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魏晋(法律史论文)
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

2023-11-06•引言•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背景•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影响•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局限和不足目•结论录01引言研究背景和意义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这个时期经历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变革。
其中,法律的儒家化是这一时期的重要特点之一,对于当时的社会发展和政治稳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因此,研究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社会价值。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是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体现。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逐渐成为统治阶级的思想,对于法律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研究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有助于深入了解当时社会的特点和历史背景,进一步揭示法律与政治、经济、文化等之间的相互关系。
本文旨在探讨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的过程、特点、影响等方面,以期深入了解当时社会的特点和历史背景,进一步揭示法律与政治、经济、文化等之间的相互关系。
研究目的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和历史比较法等方法进行研究。
通过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文献和历史资料的梳理和分析,比较不同时期法律的特点和变化,总结出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的规律和特点。
研究方法研究目的和方法02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背景魏晋南北朝时期,国家频繁更迭,社会动荡不安,战争和政治斗争不断。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社会背景社会动荡这一时期,士族势力逐渐崛起,成为政治上的主导力量,他们推崇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定和实施有着重要影响。
士族政治儒家思想在这一时期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普及,成为当时社会的主流思想,对法律制定和实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思想的影响尊重人权儒家思想强调尊重人权,认为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这一思想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中也得到了体现。
儒家思想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影响重视礼法儒家思想强调礼治和德治,认为礼法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这一思想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应用。
魏晋南北朝法制

法制与道德的互动关系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与道德的界限逐渐模糊,二者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统 治者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将儒家道德观念融入法律体系中,以强化社会控制和 道德教化。
同时,儒家士大夫在参与立法和司法活动时,也积极倡导儒家道德观念,通过法 律实践推动道德教化的实施。这种互动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和儒家伦理的普及。
互辉映,丰富了世界法制史的内涵。 文明程度,为世界法制史的发展做出了 重要的贡献。
06
结论
魏晋南北朝法制的特点与成就
特点总结
魏晋南北朝法制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主要表现为法律儒 家化、律令繁多、刑罚残酷以及家族主义色彩浓厚。
法律儒家化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对法制的影响逐渐加深,礼法并用的 原则被确立,法律儒家化成为魏晋南北朝法制的重要特点 。具体表现为礼制入律、引经注律、律令儒家化等方面。
对现代法制建设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 重视法律儒家化:魏晋南北朝法制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法律儒家化对于维护 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在当代法制建设中,我们应该注重将 儒家思想融入法律体系中,强化道德教化作用,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 平。
• 加强律令制定和实施: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律令制定和实施经验告诉我们,制定 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是实现法制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在当代法制建设中,我们 应该注重完善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同 时,要加强法律制度的实施力度,确保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 刑罚制度改革: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罚制度过于残酷,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 面影响。当代法制建设中,我们应该反思和改革刑罚制度,注重人权保障和司 法公正,避免出现过度惩罚和司法不公的现象。同时,要加强对犯罪行为的预 防和打击力度,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魏晋南北朝

•
第一,在长期的战乱和对峙的历史 环境中,各封建政权为了巩固自己的统 治,扩大自己的势力,相继对秦汉以来 已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 他们所进行的一系列立法活动,使得这 一时期的法律在秦汉的基础上获得了极 大的发展和完善。尤其是魏、晋和北朝 法律,建树颇丰,为隋唐法律发展到顶 峰奠定了坚实基础。
击皮见盐,负薪者服 李惠为雍州剌吏,人有负盐负薪者, 同释重担息于树。二人将行,争一羊皮, 各言藉背之物。惠遣争者出,顾州纲纪 曰:“以此羊皮拷知主乎”?郡下以为戏 言,咸无应者。惠令人臵羊皮席上,以 杖击之,见少盐屑,曰:“得其实矣”。 使争者视之,负薪者乃伏而就罪。(《折狱
龟鉴》卷六)。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北魏:所有死刑必须呈报中央,待批准 后方可执行。 •死刑奏报制度在南北朝时期确立后,历 代沿用,至明清臻于完备。
魏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2)刑讯的制度化: 南梁有测囚之法,南陈有立测之法。 (3)“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 •直诉:直接到中央告御状。汉代已有,如 缇萦向汉文帝上书。魏晋南北朝时正式形成 制度。 •登闻鼓:封建时代朝堂之外所悬之鼓,以 让吏民直接向皇帝伸冤或进谏。晋武帝司马 炎始设“登闻鼓”。
•
渊之议曰:“夫题里逆心,而仁者不 入,名且恶之,况乃人事。故殴伤咒诅, 法所不原,詈之致尽,则理无可宥。罚 有从首,。妇本 以义,爱非天属,黄之所恨,情不在吴, 原死补冶,有允正法。”诏如渊之议, 吴免弃市。 • —选自《宋书· 孔季恭传 》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变化发展
4、“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定 五服:五等丧服制度。古代以丧服为标准, 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尊卑的制度。 斩衰:丧期为3年(如子为父母、媳为公婆、 妻妾为夫等) 齐衰:丧期分3年、1年、9月、5月、3月 (如夫为妻、父为子、孙为祖父母、侄为 伯叔父母、兄弟之间等) 大功:丧期为9个月(如堂兄弟之间等)
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主要法典与法律形式 ★★★(⼀)《曹魏律》 《曹魏律》是魏明帝时制定的重要法典。
魏明帝即位以后,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称之为《魏律》或《曹魏律》。
⾸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
其次,将“⼋议”制度正式列⼊法典。
再次,进⼀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传统法典结构在系统和科学的道路上前进了⼀⼤步,可以说魏律的修订是三国两晋南北朝以后传统法典完备化的第⼀阶段。
★★★(⼆)晋律 西晋泰始三年(公元267年),晋武帝诏颁《晋律》,⼜称泰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进⾏了重新编排,使《晋律》向着“刑宽”、“禁简”的⽅向迈进了⼀⼤步。
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当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法经验,后经晋武帝批准,将注释“诏颁天下”,因经张斐、杜预注解,故《晋律》也被称为“张杜律”。
★★★(三)《北魏律》 北魏时期,制定了《北魏律》。
《北魏律》共20篇,规定了官当制度等内容。
★★★(四)《北齐律》 《北齐律》共有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篇,充实了刑律总则,提⾼了它的地位;精炼了刑律分则,使其变为11篇,即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五)法律形式的变化 这⼀时期,在汉代法律形式的基础上,出现了律、令、科、⽐、格、式的⽴法格局。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内容 ★★★(⼀)“⼋议”⼊律 曹魏统治时期,“⼋议”⼊律。
“⼋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物犯罪后实⾏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
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与影响的⼈)、议能(有⼤才能)、议功(有⼤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此后,“⼋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
★★★(⼆)官当 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种特权制度。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公元220---公元581)概述:东汉既亡,三国鼎立,司马立晋,朝分南北。
中国进入数百年的分裂动乱年代。
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承先启后的过渡时期。
蜀国的《蜀科》、魏国《新律》,各具特色,特别是《新律》把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刑名》篇置于各篇之首,是刑法体例的重大改革。
西晋初年的《泰始律》则是划时代的一部封建法律,它首次明确区分了律与令的性质,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篇章体例更为合理。
南北朝时期,南方汉族王朝在法制建设上乏善可陈,但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在推进汉化进程中,也推动了法律的发展。
北魏的《北魏律》、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北齐的《北齐律》及北周的《大律》,都具备了各自的特色。
尤其是北魏孝文帝拓跋宏的汉化改革,去除了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陋习,纳礼入法,推动了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成了中华法系的形成。
中华法系本身就是家族主义法律演进,统治者以儒家的仁、礼观念,孝、悌制度去束缚人民,这一思想完全渗透于法律之中,既始于这一时期。
从曹魏律、泰始律到北魏律,宗法观念一步步地深入。
同时,该时期的法律也有从野蛮向文明发展的良性趋势。
族诛罪被废除,缘坐范围缩小,流刑被定为减死之刑等。
体现了儒家“德主刑辅、以德去刑”思想。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体现在反映儒家思想特色的法律制度被列入法律正文。
曹魏新律根据《周礼》的“八辟”制定了“八议”制度,规定八种人犯死罪可以享有“议”的特权。
“官当”制度规定官吏犯罪可用官品抵罪,北齐律中出现了“重罪十条”(即十恶不赦的前身),晋律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士庶不婚等。
在行政体系上,任官制度上出现了九品中正制、清议、与禁锢之科、中枢机构三省制的形成。
这一时期法律的发展,成为其后唐律的先声。
第一节立法概况一、法制概况:①沿用期,三国鼎立初期魏蜀吴均以沿用汉朝法律为主。
②改革期,三国魏明帝以后至两晋时期,以《魏律》、《晋律》为代表。
③分支期,南北朝时期,南朝法律甚少创建,北朝《北魏律》、《北齐律》则进一步发展。
最新 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精品

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1.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1)《魏律》。
《魏律》共18篇,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
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第三,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
(2)《晋律》颁行与张杜注律。
《晋律》,又称《泰始律》,共20篇620条。
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总则的内容。
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故晋律亦称《张杜律》。
(3)《北魏律》的制定。
《北魏律》共20篇,是当时着名的法典。
(4)《北齐律》的制定。
《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刑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
(5)法律形式的变化。
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律性质的格。
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式是公文程式。
2.法典内容的发展变化:(1)“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
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
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此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
唐律中的名例律在五刑、十恶之后即规定了八议制度。
“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
法制史第四章,魏晋

所谓“准五服以制罪”,即对于九族
之内亲属之间相互侵害的犯罪行为, 要根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 罪量刑;服制愈近,对以尊犯卑者的 处罚愈轻,对以卑犯尊者的处罚愈重; 服制愈远,则与此相反。而对于财产 类的犯罪,则与人身类的犯罪相反。
(二)“重罪十条”罪名的确立
“重罪十条”罪名正式确立于《北齐律》,
西晋规定官品占田荫户制度,明确赋予各
级官僚贵族按照官品高低依法占有免税土 地和免役人口的经济特权。根据规定,一 至九品官可占有五十至十顷土地,每品之 间相差五顷;同时,可以荫庇九族至三世 的亲属,占有三至一名衣食客和五十至一 户佃客。后来到刘宋王朝时,甚至发展到 依据官品占山的法律规定。
六、司法制度的新趋势
(二)律典注解诠释日渐成熟
3、对某些容易混淆的罪名进行细致辨析,并规定 出刑罚适用的变通制度 张斐晋律注曰:“律者,当慎其变,审其理。若 不承用诏书,无故失之刑,当从赎。谋反之同伍, 实不知情,当从刑。此故失之变也。卑与尊斗, 皆为贼。斗之加兵刃水火中,不得为戏,戏之重 也。向人室庐道径射,不得为过,失之禁也。都 城人众中走马杀人,当为贼,贼之似也。过失似 贼,戏似斗,斗而杀伤旁人又似误,盗伤缚守似 强盗,呵人取财似受赇,囚辞所连似告劾,诸勿 听理似故纵,持质似恐吓。如此之比,皆为无常 之格也。”
(一)司法机关的新设置
基本沿袭东汉,中央大都仍以廷尉为最高
审判机构,但出现一些新的设置,如东吴 曾设大理,北周称为秋官大司寇,北齐则 改设大理寺。尤其重要的是,魏明帝首次 在廷尉中设立律博士一职,负责教授法律 和培养司法人员,对后世影响甚为深远。
(二)皇帝直接审判录囚
魏明帝改平望观为听讼观,为临时最高法
张斐晋律进一步注曰:“律有事状相似而
魏晋南北朝司法制度述论

2023-11-08•魏晋南北朝司法制度概述•魏晋南北朝审判制度•魏晋南北朝刑罚制度•魏晋南北朝司法制度中的民众参与•魏晋南北朝司法制度中的案例分析目•总结与展望录01魏晋南北朝司法制度概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动荡,战争频繁,各国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统治,重视加强司法镇压。
社会政治经济背景儒家思想仍是主流,强调礼法并举,以礼治国,强调法律的教化作用。
法律思想背景魏晋南北朝司法制度的背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机关体系更加完善,有了尚书省、廷尉、御史台等机构,并设立了专门的法律机构。
魏晋南北朝司法制度的特点司法机关体系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有了《魏律》、《晋律》、《北魏律》等法律文献。
法律制度审判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有了“五听”、“三宥”等审判原则和方法。
审判制度承前启后魏晋南北朝司法制度上承汉代,下启隋唐,为后世司法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法律思想发展这一时期儒家思想仍是主流,强调礼法并举,以礼治国,强调法律的教化作用,对后世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魏晋南北朝司法制度的历史地位02魏晋南北朝审判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审判案件严格依照法律进行,法官需根据法律条文进行裁决,不得擅断。
依律判决注重证据重视口供审判时注重证据,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或有罪。
口供是审判的重要依据,但同时也重视其他证据,如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等。
03审判原则0201当事人或其家属可以向官府起诉,要求受理案件。
起诉官府需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调查官府对案件进行审理,听取双方意见,作出裁决。
审理裁决后,官府负责执行判决。
执行审判程序审判官员与职责负责审理辖区内的案件,监督下属官员的审判活动。
县令长郡守御史台官员廷尉负责审理辖区内的重大案件,监督下属官员的审判活动。
负责监督百官的司法行为,审理重大案件。
负责审理全国的重大案件,对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进行审理。
03魏晋南北朝刑罚制度刑罚种类与适用包括斩首、赐死等,适用于严重犯罪,如谋反、大逆、杀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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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研究参考书目和文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辞典》《中国古代法制丛钞》《中国法制通史》瞿同祖:《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徐进:《〈魏律〉篇目考》,《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2期董念清:《魏律略考》,《法学杂志》1996年第5期张建国:《再析晋修泰始律时对两项重要法制的省减》,《北京大学学报》1990年第6期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版 .马小红:《“清议入律”小议》《自修大学》1988年第12期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杨廷福:《〈晋律〉略论》一、魏晋法制考魏晋法制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如果说汉律在精神上已趋向儒家化,则魏晋法制无论在精神上及形式上都开始使中国法律儒家化成为一种现实。
它们真正形成中国古代的法律传统。
陈寅恪先生在《隋唐制度源流略论稿》中称:“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建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律不祧之正统。
”杨廷福先生的《〈晋律〉略论》中,对晋律的简约从立法学的意义上寻找根源。
他认为,晋朝法令的制定多秉承于律学家杜预,而杜预的立法观点是主张法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强调其根本点“在于简直”,“故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
例直易见,禁简难犯;易见则人知所避,难犯则几于刑厝。
”[38]正是在这种立法思想的指导下,《晋律》只有六百二十条,《晋令》四十卷,二千三百零六条,比汉代律令大为简省。
《晋律》的以简驭繁的原则对后世编纂法典遵循。
晋朝对法律形式的区分也极有特点,其法律形式明确采取以律正罪名,以令存事制的标准,故将稳定性的条文作为律;将临时性的条例入于令。
在律令之外,还有“故事”,“其常事品式章程,各还其府,为故事”;有“格”,“立格为限,使主者守文,死者以之”。
关于礼、律并重,创法律儒家化之先河的晋律特点。
作者。
从其渊源上入手进行了研究论证。
其认为,从汉代初期刘邦所采纳的“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的建议,使法律从实质上趋近儒家的思想观念。
递至曹魏制《新律》,始以“八议”入律,“骨子里则以礼入法”。
徐进在《〈魏律〉篇目考》中对《魏律》十八篇进行了考证辨析。
“魏律十八篇”,人论其篇名多以《晋书.刑法志》中著名的记载为据。
但由于其记述的含混和不完整,加之后世有关文献的不完整。
从而,人们得出的结论往往缺乏说服力。
作者对以往前人所考证的结论进行了检视。
《唐六典》注的解释:“魏命陈群等采《汉律》为《魏律》十八篇,增萧何律《劫掠》、《诈伪》、《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警事》、《偿赃》等九篇也。
”沈家本《律目考》云:“《唐六典》言,魏增《汉律》《劫掠》……等九篇也,以晋志核之,《诈伪》即《诈律》(疑《志》夺伪字),此外有《留(留上当有乏字)律》、《免坐律》。
《留律》,《志》言别为之,当不在正律之内,而《免坐律》亦魏所增,合前九篇,共得十篇。
《盗律》、《贼律》、《囚律》、《杂律》并有分出之事,《具律》改为《刑名》。
《擅兴》当即《兴律》所改,是改定者凡六篇,仍其旧者止《捕律》、《户律》两篇,除《厩律》一篇改为《邮驿令》不计外,合而计之,与十八篇相等。
”作者认为,以上论点均不足采信。
其认为,《晋志》说得清楚,十八篇之数,即新增十三篇加故五篇之谓。
而查《晋志》中共提及的律目共有二十一种,其中汉律中未见者十三篇,即新增之内容。
而故五篇当在《具律》、《盗律》、《贼律》、《囚律》、《金布律》、《兴律》、《杂律》和《厩律》八种汉故律之中。
通过细致的考证和推理,他认为,《魏律》十八篇的篇目应为:他所认定的魏律十八篇为:《刑名律》、《盗律》、《贼律》、《劫略律》、《诈伪律》、《请赇律》、《毁亡律》、《兴擅律》、《户律》、《留律》、《警事律》、《偿赃律》、《免坐律》、《杂律》、《捕律》、《告劾律》、《系讯律》、《断狱律》。
董念清先生的《魏律略考》一文对魏律的篇目进行了简略的考证。
他认为,关于魏律的篇目,已见史料中的记载有相互矛盾的地方。
《晋书. 刑法志》中称:“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
于正律九篇为增,于傍章科令为省矣。
”其所谓“故五篇”没有明确指出具体篇目。
而《唐六典》注云:“魏命陈群等采汉律为魏律十八篇,增萧何律〈劫掠〉、〈诈伪〉、〈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警事〉、〈偿赃〉等九篇也。
”此九篇在《晋书. 刑法志》也有记载。
但其余九篇的篇目,后人在考证中得出的结论有所出入。
程树德即不同于沈家本的看法,在对沈氏的考证作出评议后,其认为,魏律十八篇的具体篇目未:《具律》、《劫掠》、《诈伪》、《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警事》、《偿赃》、《免坐》、《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户律》、《兴律》。
董念清不同意这种观点。
他所认定的魏律十八篇为:《刑名》、《劫掠》、《诈伪》、《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警事》、《偿赃》、《留律》、《免坐》、《盗律》、《贼律》、《捕律》、《杂律》、《户律》、《兴擅律》,作者通过对史料的分析说明其理由。
张建国在《再析晋修泰始律时对两项重要法制的省减》一文中,对祝总斌先生在《略论晋律的“宽简”和“周备”》中观点提出质疑,并进行了学术上的辩证。
三.南北朝法制考有关南北朝法律制度的研究,对北朝的研究和考证远远多于南朝。
其原因盖源于北朝法律在其形式与内容和对后代法律的影响方面,的确要优于南朝法律。
程树德在《九朝律考》中称:“自晋氏失驭,海内分裂,江左以清谈相尚,不崇名法。
故其时中原律学,衰于南而盛于北。
北朝自魏而齐而隋而唐,寻源溯流,自成一系,而南朝则与陈氏之亡而具斩。
窃尝推求其故,而知南朝诸律,实远逊北朝,其泯焉澌灭,盖有非偶然者。
”但实际上,南朝法律也有其固有的特点,其儒家化的特征对中国法律传统的形成有着不小的影响。
陈寅恪先生指出:“隋唐刑律近承北齐,远祖后魏,其中江左因子虽多,止限于南朝前期,实则南朝后期之律学与前期无大异同。
”(1)清议问题。
“清议”为南朝法律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程树德曾言:“南朝诸律,率重清议...是宋齐以来,虽未明著律条,而犯清议者,非有赦书,皆终身禁锢,久已著为成例。
”马小红在《“清议入律”小议》中对“清议入律”进行了简约的考证。
其称:南朝法律颇重清议却独树一帜,引人注目。
“清议”起源于东汉,其“乡举里选”的选官制度就有着清议的因素。
魏晋时期,清议随着士家大族的兴起而兴起。
由于士家大族致治统治地位的确立,清议与政权合二为一。
清议为士族阶层的子弟人仕开辟了方便之门。
所谓“所欲与者获虚以成誉,所欲下者,吹毛以求疵。
”造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状况。
南朝刘宋时期,统治集团与士族的社会地位成抗衡之势。
由士族掌握的舆论工具“清议”势必再度与政权分离。
为防止士族利用清议动摇统治地位,南朝统治者鉴于东汉党锢的教训,采用了使清议“为我所用”的手段,他们以“清议入律”,曲折地剥夺了士族的“清议权”。
“清议入律”的第一步,是皇帝以诏令的形式左右清议,使其服从于皇权。
宋武帝刘裕在登基时的大赦令中宣布:“其犯乡论清议,一皆涤荡,与之更始。
”(《资治通鉴.宋永初元年》)显示了皇帝对社会舆论的绝对控制。
此后,齐、梁、陈皆沿此制,“赦免清议”几成定制。
对此,史书颇多记载。
《南齐书.高帝纪下》:建元元年,大赦天下“犯乡论清议、赃污淫盗,一皆荡除,洗除前注,与之更始。
”《梁书.武帝纪中》、《陈书》中也有相似记载。
“清议入律”的第二步是在法典中对清议作出规定,使其成为法定的制度。
据《隋书.刑法志》记载:(梁)“士人有禁固之科,亦有轻重为差。
其犯清议,则终身不齿。
”陈继承了这一制度,“其制唯重清议禁固之科,若缙绅之族,犯亏名教、不孝及内乱者,发诏弃之,终身不齿。
”(2)监察制度。
徐斌的《南北朝监察概论》一文中,对南朝有关监察制度中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了细致的考述。
南朝发展了“风闻言事”的监察手段。
刘宋初创,刘裕令曰:“端右肃正风轨,诚副所期,岂拘常仪,自今为永制。
”梁朝天监元年,皇帝亦下诏:“而顷一拘常式,见失方奏,多容违惰,莫肯执咎,宪纲日弛,渐以为俗。
今端右可以风闻奏事,依元熙旧制。
”这两次诏令虽然强调的是给端右以“闻奏”特权,但首先是对被前朝改造过的“常式”的打破,专职监官得“风闻言事”之权,可谓如虎添翼。
在南朝的弹章中,以“风闻”起首的较前大为增多。
如宋中丞刘禹(王字旁)“弹王僧达‘荫籍高华,人口冗末’,朝士莫不畏其笔端”。
不凭具体过失,只要一通评论就构成了威胁。
如此,弹奏兴盛一时,弹事之文竟成风行之文体。
另外,本文还对南北朝监察机构、组织方式、活动原则;以及监察官员的品秩,职责和活动方式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3)纲常伦理对法律的影响。
邓奕琦先生的《西晋南朝“孝先于忠”伦理观及其对司法的影响》,两晋南朝社会形成的“孝先于忠”的伦理观,对社会思想意识及生活都有重要影响,这种影响也直接体现在司法活动中,形成了这一时期社会法律生活的基本特点,并最终影响了后世法律的走向。
“孝先于忠”表现在国家对于家族伦理犯罪的特别关注,而不苛求“忠君”之节。
北魏人曾讥讽南朝是“不君不臣,江南常弊”(《魏书.源怀传》)。
清人赵翼亦称:“江左高门大族,雍容令仆,裙屐相高,与时推迁,自保家世,朝市革易,而我之门第如故”(《廿十二史札记.江左世族无功臣条》)。
《南史.刘献(王字旁)传》记载宋齐交替后,齐高帝刘献问政,献“答曰:政在孝经,宋氏所以亡,陛下所以得之是也”。
齐高帝闻其言而咨嗟曰:“儒者之言,可宝万世。
”说明“孝”的作用亦为最高统治者所认可。
在两晋南朝,不孝之罪骇人听闻,法律对违反家族伦理的行为处罚甚厉,乡闾清议对此也监督亟严。
如上所论,这一时期的“清议”具有法律的权威,对个体的社会行为有极重要的指导和匡正作用。
两晋南朝史料中记载有许多遭清议而跌宕仕途者的例子。
如《世说新语》记载:阮简在父丧中行为不谨,遭清议“废顿几三十年”。
《晋书.陈寿传》载:陈寿居父丧患疾,使婢女制丸药;又未归母丧于蜀土故乡。
两遭清议,蹭蹬终身。
《宋书.范晔传》载:范晔未及时奔赴嫡母之疾,奔丧时又携妾自随,被中丞劾奏。
《晋书.卞壶传》载:王式为继母服丧不当,御史中丞奏“式赴乡邑清议,废弃终身。
”《宋书.谢方明传》载:谢惠连居父忧作诗,“被徙废塞,不豫荣伍。
”此类实例比比皆是。
本文中,作者还对两晋南朝对于不孝罪加重量刑,以及为孝可以屈忠屈法的情况进行了论述。
并将“孝先于忠”的伦理观之形成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实际上,造成这种状况的历史原因主要有:首先大力鼓吹以孝为中心的名教是为去除曹魏政治的影响;其次,厉督行孝是为掩盖篡权失忠;最后,强化孝道是门阀世族维持门第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