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则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穗国房字[2009]1431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国房字〔2009〕143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推进实施“中调”战略,加快旧城更新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优化和提升城市功能,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为积极实施“中调”战略,在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的基础上,加快旧城更新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和市容市貌,优化和提升城市功能,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经批准的市辖区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意见。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进旧城更新改造工作,保障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城更新改造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各区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推进旧城更新改造工作。
三、各区政府从实际出发,按照“规划先行”的原则,编制旧城更新改造规划;在规划指导下,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旧城更新改造,制订改造及补偿方案;在旧城更新改造实施前就改造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询意见,广泛听取和尊重改造范围内居民意见。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穗建规字〔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建规字〔2024〕15号各有关单位:《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6月28日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三章改造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要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根据《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自然资办发〔2023〕47号)等文件规定,推进城市更新落地实施,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人居环境,完善配套功能,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现就开展城镇危旧房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危旧房的改造。
危旧房是指砖木结构房屋或经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根据国家、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危险等级为B级、C级和D级,或根据国家、省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鉴定为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单幢危旧房屋或危旧房屋所在的老旧小区。
其中,鉴定为B级或一般损坏房实行“愿改则改”,砖木结构、鉴定为C、D级或严重损坏房、危险房实行“应改尽改”,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提升人居环境与品质。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革命遗存、工业遗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及预先保护对象或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名园、特色风貌林荫路、军事保护区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危旧房改造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执行。
关于修订广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

关于修订广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穗国房字〔2007〕951号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保证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切实爱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按照《广州市都市房屋拆迁治理方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都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通知如下:一、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一)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广州市都市房屋拆迁治理方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金额(本市历史旧城区范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按房地产市场价格增加20%确定)低于广州市都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的,按广州市都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确定。
广州市都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实行动态更新机制,由市国土房管局定期公布。
(二)被拆除的房屋属于中低收入家庭的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独的一套产权住宅,且该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予以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40平方米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建筑成本价结算差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差价。
二、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仍执行《广州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穗国房字〔2004〕577号)的有关规定。
(穗国房字〔2004〕577号文中关于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规定:搬迁补助费标准(一)拆迁人按户为单位,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500元。
(二)被搬迁的房屋内装有电话、有线电视或已交纳管道煤气集资款的,拆迁人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支付迁移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形式或原址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按原自住建筑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按上述标准扣除原房屋租金后支付。
关于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备案情况的公告

广州市云天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政通路43号一楼
86395562
17
广州市越房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广州环市中路301-303号怡东大厦1111-1112室
83596637
18
广州市紫生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增城市荔城街翠岗路50号
82630601
19
广州市盈信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北路447号嘉怡苑2座7A室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备案名单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备案名单
序号
机构名称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1
广州粤国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广州市宝岗大道100号飞龙大厦12楼
34371219
34385785
2
广州中天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广州市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八楼
83860239
83889829
10
广东均正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174号星辰大厦东塔11楼01-02室
37585599
37591209
11
广东联信评估有限公司
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9楼
83852651
83863954
12
广东美佳联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横路设计大厦1606房
关于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备案情况的公告
穗国房字[2005]394号
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则》(穗国房字[2003]831号)、《关于公布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通知》(穗国房字[2003]841号)及《关于公布广州市第二批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通知》(穗国房字[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前后公布了40家具备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其中35家房地产评估机构已经向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已经办理备案手续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见附件)准许在本市从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业务。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得在本市从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业务,其出具的估价报告,不能作为拆迁补偿安置依据。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2003年9月3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且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分工,对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文化、教育、民政、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四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的存款证明;(六)产权自有、未设定抵押权的补偿安置用房证明。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额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该存款金额与补偿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
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额达到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可以不提供补偿安置用房证明。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核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三十日内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决定,并且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拆迁公告在实施拆迁的区域内张贴,并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5.31•【字号】•【施行日期】1997.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1997年5月31日批准199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本条例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办理各项拆迁手续,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
第五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和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申领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过许可证。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项目立项批文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要点;(三)建设用地通知书;(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式(含拆迁资金和投资建设资金证明、拆迁方式和拆迁工作人员名单等)。
需要回迁安置的,应提交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需永迁安置的,应提交永迁安置用房报建图纸和产权证明。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19•【字号】穗国房字[2007]955号•【施行日期】200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穗国房字[2007]95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辖区范围内拆迁集体土地房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集体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本村村民是指农村(居委)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回本村定居的原本村村民。
本规定所称的“户”是指:安置被拆迁房屋的本村村民时,按如下规定分为“一户”:(一)已婚夫妇及其未满法定婚龄子女。
(二)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之日,已满法定婚龄的未婚村民。
广州市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广州市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广州市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是广州市政府制定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规
范城镇土地估价工作,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
该规程主要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估价对象
广州市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适用于城镇土地的估价工作,包括出让土地、征收土地、拆迁土地、转让土地等。
二、估价原则
广州市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明确了估价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科学、合理、依法等。
估价应当以市场为基础,以土地的实际用途、
位置、规划条件、市场需求等因素为依据,进行科学、合理的估价。
三、估价方法
广州市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了估价的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
其中,市场比较法是最常用的估价方法,主要是通过
对市场上类似土地的交易价格进行比较,确定估价的基准。
四、估价程序
广州市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了估价的程序,包括估价申请、估价审查、估价报告编制、估价结果公示等。
估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经过审查后,由估价机构编制估价报告,最终公示估价结果。
五、估价机构
广州市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了估价机构的资质要求和管理办法。
估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严格遵守估价规程和估价原则,确保估价工作的科学、公正、公开。
六、估价结果的使用
广州市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了估价结果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估价结果应当用于土地出让、征收、拆迁、转让等相关工作,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
总之,广州市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是广州市政府为规范城镇土地估价工作而制定的一项重要规定,对于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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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则》等文件的通知穗国房字[2003]831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则》等文件的通知穗国房字[2003]831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南沙分局,各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各房地产评估机构:现将《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则》、《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印发试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房地产估价管理所反映。
附件:1、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则2、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参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评估,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公布评估机构名单)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
未取得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不能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四条(拆迁评估委托)房屋拆迁评估可以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委托或者分别委托。
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前,拆迁人不能单方委托评估机构进场评估。
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后,需要进行评估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有效期内确定评估机构。
但同一拆迁项目分期实施的除外。
委托拆迁评估,应签订书面评估委托合同。
第五条(拆迁人义务)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时,应当在拆迁现场张贴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
第六条(委托人义务)委托人应协助评估机构开展现场查勘工作,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所需要的资料。
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未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评估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评估机构义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评估,出具估价报告。
成片被拆迁住宅房屋或集中补偿安置用房的估价应出具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
评估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评估,或者评估失实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评估机构在出具估价报告后,有义务向委托人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评估方法等有关技术问题。
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与拆迁人、被拆迁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或者是拆迁人、被拆迁人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八条(评估技术标准)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等规定进行评估。
第九条(复核)委托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原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的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复核报告。
原评估机构调整评估结果的,应向原委托人出具调整后的估价报告并说明调整原因。
第十条(评估争议的处理——摇珠确定评估机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委托不成或者对分别委托评估的结果有异议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可以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采用摇珠方式确定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一条(评估费用)评估费由委托评估的拆迁当事人承担。
共同委托评估的和以摇珠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评估的,由双方各承担50%。
评估收费标准按照省、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拆迁评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将其从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单中除名,两年内不得从事房屋拆迁评估;情节严重的,提请房地产估价主管部门降低或取消其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转让评估业务、或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从事拆迁评估业务的;(二)违反评估技术规范,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严重失实;(三)恶意串通、损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履行评估技术咨询义务或复核义务的;(五)以回扣等不正常竞争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六)其他不符合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情形。
第十三条(评估技术指导)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所负责对房屋拆迁评估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估价报告备案)评估机构需每季度将估价报告报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所备案。
第十五条(施行时间)本规则与《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施行。
此前已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其拆迁评估不适用本规则。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参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被拆迁房屋评估,适用本技术规范。
第三条(估价对象)拆迁评估对象为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估价目的)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拆迁补偿估价报告不适用于拆迁补偿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条(价值定义)房屋拆迁评估的价值定义是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公开市场价值。
房屋拆迁评估不考虑租赁、抵押等权利限制的影响。
评估价格不包括历史旧城区范围内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金额增加20%的部分。
第六条(估价时点)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第七条(房屋用途、建筑面积、占地面积)被拆迁房屋和补偿安置用房的用途、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应以房地产权证所列登记事项为依据。
第八条(现场实勘)评估机构应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有关照片。
实地查勘记录应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或受委托代理人、被拆迁人或受委托代理人(被拆迁人自行委托评估的,拆迁人无需签字)签字认可。
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或者因被拆迁人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拆迁人可申请免勘评估,评估机构应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九条(已拆除房屋评估)已拆除房屋的估价,需由纠纷受理机构(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裁决处或法院)出具“已拆除房屋估价通知书”。
评估机构可根据当事人填报的估价对象情况,参照相同或类似地段同类房屋进行估价。
第十条(装修装饰评估)评估价格包括房屋装修装饰部分的价格,但应单独评估。
房屋装修装饰部分价格=房屋装修装饰重置价格×(耐用年限-实际使用年限)÷耐用年限房屋装修装饰重置价格应按照本市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定额标准的有关规定评估。
各类房屋装修装饰的耐用年限:住宅8年;办公用房7年;商场、店铺、餐馆等营业性用房5年;厂房、仓库5年。
估价人员可结合实地查勘情况,根据装修装饰档次、质量、维护、保养、使用情况以及功能、经济等方面的折旧因素综合确定折旧率或成新率。
但与按直线折旧计算的差异不宜超过30%。
第十一条(估价报告)评估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范格式出具估价报告。
由拆迁人委托或共同委托(包括摇珠方式)的成片被拆迁住宅房屋评估,评估机构应出具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
整体估价报告应采用文字式,分户估价报告可采用表格式。
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第十二条(估价结果表示)估价结果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十三条(估价资料存档)评估机构应将估价报告与下列资料整理存档:(一)评估委托合同;(二)房屋拆迁许可证;(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四)估价对象的实地查勘记录、照片等资料;(五)评估涉及的有关参数等资料;(六)其他涉及评估的有关资料。
估价报告及有关资料至少应保留十年。
第二章住宅房屋评估第十四条(评估方法)住宅房屋评估,可只采用一种估价方法。
能收集充分市场交易实例的,应优先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没有条件采用市场比较法的,可采用成本法评估。
住宅房屋评估可参考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格。
第十五条(市场比较法)采用市场比较法时,应在被拆迁房屋同一供需圈收集成交时间不超过1年的市场交易案例,并确定与估价对象的区位、建筑结构等相同或相近的3个以上的可比实例。
可比实例的单项修正不超过20%,综合修正不超过30%。
楼层、朝向等个别因素修正,可参照本规范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成本法)采用成本法时,应当采用房地分别评估综合计价的方式,确定估价对象的价格。
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价格应采用市场比较法、基准地价修正法或成本法等方法求取。
建筑物重置价格的费用构成应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
建安费用应按照本市建筑工程定额标准的有关规定评估。
楼层、朝向等个别因素修正,可参照本规范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基准价格修正法)对于成片或成栋被拆迁房屋,可用市场比较法或成本法确定某类型房屋的基准价格,然后根据不同房屋的楼层、朝向、采光、通风、功能布局、成新度、维护保养等因素,对该基准价格进行适当的修正,由此得出不同房屋的评估价格。
估价对象价格=某类型房屋的基准价格×(1+楼层修正系数)×(1+朝向修正系数)×(1+其他因素修正系数)+房屋装修部分价格(一)朝向修正朝向以厅房阳台为准,修正系数可参考表1。
成片密集的砖木结构房屋,一般不进行朝向修正。
(二)楼层修正楼层修正可参考表2。
(三)其他因素修正其他因素是指功能布局、成新度、维护保养等在基准价格中未考虑的个别因素。
修正幅度由估价人员根据实地查勘情况在±5%范围内确定。
第三章非住宅房屋评估第十八条(评估方法)非住宅房屋宜采用两种以上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
如确有困难,只能采用一种方法的,应当说明理由。
能收集充分市场交易实例的,应优先采用市场比较法。
没有条件采用市场比较法的,可采用收益法;难以确定收益的,可采用成本法等其他方法。
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的,按本规范第十五条评估;采用成本法评估的,按本规范第十六条评估。
第十九条(收益法)采用收益法评估时,房屋的收益、费用计算应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
资本化率的选取可采用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风险调整值不宜超过5%。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临时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评估其建筑物重置折旧价。
折旧年限按其批准期限计算。
第二十一条(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在建工程土地评估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和规划设计条件等为依据,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工时的状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