个城市更新过程中。
在宏观决策阶段,论坛用于收集、讨论以及反馈公众意见,虽然没有决策权,但讨论所得意见将会提交给地区管理机构,作为最终决策的主要依据;在项目实施阶段,论坛用于讨论项目实施进度、阶段成果以及实施效果反馈等,保证每个项目执行的公开透明性。
作为承上启下的中间层次,“莱比锡东区论坛”是政府和公众之间的沟通桥梁,一方面自下而上的将社区层面的公众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地区管理,另一方面自上而下的向居民宣传、解释城市更新的相关政策和信息。
社区管理处负责更新项目实施中的公众参与,是地方居民参与的重要载体。
社区管理处主要承担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激活当地居民中的利益相关者并组织居民参与;二是支持公民协会、志愿组织的倡议活动和项目;三是培育新的协会、志愿组织。
社区管理处能充分发挥自身的地区服务和组织能力,有效的将非组织化的居民纳入到城市更新过程中。
社区管理处虽然承担了一定的管理工作,但在利益上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代表着居民利益。
它作为分担政府管理职能又不依附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是社区公众认可的利益表达维护中心。
3.2 公共宣传和公众参与激活
政府一开始就全面启动了公共宣传和公共关系的运作,通过持续性的媒介宣传保证更新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公众获得信息的重要途径包括莱比锡东区杂志和官方网站,另外一些重大的公众参与活动和改造项目都会通过传单、海报、新闻媒体在不同的目标群体中进行宣传。
此外,东区还建立了“IC-E信息中心”作为公众咨询的固定场所,公众可以在那里查阅并咨询有关各个项目的公开信息。
除了公共宣传,前期筹备中另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激活参与公众,与公众建立起良好的公共关系。
例如参与前期的地区标语和形象设计竞赛,其目的是一方面
激发地方居民对于城市更新的参与性,另一方面也期望通过为期2个月的竞赛能够促使居民更加关注身边的环境,去发现东区标志性的形象特征并且挖掘东区未来发展的潜力。
地区标志和标语设计竞赛作为一项公民深入参与的激活手段,积极加强了东区城市更新的公共关系。
4 公众参与过程中的组织与管理
4.1基于利益相关性界定相关公众
根据主体利益相关性不同,宏观决策阶段和项目实施阶段中公众参与的主体不同,前者宏观层面的决策涉及到东区所有居民的利益,每一位居民都享有均等的利益相关性,因此这个阶段的参与主体面向全体东区居民。
为了保证参与公众的广泛性、代表性,公众多以组织的形式参与进来,例如在莱比锡东区论坛中,主要以企业、专家和组织社团代表参与为主,个人参与也有,但比较少。
推进到具体的项目实施阶段,项目目标可以转化为具体的微观决策问题,不同的决策问题会有比较明确的利益主体指向性,涉及到的公众根据利益相关程度得以分化。
例如在Rabet公园扩大及改造项目中,直接参与主体为与公园改造利益相关性最大的儿童和青少年群体,主要表现为个体参与。
4.2公众早期参与并分享一定的决策权利
无论是在宏观决策阶段还是项目实施阶段中,相关公众都在决策前就被纳入,并享有一定的决策权利,对决策结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例如宏观决策阶段中优先行动计划的制定,不同的参与公众对于东区的发展都有着不同的关注层面和发展期望,最终决策是各方参与主体通过充分的沟通协商达成多方共识的结果,所确定的优先发展项目反映了大部分参与公众的意愿,从而保证了后期具体更新项目的顺利运行。
再如项目实施阶段中的Rabet公园扩大及改造项目,政府在方案初选环节广泛征询了儿童和青少年的意见,如“Rabet审查(Check the Rabet)”座谈会,专家在充分考虑儿童和青少年意见的前提下进行了方案选择。
确定了初步方案之后,政府还将儿童和青少年分为不同的年龄小组,分两个阶段对初选方案进行更为深入的讨论和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形成最终草案。
4.3多样化的参与方式和技术
为了满足城市更新在各个阶段中不同的公众参与需要,实现不同的参与目的,东区选用了多种参与方式和技术。
例如在决策前期政府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时,采用公民调查、关键公众接触、开放空间、市民论坛等方式,这类参与方式一般适用于决策前期政府一开始不能确定公众的观点和意愿时,需要得到更多公众认可的视角和信息。
这类参与方式能激发创意点子,参与结果产生的不是决策,而是更多的新点子和倡议。
又如在决策过程中针对一些有冲突性的问题,采用圆桌
会议、公众对话、座谈会等参与方式,通过调解协商来解决冲突,使得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决策,这类参与方式公众参与程度较高,往往是一个漫长的相互说服、妥协的参与过程,参与结果对决策有着较高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