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行业行规行约(草案)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流通执法督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流通执法督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9.26•【字号】冀粮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流通执法督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冀粮规〔2021〕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粮食流通执法督查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9月18日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第16次局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9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督查的内容和要求第三章立案情形第四章查封、扣押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简易程序第三节普通程序第四节听证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附则河北省粮食流通执法督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工作,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粮食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对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执法督查。
第三条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执法督查的行政管理和工作指导。
市、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执法督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执法督查任务,核查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分办线索。
第四条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制度建设,充实和加强执法督查人员队伍。
要建立执法督查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09.01.05•【字号】冀粮调字[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通知(冀粮调字〔2009〕2号)各设区市粮食局,省粮食产业集团公司、省局有关直属单位: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粮调[2008]258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更好地适应粮食流通发展对统计工作的新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河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09年度),该制度已报经省统计局审核批准(冀统管字[2008]16号),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河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一)补充食用油及国家政策性粮油统计报表1、增设“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油脂油料统计月报表”。
该报表在2007年底作为统计制度补充规定开始试行,新《制度》对表中的品种指标和报送频率进行调整,增加棉籽油、葵花油品种,将旬报改为月报,取消粕类指标。
2、增设“粮食和油脂油料省际间流向季报表”。
按季度统计原粮、成品粮、食用油和油料的跨省流通数量。
3、增设“粮食和油脂油料折合率年报表”。
折率分为统计折率和实际折率,品种包括小麦、稻谷、油菜籽、花生仁、芝麻、大豆、葵花籽等。
4、增设“社会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表”。
调查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总供给和总需求情况,品种包括:食用植物油中的菜籽油、豆油、花生油、棉籽油、棕榈油、葵花油和其他油等,油料作物中的油菜籽、花生果、葵花籽和其他油料等。
调查对象为涉及油料、食用植物油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单位和个人。
5、增设“国家临时存储等政策性粮油收支平衡月(旬)报表”。
6、增设“县级储备粮油收支平衡月(旬)报表”。
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3.06.21•【字号】冀粮展字[2013]61号•【施行日期】2013.06.2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冀粮展字〔2013〕61号)各设区市粮食局,定州、辛集市粮食局,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省局直属企业:根据省政府和国家粮食局有关文件精神,省局制定了《河北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河北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夯实全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全面提升粮食系统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止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承诺制,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及时发现各种安全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整改,彻底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夯实企业的安全生产基础;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照章作业的能力和水平,杜绝领导违章指挥、职工违规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强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和保障水平,形成长效机制。
二、检查范围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原则,对全省范围内所有以原粮储存和经营为主的粮食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包括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制度建设情况。
主要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储粮制度、操作规程等是否健全完善,是否进行了责任分解和落实。
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承诺制、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处理制度、储粮药剂管理制度、消防(防火)制度、防汛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
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章程

河北省储备粮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河北省储备粮协会,英文译名为:HEBEI GRAIN RESERVES ASSOCIATION第二条河北省储备粮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由省内储备粮承储企业自愿结成的自律性、协作性、非盈利性的全省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省储粮协会)。
第三条省储粮协会的宗旨是加强储备粮承储企业自律,提高执行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自觉性,增进储备粮企业与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及承储企业间的交流沟通,促进储备粮储藏技术及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充分发挥协会研究、分析、协调的功能,更好的为政府、企业服务。
第四条省储粮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粮食局的业务指导与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储粮协会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227号省粮食局院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省储粮协会的业务范围是:1、配合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业服务,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确保储备粮调得动、用得上,为维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服务。
2、开展调查研究,为优化粮食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建立并完善管理科学、调控有力、吞吐灵活、节约成本的运行机制提出政策建议。
3、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配合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广储粮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不断提高储备粮的管理水平和科技水平。
4、配合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及岗位练兵活动,提高各类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5、组织和引导储备粮存储企业,广泛连结粮食经纪人,加强粮食产销衔接,构建新型粮食购销网络。
6、建立信息网络,搞好统计、分析、研究工作。
7、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信息服务,加强信息联系与交流。
8、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储备粮存储企业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忠于职守,服务农民,服务社会。
9、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10、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省粮食局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省储粮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22)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18•【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3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3号《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已经2022年8月12日省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正谱2022年8月18日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粮食流通及其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粮食流通,包括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
第三条粮食流通管理应当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稳定。
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的总量平衡,及时协调解决粮食流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粮食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措施的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财政、税务、商务、统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粮食流通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粮食安全、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增强粮食安全意识。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2.01.15•【字号】冀粮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冀粮规〔2022〕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为规范全省粮食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局修订了《河北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已经2022年第1次局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2年1月15日河北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粮食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规范粮食行政处罚的幅度。
行使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三条全省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制度,并依照本制度附件《河北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四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以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六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上位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二)同位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同位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河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六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六项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7.06.13•【字号】冀粮办〔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六项工作制度的通知冀粮办〔2017〕2号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河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河北省粮食局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办法》、《河北省粮食局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办法》、《河北省粮食局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办法》、《河北省粮食局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办法》、《河北省粮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等六项工作制度,已于2017年5月25日经第2次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并经省法制办审核,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粮食局2017年6月13日河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粮食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冀政办字〔2017〕49号),结合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本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4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第五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
公示本局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二)行政执法人员。
公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包括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三)行政执法依据。
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冀粮规〔2017〕2号

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冀粮规〔2017〕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局: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河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已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粮食局2017年12月12日河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活动;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油料、豆类和薯类。
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储备粮。
本细则所称加工,是指对政策性粮食的加工。
本细则所称经营,是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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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粮食行业行规行约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遵照“诚信购销、安全储存、科学加工、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基本原则,为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维护粮食行业的社会形象,规范粮食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本行规行约。
第二条本行规行约适用范围为:我会会员企业中从事粮食(含油料、食用植物油)购销、储存、加工、转化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粮食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文明、诚信、守法、公平,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本行规行约是指导会员企业粮食经营活动和道德行为的准则,是对违反自律行规的企业进行处理的依据。
第五条倡议全行业粮食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遵守和执行本行规行约,维护国家和粮食行业整体利益,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六条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作为本行规行约的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规行约。
第二章规约自律
第七条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商业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积极推动粮食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一)诚信经营、依质论价、计量准确;不掺伪使假、损人利己;
(二) 履行法定义务,杜绝经营劣质原粮及粮油产品,确保数量质量;确保储备粮食安全;
(三)建立和落实不合格原粮及产品的召回制度;
(四)认真学习有关粮食及产品的政策法规及知识,确保从业人员精通业务,爱岗敬业,优质服务;
(五)建立粮食经营活动中疑难问题的报告制度,收集并整理有关问题的相关资料及时上报,通过协会反映或协调解决;
(六)认真对待公众投诉,做到及时处理并向公众反馈。
第八条加强自律,倡导、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诚信、有序、有效的良性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第九条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义务大力宣传本行规行约,教育员工按照本行规行约从事业务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在企业建立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营造健康文明的经营环境,加强对所有从业人员的经营道德教育和思想教育,以保证本行规行约的实施。
第十条关心、重视我省粮食行业的建设与发展,积极为发展粮食事业出谋划策。
第十一条积极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加强行业间的沟通协作以及相关领域研究的协作,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十二条鼓励与粮食相关的IT软件、设备、咨询研究等企业
和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不断开发新产品,为我省粮食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三条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行业国际研讨,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相关规则。
第十四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规行约,负责向行规行约成员单位传递粮食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粮食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行规行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本行规行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行规行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十七条本行规行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行规行约监督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营造和谐的氛围。
第十八条为促进本行规行约的顺利实施,由行规行约监督机构建立粮食企业的信用档案,每年组织检查评比活动,向会长办公会汇报并经同意后,对认真履行行规行约的企业在业内进行表彰、宣传。
对不执行的企业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九条本行规行约成员单位违反本行规行约,任何其他成员
单位均有权及时向行规行约监督机构进行检举,要求行规行约监督机构进行调查;行规行约监督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条本行规行约成员单位违反本行规行约,如对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行规行约监督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行规行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其会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行规行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行规行约监督机构执行本行规行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监督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行规行约监督机构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行规行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行规行约监督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行规行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行规行约经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本行规行约生效期间,经行规行约监督机构或本行规行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行规行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我省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含粮食经纪人)、企业法人代表、从业人员,可自愿加入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并履行本行规行约的行业自律义务。
第二十六条本行规行约成员单位可以在本行规行约之下发起制订各分支行业的自律协议,经行规行约成员单位和监督机构同意后,作为本行规行约的附件公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行规行约由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行规行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