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信贷员冒名贷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银行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如何定性

银行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如何定性近年来,银行贷款骗案频发,其中不乏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的情况。
这种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并且严重破坏了银行系统的稳定和公正性。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对这种情况进行定性,阐述可行的预防措施。
首先,银行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属于诈骗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此,这种行为应当被定性为诈骗罪。
其次,银行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不仅仅是工作人员的个人违法行为,也涉及到银行内部管理问题。
银行从业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银行规章制度,在处理贷款业务时应当履行审批程序、审核贷款申请材料等环节,确保贷款资金投放到正当渠道和用途。
如果银行内部管理不严,规章制度不健全,或者对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和处罚,那么将加剧银行贷款骗案的发生和风险。
那么,如何避免银行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的情况呢?首先,银行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加强对于贷款业务和行业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以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管机制,对于审批、审核等节点进行严格把控,建立有效的监控和审核机制,对于异常申请和风险事件进行及时处理和报告。
此外,银行还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对于风险的评估和管理,对于高风险业务和行为给予特殊审批和控制,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综上所述,银行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应被定性为诈骗罪。
为此,银行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建立规范的管理机制和审批流程,严格控制风险,确保贷款资金投放到合法、合规和安全的用途。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银行贷款骗案的发生。
银行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是一种十分恶劣的犯罪行为,对于银行资产的保护和银行业的发展都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优化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支行、分理处统称"分支机构〞〕信贷资产结构,防X 信贷风险,确保信贷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实现"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目标,根据《贷款通则》、《金融##行为处罚办法》、《##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四级分类的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和按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贷款. 以与下列违章违纪贷款:〔一〕超越审批权限、化整为零、垒大户、自批自贷、一户多贷、大额贷款不经集体审批的贷款;〔二〕跨区域贷款;〔三〕违规以贷收息, 以贷还贷;〔四〕违反规定或者擅自越权展期的贷款;〔五〕冒名贷款;〔六〕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发放的抵〔质〕押贷款;1 / 13〔七〕帐外经营发放的贷款.〔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九〕向无借款资格人发放的的贷款以与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投向不合理的贷款;〔十〕利用职权合股经商、从中渔利、或者索贿受贿发放的贷款;〔十一〕其他违规违纪发放的贷款.第三条不良贷款责任人.本制度所称不良贷款责任人是指:①本行行长、副行长、有关高管人员、贷款管理委员会委员、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与风险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与信贷管理人员;②本行营业部主任、副主任、信贷管理人员〔含信贷会计,下同〕;③本行分支机构行长〔主任〕、副行长〔副主任〕、信贷人员;④##、违纪、违规办理贷款业务的人员;⑤擅自发放贷款的非信贷岗位人员以与与不良贷款有关联的其他岗位人员.在调查、审查、审批贷款时,所有责任人员都必须在贷款审批相关材料或者会议记录中明确"允许〞或者"不允许〞意见,并签名.没有明确表示"不允许〞意见的,或者没有发表意见以与意见表示摸棱两可的,均视同"允许〞.第一个允许贷款的人,确定为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他贷款管理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2 / 13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处理的轻重应当与不良贷款责任人的过错情节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不良贷款第一责任人对贷款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不良贷款第二责任人对贷款负部份或者者次要责任.第五条对不良贷款的管理实行"包放、包收、包效益并承担经济责任〞的终身责任制. 不同的贷款管理责任人对不良贷款按下列标准承担不同的责任: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包片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并对形成的不良贷款负100%责任;2、在规定审批权限内,信贷业务人员直接经办的全部贷款,信贷业务员为第一责任人并对形成的不良贷款负100%责任.3、超过信贷员审批权限,信贷员调查允许报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发放的贷款,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70%责任,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负30%责任.4、信贷员不允许,分支机构负责人坚持发放的贷款,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100%责任,信贷员不承担责任.5、超过分支机构审批权限,分支机构审查允许并上报本行审批的贷款,分支机构调查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60%责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本行审批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分别负30%、10%责任.信贷员不允许上报,分支机构负责人坚持上报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3 / 1390%责任,本行审批人员为第二责任人负10%责任,分支机构信贷员不承担责任.6、本行贷款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书面推荐分支机构发放的贷款,本行贷款管理委员会成员为第一责任人负90%责任,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负10%责任.7、分支机构集体多人调查、审查、决策的,多个调查、审查、决策人共同对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本行集体多人调查、审查、决策的,多个调查、决策人员共同对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第六条会计〔主管〕人员也有管理贷款的相应责任, 因下列情形造成贷款风险和损失的,会计人员应当承担责任:信贷人员按合同约定扣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并要求会计人员协助扣款的,会计人员接知后没有扣收贷款, 因此造成贷款风险和损失的,按借款人当时的帐上资金额承担责任.信贷人员没有发出通知的,会计人员不承担责任.会计人员承担责任的部份, 同额抵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第七条造成风险和损失的不良贷款包括贷款本金和贷款利息.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负一定的连带责任.除前款规定外,其实现形式主要有:1. 全额赔偿;2. 非全额赔偿;3.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其他处理. 以上三种实现形式可以并处.〔一〕全额赔偿是指责任人按100%承担责任;〔二〕非全额赔偿是指责任人按比例承担责任的部份;4 / 13第八条因不可抗力和政策性因素造成贷款损失,经本行稽查核准后,可以酌情赔偿或者不赔偿.第九条形成不良贷款或者造成贷款损失以与当责任人的经济能力无法继续履行赔偿责任的,或者赔偿损失不足以抵销其过错的, 由本行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视其情节轻重赋予下列处理:1.住手责任人的贷款调查权、审查权、审批权、决策权.2. 降低薪酬系数或者解聘职务、职称、待岗清收等.3.取销信贷员资格、信贷员等级.4.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5.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处理可以并处.第十条当年新放贷款到期收回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罚收保证金,并按前款规定赋予相应处理.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贷款或者损失的,按《##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5 / 13〔一〕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凭证等内容填写不规X 给贷款债权有效性可能带来不利影响的;〔二〕对到期贷款未按规定履行催收手续的;〔三〕未按规定执行信贷业务审批备案制度的;〔四〕未按规定实行贷款"三查〞制度的.〔五〕发现借款人、担保人严重不良行为不如实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的;〔七〕匡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信用的.〔八〕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与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调查严重失真的;〔九〕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与担保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者担保人、抵〔质〕压物、质压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的;〔十〕未按规定到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的评估和登记的.〔十一〕未经审查岗审查发放贷款的;6 / 13〔十二〕审查岗人员因审查程序走过场,导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无效的;〔十三〕未根据审查提出贷与不贷以与金额、期限、用途、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建议的;〔十四〕未对送交的信贷资料、调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的;〔十五〕未按规定验证借款人、担保人具有法律效力证件的;〔十六〕未按规定对借款人核定的授信额度进行审查的;〔十七〕审查通过有关责任人不明确的信贷业务的;〔十八〕未坚持柜面办贷,贷款责任人直接立据放款的;〔十九〕违规办理内部职工与其近亲属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二十〕未按调查程序进行审查并提交正式审查报告的;〔二十一〕审查通过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信贷投向的信贷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的;〔二十二〕审查通过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有关规定的信贷、拆借等业务的.〔二十三〕隐瞒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不坚持独立审查,按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7 / 13〔二十四〕违规审批向不符合借款条件的客户发放贷款的;违规违章审批跨辖区贷款的;违规违章审批未落实保证金的票据承兑业务的;违规审批向国家和上级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者企业发放贷款的;未经特殊授权,超过核定的客户最高额度审批发放贷款的;未履行有关大额贷款备案手续,造成贷款损失的;违规审批化整为零、多头贷款的.〔二十五〕审批发放需审贷委员会〔组〕审议而未审议或者虽审议但未通过的的信贷业务的;越权或者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的;〔二十六〕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的;审批发放不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的;审批发放冒名贷款、一户多证、超限额贷款的.〔二十七〕在办理担保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签订贷款担保合同后,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的;2、未按规定审查担保人的资信情况;3 、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押物真实性、有效性与抵〔质〕押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的;4、接受抵押、质押担保,抵押率、质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5、抵押、质押贷款收回前,提前解除抵押、质押手续或者提前返还抵押物权证、质押物的.8 / 13〔二十八〕审批办理不符合承兑条件的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二十九〕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 、贷款占用形态反映不实的;2、贷款未落实贷后检查责任制的;3、贷后检查走过场,对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问题不汇报的;4、在贷款发放后未按规定进行信贷跟踪检查或者无书面检查报告的;5、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未予指出并采取相应措施的;6、违反信贷档案管理规定,发现信贷档案资料遗失、损毁未与时报告或者与时追查、修补的;私自销毁、隐匿、篡改、创造虚假的信贷业务资料、证明、数据或者凭证的;7、未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手续的;8、违规办理跨辖区贷款的;9、未按规定与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X 权利,导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未在法律规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擅自对借款人实行贷款挂帐停息、豁收或者缓收利息的;9 / 13〔三十〕在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暗箱操作或者因失职造成债权不能落实,导致损失的;对借款人、担保人催收不与时,导致丧失诉讼时效或者担保人免责的;对不良贷款借款人监控不与时,未与时对借款人、担保人的有效资产采取措施,丧失保全时机的;对改制的债务人或者担保人隐匿财产或者发生重大变故,应发现未发现、发现后隐瞒不报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对破产债务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主X 权利,或者在借款人破产终结后未继续向担保人追偿的;对借款人、担保人应起诉未起诉,导致债务人或者担保人隐匿财产、抽逃和转移资金,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的;明知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与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诉前保全或者诉讼保全,导致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导致案件审结后已无任何资金可扣划、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对有利于债权实现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导致执行障碍的;案件执行时,不积极配合法官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导致判决或者裁定不能执行或者可执行的财产被隐匿、资金被抽逃转移的;对已诉未结案监控不力,债务人和担保人有执行能力而未与时申请强制执行并催促法院执行的;擅自对外抛却债权、承诺不予起诉、一诉了之、执行不力或者不予执行的;与对方当事人内外勾结、恶意串通,导致案件败诉或者不能执行的;对拟诉讼的案件,诉前未按规程操作,冒然起诉造成损失的;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导致案件撤诉或者败诉的;在诉讼过程中的举报材料不全, 明确应该采集的证据没有取证的;事实陈述不清或者出示对债权不利的证据,导致案件败诉的;对一审败诉的案件,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应上诉而未上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需要申请再审的,而未在法定期间内与时提起申请再审的;诉前未按照有关规定备案、审查起诉的,致使案件败诉或者不能执行的;擅自同对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助,给债权带来隐患或者导致信贷资金严重流失的;诉前审查不精密,盲目决定起诉,给信贷资产造成损失的, 由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按比例承担资产损失;〔三十一〕抵债资产用于抵偿不良贷款过程中的下列情形:1、抵债资产变现收入扣除取得和变现抵债资产时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后,按规定应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而未冲减、未足额冲减或者挪作他用的;10 / 132、蓄意压低价格处置抵债资产的;3 、未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建立分类卡片或者登记簿并记录抵债资产相关要素的;4、未按规定要求不定期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工作中违规违章行为发现后未与时处理的;5、抵债资产在保管过程中, 因保管不善造成资产损失、丢失的;6、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 以贷币资金支付抵债资产接收价格高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应收利息〕差额给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的;7、抵债资产接收后,无特殊原因未与时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的;8、未经批准将抵债资产自用或者无偿出借的;9、在出租、变现抵债资产过程中,弄虚作假、内外串通、以低价出租、变卖给关系人的;10、未经审批或者超权限接收、处置抵债资产的;11、接收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的;12、接收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或者接收其他不宜抵债的资产的;11 / 1313、抵债资产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应收利息〕时,其差额部份擅自抛却追索权的;14、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过程中失职、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的;15、在不良贷款管理、处置中, 因失职造成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脱保或者未在规定期间向法院申请执行的;16、抵债资产变现后,应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而未冲减挪作它用的.17 、在贷款核销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反呆帐贷款和其他损失核销、申报、审查、审批程序规定的;〔2〕核销工作中超权限审批业务的.〔3〕核销工作中泄露核销信息或者内外勾结、伤害本行利益的;〔4〕核销后收回呆帐贷款未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的.第十二条不良贷款责任人因违纪、##由国家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得免除按本制度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12 / 13第十三条本制度出台前的不良贷款与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以前的制度或者办法规定实施责任追究,没有制度和办法规定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制度合用于我行所有从事信贷工作的人员,不允许任何信贷管理人员有超越本办法的特权.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铜都农村合作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13 / 13。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为了强化信贷资产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等规定以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业务尽职操作规程》、《风险积累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逾期贷款和虽未到期但已经形成事实风险的次级以上不良贷款)、贴现、信用卡透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明确应尽的责任;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本行从事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管理等事项的各岗位责任人,含在职职工、提前离岗、内部退养、退休职工等。
(一)坚持“事实清晰、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
(三)坚持“分类处置、堵后清前”的原则。
(四)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
本行成立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不良贷款责任事项的认定追究工作。
本行行长担任组长,副行长任副组长,信贷部、综合部、纪检监察部、安保部和各营业网点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领导、检查和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本办法合用2022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不良贷款,之前的按本办法“老不良贷款责任处理意见”和“从轻兼从旧”的原则处理。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流程:数据采集→尽职调查→异议复议→审查→审批→报行长、董事长备案→签发意见→执行、督查、处置→档案归档。
信息采集。
贷款责任单位的主办信贷员(或者客户经理) 在次月5日前,以表格形式将上个月不良贷款的基本情况上报信贷部汇总,经信贷部审核后提交稽核安保部进行尽职评价。
尽职调查。
稽核安保部尽职调查中心收到信贷部提交的不良贷款情况统计表后,组织人员采取内审外核的方式,对调查、复查、审查、审批等岗位的履职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进行调查、取证、评价,并提出责任追究与认定的建议(含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
冒名贷款进行稽核检查六种基本方法

冒名贷款进行稽核检查六种基本方法冒名贷款进行稽核检查六种基本方法当前,全省农村信用社正如火如荼开展冒名贷款和虚假按揭贷款(以下统称冒名贷款)综合治理工作。
作为稽核人员,如何高效进行冒名贷款检查?这是摆在我们面前不可回避的现实工作,笔者在稽核工作中对冒名贷款稽核方法粗浅地进行了归纳,供同仁参考。
一、档案审阅法。
在进驻信用社稽核时,首先调阅信贷档案,逐笔对借据、借款合同、担保资料、贷后检查报告、催收通知书等重要信贷资料仔细审阅。
看信贷资料收集的连贯性和一致性是否合乎常理,看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是否有伪造、变造现象,看借据偿还本金和利息记录有无异常,看催收通知书上借款人以及担保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有无瓜葛和纠纷,看贷后检查报告有无挤占挪用及借款人不认账的记录,看贷款五级分类有无近几年发放贷款分到可疑、损失类等现象。
如有疑点,可在工作底稿上做好记录,再作进一步的查证。
二、表格筛选法。
先在联社或信用社信贷风险管理系统导出被稽核信用社要检查的贷款明细表,然后进行筛选。
可按发放借款人姓名、日期、金额、利息结止日进行升序或降序筛选,着重注意同一天发放多笔贷款、同一金额贷款以及同一天结息的贷款。
可以初步看出一户多贷、化整为零等信贷违规行为,择其疑点进一步查证。
三、走访座谈法。
针对上述有疑点的贷款可以通过对借款人所在单位、村组、社区以及邻居进行走访,了解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品行、经营情况、有无嗜好、是否负债等,初步掌握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情况,以此作为排查的第一手资料。
另通过召开信用社干部职工座谈会的方法,向与会人员讲清冒名贷款的危害性,讲明上级联社的政策,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鼓励积极揭发、举报。
也可个别进行座谈,消除员工心里障碍,让其畅所欲言并做好座谈记录。
四、资金去向法。
查阅贷款发放日传票,如转账办理,可查询借款人的个人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情况。
看有无多笔贷款转入同一账户,结息时,看有无同一账户转账支付多笔贷款利息。
20xx年5月1日后即省联社规范了会计出口监控之后,着重看贷款是否按照要求转入借款人的个人结算账户,是否有本人的签字确认记录。
贷款冒名案例分析总结汇报

贷款冒名案例分析总结汇报近年来,贷款冒名案件屡屡发生,给社会治安和金融秩序带来了严重影响。
贷款冒名案例分析总结旨在分析这些案例中的共同特点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帮助预防和打击贷款冒名行为。
本文将对贷款冒名案例进行总结和分析,并对未来工作进行展望。
首先,贷款冒名案例中的共同特点是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伪造各种贷款相关文件,并以此申请贷款。
这些身份信息通常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如网络黑市购买、公司内部泄露等。
而伪造的文件包括身份证、工作证明、户口本等,制作精细,难以辨别真伪。
通过这些手段,冒名者能够顺利申请到贷款,进而骗取大量资金。
其次,贷款冒名案例中的一个常见问题是监管不力。
尽管有金融机构对客户的身份进行审核,但仍有大量案件漏网之鱼。
这主要是由于金融机构的审核流程和手段不够完善,以及内部工作人员存在失职、受贿等问题。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也未能履行监管职责,对涉案人员的行为视而不见,给案件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再次,贷款冒名案例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压力。
冒名者借贷款后,不履行偿债义务,而是通过各种手段逃避还款,从而使借款人承担了不应承担的债务,导致资金流失,生活陷入困境,甚至失去家庭和社会声誉。
对于受害人来说,不仅需要承担经济损失,还要面对很长时间的债务纠纷解决过程,给其带来了沉重的心理负担。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提出以下对策。
首先,应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加强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的信息安全意识,建立严格的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管,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其次,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客户的审核,采用多种手段和技术手段,提高对伪造文件的识别能力,确保贷款审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于监管不力的情况,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打击的效果。
最后,对于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疏导,帮助其解决债务纠纷,重建信心。
总结来说,贷款冒名案例分析总结说明了贷款冒名行为的危害和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流程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支行、分理处统称“分支机构”)信贷资产结构,防范信贷风险,确保信贷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实现“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目标,根据《贷款通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四级分类的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和按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贷款。
以及下列违章违纪贷款:(一)超越审批权限、化整为零、垒大户、自批自贷、一户多贷、大额贷款不经集体审批的贷款;(二)跨区域贷款;(三)违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四)违反规定或擅自越权展期的贷款;(五)冒名贷款;(六)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发放的抵(质)押贷款;欢迎阅读(七)帐外经营发放的贷款。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
(九)向无借款资格人发放的的贷款以及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投向不合理的贷款;(十)利用职权合股经商、从中渔利、或索贿受贿发放的贷款;(十一)其他违规违纪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不良贷款责任人。
本制度所称不良贷款责任人是指:①本行行长、副行长、有关高管人员、贷款管理委员会委员、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及风险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及信贷管理人员;②本行营业部主任、副主任、信贷管理人员(含信贷会计,下同);③本行分支机构行长(主任)、副行长(副主任)、信贷人员;④违法、违纪、违规办理贷款业务的人员;⑤擅自发放贷款的非信贷岗位人员以及与不良贷款有关联的其他岗位人员。
在调查、审查、审批贷款时,所有责任人员都必须在贷款审批相关材料或会议记录中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见,并签名。
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意见的,或者没有发表意见以及意见表示模棱两可的,均视同“同意”。
第一个同意贷款的人,确定为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
案例一 农信社冒名贷款失控

案例一农信社冒名贷款失控引言近几年来,屡屡发生的巨额经济案使农村信用社被扣上“金融业的弱势群体和发展上的后进者”的帽子,先天的优势淹没在百姓万千感慨和唏嘘的叹息中。
农村信用社在承受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其社会信誉也被推向浪尖风口。
一名信贷员突然死亡,牵出农信社史上最大金额的冒名贷款案件。
1.公司背景农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农信社分为以下部门,农信社合作社,农信社国际金融部门,政通农信社培训学校,农信社信贷部门等,是目前有银监会和国务院双重领导的部门。
近十几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农信社的顶名、冒名贷款层出不穷。
信贷风险是各种操作风险中的重点,而冒名、顶名贷款则是引发信贷风险的主要因素。
所谓顶名、冒名贷款,是利用别人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历来就是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控制的重点之一,也是监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风险监管的重要关注点。
由于冒名、顶名贷款具有欺骗性、虚假性、隐蔽性,掩盖了信贷资产的真实性和安全性,使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等有效程序成为虚置,造成“垒大户”、跨区域、超越权限、多头贷款等违规贷款。
贷款到期后,实际用款人往往不履行还款义务,引起贷款纠纷。
尤其是业内人员与外部恶意串通或伪造冒用客户资料形成的冒名、顶名贷款,其危害更大,对农村信用社的公众信誉和社会形象造成恶劣的影响。
2.冒名贷款浮出水面2011年8月,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新开河农信社52岁的信贷员张井志,因心脏病去世,其经办的数百万元违规的顶名、冒名贷款随即浮出水面,使其所在的农信社以及数百个村民“借款人”陷入恐慌,此前他们毫不知情。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责任认定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责任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定岗定责、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审慎经营,切实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用社(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责任是指信贷从业人员未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含各类贷款、贴现等表内授信业务和保函、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表外授信业务,下同)而承担的后果。
信贷责任认定是指对未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是信贷从业人员履行职责和失职问责的依据,适用于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第四条责任认定范围(一)成为不良资产的贷款。
(二)虽未成为不良贷款但未按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结息的、表外业务垫款时间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资产。
(三)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管理规定发放的贷款。
(四)信贷岗位人员或职责发生变动,移交人或接交人要求进行责任认定的信贷业务。
(五)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及处置或呆账核销、不良贷款重组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或风险损失的贷款。
(六)其他需要进行责任认定的贷款、贴现、承兑汇票业务等。
第五条责任类型(一)完全责任:故意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业务操作规程,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并由于其个人行为致使其他当事人做出错误判断、无法预见或控制信贷业务风险的。
(二)主要责任:在信贷业务操作中严重失职或非故意违规,对存在的风险未能识别的。
(三)次要责任: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能识别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第二章岗位责任第六条根据信贷业务流程,信贷岗位应设立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放款操作岗和贷后管理岗,其中调查岗设立主调查人和次调查人,审查岗设立主审查人和次审查人,审批岗设立独立审批人和集体审批。
独立审批人包括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指信用社、支行、营业部、分理处,下同)信贷人员(含客户经理,下同)、分支机构负责人、法人机构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行长(主任);集体审批包括分支机构审贷小组和法人机构审贷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贷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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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信贷员冒名贷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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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信贷员冒名贷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2010-06-29 18:26:48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临时信贷员冒名贷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临时信贷员冒名贷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2)一、基本案情
汪某,原系农业银行某营业所的临时信贷员(系临时工)。
在2001年11月11至2003年6月19日期间,汪某利用其担任某营业所临时信贷员职务之便,冒用多人名义贷款万元后潜逃至今。
其归案后查证其挪用的资金被其借给他人使用。
二、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汪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汪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理由是,汪某作为受国有企业委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名贷款后潜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382、383条,应以贪污罪论。
第二种意见认为,汪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汪某可以作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其理由是,尽管刑法分则条文对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在表述上有所不同,但两罪的主体范围并无实质上的区别,对贪污罪主体的特别规定只是起一个强调作用,其实质内容与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并未超出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范围。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有三类:一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中第二类人员实际涵盖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因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实际上是“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中的一种,理当可以作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汪某作为受国有企业委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冒用他人名义贷款,归个人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汪某的行为构不成挪用公款罪而是构成挪用资金罪。
汪某不能作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其理由是,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构成在主体要件上有区别,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对贪污罪以专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作为贪污罪的主体,而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对挪用公款罪却无类似的规定,按照刑法第
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三、评析意见
汪某是农业银行某营业所的临时信贷员,农业银行属国有企业,汪某是在国有企业中工作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汪某办理信贷业务的行为,属受国有银行的委托对银行资金进行的经营行为。
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即我国现行刑法382条第2款究竟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目前仍然存在争议。
如果说该条款属于注意规定,那么,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原本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如果说该条款属于法律拟制,那么他们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笔者认为,“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属于刑法93条中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理由如下:
1、从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如果“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那么刑法就没有必要在382条第2款另设一款作特别规定,而直接适用第一款就可以了。
如此,刑法382条第2款的规定就是多余的,这显然不符合立法者的本意。
2、“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从立法技术上来看,“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兜底条款,以便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发展变化的客观情况,对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作补充规定或解释。
但是由于其规定的原则性和概括性,导致理论上存在诸多争议,实践中难以把握。
特别是当经济领域里犯罪活动猖獗,各种经济组织中的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的现象不断发生时,实践中就出现过将非国有经济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以“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认定的情况,使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扩大。
笔者认为,尽管这一条款原则抽象,但对
其的认定应当严格,不宜对这类人员作过多扩张解释。
原因是:其一,“罪刑法定”主义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事法律是法律中最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刑罚的实施不仅关系到人的一般利益,而且关系到人的尊严、人格甚至生命,对刑法的适用和解释理应严格。
其二,我国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一种特殊的主体,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
从现行刑法93条的规定来看,无论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是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之所以成为我国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是由于其具有外在的身份性和内在的公务性。
作为兜底条款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它与刑法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必然具有着某种内在的共同性。
这种共同性要求“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必须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