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技术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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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淮安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淮安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土地征地补偿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

淮安市作为江苏省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淮安市政府近期出台了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以期为农民提供更加合理、公正的补偿。

首先,淮安市政府对于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主要集中在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和生活补助等方面。

在土地补偿金方面,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征收农民的土地,将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50%进行补偿。

同时,对于因征地而导致的农民住房、水田、林地等各项损失,将按照市场价值进行合理补偿,确保农民的利益最大化。

其次,在安置补助方面,淮安市政府将为被征收农民提供相应的安置补助。

对于因征地而需要搬迁的农民,将根据其失地面积和搬迁成本给予一定的安置补助,以帮助他们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此外,在生活补助方面,淮安市政府也将为被征收农民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

对于因征地而暂时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生活的农民,将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缓解其生活压力,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

总体来看,淮安市政府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通过合理的补偿标准,可以更好地平衡城市化进程和农民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淮安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出台,为农民提供了更加合理、公正的补偿,有利于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落实好征地补偿政策,为农民谋求最大利益,为城市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4]42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4]42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4〕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现将《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四日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淮安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淮安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规划、国土、房管、物价、监察、信访、审计、城管、公安、司法、劳动、民政、工商、文化、税务、教育、卫生、广电、邮政、电信、供电、国资、经贸、体改、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关于淮安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淮安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淮安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发布时间: 10/28/2008 11:58:53 PM 被阅览数: 573 次来源:中国·洪泽建设网文字〖大中小〗自动滚屏(右键暂停)淮价服〔2007〕16号清河、清浦区物价局、国土资源分局,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淮安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发[2007]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各类补助费、附属物补偿标准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1、搬迁补助费:每户补助350元。

需要过渡的按两次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4元。

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150元的按150元补助。

3、农机具及牲畜搬迁费每户500元。

二、奖励标准在拆迁通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提前搬迁奖励标准为:5000元/户。

三、被拆迁合法建筑的装修、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四、花草、苗木、树木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五、拆迁管理费、拆迁实施劳务费、评估费的收取按照同期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淮安市物价局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淮安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二○○七年二月十五日附表一:被拆迁合法建筑的装修、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备注:1、拆迁房屋重置价格表内已描述的项目不再另行补偿;2、补偿后所有附属物归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不得拆走或破坏(补助拆装费的项目除外);3、对群众集资铺设的道路、自来水和下水道等已纳入拆迁房屋的等级评定和综合评估,拆迁时不再另行补偿;4、违章建筑的装修、装潢不予补偿;5、本表未列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

附表二:花草、苗木、树木补偿标准9.0以下9.0-2020-3030-4545-6565以上杨、柳、梧桐、楝、杨刺槐、泡桐、榆树、水杉等1.00 3.00 10.00 16.00 20.00 30.00 椿、桑、榉、樟、楠、柏、广玉兰、黄杨等2.00 5.00 10.00 20.00 30.00 40.00 梨、苹果、柿、枇杷、枣、山楂、橙、桔、桃、李、杏、石榴、无花果等3.00 6.00 25.00 40.00 65.00 95.00树种树木高度(厘米)元/㎡60以上60-100100-150150以上槿树、冬青、女贞、小叶黄杨、紫穗槐、蚕桑、腊条、杞柳等1.002.50 5.00 10.00枸树 1.00 3.00 8.00 15.00葡萄生长期元/棵3年以下3年以上10.00 20.00注:1、树木胸围指树木距地面1.3米处的胸径;2、以上各类补偿只针对地栽的树木、苗木、花草等进行补偿,在阳台、屋顶、花盆中栽种的非地栽植物由被拆迁人自行移植或处置,一律不予补偿;3、葱兰等花草、绿蓠及各类苗木按平方补偿,每平方米补偿5-10元;4、花草树木的种植密度以园林技术规范为准,密度超过技术规范以外的部分,不予补偿;5、古树名木补偿按有关规定办理;6、本表未列项的,参照相应品种给予合理补偿;7、本表附着物补偿标准只适用于征地拆迁时宅基地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附属物补偿,宅基地等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附属物补偿按淮政发[2004]56号文规定标准执行。

淮安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淮安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To be indifferent, it is a kind of mood in life, an attitude of sticking to life's duty.(页眉可删)淮安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一、拆迁补偿最低标准(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清河、清浦区拆迁最低补偿标准为6万元;经济开发区拆迁最低补偿标准为4.5万元。

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一)住宅房屋:1、搬迁补助费:每户补助35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7元。

近几年,拆迁一直是城乡结合老百姓所热议的话题,也是政府部门所重视的工作之一。

那今天由就以淮安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为例,和大家具体分析一下那些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同时让大家更好的保护好自己的切身利益。

关于淮安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淮价服〔〕17号:清河、清浦区物价局、建设局,经济开发区建设房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淮政发[]4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区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各类补助费、附属物补偿标准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拆迁补偿最低标准(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清河、清浦区拆迁最低补偿标准为6万元;经济开发区拆迁最低补偿标准为4.5万元。

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一)住宅房屋:1、搬迁补助费:每户补助350元,需要过渡的按两次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7元。

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250元的按250元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淮政发[2004]42号文)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对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应以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并统一以产权调换房屋的实际过渡时间计算。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淮政规〔2020〕1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淮政规〔2020〕1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淮政规〔2020〕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第5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8日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

市、县(区)房屋征收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文物、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

《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内含拆迁补偿.》

《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内含拆迁补偿.》

《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内含拆迁补偿.》第一篇: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内含拆迁补偿.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内含拆迁补偿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收后,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细则。

征收城市、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本细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收城市、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细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国务院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本细则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适用本细则中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四条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本细则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五条市区(清浦区、清河区、淮安经济开发区和各县(区(各县及淮阴区、楚州区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附表一执行。

第六条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执行:1、征收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2、征收精养鱼池(含特种养殖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淮安市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淮安市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淮安市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一户宅基地置换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层住宅:这是石家庄市政府倡导和决定的补偿方式,这是底线,不能低于此标准。

当然各村基本参照此标准履行,也有各别村甚至会提高补偿标准。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为了支持国家的公共建设或者我们房屋使用的时间达到了一定的年限这就可能会变成危房等原因,政府可能就要对我们的房屋进行拆迁。

落实国家对我们房屋进行拆迁,也会给我们相应的补偿费用,那么作为一个广安市人民,如果房屋要拆迁,有关▲淮安市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一、淮安市产权交换式补偿1、淮安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2、淮安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3、淮安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江苏拆迁补偿新标准

江苏拆迁补偿新标准

江苏拆迁补偿新标准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江苏省各地的拆迁工作也在不断进行中。

为了更好地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江苏省政府出台了新的拆迁补偿标准,以确保被拆迁户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让他们在城市化进程中能够有更好的安置和发展。

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江苏拆迁补偿新标准的具体内容。

首先,新标准对于被拆迁的房屋面积进行了重新规定。

在之前的标准中,对于房屋的补偿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来进行计算的,而在新标准中,将对房屋的使用面积进行了规定,这样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出被拆迁户的实际损失,从而得到更合理的补偿。

其次,新标准还对于被拆迁户的安置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在过去的拆迁工作中,很多被拆迁户在安置方面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安排,导致他们的生活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而在新标准中,对于被拆迁户的安置地点、安置方式、安置条件等都进行了具体规定,以确保被拆迁户能够得到更好的安置,让他们在城市化进程中不至于受到太大的影响。

此外,新标准还对于被拆迁户的经济补偿进行了调整。

在过去的标准中,被拆迁户的经济补偿主要是按照房屋的市场价值来进行计算的,而在新标准中,将对被拆迁户的经济损失进行了更加详细的分析,包括房屋的使用年限、房屋的装修情况等,以确保被拆迁户能够得到更加合理的经济补偿。

总的来说,江苏拆迁补偿新标准的出台,将对于江苏省各地的拆迁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

新标准的出台不仅能够更好地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也能够更好地推动城市化进程的顺利进行。

希望各地政府能够严格按照新标准来进行拆迁工作,确保被拆迁户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让他们在城市化进程中能够有更好的安置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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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技术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目的:为了贯彻《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范拆迁补偿估价的相关事项,合理体现被拆迁房屋的价值量,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参照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及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清河、清浦、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涉及房屋拆迁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进行。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估价机构名录,供拆迁人、被拆迁人选择。

第四条估价人员:承担房屋拆迁估价的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应该是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估价机构中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第五条估价对象:被拆迁范围内,经查产认定具有合法产权的被拆迁房屋。

第六条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七条估价时点: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第八条价值标准:不考虑被拆迁房屋在估价时点所受抵押、租赁、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下最可能达成的公开市场价值。

第九条房屋评估价格构成: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第十条估价程序:1.接受评估委托,明确基本事项;2.查阅相关资料,开展前期调查;3.拟订作业方案,进行现场勘察;4.参照技术细则,进行评估测算;5.确认测算结果,撰写估价报告;6.汇总相关资料,提交估价报告;7.现场咨询答疑,估价材料存档。

第十一条估价结果表达形式:房屋拆迁分户补偿金额估价结果通过分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淮安市房屋拆迁补偿资金分户估价表》(见附件十)反映。

估价结果的货币单位应精确到人民币元。

第十二条估价结果应用的有效期:自提交正式估价结果(估价报告)之日起,至该拆迁项目拆迁补偿结束时止。

第二章被拆迁房屋性质认定及分类第十三条房屋性质认定:依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房屋性质认定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住宅房屋(即“住改非”房屋),应当参照经营用房估价。

参照经营用房估价的具体方法见本细则第十七条。

第十四条被拆迁房屋分类:被拆迁房屋一般分为住宅房屋、非住宅营业用房、非住宅非营业用房,具体分类明细内容见附件九。

第三章拆迁估价方法及应用第十五条住宅房屋拆迁估价方法:一般住宅房屋适用市场比较法的基准价格修正方式估价,其基本公式为:被拆迁住宅房屋评估价格为基准价格,即按附件二要求设定的标准样本住宅的市场评估价格;为实体修正综合系数;对一些较为特殊的住宅房屋在不适用市场比较法时,可采用其他市场化估价方法评估。

第十六条住宅房屋估价技术路线:对适用基准价格修正方式估价的一般住宅房屋,其拆迁补偿评估价格测算的技术路线为:1.确立评估基准。

在拆迁项目范围内设定“标准样本住宅”作为评估基准。

“标准样本住宅”的设定要求参见附件二;2.测算基准价格。

按《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的方式,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出“标准样本住宅”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按比准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

测算基准价格的可比实例的选择条件参见附件二。

其计算公式为:基准价格= × × × ×Vsi—可比实例价格,n为可比实例的个数;—交易情况修正系数。

由于采用买卖的正常交易实例为可比实例,因此该系数取100;—交易日期修正系数。

该系数由估价机构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形和评估中的具体情况,并参照当地相关价格指数进行确定;—可比实例实体因素情况修正为标准样本住宅实体因素情况的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三;—可比实例区位因素情况修正为标准样本住宅区位因素情况的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四;3.确定评估价格。

各被拆迁房屋分别与“标准样本住宅”进行房地产实体状况因素比较,按比较法原理修正基准价格得出各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评估价格。

其计算公式为:被拆迁住宅评估价格= 标准样本住宅基准价格×K i31─标准样本住宅实体因素情况修正为被拆迁房屋实体因素情况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三。

第十七条“住改非”房屋参照营业用房估价方法:对本细则第十三条所述的“住改非”房屋参照经营用房评估的方法,根据其沿街与否,分为两种情形进行估价和补偿:1.对沿街,指沿附件五中所标明的主次干道的“住改非”房屋,其估价是根据营业年限取其营业用房性质和住宅用房性质权重的拆迁评估价格之和作为实际营业部分的拆迁补偿价格;具体权重系数选取参见附件五。

2.对非沿街的“住改非”房屋,其实际营业部分的拆迁补偿采用住宅评估价加营业补助的方法确定,营业补助的标准根据不同经营年限确定,具体标准参见附件五。

第十八条非住宅营业用房估价方法:非住宅营业用房拆迁估价首选市场比较法进行。

因实例收集等具体原因无法适用市场比较法时,应适用收益法估价。

第十九条非住宅营业用房收益法估价:采用收益法评估被拆迁营业用房的拆迁补偿价格时,应采用有限期收益法公式。

考虑到拆迁估价的补偿性质,一般采用稳定收益情形测算,即通常采用如下公式计算:V为评估价格,a为估价对象年纯收益,r为资本化率,n为收益年期,相关系数的确定参见附件六。

第二十条非住宅非营业用房估价方法:非住宅非营业用房拆迁估价首选市场比较法进行。

因案例收集等具体原因无法适用市场比较法时,可适用成本法。

第二十一条非住宅非营业用房成本法估价:1.成本法的内涵:成本法是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时的重新建造价格,然后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本细则中定义的成本法系以房地产价格各构成部分的累加为基础来估算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方法。

本成本法中的“成本”含义,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实际成本,而是以成本为基础的客观市场价格。

2.成本法的基本公式: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考虑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的特点,成本法估价的基本公式为:拆迁补偿评估价格=土地重新取得价格+建筑物重置价格-建筑物折旧=土地重新取得价格+扣除折旧后的建筑物现值土地重新取得价格是估价时点的土地取得价格。

3.参数确定:除另有规定外,土地重新取得价格(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可采用成本法、基准地价修正法、市场比较法等确定;各类建筑物重置价格、折旧的确定可参见附件七、八的说明。

第四章其他拆迁估价问题处理第二十二条“地大于房”的估价:对被拆迁住宅土地使用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应给予补偿,计算公式为:1.“地大于房”面积=合法土地面积-合法房屋建筑面积2.“地大于房”土地单价W = 被拆迁房屋所处区域住宅用地基准地价×L当被拆迁房屋占用的合法用地为国有划拨性质时,L取0.6;当被拆迁房屋占用的合法用地为国有出让性质时,L取1。

基准地价按市国土部门颁布的在用基准地价标准执行。

3.“地大于房”土地总价=Wד地大于房”面积第二十三条非住宅房屋划拨土地估价:拆迁估价时涉及的被拆迁非住宅房屋的合法用地为划拨性质时,则应将其占用的合法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部分予以扣除,该出让金数额为其合法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的40%。

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的确定按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其它估价: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参照《关于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确定的标准执行。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按成本法评估其建筑物残值。

在建工程应采用成本法进行估价,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止施工时的状态为准;在建工程土地估价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

第五章拆迁估价报告第二十五条出具报告要求:拆迁估价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格式,参照本细则的要求出具拆迁估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签名盖章:拆迁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应当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盖章,并加盖估价机构法人单位公章。

在估价报告上签名、盖章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加盖公章的估价机构,对估价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第二十七条报告装帧:房屋拆迁估价报告应做到图文并茂,所用纸张、封面、装订应有较好的质量。

第六章拆迁估价工作准则第二十八条估价委托:被选定的拆迁估价机构应与委托单位签订拆迁估价委托协议,并将委托协议原件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拆迁估价委托协议中应约定本次拆迁估价操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第二十九条估价技术负责人:估价机构必须确定受委托拆迁估价项目的估价技术负责人,估价技术负责人最终确定估价技术方案,并对估价方法的选用和应用以及估价结果的合理性承担技术责任。

第三十条现场勘察:所有拆迁估价项目均须开展现场勘察工作,承担估价业务的估价机构应派出有拆迁估价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勘察和调查。

现场勘察记录资料是拆迁估价测算和撰写估价报告必备的基础资料。

第三十一条估价到户:估价人员应佩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拆迁估价上岗证逐户逐项估价,做到实地勘测准确,估价到户。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核评议:拆迁评估价格结果须经估价机构内部审核评议,估价机构在提交正式估价报告前负有审查、调整、复核估价报告的技术责任。

第三十三条报告提交:拆迁估价机构在估价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应向拆迁人提交正式的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并由拆迁人委托实施单位将分户报告送达被拆迁人。

拆迁估价分户报告需经项目估价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三十四条报告解释与答疑:拆迁估价机构、估价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估价专业人员负有解释估价报告技术问题、接受拆迁当事人就估价报告相关问题咨询和质疑的义务,并负有向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报告和答复技术质询的义务。

第七章拆迁估价工作资料存档第三十五条整理存档内容:估价机构应当将下列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与估价报告(含技术报告)共同整理存档:1、评估委托协议;2、拆迁许可证;3、估价对象的产权证明材料及有关房屋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4、估价对象的实地查勘记录、照片等资料;5、标准样本住宅的实地查勘记录、照片等资料;6、可比实例的实地查勘记录、照片等资料;7、确定估价结果的有关系数、参数等证明资料;8、其他涉及估价项目的必要资料。

第三十六条保存期限:完成并出具估价报告后,应对有关该估价项目的一切必要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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