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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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惠市劳社〔2009〕86号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令第60号),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卫生局惠州市物价局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加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下称医保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委制定的《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管理。

(一)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应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服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疗项目:1、临床诊疗必须是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2、物价部门已制定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按《惠州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市物价、卫生主管部门下发的新增或修订的有关诊疗项目的范围和目录进行管理。

(三)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为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医保基金支付60%费用的特殊诊疗项目范围。

第三条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除外).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是指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下列诊疗项目:(一)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

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新版)

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新版)

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惠州医保是如何报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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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医保是如何报销的社会保障卡作⽤⼗分⼴泛。

持卡⼈不仅可以凭卡就医进⾏医疗保险个⼈账户实时结算,还可以办理养⽼保险事务;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续;申领失业保险⾦;申请参加就业培训;申请劳动能⼒鉴定和申领享受⼯伤保险待遇;在⽹上办理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等。

惠...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惠州医保是如何报销的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社会保障卡作⽤⼗分⼴泛。

持卡⼈不仅可以凭卡就医进⾏医疗保险个⼈账户实时结算,还可以办理养⽼保险事务;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续;申领失业保险⾦;申请参加就业培训;申请劳动能⼒鉴定和申领享受⼯伤保险待遇;在⽹上办理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等。

惠州社保卡报销范围意外,⽆声⽆息的降临,为意外买单的就是保险。

所以参加医疗保险就是⼀种对⾃⾝负责的保障。

近⽇,有惠州市民说,我在惠州参保,但是在外地住院,该怎么进⾏医疗保险报销呢?异地住院费⽤报销依据惠州医保异地住院费⽤报销法律依据:主要依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2010]74号)及《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惠府[2010]12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异地住院费⽤报销流程参保⼈可协带相关材料到社保办⼤厅9号和10号窗申报,随到随办,不⽤预约,对于缺少材料的,⽤⼀次性纸质告知。

申报受理后由医⽣负责初审和复核,同时进⾏电话异地查询或由稽核科实地核实。

并在20个⼯作⽇内审核完毕,医疗费⽤将通过银⾏拨付到参保患者账户,需进⼀步核实的医疗费审核拨付时间可延长⾄45个⼯作⽇。

同时参保患者须在出院后60天内,备齐资料到市社保局医疗待遇核发科办理报销⼿续,逾期不予受理。

异地住院费⽤报销申请资料1、《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住院费⽤报销申请表》;2、参保患者本⼈⾝份证复印件并核对原件(已办理异地就医登记的提供复印件);3、参保患者因病⾏动不便委托直系亲属代办的须提供户⼝薄或结婚证等有效证件材料复印件并核对原件;4、参保患者由单位⼈事⼲部代办的,须提供代办⼈复印件并核对原件以及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和法⼈代表签字的证明;5、转院审批表,⾃⾏转院的提供社保局(分局)核实的备案表,异地急诊住院的提供⼊院前急诊或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页,新⽣⼉住院的提供出⽣医学证明复印件并核对原件;6、转省外住院的参保患者须提供往返异地医院的有效依据(车船票、机票或住宿票等,已办理异地就医登记的除外);7、住院治疗相关单据(均需盖章原件):医疗费⽤发票、医疗费⽤明细汇总清单、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结;8、参保患者医保卡复印件,⽆医保卡的需提供本⼈在本市开户银⾏帐户复印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8•【字号】惠府[2010]129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惠府〔2010〕1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月十八日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令第74号,以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居民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和农村户籍居民。

职工医保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

居民医保是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社保所是指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管理所。

特困群众是指本市户籍人员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和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居民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

医保费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

医保基金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补助基金。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未实现就业的居民。

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无单位退休人员。

大学生是指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中职技校学生是指在我市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含民办)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以下统称为大中专学生。

惠州市医保报销细则

惠州市医保报销细则

惠州市医保报销细则一般药类报销50%,检查费报销70%(B超),有部分药品不能报.社会基本医疗是整合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与实施,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

(一)职工医保是政府强制性社会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为全体职工(含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申办退休人员以及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港、澳、台人员,均可参加职工医保(二)居民医保是由政府组织,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

包括: 1、除按规定应参加职工医保之外的本市户籍(包括城镇和农村户籍,下同)居民; 2、在本市各类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和非在职研究生。

3、因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在职职工。

参保人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参加一种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职工医保的缴费标准是多少?职工医保包括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

按以下规定缴纳医保费:(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所有职工和30周岁(含30周岁)以上的企业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及个体工商户必须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

其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按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职工按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

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下称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计征,职工月平均构或社保所打印的缴费凭证,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收费单位缴纳居民医保费。

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应为参保缴费的参保居民,以户为单位出具参保证明。

参加居民医保的,应在每年的9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缴纳下一年度的医保费;资料有变更的,应在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后,缴纳医保费。

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医疗保险办事指南(2019年第2版)惠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须知一、惠州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一)参加职工医保的有:1、本市内各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3、在本市实现就业的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

上述人员可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到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缴费和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参加居民医保的有:1、拥有本市城镇或农村户籍的居民,参加了职工医保的除外;2、在我市大中专院校(包括中职技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参保学生);3、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其父母有一方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可由所在学校或幼儿园组织参加居民医保。

居民医保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同一户口簿内的成员按同一缴费档次同时参保;参保学生以学校或班级为单位参保,相关手续到所属乡镇社保所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各类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职工医保缴费标准见下表:参保职工按以上缴费标准按月缴费,并于每月25日前缴费。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必须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实际选择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符合本市入户条件的新生儿在岀生后8个月(含8个月)内参保的,新生儿自岀生之日起至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期间内因病住院(或因抢救无效死亡的)发生政策内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新生儿跨年度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须缴纳上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后,居民医保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新生儿因抢救无效死亡的,凭医学死亡证明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与户口簿登记参保缴费。

门诊就医须知参保人应按本人或家庭长住地就近原则,选择一家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或家庭下一年度的门诊首诊医疗机构,参保人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1个年度内保持不变。

需变更下一年度门诊定点的,需在每年10月至12 月到所选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含乡镇社保所)办理变更定点手续。

惠州市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惠州市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惠州市医疗保险报销⽐例是多少医疗保险⼀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建⽴的⼀项社会保险制度。

不同地区关于医疗保险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惠州市医疗保险报销⽐例是多少?惠州市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是什么?如何报销惠州市医疗保险?想了解更多关于惠州市医疗保险报销⽐例是多少的知识,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惠州市医疗保险报销⽐例是多少1.参加A类居民医疗保险的,住院统筹基⾦最⾼年限额为40万元。

2.参加B档居民医保的,每年住院报销统筹基⾦最⾼限额为50万元。

3.参加职⼯医保的,每年住院报销统筹基⾦最⾼限额为60万元。

⼆、报销范围医保基⾦承担60%费⽤项⽬1、N乳头⽴体照像、眼视盘+N纤维层照像、⽆他性希⽒束⼼电图、窦房结功能测定、程序结功能测定等及其他单项费⽤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检查项⽬。

2、⼈⼯关节、⼈⼯喉、⼈⼯晶体、⾎管⽀架和钢板、⼼脏起搏器、伽玛⼑治疗、光⼑治疗、⼼脏激光打孔、快中⼦治疗项⽬及总费⽤或单次项⽬(不含⼿术费)治疗费⽤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项⽬(肿瘤病⼈使⽤医疗直线加速器治疗时除外)。

⾮医保基⾦诊疗项⽬范围1、各种美容、健美项⽬以及⾮功能性整容、矫形⼿术;减肥、增胖、增⾼项⽬;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以及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等。

2、微波照射、电热、电磁等医疗设备进⾏的检查项⽬;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外置活动的功能补偿性器具;各种⾃⽤的检查和治疗器械等。

3、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肾脏、肝脏、⼼脏瓣膜、⾓膜、⽪肤、⾎管、⾻、⾻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功疗法、⾳乐疗法和⼼理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

包括⽓功费、⾃动按摩床治疗费、体操费、药物熏蒸治疗费、药浴费等。

4、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及⼈⼯辅助⽣殖技术的诊疗项⽬;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

三、报销条件报销的条件:1.申请⼈已经办理参保⼿续、⾜额缴交医疗保险费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3.参保⼈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了住院医疗费⽤,并先⾏⽀付现⾦,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9.26•【字号】惠市人社〔2017〕230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惠市人社〔2017〕2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粤办函〔2017〕399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7〕1884号)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为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下一步实施医保城乡一体化打下基础,逐步实现基本医保待遇水平的统一,提升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经十二届3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一、调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将城乡居民医保A档和B档合并,统一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2元;统一提高缴费标准后参保人员享受原居民医保B档的医保待遇水平。

二、实施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连续参保的参保居民原则上应在2017年的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缴纳2018年度的医保费。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惠市人社〔2016〕223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有效期1年。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财政局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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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 74 号《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业经2010年9月28日十届13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适应我市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将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合并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职工医保”)。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居民生育保险,以下统称“居民医保”),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覆盖本市辖区内用人单位全体职工、本市户籍全体居民和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就读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学生;(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保费”),由用人单位、个人和财政合理分担;(五)建立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医疗保险补助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医保基金由市实行统一收支管理、统一财政专户和分户核算与分级负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本市户籍居民依照本办法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居民参保率达100%,做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保证医保基金的征集和医疗保险待遇(下称医保待遇)给付,医保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社部门”)负责全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拟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相关事务。

市、县(区)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医药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医疗和经营行为,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县(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区)地税部门应认真履行全责征收职责,确保完成职工医保的扩面征收任务。

市、县(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工商、物价、民政、公安、计生等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应设立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五条医保基金及其收益、医保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六条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机构)管理制度。

第二章参保范围与对象第七条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称为参保职工,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称为参保居民。

第八条职工医保是强制性社会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为全体职工(含退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

灵活就业人员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可依照本办法选择参加职工医保。

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港澳台人员,可依照本办法参加职工医保。

第九条居民医保是由政府组织、个人缴费(以下统称“居民医保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

参保对象为下列人员:(一)除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参加了职工医保之外的本市户籍(包括城镇和农村户籍,下同)居民。

(二)在我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在中职技校(含民办)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以下统称“中职技校学生”)。

上述各类学生以下统称“参保学生”。

(三)因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在职职工(以下统称“困难企业人员”),可依照本办法参加居民医保。

第三章医保基金的征集第十条职工医保不与其他社会保险险种捆绑申报缴费。

未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优先参加职工医保。

职工生育保险费不再另行征收。

医保基金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基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和医疗保险补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补助基金”)。

职工医保基金分为: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职工个人账户(以下分别称“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补充医保基金、公务员补助和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医保基金的来源:(一)用人单位和职工、居民个人、参保学生缴纳的医保费;(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三)基金的利息收入;(四)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五)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参加职工医保(包括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应按以下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必须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及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选择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单位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6.5%逐月缴纳,职工按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逐月缴纳。

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计征,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高于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300%的,高出部分不计征职工医保费。

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单位按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2%逐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参保缴费由个人负责。

(二)参加职工医保的,必须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0.5%逐月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由本人缴纳)。

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参加了统筹地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后,可按规定建立企业医疗补助,用于本单位参保人员的医疗费补助。

企业医疗补助费在职工工资总额3%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

(三)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退休后,其所在单位应选择下列缴费方式中的一种,为其缴纳职工医保费。

1. 一次性缴纳:由单位选择一次性按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以每年递增10%为基数,按7%的缴费比例(含补充医疗保险)缴纳10周年的职工医保费。

2. 逐月缴纳:以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按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计算,下同),由用人单位按7%的缴费比例(含补充医疗保险)逐月缴纳,直至缴满10周年。

3. 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按本项第1目、第2目规定的缴费办法,选择一次性缴纳或逐月缴纳职工医保费;选择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2.5%的缴费比例(含补充医疗保险)逐月缴纳,直至缴满10周年。

(四)参加职工医保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5%缴纳,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6%缴纳。

第十三条居民医保基金由参保居民缴纳的医保费与各级政府财政补助组成。

居民医保以家庭为参保单位,一个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必须按同一缴费档次同时参保,参保单位可根据家庭实际选择以下缴费标准:(一)A档:每人每年30元;(二)B档:每人每年150元。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和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居民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其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参加B档),由所在县(区)财政承担。

在我市就读的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以自愿为原则参加居民医保。

其中,属于本市户籍已随家庭参加居民医保或本市行政区域外户籍已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的学生,可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居民医保。

参保学生按B档的缴费标准缴纳医保费。

中央和省财政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资金全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

市财政对参保居民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2元;各县(区)财政对参保居民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4元。

市财政按全市参加居民医保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元;各县(区)财政按本县(区)参加居民医保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元,作为居民生育保险补助资金,纳入居民医保基金统筹管理。

第十四条职工医保费由地税部门按月征收。

居民医保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年度征收。

第十五条参加居民医保的居民,应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或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管理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

居民医保费按自然年度缴交。

在一个年度内新参加居民医保的,应一次性缴纳当年医保费。

第四章医保待遇第十六条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在本年度内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次月起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居民在规定缴费时间内缴纳下一年度医保费的,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人自欠缴医保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保待遇。

第十七条参保人因病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含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产前检查,下同)、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规定给予支付。

第十八条参保居民应就近选择一家乡镇卫生院(含所辖行政村卫生站)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统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参保职工可选择一家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或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门诊首诊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门诊定点机构”)。

参保人因病在门诊定点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根据参保人的参保方式和缴费标准的不同,按以下不同的标准支付:(一)参加职工医保的,医保基金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年的累计支付限额为800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单次门诊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50%、40%;经门诊定点机构转诊(含急诊)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支付比例分别减少10个百分点;每次支付限额为120元以下。

(二)参加居民医保A档的,医保基金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年的累计支付限额为300元;单次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30%,每次支付限额为30元以下;经门诊定点机构转诊(含急诊)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30%,每次支付限额为2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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