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开发区内的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土地以及其他国有土地上,因规划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因长江大桥建设、高速公路建设等项目进行拆迁,江苏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开发区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的需要•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开发区管委会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搬迁期限不得超出规定的拆迁期限。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开发区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管理监督。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开发区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对拆迁项目进行评估提供概算;(二)拆迁人向开发区管委会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三)开发区管委会发布拆迁公告;(四)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六)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并实施房屋拆除。
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拆迁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红线图;(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拆迁实施步骤、安全防护、环保措施、各项补偿补助费用预算、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拆迁的方式与时限、拆迁及评估委托合同等;(六)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足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证明。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发布单位:南通市人民政府文号:通政发[2003]37号发布日期:2003年04月08日生效日期:2003年01月01日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章 拆迁评估 第五章 企业拆迁的其他规定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八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开发区内的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土地以及其他国有土地上,因规划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因长江大桥建设、高速公路建设等项目进行拆迁,江苏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开发区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的需要,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开发区管委会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搬迁期限不得超出规定的拆迁期限。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开发区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管理监督。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开发区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对拆迁项目进行评估提供概算; (二)拆迁人向开发区管委会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开发区管委会发布拆迁公告; (四)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并实施房屋拆除。
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决定-通政规〔2017〕4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决定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决定通政规〔2017〕4号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4号),市政府决定对《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通政规〔2014〕3号)作如下修改:一、在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按规定享受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不重复享受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养老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等社会保障待遇。
二、原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将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青苗补偿费在费用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给其所有者。
三、删除第五章保障政策衔接原第二十五条至原三十二条的内容。
四、原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内容修改为: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管委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二)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虚假凭证的;(三)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2.08
•【字号】通政发[2010]17号
•【施行日期】2010.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通政发〔201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强制度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对1983年至2007年底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1件(目录附后),现予公布;未列入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予以废止。
附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二月八日附件:。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3•【字号】通政发[2011]71号•【施行日期】2011.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通政发〔2011〕71号)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崇川区、港闸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政府负责市区范围内(不含通州区)投资规模大以及跨区域等建设活动涉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协调推进,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承担由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征收实施单位的管理,组织对征收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监督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政府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承担由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城乡建设、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实施。
南通开发区万顷良田建设工程

2月28日,开发区“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一期村民搬迁工作动员大会在竹行街道召开,这标志着开发区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开发区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于2012年7月31日经省厅批准实施,工程区总面积1018.5957公顷,计划复垦工程区内村庄及建制镇用地272.1027公顷,新增耕地面积258.9827公顷,其中搬迁工作主要集中在竹行街道5个行政村。
整个建设工程分3期建设,项目区一期涉及竹行街道大安村14个村民小组、竹东村6个村民小组,工程区面积253.33公顷,涉及村民817户,建筑面积133438.21平方米,企业、工副业388家,建筑面积38008.3平方米,计划分2个批次于今年6月前完成全部搬迁和土地整理工作。
招标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对竹行街道万顷良田第一期第一批动迁项目确定拆迁实施队伍进行招标。
为确定评估及拆迁实施单位,保障动迁业务质量,确保动迁工作圆满完成,现就招标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拆迁工程概况1 、本项目涉及大安村1-14组、竹东村13-15、22-24组,共计20个村民小组的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含1000平方米以下的非居房屋。
2 、本项目共分9个标段,共需招标确定9个有资质的拆迁实施单位和9个评估机构,9个拆迁实施单位的具体标段抽签确定。
实施时间初定于2013年2底开始实施,具体时间以公告为准。
3 、拆迁实施单位服务费为技术交底的2.4 %,评估单位服务费为技术交底的1.0%。
实施标段范围内房屋全部拆除,并能按规定期限上交资料的,经业主单位审核,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业主代理单位可以预付完成拆迁量的60%的服务费,项目审计结算后结清。
4 、招标人委托区国土房产交易服务中心代理业主事务。
二、投标、评标时间和地点: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1月10日10点前。
投标地点:开发区国土房产交易服务中心101室投标联系人及电话:黄卫忠85923865评标时间:2013年1月11日上午评标地点:区投资服务中心大楼招投标管理中心619室,2013年1月11日上午9:30投标单位的代表参加评标会议、履行抽签等程序,上午公布评标结果。
【房产办法】南通市市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房产办法】南通市市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南通市市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范围(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城镇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合理使用、定期检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规划、公安、城管、文化、教育、安监、南通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房屋安全的要求,并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批。
第六条房屋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国家规划、建设、抗震、消防等有关规定,确保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并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涉及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改造活动,应当在确保房屋原有安全性能基础上提出改造设计方案,依法向有关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从事下列住宅装修及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改造活动,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向市房产管理局申报:(一)拆改房屋墙体、柱、梁、板等主体结构;(二)在承重墙或楼面结构层上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尺寸;(三)降低底层室内标高建造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四)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或者在屋顶上增设构筑物和大型广告设施;(五)对已建成房屋进行加层改造;(六)拆改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南通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南通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目录(一)第一章总则(二)第二章房屋用途分类(三)第三章住宅房屋征收评估(四)第四章非住宅非营业用房征收评估(五)第五章非住宅营业用房征收评估(六)第六章其他征收评估问题处理(七)第七章征收评估报告(八)第八章征收评估工作准则(九)第九章征收评估工作资料存档(十)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房地产估价规范》以及《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原则本细则的制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以切实维护房屋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崇川区、港闸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房地产评估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评估机构的确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征收评估,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及以上的房地产评估资质、并已向社会公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供被征收当事人选择;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投票、或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
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的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评估机构的要求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在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承担同一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应当共同协商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评估机构就估价对象、估价时点、价值内涵、估价依据、估价假设、估价原则、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重要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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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4-08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通政发37号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现将《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在开发区内的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土地以及其他国有土地上,因规划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因长江大桥建设、高速公路建设等项目进行拆迁,江苏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开发区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的需要,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开发区管委会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搬迁期限不得超出规定的拆迁期限。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开发区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管理监督。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开发区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对拆迁项目进行评估提供概算;(二)拆迁人向开发区管委会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三)开发区管委会发布拆迁公告;(四)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六)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并实施房屋拆除。
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拆迁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红线图;(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拆迁实施步骤、安全防护、环保措施、各项补偿补助费用预算、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拆迁的方式与时限、拆迁及评估委托合同等;(六)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足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证明。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开发区管委会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实施单位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张贴并通过本地媒体向社会公布。
实施房屋拆迁施工的时间,应当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实施房屋拆迁的时间,拆迁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第九条开发区管委会、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被拆迁人所属单位、组织和街道、乡镇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房屋、土地权属的资料。
前款所称拆迁实施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提前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实施单位拆迁。
开发区管委会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从事房屋拆迁及拆迁评估业务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拆迁工作。
被拆迁人有权要求从事房屋拆迁及拆迁评估业务的人员出示上岗证。
第十三条拆迁人委托拆迁,在确定被委托的拆迁单位时,可以采用招标方式,也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拆迁人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书面拆迁委托合同。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四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三)租赁房屋;(四)迁入户口。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内容。
拆迁人委托拆迁实施单位拆迁的,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加盖印章,并明确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产权不明或有产权纠纷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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