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青少年犯罪案例

青少年犯罪案例案例一:被惯坏的少年陈某,17岁,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
陈某因怀疑同学张某在背后说自己的坏话,还向老师告“黑状”,便趁张某值日时,拿刀朝张某乱戳,致使张某死亡。
案发后,陈某很后悔,说自己犯罪的原因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从小被父亲母亲宠爱过度。
由于从小被娇宠惯了,陈某一直惟我独尊,无论是在学校里还是在社会上,都吃不得半点亏、受不得半点气,动不动就跟同学吵架打架。
父母还经常教他:谁欺负你了你就和他拼,拼不嬴有我们呢!于是,陈某慢慢在学校里成了出名的打架大王,还与校内外的一些人结成团伙,只要觉得谁不顺眼,就借端生事找他的麻烦,然后狠狠地收拾他一顿。
陈某说:如果从小父母不是这样娇惯溺爱我,我也许就不会有今天的下场。
案例二:不以恶小而为之,养成良好的习惯与品德张某,16 岁,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
张某在上小学的时候,父亲经常从工厂里偷偷往家里拿些东西,还常常把张某叫到工厂,把一些东西悄悄装在他的书包里让他带回家。
慢慢地,受父亲的影响,张某养成了一个坏习惯,经常把别人的东西“拣”回家。
父母总是夸奖他有本事,“顾家”。
上初中以后,张某迷上了网吧,为了有钱进网吧,张某把“拣”到的东西拿去卖,后来又伙同网友去盗窃,把盗窃来的钱拿去上网、大吃大喝、进高档舞厅。
渐渐地,胆子越来越大,仅两年时间,就和同伙作案共二十多次,盗窃过的东西有钱包、手机、自行车和摩托车,价值二万七千多元,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抢劫5元钱沦为抢劫犯“才5块钱就要判刑呀!”当记者向几个中学生谈及下面这个案例时,几乎每个学生都表现出了惊讶,他们都不理解:区区5元钱怎么会触及刑法呢?2004年1月20日凌晨零时许,在银川市某中学上高三的王某某等四人在某网吧碰面,其中马某提出“弄点钱”上网,其余三人表示同意。
四人来到兴庆区丽景街交警二大队附近,将路过此处的郭某从自行车上拉下,对其一顿拳打脚踢,抢得现金5元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四人相继落网。
15个乱真实案例

15个乱真实案例1. 一对夫妻在离婚后,为了争夺抚养权,竟然在法庭上互相指责对方虐待孩子,最后法官发现两人都在说谎,孩子的抚养权被交给了其他亲属。
2. 一名公司员工因为工作压力太大,竟然在办公室里偷偷吸毒,最后被同事发现并报警,导致公司声誉受损,员工被开除。
3. 一名学生为了报复老师的批评,竟然在老师的办公室里放了一只蛇,结果被校方发现并受到严厉处罚。
4. 一对情侣因为感情破裂,竟然在社交媒体上公开对骂,结果引起了大量网友围观,给双方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5. 一名商家为了吸引顾客,竟然在产品包装上做虚假宣传,结果被消费者发现并举报,导致公司被罚款。
6. 一名司机因为违规驾驶,竟然在交通事故后伪造证据,结果被监控录像拍下真相,最终被追究法律责任。
7. 一名公司高管为了获取利益,竟然在合同中加入了虚假条款,结果被对方公司发现并提起诉讼,最终导致公司经济损失。
8. 一名学生为了逃避考试,竟然伪造病情,结果被老师发现并取消考试资格,给自己的学业和声誉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9. 一名政府官员为了谋取私利,竟然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结果被纪检部门调查并开除公职,遭到法律制裁。
10. 一名医生为了赚取手术费,竟然在手术中故意制造并夸大病情,结果被患者家属发现并举报,导致医生执业资格被吊销。
11. 一名餐馆老板为了节省成本,竟然在食材中掺杂劣质食品,结果被食品监管部门查处并关停店铺,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健康风险。
12. 一名律师为了帮助当事人获得利益,竟然在法庭上伪造证据,结果被法官发现并取消律师执业资格,给当事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13. 一名学生为了逃避责任,竟然在校园里破坏公共设施,结果被学校监控录像拍下并受到严厉处罚,给自己的学业和前途蒙上了阴影。
14. 一名商家为了获取利润,竟然在产品质量上偷工减料,结果导致产品质量问题频发,公司声誉受损,最终经营陷入困境。
15. 一名员工为了获取晋升机会,竟然在工作中恶意诋毁同事,结果被公司调查组发现并开除,给自己的职业生涯带来了极大的挫折。
案例

案例1.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按CIF香港条件成交。
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及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
请分析解决此项纠纷应适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应适用于美国法律。
理由:合同与美国关系最密切,因为订约地和履约地都在美国。
2.我国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货物品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出口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竟遭海关扣留罚款,因为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写的是“Cider”字样.分析:(1)作为出口单位理应知道自己所售货物的英文名称。
如来证货名与实际不符,或要求对方改证,或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二者必居其一。
此例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于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报关时造成麻烦。
(2)Cider中文的含义也是苹果酒,也可以是苹果汁。
所以在向海关申报时要注重货物品名必须与单证一致;苹果酒与苹果汁在海关上的监管、税收和统计分类上并不一样。
如有些伊斯兰国家就禁止酒类进口,所以不应用“Apple Wine”。
3.目的:说明为何要恰当选用同一商品的不同名称美国海关规定:轻型卡车的进口关税为2 5%.而轿车关税为2.5%。
英国四轮驱动多用途卡车对美出口时,美国海关裁定其为轻型卡车,应当交纳 2 5%的进口关税。
英国的Landrover汽车公司争辩说:这种价值4万美金的四轮驱动多用途车是英国皇室最嗜好的交通工具,绝不属于卡车。
(轻型卡车一般售价为1.5万美元左右)官司打到美国财政部,结果被重新定义为轿车,按2.5%纳税。
1991年,美国通过一项“豪华品税法”,规定凡售价在3万美元以上的轿车,要纳相当于售价10%的豪华品税。
但卡车不属子豪华品,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
这时英国的landrover 公司又向美国税务局提出,这种多用车应按卡车对待,不纳豪华品税。
因为卡车定义之—是自重6000磅以上,Landrover公司把销往美国的这种多用途车重量都增加到6017磅,成功地避免了10%的豪华品税。
十大经典案例

民事侵权行为法的十大经典案件《民法通则》实施以来,侵权行为法的发展极为迅速。
十几年来,侵权行为法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规定的基础上,大胆探索和实践,不断采用新的理论和各国立法经验,弥补现行立法的不足,推动中国侵权行为法不断发展。
在制定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法编中,回顾十几年来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历程,回想起了那些具有非常重要意义的典型案例,仍然会感到激动和振奋,这是因为侵权行为法理论研究成果在这些司法实践活生生的案例中被应用,因而成功地解决了难以解决的侵权疑难问题,推动了法律的发展。
在这些案例中,闪烁着法官的勇气和法学家的智慧的光辉。
下面记录的,就是这十几年来在侵权行为法发展中最为典型的经典案例。
这些案例都是真实的,只是在记叙案情时作了一些处理,使之更适合读者阅读。
一、“施工造成伤害引发败血症致人死亡”案•1989入选理由:确定工伤事故免责条款无效原则,确立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为侵权责任构成基本依据的案件[案情]某生产服务管理局建筑工程公司第7施工队承包的碱厂除钙塔厂房拆除工程,于1986年10月转包给个体工商户业主张某某组织领导的工人新村青年合作服务站,并签订了承包合同。
1986年11月17日,由服务站经营活动全权代理人、被告张某某之夫徐某某组织、指挥施工,并亲自带领雇用的临时工张某某等人拆除混凝土大梁。
在拆除第1根至第4根大梁时,起吊后梁身出现裂缝;起吊第5根时,梁身中间折裂(塌腰)。
徐某某对此并未引起重视。
当拆除第6根时,梁身从中折断,站在大梁上的徐某某和原告张某某之子张某(均未系安全带)滑落坠地,张某受伤,急送碱厂医院检查,为左下踝关节内侧血肿压痛,活动障碍。
经医院治疗后开具证明:左踝关节挫伤,休息两天。
11月21日,张某因伤口感染化脓住进港口医院,治疗无效,于12月7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结论是:张某系左内踝外伤后,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致脓毒败血症死亡。
后又经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张某系外伤所致脓毒败血症,感染性休克,多脏器衰竭死亡,医院治疗无误,张某的死亡与其他因素无关。
教学案例(7篇)

教学案例(7篇)篇一:教学案例篇一背景:《王二小》是小学生课本中第一篇讲述英雄事迹的文章,全文以小英雄“王二小”为中心,讲述了他怎样将敌人成功地引进八路军的埋伏圈,并将敌人消灭的故事。
教学时怎样抓住故事情节,来反映“王二小”的机智勇敢呢?我在教这一课时,充分利用电教媒体,激发学生的兴趣,启发他们在学习中积极主动思考问题,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
事件:1.音乐引起兴趣一开课,我播放一曲《王二小》,那缓慢而略带悲伤的乐曲,在教室里回荡,孩子们听得聚精会神,有的学生还低下了头,似乎在想着什么。
歌声把学生带入了一个生动的情境中,王二小是谁,他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呢?他是怎样被杀害的呢?引起了学生的兴趣,学生带着满脸的疑问看着老师,急切地等待着老师的解答。
听罢我引入:“王二小是一个小英雄,他怎样被杀害的,同学们想不想知道?”“想!”同学们齐声回答。
这样,通过歌曲把学生引入情境,唤起学生们注意力的指向性,激发学生的兴趣和探索欲。
2.录音感知教材播放课文录音朗读带,要求:一、学生划出不认识的生字;二、数数课文有几自然段;三、课文主要讲了谁,他是干什么的,他做了一件事,后来结果怎么样?(投影幕上提出的总是都注有拼音),这样使学生在听读中,读准字音、熟悉课文内容,准确地把握文中的基本节奏、格调,强化朗诵训练。
要求学生用自己的语言,主动地思考亟待解决的疑问,整个教学过程完全以学生为主体。
3.图画解答疑难按照惯例,学习一篇文章,一般分为三个步骤,解决三个问题:写了什么;怎么写的;为什么这样写。
对一年级学生而言要达到解决第三个问题的层次很难。
王二小小小年纪为什么会在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还不听从敌人的摆布,还会想到对付敌人的办法?这些都归结在王二小的“机智勇敢”上。
在分析理解课语言难点时,我紧紧抓住“智”与“勇”,充分利用投影来突破。
首先分析全文埋下的伏笔,将王二小日常生活情形用投影显示,并配有解说。
第一幅,介绍王二小平时如何利用放牛娃的身份替八路军放哨,每次都是如何化险为夷,死里逃生的。
强奸案例——精选推荐

强奸案例【问题提⽰】合谋实施强奸犯罪案件的量刑起点与单⼈强奸犯罪有何区别?导致犯罪未遂的原因对量刑调节有何影响?强奸实⾏犯与⾮实⾏犯在量刑调节⽅⾯是否应有所差别?同时具有严重暴⼒犯罪累犯与⾃愿认罪两种相向情节时如何调节量刑?帮助他⼈强奸⾃⼰前⼥友在量刑调节时应如何考虑?【要点提⽰】合谋实施强奸犯罪案件的量刑起点,应⾼于单⼈强奸案;阻⽌犯罪既遂的原因⼒⼤⼩和⾏为⼈犯罪意志坚决程度,是把握强奸犯罪案件中未遂情节调节幅度的两⼤关键性标准;强奸共犯的具体⾏为和作⽤不同时,量刑应体现针对性与差别化,⼀般情况下实⾏犯应较之⾮实⾏犯重;同时具有严重暴⼒犯罪累犯与⾃愿认罪两种相向情节时,更应结合⾏为⼈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及悔改可能性等⽅⾯综合评价;帮助他⼈强奸⾃⼰前⼥友,量刑时应酌予体现从严。
【案例索引】⼀审:北京市海淀区⼈民法院刑初字(2010)第316号刑事判决(2010年3⽉3⽇)。
⼆审: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刑终字(2010)第1908号刑事判决(2010年6⽉17⽇)。
【案情】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民检察院。
被告⼈:顾⾦伟。
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民币五千元,2006年2⽉i8⽇刑满释放。
被告⼈:张阳。
⼀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顾⾦伟于2009年6⽉21⽇15时许,伙问被告⼈张阳经预谋,由张阳借故将前⼥友被害⼈卫某某(⼥,19岁)叫⾄本市海淀区志新西路志新宾馆210房某某,并寻机携带被害⼈卫某某的⼿机离开,后由被告⼈顾⾦伟使⽤暴⼒、威胁⼿段,对被害⼈卫某某实施奸淫,因卫某某反抗及正值⽉经期⽽未得逞。
被告⼈顾⾦伟、张阳于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
北京市海淀区⼈民检察院以被告⼈顾⾦伟、张阳的⾏为构成强奸罪,系未遂,向北京市海淀区⼈民法院提起公诉,提请法院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六条第⼀款之规定,对被告⼈顾⾦伟、张阳依法惩处。
被告⼈顾⾦伟、张阳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提出异议。
案例——精选推荐

案例案例:案例1:甲欲杀⼄,从某蛋糕店购买⼀个草莓蛋糕,注⼊毒液到下层部位,送给⼄。
⼄刚吃完上层草莓,便呕吐不⽌。
查明草莓已发霉,⼄中毒,因⼄是过敏体质,引起过敏休克死亡。
甲构成杀⼈既遂?未遂?蛋糕店⽼板是否构成过失致⼈死亡?案例2:德国案例,甲绑架了⼄(11岁),甲被捕,让告知⼄被藏匿地点,甲拒告知,及⾄第三天,警⽅由于担⼼⼄会饿死,请来医⽣见证,对甲刑讯逼供,致重伤,甲忍受不了,终于说出地点。
警⽅寻⾄,发现⼄已死,系甲绑架后随即勒死。
警察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故意伤害罪?还是属于正当防卫,假想防卫?案例3:某地,甲的妻⼦⼄在医院难产,需紧急剖腹产,但甲拒绝签字,要求继续顺产,此时⼄已昏迷。
鉴于⼄和胎⼉有⽣命危险,医⽣在没有甲签字的情形下,⾃⾏实施剖腹产,母⼄平安。
但甲控告医⽣的剖腹⾏为是⾮法⾏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医⽣有⽆刑法上的理由辩护?若医⽣听从甲,放任死亡,有⽆罪?案例4:某地,孕妇甲在乘坐公交车时,忽要⽣了,请求司机停车开门,司机坚持认为未到下⼀站,按规定不能停车开门。
由于交通拥堵,⾏驶缓慢,及⾄下⼀站时,甲⽺⽔流失过多,胎⼉窒息,在送往医院途中窒息死亡。
司机是否构成犯罪?何罪?其辩护理由是遵守交通规定,没有错。
如何看待?案例5:某地,甲的妻⼦⼄重病,因长期治疗导致家庭困顿。
甲⽆奈便使⽤⾃⼰的社保卡为妻⼦买药治病,累计价值⼀万元药品。
甲是否构成诈骗罪?⽆罪说的⼀个理由是,所涉社保基⾦是夫妻共同财产。
对此该如何评价?若有罪,有⽆可辩护的减轻处罚理由?案例6:圣蛋这天,⼩芳要与狗蛋分⼿,转⾝要离去,狗蛋拿出⼑,谈条件:你若不⾛,我不动⼿,若⾛,就动⼿杀了你!⼩芳看狗蛋⽬露凶光,怕其真动⼿,便⼜扑向怀⾥:⼩样,把⼑收起来。
狗蛋便收起⼑。
狗蛋构成故意杀⼈罪的:犯意表⽰?预备阶段的中⽌?实⾏阶段的中⽌?还是犯罪预备或未遂?案例7:⼩芳欲杀狗蛋,计划先⽤安眠药吃昏狗蛋,然后⽤绳勒死。
狗蛋昏了后,⼩芳准备勒时,看到狗蛋睡着的样⼦都那么帅,想起昔⽇时光,⼜放弃,离去。
案例华旗事件

公共关系学案例材料公共关系学案例材料一"华旗"倒旗留下的"?"天津华旗集团公司是以36万元的投资,从几百亩苇泽地上崛起的乡镇企业。
自1991年5月20日投产以来,两年就积累了4000万元资金,发展了6家分公司,果茶年生产量达4.5万吨,销售额1.2亿元,社会上曾有"果茶因华旗而盛"的说法。
正当他们要向2.5亿元目标冲刺的时候,悲剧却降临了。
1992年10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对市场上的果茶进行了抽查。
经检测,"华旗"果茶内在质量各项指标均属上乘,但产品净含量一项不稳定,因而被列为不合格产品。
1993年1月19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华旗"果茶为不合格产品,并于3月9日向华旗发来了去年第四季度抽查不合格的通知。
与此同时,轻工部办的《消费指南》杂志向华旗发来了认定"华旗"为合格产品的广告征订函。
因每年都要收到几千封这样要求掏钱参加活动、广告的信函,所以华旗没有理会。
3月中旬,华旗针对"不合格"的通报开展整改工作,花了几十万元将净含量245毫升的标签全部作废,更换成240毫升的新标签。
4月初,在北京技术监督局的市场随机抽检中,"华旗"各项指标全部合格,被作为优质产品推荐参加了扶优限劣成果展。
4月1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消费指南》杂志等单位再次举办新闻发布会,宣传优质果茶,公布去年第四季度对部分山楂果茶和凝固性乳酸饮料的抽查结果。
这对华旗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会议,但因为须交8000元费用,华旗没有参加。
这样,承办单位在新闻发布会上对华旗的合格产品不予发布,并误导新闻界:"华旗"是不合格产品。
同时,刚出版的《消费指南》第三期也将华旗的合格产品公布为不合格产品。
随后,全国几十家新闻单位对已经整改合格的"华旗"果茶也做了不合格报道,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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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0年6月28日,原告司某所有的营运半挂货车在货场装满三分之一节车厢原木后,其雇佣的司机胡某从驾驶室下来将绳索系在车下的挂钩上,准备捆绑车上的原木时,车上的原木突然脱落,砸在了胡某身上,致使胡某当场死亡。司某的主、挂车均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主车还投保了驾驶人员座位险。其中,主、挂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分别为30万元和5万元人民币,驾驶人员座位险的责任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该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司某。保险期间自2010年2月26日零时起至2011年2月25日24时止。事故发生后,司某向某保险公司报案、索赔。某保险公司以该事故为意外事件,不属于交通事故及司乘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理由,向司某送达了《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无奈之下,司某在向胡某的家属赔偿了28万元人民币后,依法提起了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尽快赔偿自己垫付的28万元人民币。
【分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保险公司应否理赔这一问题,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应理赔,应当判决驳回原告司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该事故是在被保险机动车处于停驶状态下发生的,并非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且事故并非发生于道路之上,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司机胡某是在车下意外死亡的,不属于司乘人员保险责任的赔偿范围;司机胡某是由车上货物脱落致死的,其死亡并非是由被保险机动车碰撞造成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由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司某保险金28万元。理由是,造成司机胡某死亡的这次事故是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司某已向胡某的家属依法进行了赔偿;司机胡某死亡时属于机动车下的第三者,不属于机动车上的司乘人员;司机胡某尽管是由车上货物脱落致死的,但车上货物与车辆是一个有机整体,不能随意割裂开来,胡某的死亡仍应认定为是由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的。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1、本案的意外事件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本案司机胡某是在货场捆绑处于停驶状态下的被保险机动车上装载的原木时,因原木突然脱落致死的。货场虽然属于机动车通行、停放的场所,包括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道路”之中,该条规定的“交通事故”也没有将停驶的机动车排除在外,但司机胡某并非被保险机动车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碰撞致死的,也非被保险机动车在滑行过程中碾压致死的,故致胡某死亡的这起意外事件,不能认为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该案受害人胡某的人身损害,不能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当然,原告司某不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以自己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为保险公司垫付了赔偿金为理由,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2、本案的受害人胡某已从车上的司乘人员转变为车下的第三者。 胡某在发生意外事故死亡时,属于机动车下的受害第三者,不属于机动车上的司乘人员。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区别在于,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件时,人员处于车上还是车下。如果人员处于车上,或者人员正在上、下车当中,则应认定为车上人员;如果人员处于车下,且不存在上、下车现象,则应认定为第三者。司乘人员与第三者不是固定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变。本案的司机胡某已从车上的司机转变为车下的第三者,当然不能按司乘人员责任保险予以理赔,而应当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予以赔偿。
3、营运货车所载的货物与车辆应当认定为一个有机整体。 本案中的司机胡某虽然是由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货物脱落致死的,其死亡并非是由被保险机动车碰撞造成的,但车上所载的货物与被保险机动车是一个有机整体,我们不能机械地将车上货物致人损害排除于被保险的机动车辆之外。如果将车上货物致人损害与被保险机动车辆致人损害割裂开来,这无异于将营运货车的主、挂车的保险责任割裂开来。本案中的被保险车辆为营运货车,既有空车的现象,也有载货的时候。既然有载货的时候,则难免会发生车上货物致人损害的现象。车辆载货时,其危险程度必然会有所增加。这一点,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是应当预见到的,而且也予以认可。况且,被保险机动车拉运的货物是不确定的,投保人不可能、也无法在每次拉运货物的时候,将拉运的货物均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营运货车的货物与车辆紧密联系,难以分割。如果将车上货物致人损害排除于被保险的机动车辆之外,则必然会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保险法》的立法目的,难以保障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本案事故系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 本案保险合同附带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是“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本案事故是否属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此发生争议,并且都各持己见。保险公司认为,该案事故并非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被保险人认为,该案事故是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本案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没有运行,处于停驶状态;处于停驶状态的机动车,不存在使用现象。被保险人的理由是,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机动车处于停驶状态下的使用,如装、卸货物等;另一种是机动车处于运行状态下的使用,如拉运货物等。因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对该条款存在两种不同的解释,故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即应当认定该案的事故是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
5、本案属于保险责任的范畴。 该案的保险合同没有在特别约定栏目中将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排除在外,其附带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也没有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致人损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内容。由此可见,该案的保险合同及其附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均没有将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排除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之外,故应认定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属于被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畴。另外,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又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其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该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订立责任保险合同的目的,实际上是由保险人担负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作为雇主的原告司某已依法向受害人胡某的亲属赔偿了28万元人民币,故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35万元这一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司某赔偿保险金28万元人民币。
需要说明的是,投保人签订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减轻或者免除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分散和化解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带来的风险。如果将这次事故排除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外,那么投保人购买保险,分散和化解交通及意外事故风险的目的难以实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这一立法目的也难以实现。
综上所述,本案的这起意外事件,虽然不能认定为是道路交通事故,但属于保险责任的范畴,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赔偿司某保险金28万元。
2222 如何界定交通事故的范围
简要案例 2009年8月5日早晨8时许,王某在杨家湾公交站等乘公交车,正值人流高峰期,当该公交车停至该公交站时,王某欲从后门挤上车,此刻,该车公交司机突然将车后门关上,于是,还未来得及上车的王某右手两手指被车门夹住,随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但右手中指只得进行手术切除。交警大队的处理,交警大队经调查后,对本次事故作出司机张某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但在作出事故认定前,交警大队对本次事故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事故属于“车门事故”,而非交通事故,应由公交公司与王某径行协商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本事故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中交通事故的定义,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律师解析 生活中多数较典型和常见的交通事故其显著特征有二:一是,车辆在行驶当中发的事故;二是,车辆与另一方发生了擦撞。但是,本案与生活中常见的交通事故的特征有两个明显的不同点:其一,车辆处于停止状态,其二,王某受伤并非车辆擦碰所致。对于交通事故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并且该规定对“道路”、“车辆”给了明确的定义。根据该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发现,构成交通事故的事件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事故可归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第一,事故的发生必须与“运行中”的“车辆”存在某种关联,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对于“机动车”,是指靠动力装置驱动用于在道路上行驶的轮式车,对于非轮式车,如挖掘机(属履带式车辆)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机动车;对于设计的非用于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也不属于该法规定的机动车,如火车,由于其不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上行驶,因此,不属于该法规定的机动车,其发生的事故由铁路管理机构调查组进行处理。对于“非机动车”,是指上路行驶的人力或畜力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符合国家限定范围的靠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如最高时速不超过20km每小时,空车质量不超过40kg的机动轮椅车、电动车。 第二,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对于非公共通行场所中的道路,如,工厂内专门用于厂区内部车辆、行人通行的道路,不属于本法所规定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