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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经济法讲义word版

商法经济法讲义word版

第一章公司法一、概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是标准的企业法律分类。

企业的分类大。

责任角度。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人企业是一类,国企与公司无关(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总结:1一人公司和国独的社团性不体现在投资主体间,体现在管理监督主体中。

但是他俩都没有股东会、人合性。

只有一个人所以没有基于相互之间的信任。

2普伙-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公司。

纯人合-人主资辅-资主人辅-纯资合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必然具备最重要的三独属性:名称权、商业秘密权、营业证、工商局管、法人有设立注销、法人的子母、法人合并分立、恶意收购(强行兼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资金,银行就是血库,法人就是一个人。

1总结:A股东要转移出资所有权;B公司都有最低资本限额;合伙没有这些要求。

2总结:告公司,告法人名义;告个人合伙,告合伙人名义(共同合伙人);告合伙企业,告(企业)名义。

3总结:A股东责任有限,公司责任独立!股东,只有一次出资义务表现在:a股东对公司(外债)不负责;b股东对公司(亏损)不负责;B公司和股东是双重人格,股东是股东,公司是公司,谁也不管谁!因此,公司存在双重征税问题。

公司纳企业所得税,股东纳股东的税(看是个人、还是企业)(二)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转投资及担保的限制。

A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总结:1公司对外投资不能负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是相对的禁止;2公司可以向(普伙 )企业投资,但是(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B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总结:1对外担保,董、股决议;对内担保(可能是抽逃出资),股决议。

2对外担保,章定(董还是股管);对内担保,法定。

3证券公司对内担保,禁止。

广义金融4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一年内超资产总额30 %,也必须股决议。

商法总论部分知识点总结

商法总论部分知识点总结

商法总论部分知识点总结商法总论部分主要包括商法的概念、历史、基本原理、基本特征、法律制度等内容。

商法的研究对象是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其目的是规范商业活动、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发展。

商法与其他法律学科的关系密切,如民法、经济法、公司法、合同法等。

商法的历史可以追溯至古代,商法的发展与商业活动的发展息息相关。

商法的基本原理包括效力原则、合同自由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等。

商法的基本特征包括专门性、灵活性、国际性等。

商法的法律制度包括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法规范等。

商法总论部分还包括商事主体的概念、种类、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内容。

商事主体是进行商业活动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事主体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具有一定的自治权和法律保护权。

商法总论部分还包括商事行为的概念、要件、效力等内容。

商事行为是商事主体依法进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包括买卖、租赁、委托、担保等多种形式。

商事行为的要件包括客体、目的、意思表示和法律后果等。

商事行为具有独立性、自由性和约束性。

商法总论部分还包括商法制度的概念、内容、功能等内容。

商法制度是商法规范和制度的总称,包括商法规范的制定、解释、适用和实施等内容。

商法制度的功能包括规范商业活动、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发展等。

商法总论部分的知识点总结如下:1.商法的概念2.商法的历史3.商法的基本原理4.商法的基本特征5.商法的法律制度6.商事主体7.商事行为8.商法制度商法是一个广泛而复杂的学科,其知识点涉及面较广,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

商法总论部分的知识点总结可以作为学习商法的基础,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商法的基本概念、理论和实务知识,从而更好地应用商法知识解决商业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商法与经济法概论商业合同法与经济法规

商法与经济法概论商业合同法与经济法规
规范商业交易行为
商业合同法通过明确商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规范商业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 发展。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商业合同法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商业 交易中的受害者提供法律救济途径,维护社会公 平正义。
经济法规对商业合同法约束作用
确立商业交易基本原则
经济法规确立了商业交易的基本原则,如自愿、平等、公 平、诚实信用等,对商业合同法的制定和实施起到了重要 的指导作用。
商法与经济法概论商业合 同法与经济法规
• 商法与经济法概述 • 商业合同法核心内容 • 经济法规核心内容 • 商业合同法与经济法规互动关系 • 案例分析:典型案例剖析与解读 • 挑战与前景:商法与经济法发展趋势
探讨
01
商法与经济法概述
商法定义、特点及作用
01
02
03
商法定义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是与民法 并列并互为补充的部门法 。
违约责任
商业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需承担继续 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 约责任。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规定
合同变更
商业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 商一致,对变更内容作出 明确约定。
合同转让
商业合同转让需符合法定 条件,转让方需通知对方 并取得对方同意。
合同终止
商业合同终止包括自然终 止、协议终止和法定终止 三种情形,终止后需进行 清算和结算。
限定商业合同自由原则
经济法规对商业合同的自由原则进行了一定的限制,防止 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规范商业合同内容
经济法规对商业合同的内容进行了规范,要求合同内容必 须合法、明确、具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商法 第一章

商法 第一章

商法的分类
①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
形式意义上: 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 立法原则的国家在民法 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 ”命名的法典
实质意义上: 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过目前尚不 存在形式意义 上的商法,实 质意义上的商 法已经大量存 在。
②狭义与广义上的商法
通常理解的广义含义
通常理解的狭义含义
2.广义的商
广义的“商”,是泛指一切营利性行为。法
学上对“商”的认定。营利性,是指以获取最大利润为 目的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随着近代经济的发展, 人们对商的认识也在逐渐扩大。这种以获取最大利润为 目的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也开始从纯粹的 商品买卖发展到商品的运送(运输业)、商品的保管 (仓储业),甚至拓展到与商品没有直接关系的货币的 存储(银行业)、人身损害赔偿保障(保险业)、有价 证券的买卖以及服务业、印刷业、出版业等。总之,只 要是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的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论是否与商品的买卖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我们都 认为是从事商的行为。可见,商法上的“商”是主体从 事各种营利性行为的总称。
③ 广义商法(国际∪公法) 狭义商法(国内∩私法)
古代商法(中世纪-18世纪) ④ 近代商法(18世纪-20世纪的特征
调整行为的营利性
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公法性
商法
国际性
规范的技术性 和易变性
1.1.3 商法的基本原则
1、 商主体法定原则 2、 交易公平原则 3、 交易效率原则 4、 交易维持原则 5、 交易安全原则
❖5、 交易安全原则
确立交易当事人负有提示的义务 确定交易行为人的严格责任 明确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1.2 商法调整的对象
1.2.1 1.2.2 1.2.3 涵

商法复习资料

商法复习资料

商法复习资料一、引言商法是指规范商业行为的法律,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商业主体的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商法复习是商法学习的重要环节,有助于巩固和加深对商法知识的理解。

本文将提供一份商法的复习资料,帮助读者对商法的重要概念、原则和规则进行系统回顾。

二、商法的基本概念商法是指一国或地区内针对商业活动而设立的法律体系。

它涵盖了商业主体的权益和义务、商业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等方面。

商法的基本概念需要重点关注的包括:1. 商业主体:商业主体是进行商业活动的法律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公司等。

2. 商业活动:商业活动是指为实现利润而进行的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流通和交换活动。

3. 商业合同:商业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约定,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商法对商业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违约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三、商法的原则和规则商法领域有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它们是商法体系的基石。

以下是商法中几个重要的原则和规则:1. 自由原则:商法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即自由竞争、自由交易和自由选择。

2. 诚实信用原则:商业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商业行为是商法所推崇的核心价值观。

3. 等价交换原则:商业交易应当基于平等的价值互换,任何一方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4. 公平竞争规则:商法规定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机制,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5. 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商法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防止商业活动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四、商法的实施和监督商法的实施和监督是保证商业活动合法性和合规性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商法实施和监督的主要方面:1. 商法的适用和解释:商法的适用和解释应当遵循法律的精神和目的,确保商法的正确实施。

2. 商法的执行机关:商法的执行机关可以是政府部门、行政机构或司法机构,负责商法的具体实施和监督。

3. 商业监管和执法:商法对商业活动的监管和执法是保障商业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商法基本知识

商法基本知识

商法基本知识商法是指调整商业交易和商业行为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了解商法基本知识对于从事商业活动或与商业交易有关的个人和企业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商法的基本概念和要点,以帮助读者对商法有更全面的了解。

一、商法的定义商法是调整商业交易和商业行为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国际贸易法以及与商业交易和商业行为相关的其他法律规定。

商法旨在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1.自由原则:商法强调市场经济的自由性,主张市场主体在商业交易中的自由选择和自由行为。

自由原则要求各方在商业交易中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不存在强迫、欺诈或恶意干涉。

2.公平竞争原则:商法倡导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包括虚假宣传、价格垄断、串通投标等行为。

公平竞争原则旨在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公正和健康发展。

3.信用原则:商法强调商业交易中的诚实守信和信用的重要性。

市场经济离不开商业信用,信用是商业交易的基础。

商法规定了商业主体的信用责任和违约责任,以维护商业信用的稳定和可靠性。

4.保护原则:商法以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商法规定了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强调对弱势方的保护,严禁侵害他人的商业利益。

保护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商业活动的主动干预和调整。

三、商法的主要内容1.合同法:合同是商业交易的基础,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终止等相关规定,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商业交易中的各种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都受到合同法的调整和约束。

2.公司法:公司是商业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建、经营和管理等基本规则。

公司法保护了股东、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公司在公平竞争和合法经营的基础上发展壮大。

3.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是商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法保护了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法保护了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

商法知识点整理(二)2024

商法知识点整理(二)2024

商法知识点整理(二)引言概述:商法是法律系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涉及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

了解商法知识,不仅可以帮助企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还能提高商业活动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本文将针对商法知识进行整理,主要分为五个大点进行阐述,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商标权、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

正文:一、合同法1.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2.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3.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4. 合同违约责任与补救措施5.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二、公司法1. 公司的设立和组织形式2. 公司的股东权益和责任3. 公司的治理结构与决策机制4. 公司的股权转让和合并重组5.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程序三、商标权1. 商标的定义和保护范围2. 商标的注册和权属确认3. 商标使用、转让和许可4. 商标侵权的认定和处罚5. 商标争议解决和行政复议途径四、著作权1. 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2. 著作权的创作和保护3. 著作权的使用和转让4.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和维权途径5. 著作权合作与合作权益分配五、不正当竞争1. 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和类型2.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3. 不正当竞争侵权的认定和维权途径4. 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与赔偿5. 不正当竞争的行政处罚和司法救济总结:通过本文对商法知识点的整理,在合同法、公司法、商标权、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等方面,提供了基础的知识框架和实践指导。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要求,依法合规开展商业活动,保护自身权益,同时建立健全的合同、公司治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提高商业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商法学生常用法律手册2024

商法学生常用法律手册2024

商法学生常用法律手册2024商法学生常用法律手册2024第一部分:商法基础知识商法基础知识涉及了商法的基本原则、法律规定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要求。

其中包括商业合同的要素、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

这部分的内容对学习商法的学生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它为他们理解商法原则和商业活动提供了依据。

第二部分:商业主体法律规定商业主体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了商业企业的设立、管理、股权转让等方面的内容。

此部分的重点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法等。

商业主体是商法学生学习和实践的核心,因此了解这些法律规定对他们的学习和未来从业十分重要。

第三部分:经济法律规定经济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劳动法和国际贸易法等方面的内容。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在商法学生学习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了解这些法律规定对他们在经济环境中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操作技能都有很大的帮助。

第四部分:金融法律规定金融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了金融机构的设立、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和金融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当前金融市场的发展迅速,金融法的学习对商法学生来说至关重要。

他们需要了解金融行业的法律要求,以便更好地进行金融活动的操作。

第五部分:商事争议解决商事争议解决主要包括了商事仲裁和商事诉讼两种解决方式的内容。

商法学生需要学习如何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并了解相关的程序和规则。

此部分内容对商法学生未来从事法律实践非常重要,因为商业环境中的各种纠纷无法避免。

总结起来,2024版商法学生常用法律手册是商法学生学习和实践的必备参考书。

它详细介绍了商法的基础知识、商业主体法律规定、经济法律规定、金融法律规定和商事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阅读和理解这本手册的内容有助于商法学生掌握商法知识和法律操作技能,为他们的学习和未来职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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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group work1、评分标准及要求(1)要求:《商法group work》小组作业题目中包括案例分析及论述题,请每个小组抽签获得1题,根据题目要求准备5-10分钟的演讲内容,在课堂中展示。

小组组成:每个小组同学组成采取自由组合的方式。

题目选取:小组组长抽签获得。

成绩评定:占总评成绩15%(即100*15%=15分),其中5分为内容分(主要考察答案的正确性与完整性),10分为演讲分(10分中5分为课件及其他多媒体表现形式的制作分,5分为演讲表达的语言、神态分)。

准备过程:演讲前一周(或更早)提交题目答案内容进行审核(评定5分内容分),第二周进行上台演讲(评定10分演讲分)。

(2)内容: 答案正确全面、独特新颖。

(3)表达: 清晰流畅、神态自然、是否借助其他图文多媒体形式。

2、题目(1)公司法案例分析甲、乙两人于2004年初签订协议共同投资设立A化工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

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1)公司注册资本1 000万元,其中,甲以实物(主要是机器设备)作价700万元出资;乙以现金300万元出资;(2)由甲负责公司的设立和筹办事务;(3)公司成立后,由甲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次年3月,甲以A公司的名义与某化工容器制造厂订立买卖合同。

约定:(1)化工容器制造厂向A公司出售A公司生产线上所需要的特种反应炉两套,共计500万元;(2)2005年9月30日前交货;(3)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期30%的货款150万元于8月31日前支付,货物验收时支付50%,剩余20%最迟于2006年2月1日前付清。

2005年6月,甲向有关部门递交了A公司的设立报批申请,8月25日,甲以A公司名义支付了首付款。

9月,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

之后,甲即以A公司名义与化工容器制造厂进行了反应炉的验收并支付了合同规定的款项。

截止2006年4月1日,总计付款400万元,尚欠100万元未付,由甲以A公司名义出具了欠条,但欠条上只有甲的个人签名,未盖公章。

2006年5月,甲在车祸中丧生。

化工容器制造厂向A公司索要余款。

A公司拒绝支付。

理由是:(1)合同虽然是以A公司名义订立,但当时A公司并未成立,实际上是甲的个人所为;(2)甲后来出具的欠条未盖公章,只能视为是个人行为;(3)根据投资协议、验资证明和公司章程,特种反应炉子包含在甲个人出资的机器设备中,其所欠的债务应由甲个人承担。

由于双方对此有较大分歧,化工容器制造厂遂以A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甲以A公司名义所订合同对A公司是否有约束力?为什么?(要求: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问题,并说明理由)(2)公司法案例分析2006年新年伊始,中国第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温州成立。

1月1日是新《公司法》实施第一天,恰逢元旦假期,但温州市工商局工作人员放弃休息,特事特办。

上午9时许,王毅诚拿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申报材料来到办事窗口申请。

温州市工商局为他开通了绿色通道,一个多小时后,王毅诚领到了“温州市温信电脑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303002007781。

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明了公司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

据王毅诚称,以前曾经与人合伙成立过一家电脑租赁公司,后因合伙人之间出现矛盾而散伙,一人公司在名声上比个体经营户好听,在经营上也更加灵活。

温州市工商局注册处处长张大兴表示,新《公司法》为“一人公司”敞开了大门。

像温州目前经济生活中,类似“一人公司”其实并不少见。

比如,那些主要股东占有股权95%以上,其他小股东股份寥寥;夫妻公司、父子公司的现象;以及一些法律纠纷中披露出来的“名义股东”,等等。

现在,这些地下“一人公司”通过更改注册等方式,就可以正大光明地进行规范操作了。

本案为中国第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案,请根据2006年《公司法》中有关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例,分析一人公司的基本特点以及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之间的区别。

(3)公司法案例分析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2002年3月1日至5月1日,两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五千万元后,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但是,青花股份公司发起人在按期募足资金后,拖延至2002年6月5日仍未发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通知,十家认股人要求股份公司发起人按所认购的股金加算银行利息予以返还,青花股份公司发起人认为公司按期募足了股份,目前正在积极筹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认股人的要求不仅有违股金不可抽回的法律规定,而且这一行为将直接导致公司因未按期募足资金而不能成立,致发起人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不同意认股人的要求。

双方几经协商未达成一致,诉至人民法院。

经审理,人民法院判决青花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按认股人所缴股款加算银行利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一次性退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请根据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责任。

(4)公司法案例分析2000年3月17日,刘某、王某等六人发起设立了海安公司,注册资本为108万元,但上述注册资本全部借用资金,在公司注册完毕的次日即被归还。

2000年3月31日,海安公司又和另一个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南通公司,注册资本51万元,海安公司出资50万元,但海安公司仍是以借款50万元出资,在用于南通公司验资后即将50万元抽出归还。

后因南通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其债权人诸某等人遂将刘某、王某等海安公司的六股东告上法庭,要求六人承担偿还责任。

经法院判决,由六股东对南通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请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法院判决的依据及其理由。

(5)公司法案例分析1995年,娃哈哈集团为了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与香港百富勤、法国达能公司洽谈合资意向。

根据当事方关于出资部分的约定,娃哈哈集团的出资中包括“娃哈哈”商标出资,1996年12月,娃哈哈集团与达能集团的代表签署了《“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

因娃哈哈商标的价值过高,双方约定该商标作价1亿元,其中5000万元作为中方注资,另外5000万元由合资公司支付,商标权转移到合资公司名下。

另外,协议还约定,娃哈哈集团除了可以在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娃哈哈字样外,不得在产品中使用娃哈哈商标;不得转让商标权利于任何第三方,亦不得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该商标;中方要使用娃哈哈商标,必须经过合资公司董事会通过。

但是,转让娃哈哈商标权的协议向商标局申请核准时,当事方采取了变通的方式,1999年5月18日,娃哈哈集团与合资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合资公司对该商标拥有专有使用权,娃哈哈集团欲使用该商标必须经合作公司董事会同意。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简式版本经商标局备案。

后因商标使用中存在问题,达能主张合资公司对娃哈哈商标的专有权,另外还要强行收购娃哈哈集团等引起纷争。

请根据公司法中有关股权资本的法律规定,分析本案中娃哈哈集团就商标权出资所存在的问题。

(6)公司法案例分析国有企业火炬化工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火星化工原料厂决定共同作为发起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 千万元。

火炬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400 万元;火星化工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200 万元;另外,火炬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1100 万元,该专利技术并非高新技术。

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除了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股份以外,其余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

请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析以下问题:(1)发起人是否符合法定人数?(2)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定最低限额?(3)发起人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股份的公开募集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7)公司法案例分析2005年1月11日,中世公司的章程载明:中世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中李建新出资325万元,持有65%的股权,任中世公司监事;李沐宁出资175万元,持有35%的股权,为中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6年6月20日,李建新的律师发函给中世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沐宁,该函载明:“李建新系中世公司股东,因公司人事变动太大,李建新作为中世公司股东已对此要求你将公司的财务状况相关报表交付以供查阅。

现委托律师致函给你,请你在收到此函两星期内将中世公司2005年1月至2006年5月的财务会计报告、原始记帐凭证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等准备好,以备查阅。

如果在2006年7月10日之前尚未收到书面通知,视为拒绝提供。

”2006年7月7日,中世公司回函给李建新的律师,要求李建新以书面方式告知中世公司有关查阅的目的与理由,以便公司进行评估。

李建新认为无法通过正常途径了解中世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为行使知情权,故诉至法院。

请根据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该案件中股东权利是否受到了侵犯、股东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8)公司法案例分析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

2006年9月1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定:(1)更换两名监事。

一是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国有公司的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

(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

(3)公司法定公积金2000万元中提取5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1、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债券发行量的限制是多少?2、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该公司财务报告一年两次公布,符合法律的规定吗?3、该公司的独立董事A和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事项的相关企业有关联关系时,如何处理?当出席会议的董事不足三人时,如何处理?4、该公司一年对外担保事项一次达到公司资产总额的20%的时候,如何表决?40%又如何处理?对决议的程序要求如何?(要求: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问题,并说明理由)(9)公司法案例分析2005年2月,吴某与丁某、某丙共同设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房地产公司),吴某拥有公司的55%股权,并被选聘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005年3月,房地产公司与某水泥有限公司(下称水泥公司)签订了一份水泥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向水泥公司购买标号为325的袋装水泥1 200吨,共计价款为25万元。

同年6月,水泥公司已经按约将全部水泥送至房地产公司指定的工地。

但房地产公司由于资金周转紧张,截止2005年12月31日仅向水泥公司支付了15万元货款,并且对外还拖欠了多个债权人的钱款无法偿还。

为此,房地产公司与吴某达成协议,向其借款20万元人民币以便公司度过难关。

但公司经营状况一直不见起色,20万元也如杯水车薪,无法缓解公司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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