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诉讼是什么意思

- 1 - 诉讼是什么意思 诉讼是什么意思?人民法院、当事人和解或者调解,三方达成协议的行为。这个词最早出现于法律条文上应该是宋朝吧,然后流传到了现代。现代社会虽然很少用了但它却是一种能力和水平的体现。 在中国古代,诉讼往往不是以赢得官司来作为结束,而是双方都要签下生死状。《水浒传》里有许多关于宋江吴用被逼上梁山前就因杀了人跑路时遇到劫匪差点丧命,之后因被高俅所迫无奈才去劫富济贫。在中国的现代历史里也发生过类似的事情,例如被称为中国宪政第一案的胡长清案件,此案让曾经骄傲的“浙东名儒”灰头土脸从而引起广大群众对那些高高在上官员进行声讨。由此可见即使在那样的封建时期,人们还是把正义看得比生命更重要。那时候对普通百姓来说,即便没有赢得官司但是只要官府认定你犯了罪,并且已将你送入牢狱,那么他就等同于判决已被执行,除非他能找到证据推翻自己的审判。另外,在近代中国还出现过孙中山反对袁世凯称帝、蔡锷刺杀袁世凯未遂等许多感人肺腑的故事,甚至可以称得上是一段悲壮的历史。由此可见法律的确在人民心目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我们知道,如今是民主时代每个公民都拥有选择权,也享受着作为公民的权利。但在封建社会皇帝独揽专制权利,剥夺了百姓的言论自由与司法自由,百姓只能忍气吞声敢怒不敢言。正因为如此封建社会必须被埋葬。为了铲除腐败现象,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我国新修订的《刑法》就明确规定了设立了辩护制度。但许多公民不懂法律,总认为与自己毫不相干的人又怎么能帮助自己呢?所以导致冤枉了 - 2 -
好人,浪费了许多时间和精力。 其实,法律在任何时候都是给弱势群体设置的保障措施。既然这项制度已经存在那么久,总归是有道理的。像本案中即便唐建提供了唐晓燕醉酒后骑车撞倒唐诗雨的视频,交警部门也仅是以证据不足予以释放,完全合乎常理。况且现在社会处处充满着诱惑,年轻人难免容易冲动做傻事,如果再配上几句喝酒误事那岂不是罪加一等吗!诚然,作为普通老百姓维护自身的权益不一定需要走程序太复杂的途径,但简单快捷却是永远不变的宗旨。法律是阳光,照耀着芸芸众生,即便遇到困难和挫折也不应失望,坚持自己的原则。希望随着国家政策的改革和强大,人民越来越依赖法律。
民诉重点

民诉重点名词辨析1、简述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及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是否合法有效之诉。
给付之诉: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变更之诉:原告利用法院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之诉。
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的关系区别:首先,诉的目的不同;其次,是否具有执行性不同。
联系:首先,这两种诉可以在同一案件中并存;其次,法院对确认之诉作出的肯定判决,对将来可能提起的与此有联系的给付之诉具有预决性.变更之诉与确认之诉的区别: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有争议,因而需要法院加以明确;在变更之诉中,当事人之间对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无争议,而只是要求法院判决改变或者消灭这种民事法律关系。
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的联系主要表现为两种诉常常并存于同一个案件之中。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将两诉合并审理,并一同作出判决。
2、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是什么?相同点:两者都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各为两人以上,都是全体共同诉讼人必须出庭参加诉讼,法院都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合并处理多数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
区别:1)诉讼标的不同: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2)诉讼请求不同:普通共同诉讼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合成,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讼请求;3)法律特征不同: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必要共同诉讼则是不可分之诉;4)是否经当事人同意不同: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必要共同诉讼则是不可分之诉;5)审理和裁判方式不同:普通共同诉讼可以共同起诉或应诉,也可以分别诉讼或者应诉,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即使合并审理,裁判时也应对各当事人分别做出判决。
必要共同诉讼要求一同起诉或应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6)处理内部关系的原则不同:普通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每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发生效力,某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中止或者终结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
第一章 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

4、身份权关系的民事纠纷,是指因 侵害民事主体的身份权而发生的民 事纠纷。
例如:因侵害教育权、抚养权、监 护权、赡养权、探视权、继承权、 生育权、忠诚权、扶助权而引起的 民事纠纷
四、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1、自力救济 它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 解决纠纷,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它包括自决与和解。 儒家中和文化的影响
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
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活动以及由此 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和。
法→灋
广义和狭义的民事诉讼法
其他法律 法规 民法通则,婚 姻法等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
广义的民诉法
狭义民诉法(民事诉讼法典)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1、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主要调整民事诉 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关系。
六、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在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 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 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 关系的总和。
“诉”和“讼”的含义 诉,告也,是一种行为,具有告知、告 诉、控告的意思。 讼,争也,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与内容的关系。 “诉”与“讼”合为一词,见于《后汉 书·陈宠传》,书中记述:“西州豪右 并兼,吏多奸贪,诉讼日百数。”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史简况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概述 三大诉讼法的异同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历
第一节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一、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也叫民事争议,是指平等 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
内容的社会纠纷。
二、民事纠纷的特点
1、民事纠纷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 2、民事纠纷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 内容。 3、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具有选择性。 4、民事纠纷的内容具有可处分性。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个基本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二者在为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考查也是历年来常识部分的重中之重..为此;考生出了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制度外;还需要理清制度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更应熟练掌握..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1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2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3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以独立行使职权为保障;复议或诉讼均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4都不适用调解..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我国法律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复议选择型二即由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之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诉讼..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考生需要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四种情形: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二复议前置型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行政相对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适用于: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的行政裁决;有关纳税数额争议的行政征收考生仍需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只能告复议机关;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只能告复议机关..三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这主要有两种情形:1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在复议和诉讼两者之间作出选择..选择了行政复议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如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都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律处罚;对处罚不服;可选择行政复议;也可选择行政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复议裁决则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2法律规定只能复议;复议裁决就是终局裁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商标法就规定;对申请注册商标中的行政争议;商标评审委员会有终局裁决权..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3受理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4审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5审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较之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历年司法考试的核心考点;因为这二者在很多方面有很多的相似性;在这里;我们以两者的受案范围为例加以比较;以方便大家记忆..首先;从受案标准上来看;我们从职权标准、行为标准、与结果标准三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职权标准与结果标准;两者都是一样的;即都是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及工作人员对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或者是行政复议的复议申请人做出的行政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和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行为标准不同;行政诉讼的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他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而行政复议既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此外;行政复议还可以审查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他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附带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其次;从受理的范围上来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的第十一条具体有以下几种:1、行政处罚案件;2、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原则上应当有申请;但也有例外:a;有些情况下;无需当事人申请;如警察看到有人被打了;这时警察应当履行他的法定职责..B;若有其他确定的事实表明当事人面临着危险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6、行政给付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这里要注意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中对责任事故的认定;从学理上的解释来看;包括以下几种行政行为:a;行政裁决案件;b;部分行政确认;部分行政确认案件中的三大责任事故交通工伤医疗认定是否可诉需要辨析;首先应认定是否有损害事故;这一认定是可诉的;其次再认定损害事故的程度;这一行为是不可诉的;因为在这一阶段并未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为进一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依据;这一依据有可能在后续处理中是会被推翻的;如交通责任中;认定交通责任事故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是不可诉的;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工伤责任事故认定中;认定工伤的伤残等级;要先经社保经保机构出具一份社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书;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中;当事人以鉴定书为依据;在协商调解不能达成一致后;可以提起民事诉讼..c;行政检查案件;d;部分行政合同案件;这里专门指行政合同中的单方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除了以上法律上的规定及学理上的解释外;还包括一些司法解释:①公平竞争权案件②国际贸易案件③反倾销案件④反补贴案件⑤最高法院就个案进行答复、批复中明确的几类案件;这里包括少年收容教养;以及乡政府收费..在复议法颁布之初;曾增加了某些只能复议不能诉讼的具体案件类型;但经过近几年一系列单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扩充;这些案件也已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了;所以;现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已经是相同的了;记住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就记住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第三;有一些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些排除事项包括:① 国家行为案件;② 抽象行政行为;③ 内部行政行为;这里仅指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与任免..④ 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这里的法定仅限于狭义上法律的规定..⑤ 刑事侦查行为;刑事侦查行为是一种准司法的行为;他是不可诉的;但若是假的伪装的;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此处对侦查行为要做狭义的理解;行政机关假借刑事侦查之名行干预民事纠纷之实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⑥ 调解仲裁行为;⑦ 行政指导行为;⑧ 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没有增加新的权利与义务;则应当诉原行政行为..⑨ 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如行政处罚告知书;他只是一个阶段性的行为;并没有最终确定权利义务关系..⑩ 劳动监察指令书;与⑨相同;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是劳动监察决定书的依据..以上是行政诉讼的排除事项;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包括:①内部行政行为;②对民事争议的处理;这里仅指调解与仲裁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对于裁决;可以诉讼也可以复议;例外是专利行政裁决不得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③行政指导等其他非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存在紧密的联系:1、复议诉讼自由选择;这是一般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起行政复议..2、复议前置;包括在治安处罚、纳税争议和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政行为中;当事人必须先经复议;对复议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里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规定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加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对山西省高院的批复;共同构成了这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政行为所要满足的三个条件:A;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B;侵犯的是一合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是既得权C;必须达到能够确定自然资源权利归属的效果..3、复议诉讼自由选择;但复议终局..包括两种情况:出入境处罚与国务院的裁决..这里应当注意;省部级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先由省部级单位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国务院提起二次复议;国务院的复议是终局的;对其不服 ;不能提起诉讼..。
仲裁与诉讼的优劣比较

仲裁与诉讼的优劣比较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仲裁与诉讼的优劣比较摘要:仲裁和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交相并存、相互辅佐,又以其各自相对独特的调整机制而相互独立,是现代社会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了可供当事人自由选择的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和方法。
本文将重点分析仲裁与诉讼的区别和各自的优缺点。
关键词:仲裁诉讼争议纠纷一、仲裁与诉讼的概念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反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诉讼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与下,在审理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仲裁和诉讼都是为解决具体的争议和纠纷而设置的程序性规则。
但诉讼是国家司法行为,而仲裁则是具有民间性的居中裁决。
因此,诉讼与仲裁的性质不同,这就决定了它们之间有许多区别。
①仲裁的受案范围要小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即可进行仲裁的纠纷均可提起民事诉讼,而可提起民事诉讼的纠纷却可能不能通过仲裁解决;②在仲裁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和仲裁员。
诉讼案件的审判庭则是由法院指定的,当事人无权干涉和选择;③仲裁员由各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进行聘任,一般都是在特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或从业人员。
法官则是国家各级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由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备法定资格的人员担任,实行任命制;④仲裁坚持对案件不公开审理、裁决的原则和独立原则,即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独立性。
我国的人民法院并未与行政机构脱钩,其司法独立性与仲裁独立性相比是较弱的;⑤在救济措施方面,我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是最终的裁决,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区别

一、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区别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我国三大诉讼的类型,三种诉讼适用的范围和诉讼程序是不一样的,解决的是不同范围的问题。
那么这三大诉讼有什么区别?其实,还是很好区分的。
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法律。
因此,事关犯罪的案件,就是刑事诉讼。
如发生抢劫罪,相应的诉讼就是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就是老百姓直接的债权、债务,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股东等等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
如甲起诉乙还钱,就是民事纠纷。
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
比如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房屋登记给甲,乙不服,起诉不动产权登记部门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二、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别第一,打诉讼的前提不同。
提起民事诉讼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民事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或与另一方当事人就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提起行政诉讼则是基于原告对行政机关针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
第二,打诉讼的主体不同。
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都是恒定的,即原告只能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被告也只能是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的组织,不能颠倒,也不能是其他人;民事诉讼中的主体无此特点。
第三,举证责任规则不同。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律由被告承担,原告不负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中,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其举证一般规则都是“谁主张,谁举证”。
第四,在强制执行方面也有所不同。
在行政诉讼中,除人民法院外,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成为执行机构(仅限于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民事诉讼中强制执行机构只能是人民法院。
三、民事诉讼主体有哪些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就是指所有参加某一个特定的民事诉讼活动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民事诉讼、刑事自诉与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刑事⾃诉与⾏政诉讼 ⼀、⾃诉案件 ⾃诉案件指被害⼈、或其法定代理⼈、近亲属为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提起⾃诉,被害⼈或其法定代理⼈、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书⾯或⼝头的⽅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提出。
⾃诉⼀般⽤书⾯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诉状。
但是,⾃诉⼈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头告诉,由⼈民法院⼯作⼈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诉⼈宣读,⾃诉⼈确认⽆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诉⼈、被告⼈、代为告诉⼈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地、⽂化程度、职业、⼯作单位、住址; (⼆)被告⼈犯罪⾏为的时间、地点、⼿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五)证⼈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是3⼈以上的,⾃诉⼈在告诉时需按被告⼈的⼈数提供⾃诉状副本。
⼈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诉状或⼝头告诉第2⽇起15⽇内作出是否⽴案的决定,并书⾯通知⾃诉⼈或带为告诉的⼈,对于已经⽴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诉案件,如果⾃诉⼈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诉⼈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但当⾃诉⼈⼜提出新的⾜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再次起诉时,⼈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事诉讼,刑事⾃诉,⾏政诉讼有何不同 (⼀)、案件性质不同,⾏政诉讼解决的是⾏政主体与⾏政相对⼈之间的⾏政争议;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告⼈的犯罪和刑罚问题。
(⼆)、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政诉讼由⾏政相对⼈,利害关系⼈提起,⾏政主体没有起诉权和反诉权;民事诉讼双⽅当事⼈都有权提起,并互有反诉权;刑事诉讼⾃诉案件由受害⼈提起,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
(三)、起诉的先⾏条件不同,⾏政诉讼要求存在某个⾏政⾏为为现⾏条件;民事诉讼不需要现⾏条件;刑事诉讼要求被告涉嫌犯罪为前提。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1)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原、被告都是固定的,原告只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则只能是行政机关;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原、被告不是固定不变的.(2)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民事诉讼关系中原、被告争议指向的是民事衩体权利义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原、被告争议指向是的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3)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原、被告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对等的;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被告诉讼权利受到了一定限制,而诉讼义务又原告多,如承担举证责任,因而双方诉讼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4)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性质与任务不同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等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
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解决的是私权利之间的纠纷。
行政诉讼则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的基本权益,依照诉讼法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的任务也不是单纯解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纠纷,同时,通过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诉讼也可以起到监督与完善行政立法与执法的后果。
(5)反诉条件不同民事诉讼: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终结)提出;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行政诉讼:无(6)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中诉讼权利的不同在民事诉讼中由于主体的可变动性双方当事人都有起诉、反诉和撤诉的权利,在处分权上,民事诉讼的主体享有很强的自由性,这体现在起诉的不同阶段当事人都可以按照自由意愿变更或者调解自己的诉讼请求,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可调解也可体现。
在行政诉讼中由于主体的确定性,即只能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因此起诉、撤诉的权利只存在与原告,同样被告也无反诉权。
在处分方面被告也无权任意变更其之前所作的行政行为,同样,行政诉讼中不允许调解也是诉讼权利不同的体现.(7)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的不同在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归属于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即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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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是司法考试的一个重要部分,它们之间有很多的相似之处,考生可以通过对比记忆很快地掌握。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刑事诉讼:1.危害国家安全案;2.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民事诉讼1.重大涉外案件(标的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海事海商,专利纠纷,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
行政诉讼: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专利申请案,宣告专利无效或维持案,强制许可案);2.海关处理案(纳税和行政处罚案);3.对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台,其他)。
(二)地区管辖刑事诉讼:1.犯罪地(即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为辅;2.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3.特殊情况的管辖。
民事诉讼: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2.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3.特殊地域管辖(9种);4.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行政诉讼: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管辖权向下转移刑事诉讼:不能民事诉讼:能行政诉讼:能四)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刑事诉讼:1.公诉(普通程序):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3日内受理;3.自诉:2至15日受理。
民事诉讼: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
被告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后5日内送达原告。
行政诉讼: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5日内发送应诉通知书;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立案时,应先立案;不立案也不裁定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受理。
(五)反诉条件刑事诉讼:1.对象是本案的自诉人;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3.反诉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民事诉讼: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终结)提出;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5.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行政诉讼:无(六)关于调解刑事诉讼: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2.对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可调解;3.对公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自诉,不适用调解。
民事诉讼:1.在自愿合法基础上均可调解;2.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
行政诉讼: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七)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刑事诉讼:审判长民事诉讼:书记员行政诉讼:审判长八)决定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的回避刑事诉讼:院长民事诉讼:审判长行政诉讼:审判长(九)回避决定及复议刑事诉讼:驳回申请决定后,不服决定,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有权机关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民事诉讼:法院对回避申请3日内决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一次,法院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无明确规定。
(十)不公开审理情形刑事诉讼:1.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2.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一律不公开,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一般也不公开;3.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商业秘密的,应当决定不公开。
民事诉讼: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行政诉讼: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
(十一)是否准许撤诉刑事诉讼:1.公诉:检察院撤诉,法院可裁定准许或不准许;2.自诉:自诉人自愿撤诉,应当准许。
民事诉讼:原告撤诉,法院可准许,可不准许(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原告撤诉,法院可准许,可不准许(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十二)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刑事诉讼:1.公诉: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抗诉的,没有新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2.自诉: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1.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法院应受理;2.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受理(被告不受此限)。
行政诉讼:1.原告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2.但未按期交受理费而按撤诉处理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应予受理。
十三)延期审理情形刑事诉讼:1.需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2.检察人员建议补充侦查(1个月补充完毕);3.应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4.拒绝辩护的;5.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需辩护准备的。
民事诉讼: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通知新证人到庭,调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行政诉讼:无明确规定。
(十四)中止审理的情形刑事诉讼:审判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受理后被告人脱逃;其他原因。
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
(十五)终止审理的情形刑事诉讼:1.已过追诉时效的;2.经特赦免除刑罚;3.告诉才处理,没告诉或撤回告诉;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5.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民事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行政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3.原告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法人终止90日无人继续诉讼。
十六)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刑事诉讼:1.同时具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管、单处罚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民事诉讼: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不适用简易程序:(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2)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行政诉讼:无。
(十七)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情形刑事诉讼:1.公诉案被告人不构成犯罪;2.公诉案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3.公诉案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犯罪事实;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5.其他。
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织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同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算。
行政诉讼:无。
(十八)上诉主体刑事诉讼: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3.附民诉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对附民诉部分有上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刑事判决不服,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
民事诉讼:1.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2.诉讼代表人;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十九)上诉期限刑事诉讼:判决:10天(被害人5日内请检察院抗诉);裁定:5天;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上诉期限按刑事部分确定期限;原审附民事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按民诉规定。
民事诉讼: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的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行政诉讼: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的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二十)二审审判原则刑事诉讼:1.二审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2.上诉不加刑(检察院抗诉、自诉人上诉除外)。
民事诉讼: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他人利益的除外。
行政诉讼:应当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限制。
二审中,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一)二审维持原判的形式刑事诉讼:裁判。
民事诉讼:判决。
行政诉讼:判决。
(二十二)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刑事诉讼: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
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2年内提出(2年为不变期间)。
(二十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刑事诉讼:1.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的;(1)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2.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错误的;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正确裁判;4.审判人员审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民事诉讼: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5.审判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已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判决、按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再审维持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行政诉讼: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2.原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十四)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的执行刑事诉讼:不停止。
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裁定再审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时,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