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检察工作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与改革路径

大 差 别 , 且 在人 力 、 力 和信 息 资源 上 也 存 在 很 大 悬 而 财 殊 。 种差 异 不 仅 往 往 迫使 受 害者 不 敢 起诉 。 寻求 民 这 即 事司法救济 , 而且 即使 提 起 了诉 讼 , 会 因双 方 掌 握 社 也 会 资 源 的 实 际差 距 , 致 要 么撤 诉 和解 , 么 败 诉 。这 导 要 种侵 权 行 为 ,需 要 一 个 强 势 的 国家 机 构 从 维 护 社 会 公 益 角 度 站 出来 ,通 过 民事 司法 程 序 救 济 广 大 民众 的利
一
、
我 国 民事 检 察 监 督 制度 的 缺 陷
第四 , 消极 性 。 是 由 于法 律 对 人 民 检察 院行 使 民 正 事 检 察 监督 权 未作 出详 尽 的规 定 ,导 致 了检 察 监 督 内 容 范 围 的模 糊 , 察 官往 往 出现 两 种 情 况 , 种 是 怠 于 检 一 行 使 职 权 。 在 怕 监 督 、 监 督 的 情 绪 ; 是 行 使 职 权 存 难 二 容 易 受 到 阻 碍 , 检 察 监 督 权 能无 法 得 以发 挥 。 使 另 外 .检察 监 督 队伍 的素 质 尚不 能 适 应 民事 审 判 监 督 的 需要 。对 民事 审判 活 动 的监 督 缺 乏 必 要 的 专业
益。
受 检 察 机 关 的 监 督 , 立 案 受 理 、 别 程 序 、 产 程 序 如 特 破 等 环 节 ; 别 程 序 完全 不受 检 察 机 关 的监 督 , 主 要 是 个 这 指 执行 程 序 。
华 东政 法 大 学硕 士 研 究 生 [0 6 0 212]
2 0 年第 5期 / 09 总第 8 3期
权 稳 定造 成 极 其严 重 的影 响 。
略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完善

致
国家干 预 。 国的公 益诉讼 , 美 涉及 民事 和行 政领域 , 总体
情况 是检 察机关 均积 极地 发挥 其作 用 . 以提起 民事 诉 可
讼 。这 就 反映 出我 国 民事 、 政诉 讼 制度 上 的缺 陷—— 行
我 国 民事诉 讼法 第 1 4条 、 政诉 讼 法第 1 行 O条规 定 检 察机 关 有 权对 民事 审 判 活动 和 行政 诉 讼 活 动实 行 法 律监 督 。该 规定 在范 围上还 是 比较 宽泛 的 , 依据该 规定 , 检 察机 关 应 当有 权 对 人 民法 院 审 理 民 事案 件 的全 部 诉
维普资讯
. 】
检 躲撵 恐前沿 薯
略 论 民 事 行 政 检 察 监 督 制 度 的
立 i 状 与 完 善 去现
贾一锋 姜廷 松 ” 徐 蕾
内容 摘 要 : 民事行 政 检察监 督 制度 ( 以下 简称 民行检 察监 督制 度 ) 指时 民事 审判 活动和行 政 诉讼 活动 实行监督 是
人在 无法 自行 取证 的情况 下请求 法 院 调查 取证 的 权利 ,
误用 或滥 用审 判权 的现 象仍 然存 在 。 事人 任意 行使 处 当
分权 损害 国家或他 人合 法权益 的情 形 时有发生 。作 为国 家专 门的法律 监督 机关 . 检察 机 关在 民事行 政诉 讼 中只 能对 法 院生 效 的错 误 裁判 进行 评 价 , 对其 他方 面 均无 而
讼过 程进 行监督 。而 在分则 中则对 检察 机关 的监督权 又
对社会 公 共利益保 护不 力 。 2监 督方式 过 于单 一 。依据 现行 民事 诉讼 法与行 政 . 诉讼 法 的规定 , 检察 院对法 院 的民事 审 判 和行 政诉讼 的 监督 只有抗 诉一 种方式 。如果采 用抗 诉 以外 的监督 方式
我国行政检察监督的缺陷与完善措施

我国行政检察监督的缺陷与完善措施从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行政诉讼的特点来考察,行政检察监督应包括检察机关对特定违法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活动两方面实施的监督。
我国目前的行政检察监督仅限于对己生效的行政裁判提起抗诉,这种事后监督的方式,使得大量的违法行政行为以及诉讼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而有效的制止,严重影响了法律监督权和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
因此,迫切需要对现行的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加以发展和完善,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体系对行政诉讼的推动作用,建设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行政检察监督概述行政检察监督,也简称行政检察,它既是行政诉讼法学的概念,也是检察学的概念。
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它是一个历史的、阶级的概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关于检察机关的性质规定可以看出:第一,检察和监督是一致的,检察也就是监督,监督也就是检察;第二,监督的概念又大于检察的概念,检察是一种特殊性质的监督,即法律监督,而不是一般行政性质的监督。
广义的行政检察监督指中国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对法院的行政诉讼活动实行监督,及对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实施法律监督的法律制度,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中的一项重要职权。
狭义的行政检察监督指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监督。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是该制度的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这是该制度的具体法律依据。
中国现行行政检察监督制度是仅包括了狭义检察监督的部分内容,即对生效裁判的抗诉检察监督。
笔者认为,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必须结合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行政诉讼的特点完整把握,应该包括对整个行政诉讼活动和特定的违法行政行为的全面监督。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一)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十多年的实践证明,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收到了实际的效果,发挥了诉讼法律监督的作用。
同时,现行民事检察工作在立法和实际操作中的存在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有待于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
现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现行民事检察制度的局限性和立法上如何进一步完善作一些肤浅的探讨。
一、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在立法上的局限性1、现行立法的总则和分则的规定相互矛盾。
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的规定,总则和分则不相一致。
总则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规定的范围十分宽泛。
但是,在分则中,只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
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又十分狭窄。
在这样前后矛盾的法律规定面前,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进退两难。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违法行为都可以进行监督,但由于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任何一个法院都可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理由,拒绝检察机关对抗诉以外任何形式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仅仅按照分则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放弃对民事审判活动的全面监督,有悖于总则规定的精神;然而,按照总则的规定实施全面监督,则没有分则的法律依据。
2、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过于狭窄。
抗诉,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权力。
包括上诉程序的抗诉权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
完整的抗诉权是将法院全部的判决、裁定、调解都置于监督之下,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裁定、调解和二审判决、裁定、调解都可以抗诉,而不论其是否生效。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权,并不是完整的抗诉权,而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
按照这样的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二审判决、裁定和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凡是没有生效的判决、裁定,检察机关无权抗诉。
这就是所谓的“事后监督”。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能是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近年来,经过全国各级民事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积极探索,努力工作,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通过我们对案件的抗诉工作,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中已树立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权威,得到了各界人士的认可。
但在民行检察工作的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几点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当前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制度存在不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飞速发展的今天,大量的诉讼案件是民事行政诉讼,因此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尤其重要。
但是,我国目前现有的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有的地方存在一些缺陷,民事行政监督的内容不全面,范围过窄。
如:《民诉法》第14条和《行诉法》第10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问题。
但这一规定把监督权仅限于审判活动,因而严重的制约了民行检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2.民事抗诉案件环节多,审查期限长。
申诉人从申诉开始到检察机关的提出抗诉,再到法院审结,一系列期限过长,致使申诉人不愿到检察院申诉。
现行民诉法没有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使一起申诉案件至少需要经过两级院办理,程序复杂,且不影响执行,有时需要数月方能启动再审程序,使申诉人失去耐心和信心。
而法院的再审程序则相对快捷,能使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处理完结。
因此,申诉人宁愿向法院上诉或申请再审,也不愿到检察机关申诉。
3.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监督手段比较单一。
民事诉讼大多面向普通群众,涉及面广,通过对诉讼过程进行监督,在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也十分明显,监督手段比较单一,对诉讼过程中的某些环节监督乏力,直接影响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4.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没有保障,实际操作举步维艰。
《民诉法》、《行诉法》都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中应该享有哪些具体权利及依照何种程序行事这些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在审级、调卷、再审出庭、审理期限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上产生争议,以至于监督权的形式、权限完全取决于有关法院的认可程度,导致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举步维艰二、搞好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措施1.完善立法,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为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关于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缺陷及完善的几点思考

CATALOGUE 目录•引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概述•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缺陷•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几点思考•结论与展望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目的和方法含义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保障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含义监督方式多样监督效果具有强制性监督范围广保障司法公正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强调司法公开原则,通过公开监督方式,提高司法透明度,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认可。
促进司法公开强化法律监督立法缺陷030201运行缺陷缺乏独立性民事检察监督机关在组织架构和人事任免上缺乏独立性,容易受到其他机关的影响和干扰。
监督力度不足由于种种原因,民事检察监督机关在行使监督权时往往力度不够,导致监督效果不佳。
监督效果缺乏保障目前对于民事检察监督效果的评估和保障机制不够完善,难以保证监督效果的实现。
监督缺陷1加强立法工作23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民事检察监督的法律法规,明确监督范围、程序、权利义务等,为民事检察监督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完善民事检察监督的法律法规制定民事检察监督的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对监督方式、标准、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和透明度。
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法律监督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形成监督合力。
建立法律监督协作机制03完善决定执行和监督机制优化运行机制01建立健全线索发现机制02优化审查程序和效率加强抗诉和纠正违法通知职能强化监督职能拓展监督范围和领域创新监督方式和方法制度设计不完善司法实践中落实不到位缺乏有效的救济机制研究结论研究展望。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旨在保护公民个人及公司、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研究。
首先,民事检察机关的调查力度需要加强,确保对案件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当前,一些民事检察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往往只是对案件表面的问题进行处理,深层次问题得不到深入检查。
同时,在民事检察机关的调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证据的保护,杜绝滥用权力和滥用证据的现象。
其次,民事检察机关在检察过程中需要更加注重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
现阶段,许多民事案件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作,需要在保障情况下对案件进行依法处理。
因此,民事检察机关需要通过与其他机构合作,共同解决当下的问题。
第三,民事检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更加严格执行程序规定,遵循法律和程序的规定。
在实际检察中,一些检察机关对程序规定的宽容和追求效率的心态,会导致程序的瑕疵和不合法的行为。
因此,在民事检察机关工作中,需要建立标准的工作流程,并加强工作监管,确保程序的合法性。
最后,民事检察机关需要在技术上实现智能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当前,许多民事检察机关的管理方式仍然停留在传统工作方式上,例如人工处理案件等。
因此,建议民事检察机关应该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引入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降低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总之,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研究,从调查力度、多部门合作、程序规定等多方面加强工作,使其真正为公民和社会服务,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进一步完善和研究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需要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民事检察机关的专业化建设民事检察机关是保护公民和企业权益的专业机构,其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非常关键。
因此,应该加强对民事检察机关的专业培训和职业规范化管理,提高其办案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其独立行使检察权,并促进其协调配合工作。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监督和调查的制度。
然而,当前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研究和完善。
首先,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不足之处。
目前,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权力,但具体的监督程序和方式并不明确。
这导致了检察机关在实施监督时,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导和规范,容易出现监督权力的滥用或者不合理的限制,影响了监督的效果和公正性。
其次,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由于我国司法资源有限,检察机关在执行监督职责时,面临着资源短缺和工作负荷大的困境。
这导致了监督工作的质量参差不齐,有些案件甚至未能及时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
因此,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的投入,提高其力量和能力,以确保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三,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强化司法公正方面还有待加强。
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的因素,如弱势当事人的地位较低、裁判员的不专业等。
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注重对这些问题的发现和纠正,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性。
此外,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还需要更多的参与和合作。
在现实中,检察机关不可能对所有民事案件进行监督,因此,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落实公正和合法原则。
例如,可以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推进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督的效果。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研究。
首先,应当进一步明确民事检察监督的程序和方式。
在立法上,可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监督的对象、程序和权限等,确保检察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监督工作。
其次,要加大对检察机关的投入,提高其监督的能力和效果。
可以通过增加人员配置、加大培训力度等方式,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能力和质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申诉人是一家企业 , 对方当事人是个体经 营者 , 察机关抗诉法院再审后作 出了有 检
各方面因素 的影响 , 民行检 察 检察工作的薄弱环节 , 现有法 己 行法律监督工作的开 展。
( ) 督 方 式滞 后 二 监
但在检察机关审查期 《 事诉讼 法》 15条 和《 政诉 利于申诉人的判决 , 民 第 8 行
特别是在抗诉成为普 行 , 当 事人 的合 法 权 益 造成 损 害 而 无 法 给 民事检; 督制度对于保证法 诉提高了诉讼成本 , 挽 回。如我院办理的一起 民事申诉 案件 , 施, 维护 法制的统一和 尊严 , 遍现象时 , 便会严重损害诉讼经济原则和
正 , 实 起 到 了 积 极 的作 用 。 审 判 权 威 。 I 确 l l
行政诉讼法第 1 0条规 定 : 程序上有多么严重的错误 , 检察机关只 能 \ 、 民检察院 依照法律 规定对 民 体 的监督方式 。
政诉讼进行 的法律监督 , 主要 “ 人民检察院有 权对 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 等判决 、 裁定生效 后才能进行监督 , 司 在 持人 民法院的正确判决、 裁定 ; 督。 在第 6 条规定 了具体的监督程 序。 法实践中 ,检察机关不能介入审理过程 , 4 一 C C r C 1 r _ ( l { C P ; ; Ci
事后 监 督 ” 的 ∈ 的检 察机关 ,对维护 司法公 察院 有 权 对 民 事审 判 活动 实 行 法 律监 关 的 民 行法 律 监 督 是 一 种 “ 平正义 , 负有法定责任 。 民事行 督。” 并在第 15条至第 1 8 8 8 条规定了具 监督方式 ,就是不论这个案件在实体上、
予以执行 。而检察 宅 正 执 法 。 其 中 , 确 有 错 误 行监督 的方式只有一种 , 是抗诉 , 公 对 就 这是 则 按照当事人的要求 ,
却无权要求法 f 、 _ I 裁定 提出抗诉 , 民事行 现行 民事行政诉讼检 察监督制度 唯一的 机关在审查申诉人案件时 , 决 是 这样往往会因错误裁判的执 乍 的一 个重要任务 。从实 际运 法定监督 方式 。检 察机关的 民事 行政抗 院停止执行。
讼法》 6 第 4条规定 , 人民检察院监督人 民 间 ,该单位被执行财物 已被挥霍一空 , 导
墨 5 司法管 ;; ; n 吾 ; 学院学报 in^ ;i ) 辽宁公安 理干部
致法院再审判决成 为一纸空文 ,无法执 级别上作了严格 限制 ,与作出生效裁判 理提供意见 、对审理案 件过 程中 出现的
的已生效的判决 、 裁定提出抗 判人 员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 中
{
( 监督 手段单一 一)
对审判活动监督无法实现 , 影响了监督的
在这些条文 中 ,规 定人民检察院 对 法律效果。 另一方面 , 法院宣判后 , 胜诉 方
法院 行为 ; 做好 法制宣传工作 , 确 人民法院 的民事审判 活动和行政诉讼 实 往往拿着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张刚(9 9 ) 男( 16 一 , 汉族 )辽 宁铁岭人 , 阳市文 圣区人 民检察 院纪检组长 , , 辽 主要从事刑法学研 究。
现 行 法 律 的缺 陷
土 会实现公 平和正义 ,是我国
司法文 明的根本 目标 , 为法 作
一
、
法院民事行 政案件的对象只 能是已经发
民事诉讼 法第 1 4条规 定 :人 民检 生法律效力 的判 决 、 定 , 说明检察机 “ 裁 这
辽宁公 安 司法管理 干部 学院 学报
张 刚
( 阳市文 圣 区人 民检 察 院 , 宁 辽 辽 辽阳 1 1 0 ) 1 0 0
邑 检 察 工作 的 行 立法缺 陷及 完善 法 p反 元音 臼
全社 会 实现 公 平 和 正 义 , 我 国政 治 文 明 、 是 司法 文 明 的根 本 目标 , 为 法律 监 督 机 关的 检 察 机 关 , 维护 司 法公 正 , 作 对 实现
负有法定责任 。 由于各方面 因素的影 响, 民行检 察监督 目前是检察工作的薄弱环节 , 现有 法律制约 了民行 法律监督工作
行检 察; 立法缺陷 ; 完善
号 : 8 DF 4
码: A .
:0 9 4 6 2 1 0 -7 -0 1 0 —1 1 ( 0 0) 4 3 2
: 01 2 O一07—2 0
六是对于侵害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
直是个老大难 ,一方面原 因是法院的 民 正 。由于法律规 定终 审法院的上级检察 案件 , 于影响社会公益的案件 , 对 以及对
行回转。
( ) 三 监督检察建议或纠正意见。
出抗诉 ,即县区一级的人民检 察院不享
五是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国有资产权
同样 , 县区一级人民法院也不 益的案件 , 现行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 督程序 的 有 抗诉权 ,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 、 行 抗诉程序是不具体的 ,尤其是缺少具有 应审理抗诉案件。但在 司法实践 中, 上级 政诉讼案件 ,应当于受案后三日内向检 可操作性的程序规 范。 民事诉讼法中 , 法院常以裁定或函的形式指令原作 出生 察机关通报 。 在 检察机关接到法院通知后 ,
期定抗诉程序的分则 四个条文只规定 了 效裁判的人 民法 院再 审,这种上抗下审 应当审查该案件是否属 于检 察机关应当 抗诉条件 、抗诉效果 、抗诉书和抗诉再 的操作方式 ,实际上是将检察院的抗诉 参加诉讼的案件 ,以及是否应当参加诉
审。对于具体的抗诉应该怎样操作 , 法院 是 否 正 确 交 由 了被 监 督 对 象 自 己 来 判 讼 ,于七日内作 出决定后通知原通报法 怎样审理 , 、 检 法如何配合 , 未作明确 断 ,使一些确有错误需要纠正 的案 件因 院 。 都 规定 , 实践中无法操作。如调卷问题一 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而不 能及时得 到纠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